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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标准由人确定定律

在前面,我已给标准下过定义,明确地说明了“标准是在衡量事物的过程中用作参照的事物”。从中可以看出,标准是与衡量事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衡量事物是人类的一种活动,所以根据标准的定义,可知标准是一种只存在于人类活动中的东西。

当然,标准是要由事物充当的。可是事物本身只是事物而已,并不会自然地与标准关联;只有在人要进行衡量而需要有参照时,一些事物才会被选作标准。其实,我们在世界上只能找到现成的物,如石头、树木、大象、车辆、房屋、土堆等,以及现成的事,如风吹草动、马驮人走、爬到山顶、获得冠军、取消资格等,然而却找不出可现成地称为标准的东西来。标准是事物加上人这个因素后才得以产生的,要是离开了人,标准就无从出现。在前面所举的衡量一场雨好坏的例子里,在菜田干活的老农处身雨中,不以此雨浇湿了衣衫使他不舒服作标准而骂雨,却要取雨解旱情有益蔬菜作标准而夸雨,正好说明标准不是一种固定的客观存在,而是完全依赖于人,是人从事物中确定出来的。人把一定的事物确定出来作为标准的目的,在于以它作为衡量事物的参照,从而得出有用的结果。由于标准依赖于人,所以它是会随人而变的。

认清并且不要忘记人这一因素对于标准的极端重要性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在《标准论论纲》中,我曾谈到过标准由人确定这层意思,当时是把它作为标准的一种性质来阐述的,称为标准的由人确定性。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我觉得这样做显得有些不确切和不够味了,因为“标准依赖于人”是关于标准的一个根本性的认识,以此为根据的结论在所有时间和所有场合对所有的标准都起着作用,有关标准的许多认识都能从中派生出来,许多模棱两可的见解也能由于它而变得澄清和明朗起来;它始终贯串于标准论中,可看作是整个理论的根基之一,是能使人认清标准真面目的关键。所有这些都说明,它必须被放在更高的位置上。所以在经过很长时间的考虑后,我认为它应当被认定为标准论的第一定律,也可称之为标准由人确定定律。

这一定律可简单地表述为:标准是由人确定出来的。它是对相关一些认识的朴素的概括。它表明,标准起源于人类的活动,也只存在于人的活动之中。世上本来是不存在标准的,只是因为组织成社会而生活的人类需要对事物做衡量,人们才从其他事物中确定出一些事物来用作参照,从而使标准得以出现。一个事物是否会成为标准,取决于人是否想到把它当作衡量的参照。要是人想到,并且实际上也在把它当作衡量的参照了,那么它就成了标准;而它一旦不被人当作衡量的参照了,它也就失去了标准的意义。

因为标准是由人确定的,所以标准也就仅仅在人类活动的范围内出现并且产生作用,根本不会渗透进被确定为标准的事物本身中去。很明显,世上的所有事物,其中都不存在可称为标准的成分,并且在任何时候也都不会由于被人用来作标准而带上任何可被称为标准的属性。在现实生活中,当把水果店里的一个苹果拿出来作为挑选用来送人的一些苹果的参照而嘱人挑买个头不小于此苹果的苹果时,这个苹果就成了挑选这次要买的苹果的标准了。很明显,这标准仅仅存在于我们当时买苹果的这个活动之中,被我们当作标准的苹果本身照例与先前一样,不会因为我们的这一举动而被注入一种可称为标准的属性之类的东西。其实,当我们买回包括这个苹果在内的一些苹果以后,如果事先未刻意记取作参照的这个苹果的特别之处,就很难重新把它识别出来。这就表明,这个曾被当作标准的苹果本身压根儿就没有被打上“标准”的烙印。自然界中的事物,从太阳、月亮到地球,从山脉、河川到平地,从动物、植物到人类,从分子、原子到更加微小的基本粒子,凡是被人类认识的触角所触拂过的一切,几乎都作过人类各种衡量的标准,并且从古到今,有些已经不知作了多少回标准了。然而,它们却全都“清白”,始终“我行我素”,在其内部没有掺杂进丝毫可固定地称为“标准”的东西。不过,也亏得这样,不然的话,整个世界早被搅扰得不知成什么样子了。

