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具体职权有:(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以及“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报告等。(2)拟定有关法律、决议、决定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审议报告。(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5)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专门委员会由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我国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据此,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普遍设立了法制委员会。由于法律只规定地方人大可以设专门委员会,而没有规定应当设专门委员会,所以许多地方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并存。
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包括: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的常设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主任委员一般由一名副委员长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新选出的下一届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补选的本届人大代表的资格。其审查程序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新选出或补选出的代表名单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后,向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常委会根据审查报告,确定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2)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是香港和澳门回归以后,为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实施,而专门设立的两个工作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由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特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这两个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委会任免,主要职责是为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提供咨询意见,对修改基本法的议案进行事先研究并提出意见。
(3)办公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机构之一,也是个综合服务机构。办公厅由秘书长直接领导,下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其工作,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举行秘书长办公会议处理办公厅的日常重要工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①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各项筹备和会务工作。②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③组织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④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各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工作。⑤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外国议会、议会国际组织的交往和联系工作,筹备有关的国际会议。⑥开展人大制度和法理研究。⑦负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⑧办理和接待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⑨承担常委会机关的人事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
(4)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领导下专门负责立法的工作机构,由一名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组成,下设有研究室、国家法行政法室、民法室、刑法室、经济法室和办公室六个专业局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①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法律方面的议案草案。②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③为提交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提供有关资料。④研究、处理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⑤负责研究答复各地方、中央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⑥进行立法方面的法理研究、比较立法研究。⑦组织法律的汇编、翻译和出版工作。⑧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预算工作委员会。是为加强对预算审查监督而成立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下设预决算审查室、法案室、调研室。其主要职责是:①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②协助财经委员会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③协助财经委承担有关法律案的具体审议工作。④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或批准,可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预算情况和信息资料,对有关部门、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调查。
2.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先后设置了工作机构,其具体职责有:(1)为会议服务。包括为本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服务,如发送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文件、提供必要的资料、起草会议议程草案等。(2)为日常工作服务。包括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处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议案和批评意见、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3)提供研究、咨询服务。(4)提供后勤服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一般有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室)和研究室等,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三种工作机构:
①各工作委员会简称“工委”,是人大常委会设置的专门办事机构。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置的工作委员会不尽相同。一般有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等。目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和民侨外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及其他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初审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主任会议报告;对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书面报告和建议,供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参阅;起草常委会的有关议案草案;办理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②办公厅(室)是人大常委会设置的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厅(室)在秘书长(或者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工作。办公厅(室)一般下设若干处(科)室,负责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文书处理、文件起草、资料编辑、会务安排、新闻报道、代表联络、代表建议处理、来信来访、行政事务、工资福利等工作以及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③研究室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多数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的研究咨询性工作机构。它的工作宗旨是为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决定重大问题提供研究和咨询服务。其主要职责是:围绕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供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为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决策服务;负责常委会工作报告、有关文件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综合拟订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协助人大建设理论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与人大工作有关的理论问题的研究;调查本辖区人大工作和自身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地方人大工作经验;整理和编发人大常委会会议简报、快报、情况反映;搜集民主政治建设、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动态、信息及相关的新知识;管理有关资料和图书;完成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另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也属于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具有相似的职能。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种临时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或委员的提议请求,为查清需要了解的某一问题,按法定程序,都可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待事情调查清楚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后,委员会的使命即告结束。
调查委员会在结束调查工作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公正、合法,不仅对所调查的重大问题的查证情况要有客观的介绍,而且要有调查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性意见。人大或者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是一种监督手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就任何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成立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提出组成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议案的,应在议案中明确调查问题的对象、事项以及调查的必要性、法律依据等。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也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或者由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1)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层次上执掌着国家权力,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或某一级的地方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法律规定,把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授予其他不同的国家机关,自身直接行使的是国家权力中除此三项权力外的所有其他重要权力。这些直接行使的权力,我们通常称之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为: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