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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国营企业经营管理权是新型的财产权

上篇

国营企业财产权的性质是民法上有重要意义、至今还没有定论的问题。究竟应该给国营企业什么样的财产权利?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当前,学术界对这个问题存在的不同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享有所有权。企业的财产归企业所有,企业在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利益、保证扩大和增值企业财产的前提下,有权对其财产独立地占有、使用和处分。这种意见实际上就是取消国家所有权,是不适合我国国情的。

二、企业享有占有权。企业享有占有权是指在所有人(国家)保留最终处置权的条件下,占有人(企业)对所有人的财产所享有的充分支配权。这种意见也是欠妥的,它形成在国营企业财产上同时存在着国家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两个主体的基础上。提出这样看法的同志不了解,在同一物上只有在共有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主体。而国家与国营企业对国营企业的财产并不存在共有关系。

三、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这种意见认为,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国家指令性计划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法人所有权,对它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这是根据资本主义企业法人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情况而提出的主张。但我国国营企业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与资本主义企业法人的所有权是根本不同的。国营企业财产是由国家拨给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只是基于国家的授权,企业在法定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像对待自己所有的财产一样来自由支配企业的财产。

四、企业享有财产用益权。这种意见认为,国营企业成立后,对国家交付的财产获得了用益权,国家则对企业的财产保留最终收回的权力。我们认为,用益权是指对他人的物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显然用益权不能完全概括国营企业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因国营企业对其财产还有一定的处分权。

五、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即企业在服从国家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由国家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管理的国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我们基本上赞成这种意见,因为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对经营管理权的含义、性质和作用等,我们还有不同的看法。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在现阶段,还存在着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家是领导者和组织者。列宁指出:“没有一个使千百万人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最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的有计划的国家组织,社会主义就无从设想。”国营企业是国家的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它的主要经济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计划进行。由于国家将一部分财产交国营企业经营管理,就决定了国营企业要对国家负有一定的经济责任。而企业的经济责任只有同企业的经济权利以及适当的物质利益同时存在,相辅相成,才能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此,必须使国营企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每个国营企业都以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

要保证国家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领导地位,国家就必须对基本的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经济职能,掌握全国的经济命脉,把握住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方向。又由于“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按照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除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外,企业和劳动者又有各自相对的物质利益。为了首先保证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国家就要保持对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此同时,为了经营管理好国家财产,调动国营企业的积极性,国家必须授权给国营企业,使国营企业在法律、计划及政府其他指示所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即享有经营管理权,以保障国营企业相对独立的经济权利和物质利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出现的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之间的分离,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样,既能保证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每个企业的积极性,使“四化”建设顺利进行。

一些同志不同意国营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主要有以下理由:第一,认为这种办法使企业实际上处于无权的地位,窒息企业内在的动力,造成吃“大锅饭”现象。第二,经营管理权不是法学概念,它体现不出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三,经营管理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没有体现出企业的独自利益。第四,经营管理权缺乏财产权利作为依据,只不过是对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已。这四点理由可以归结为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看待改革之前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弊端存在的主要原因,二是如何理解经营管理权这个概念。

(一)实行改革前,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左”倾错误的影响,否认社会主义社会仍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把生产资料的统一调拨和产品的统购包销看作是国营企业管理的唯一形式,忽视国营企业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使国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几乎全部都要听从于国家,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

(二)一个概念能否成为法律概念,既要从文字上看它能否体现其所包含的意思,又要从内容上看它能否体现出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当前,对经营管理权这个概念的理解确实存在着问题。这是因为:我国的法制还不完备,对国营企业应享有的财产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再者,国内外虽也有些人提出过国营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的看法,但对其内容说法不一,致使经营管理权这个概念含混不清。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这个概念的说法大体有以下四种:(1)经营管理不仅是企业的权利,而且也是它的义务;(2)经营管理权是同占有权、使用权并列的一种权能;(3)经营管理权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具体体现;(4)经营管理权是对国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能。为确保国营企业应享有的财产权利,国家需要通过有关法律、法令明确规定国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性质和内容。

我们认为,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类似物权性质的新型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经营管理权是国营企业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它具有经济内容,因而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又具有物权的某些特征。物权是对物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具有类似物权的性质主要表现在:国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标的是国家拨给的一部分国家财产,也就是说,这种权利的标的是物,是财产。国营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其财产直接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并可以向第三人直接主张这种权利,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做某种行为。之所以称国营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新型的财产权,是因为:(1)这种财产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建立以后才出现的,它具有社会主义性质。(2)国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内容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结合,即国营企业在享有财产权利的同时又承担着义务和责任。国营企业的权利是在法定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国营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是保证国有财产不受损害,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通过财产权利的行使,完成国家规定的生产任务、上缴利润和税收任务,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果。(3)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由国家所有权派生,是国家授予的,具有从属性质。国营企业行使这种权利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首先是为了国家的利益。(4)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与企业的地位密切联系的。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国营企业既是被领导者(它的主要经济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计划进行),又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权利和物质利益。国营企业所处的这种地位,决定它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

采取国营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经营管理权的办法,第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所有权,保证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计划领导。由于国营企业在组织上处于从属地位,其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就可以向国营企业直接下达指令性的经济计划,这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领导的强有力的手段。同时,国家通过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可以把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间接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轨道,从而使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第二,有利于确立、保障国营企业相对独立的地位,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由于国营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经营管理权,可以使企业对其财产处于有权的地位,就能相对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对国家的义务、责任同企业应有的权利统一起来,从而调动起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

当前,调整国民经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工作正在全国深入地进行着。为使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学起到促进生产关系的改革、变化和巩固的作用,我们应该从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国营企业财产权的性质继续进行深入研究,作出科学的结论,使之切实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促进“四化”建设服务。

本文原载于《现代法学》198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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