对于我在这里阐述的有关标准要由人确定的内容,有些人听了颇不以为然。曾经有人读过我的《标准论论纲》后对我说,“你说标准由人确定,是在说它是主观随意的,这就否定了它的客观性质,很难让人接受。说得不客气点,是明显错误的。比方说,农业的样板田、工厂中产品的样品等作标准的客观事物,它们都是实实在在的东西,我们怎么能轻易地否定它们的客观性呢?”——这种意见是某种思路的产物,看似有理,其实却很成问题。

用作标准的事物,其本身当然具有客观性,这种十分明显的东西,又有谁会去否定呢?但是我们却不应忘记,事物之所以会成为衡量中的标准,完全是依靠着人的,是人把它确定出来作为人去衡量事物的参照,从而变成只有人才能明白的标准。客观事物本身有客观性是一回事,而客观事物是否被当作标准却必须由人确定,则是与之不同的另一回事,两者不可混淆。客观事物本身的客观性,不会否定它成为标准这一过程中的由人去确定这种主观范畴的东西。

举例说,用米(meter)作长度的单位在世界上已被很普遍地采用。要确定一根米尺是否准确应当怎样做呢?说到这一问题,人们大概会想到很有名的保存于巴黎的用铂铱合金制作的国际标准米尺。按当初的做法,任何一根米尺,只要与之对比一下就能知道是否准确。国际标准米尺如它的名称所表明的,是被人们当作标准使用的,但我们应该明白,它是根据1875年17个国家的代表在巴黎签订的一项米突公约而制作的,这一公约规定1米等于经过巴黎某处的一条子午线长度的四千万分之一。人们把这一规定实物化,就成了那根铂铱合金的国际标准米尺了。它在制成以后就是实实在在的东西,即是说,它作为存在于世上的一件物品,已具有不可否定的客观性。然而我们应当看到,国际标准米尺是否作为米的标准,不是米尺本身的客观性所赋予的,而是经过人的确定过程才实现的。要是没有米突公约,即是说,要是历史上没有发生过人去确定米作为一个长度单位这件事,“国际标准米尺”就不会出现。退一步说,假定世界上原来就有这件东西存在,然而,要是人不去确定米这种长度单位,它也只不过是个客观存在的物体罢了,依旧是作不了人类社会中的“国际标准米尺”,即作为相应的一种标准的。

从中可以看出,在标准中,只有用作标准的事物是客观的,而此一事物是否被用来作标准则是由主观因素决定的。标准中同时包含着主观和客观这两种东西在内,它们已被和谐地统一了起来。标准在实质上是一种主观确定的客观。

在我们这个世界上,人对任何东西的确定,实际上都可由人来改变。人们恐怕都没有忘记,1960年,在第11届国际计量大会上,米又被规定为更符合当时人们的认识和需要的等于真空中氪-86原子在2P10和5D5能级之间跃迁所对应的辐射的1650763.73个波长的长度。这样,由于人们的重新规定,又产生了关于米的一个新的标准。随着时代步伐的不断向前,谁又能说米的标准不会再出现新的变化呢?米的标准随着人的需要屡作改变,正说明着标准本身不单单与客观事物挂钩,其中还掺和着人的主观因素。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们也应看到,一些大的标准,如度量衡制、国家法律等,在一定时期中经充分酝酿后只产生一个唯一的结果,因而就有人认为,这表明许多标准的产生是有客观必然性的,据此就觉得标准由人确定的见解有问题。可是我首先要指出的是,这样地提出问题本身就存在着问题,因为社会上某标准被从诸标准中确定出来供一定范围中的人们共同使用,这种确定是否具有客观必然性,是这标准是否符合当时社会情况方面的事情,即是一些标准何以会被人们确定为公共标准方面的事情,并不是标准来之于什么这方面的事情。一个标准的出现不论有无客观的必然性,都不会否定标准由人确定,即标准来源于人的确定这一结论。另外,还应看到,如果我们对问题做认真深入的分析,就可了解,经过酝酿而从诸标准中确定出唯一的一个标准来,从根本上说,仍然是人所做出的事情,即使从表面形式而言也不与标准由人确定这一结论相矛盾。再次,就“只产生唯一结果”方面来说,这仅仅是因为人们只想要一个结果。如果人们当初就想得到两个或更多的结果,无疑不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人在这里面始终起着主导作用。还须指出,上面提到的人类活动中经一定程序而确定的那些大的标准,也并非千古不变;当人类社会的需要即人的需要有所变化时,它们又会被修改或者替换。这些都很好地说明着,标准由人确定定律始终没有被违背。

标准由人确定,是针对标准产生的过程而言的,它不在于否定作标准的一些客观事物本身的客观性。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客观事物本身的事,原本就不是标准是怎样产生的这方面的事,这种客观性在事物未被确定为标准时就已经存在于客观事物之中了。在具有客观性的事物被作为标准时,相应的标准当然也是会承袭这些事物本身的客观性的。我们认识标准,不能忘记它是由事物充当的,一定会具有客观性,这是一个方面;然而,另一方面也应当明白,取用怎样的事物作标准,却是由人确定的,无疑是主观的了。所以,标准中既有客观的成分,又有主观的成分,我们不能因其客观性而否定其主观性,也不能因其主观性而否定其客观性,否则就不是正确的认识了。

一种东西既有主观成分又有客观成分,自然是很具特色的。主观与客观结合的东西既不能归于主观也不能归于客观,同时既不能离开主观又不能离开客观,当然十分奇妙。这类东西是人类产生并参与世界活动后出现的,对人说来非常重要。

除标准外,人们经常说到的美,也应归入此类。在人类想搞清而不易搞清的诸多问题中,“美是什么”是难度非常大的一个,从古至今,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人类,对它的探索,白纸黑字地反映于研究资料中的,就已有两千多年了,可人们就是得不出能站得住脚的结果来。在人们对它解答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各式各样的答案,但却未见有真正可取的,于是这个问题就成了典型的争论不休的问题了。重庆出版社1984年出版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编的《中国当代美学论文选》,汇集了我国学术界起于20世纪50年代前期的围绕着“美是什么”问题所进行的10多年大讨论的论文,已成了洋洋大观的上下两集。这些论文表达了在“美是什么”问题上的诸多观点,它们大体上可分为三类:其一是认为“美在物”,即认为美存在于客观事物之中,被当时的美学大师朱光潜先生讥为“见物不见人”的;其二是认为“美在心”,即认为美只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中,按朱先生的意思应为“见人不见物”了;还有一种则是朱先生所主张的既要“见物”又要“见人”的见解。朱光潜先生明确地说出“美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中国当代美学论文选》第二集第131页。重庆出版社,1984年8月第1版)这样的话,表明他已认识到美既有主观成分又有客观成分。这当然与事实符合,已是很不错的了,可惜的是他未能再深入一步地根据事实把问题彻底搞清,即只认识到美与主观客观都有关,却没有明确地看到美是主观决定的客观,没有彻底搞清其中的“主观”与“客观”之确切所指,因而也就未能准确地给出“美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合适的答案。对“美是什么”这个问题,作为一个未知世界的自由探索者,本人在接触标准以前就已有过朦胧的考虑,后来又走上了艰苦探索它的道路,到2005年,才形成了能拿得出手的结果,即给出了“美”的合适的定义。这个定义可表述为:美是使人产生愉快当时的事物中的部分。其中的“愉快”,是由事物引起的人的舒服、满足、高兴、欢乐、愉快之类心情的缩略称,它包括生理上的快感和精神上的愉悦快慰在内。显而易见,这一定义已明白地表明了美是主观决定的客观,并且已说清了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准确所指,从而也就揭示了美之真面目了。——在2005年9月写成的《美的本质直解》一文中,我说:“美是客观与主观绞合在一起的产物,具体由客观方面的‘事物中的部分’与主观方面的‘感受者的愉快’叠加而成,前者是美的客观主体,后者是美的主观决定因素。美的存在不但需要客观主体,而且还需要主观决定因素,靠着主观决定因素的决定,客观主体才能得以成为美。于是我们就可以说,美是一种受限于主观的客观存在。这是美的本质的实质。揭示了美的本质,也就向人们表明,在我们这个世界上,有着以某种主观的方式决定客观存在为特征的一个新的认识领域。对之进行深入的探索,相信会获得意想不到的成果。”

对美与标准的探索,其实都是“以主观的某种方式决定以客观存在为特征的一个新的认识领域”中的事情,这两方面的探索互相影响,相辅相成。这里阐述的标准论,就是汇聚了这个认识领域中一个方面的重要而系统的认识而形成的。对标准来说,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标准是由人确定的。当然,这也是标准由人确定定律的内容。

关于标准由人确定定律,在这里还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标准由人确定的含义可分为两层:一层含义是,从来源上说,标准并非天生,是人出于衡量的需要才从事物中确定出来的;另一层含义是,取哪个事物用作衡量的标准,也不存在客观的规定,而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当然,人取用标准又有不同的情形,一种情形是,衡量者自己从事物中确定出标准进行衡量,比如对眼前的8层楼房高不高做衡量,衡量者既可选5层楼房作标准,也可选远处的电视塔作标准,还可选用其他的东西,如这棵树或者那根电线杆等等作标准。据传说,袁世凯在用人前,都有一道约见候选人的程序——当来人被他的手下引入客厅待以一杯茶后,就被单独晾在那儿,他自己却久久不出来见面。被约见者闲坐久等,不免会感到无聊,于是就会在客厅中转转看看,面对琳琅满目的各种小摆设,可能就会有动了心并偷一两件装入自己衣袋中的。其间,袁派人在暗地里监视着并向他报告结果。有胆量在他那儿偷东西者,在约见后不久就会被委以重任,而不偷的人是摊不到要职的。这种怪异的标准不知是如何形成的,然而这是袁世凯自己想出并采用的,则已很明显。有关袁世凯的这个例子可以明白地说明,人们在一些衡量中选用的标准是由衡量者随意确定的,不会受到其他方面的约束。衡量者取用标准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在有些衡量中只能使用一些既定的标准,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比如说要确定一种行为是否违法,人们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不允许取用别的标准进行衡量。在这种情形中,尽管衡量者不能自由地选取标准,但所用的标准就其来源说,仍然是由人制定的,即是由人确定的。

在这里要顺便提醒注意的是,说标准由人确定,其中的“人”千万不能理解为就是衡量者。衡量者当然是人,但却不是人的全部,而只不过是其中之一。所以,不取用衡量者自己制订的标准,不等于这标准就不是由人确定的。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中,没有人的确定,是不可能有标准的。

人对标准的确定,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人直接从现成的事物中确定出标准来,如上面谈到过的得出《红楼梦》这本书比起作参照的那本书来要厚,以及村边河滩上的卵石要比路边的石头圆浑这两种结论的衡量,其标准就是人们从已存在的事物中直接确定出来的“作参照的那本书”和“路边的石头”这两个现成的事物。第二种办法需要下一番加工制作的功夫才能使标准得以产生,比如乡规民约、协会章程乃至国家法律的制订,就属于这种情况。制订出这样的标准,需要对许多内容做取舍以形成合适的条文,然后再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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