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意味着每个企业都要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优胜劣汰,企业兼并常有发生。这对转换资产运行机制,实现整个社会资源运用效益最大化,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着积极的作用。兼并通常是指一家现有企业被并入另一家现有企业,后者继续存在,前者则不复存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的合并形式。可见,企业兼并必然涉及企业产权转让的问题。对此国家虽然颁布了一些有关的法规和专门规章进行调整,但目前仍有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尚待解决。本文拟就如何完善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制度,以解决转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作些探讨。
一 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企业产权转让的概念涉及企业产权定义的问题。对什么是企业产权,人们说法不一,因而对企业产权转让也就有不同的解释。笔者认为,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包括企业部分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和企业全部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本文所涉及的因企业兼并而引起的产权转让是对于后者而言的。目前,转让产权的企业主要是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以及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小型国有企业。
从法律角度讲,企业产权转让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一,产权转让的主体既多元化又特定化。主体的多元化是说,参加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成分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既可以是企业主管机关,也可以是企业;既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可以是“三资”企业,甚至私营企业。主体的特定化是指对每个具体的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来说,必须有一方是特定的,即出让企业产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企业财产所有者。第二,产权转让行为要式化,转让内容既定化。即为实现产权转让,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企业财产买卖合同,应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有关企业全部财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产权转让客体确定化。这是指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财产是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物,包括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料等;还包括无形财产,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
二 企业产权转让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企业兼并而出现的产权转让,对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企业产权归属不明确
企业产权归属必须明确,这是企业兼并、产权转让的前提,而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恰恰在这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产权界定不明确。就国有企业财产而言,《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均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但是,国有企业以借贷方式——不论向银行借款,还是发行企业债券向社会借款——形成的财产应该归谁所有?再看集体企业,由于其资金来源复杂,致使企业产权模糊不清。像有的企业有国家投资,有的企业有联社投资,还有的企业既有国家投资也有联社投资,这些投资与劳动群众个人集资混在一起,形成企业财产。这些集体企业的财产归该集体企业所有吗?
其次,出售企业所得资金归属不合理。这是由企业产权界定不明确而引发的问题。目前国有企业产权出售所得资金归属按照《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办理。即出售国有小企业所得净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上缴国库。这意味着,出售包括用贷款形式形成的财产在内的国有企业全部财产所得,都应归缴国库。而集体企业产权出售所得资金,通常是全部归联社所有。这两种做法显然都不尽合理。
再次,被买入的企业财产产权归属不明确。第一,国有企业用留利中的消费基金购买企业财产,是否与国家投资形成的财产同等看待?其产权应归谁所有?第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其产权归谁所有?有的地方规定,这种兼并后的企业性质为国集合营,按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18]第三,集体企业之间进行兼并,被兼并企业产权归谁所有?归联社所有?归兼并企业所有?这些都需要探讨。
最后,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所转让的财产权利是经营权还是所有权性质不明确。如果说转让的是经营权,这与因兼并所引起企业产权转让的一般原理不符。在兼并前,是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19]进行评估,兼并企业所支付的是购买被兼并企业资产的价款,理应取得所有权。如果说转让的是所有权,那么,被兼并企业与兼并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同属国家所有,为同一所有权人。从学理上讲,同一所有权人的财产,就无所谓有偿转让和进行所有权转移了。由此可见,产权归属的解决对理顺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使其明确化、具体化、可交易化至关重要。
(二)企业产权转让约束机制不完善
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制度是指有关企业产权转让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它包括规定企业产权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某些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范。目前,我国虽已颁行了一些有关法规和规章,但还有不少方面没有作出规定,已有的一些规定也不够具体,主要表现为:
第一,对企业产权转让条件没有确定。虽然,《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规定,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可以出售,但这样规定太笼统,不利于执行。如经营不善多长时间为长期经营不善?对于连年亏损怎么衡量?亏损的年限如何确定?亏损的量度如何界定?企业盈利多少算做微利?等等。再者,从实际情况看,被转让产权的企业基本上是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可是,有些企业虽然目前经济效益不好,但社会又确实需要,这样的企业是否允许转让?另外,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是否可以转让其产权,以求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呢?以上都没有明文规定。
第二,对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没有全面规定。国家如何从宏观上对企业产权转让加以调控和管理,是企业产权转让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目前我国还没有设立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的专门机构,产权转让常常是在企业主管部门的参与下进行的。这就容易出现产业结构的不良倾斜和只顾本位利益的倾向。
(三)企业资产交易市场发育不健全
当前,我国企业资产交易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有些地方缺乏必要的市场环境和信息沟通的媒介。由于企业资产交易市场发育不健全,没有形成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家对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则和程序等又缺少系统配套的法律规定,致使企业产权转让出现了行政干预过多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情况。
三 完善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对策
我国现在所进行的企业产权转让,采取的是实物转让形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股份制企业会逐渐增多,企业资产日益证券化,因而企业产权转让也将主要通过企业股票的买卖来完成。针对当前企业产权转让的现状,应尽快颁布规范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着重规范以下问题。
(一)阐明界定企业产权的原则和方法
企业产权应当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的原则进行界定。现有大中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通过股份制的方法改组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有制股份公司。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公司财产归法人所有,以使大中型企业产权明晰化。
(二)确定企业产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
(1)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开展公平竞争,防止垄断;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2)产权转让必须在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必须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转让应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三)建立企业产权转让机构
这是企业产权转让得以顺利进行的组织保证。为此,应设立企业产权转让专门管理机关,如设立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局,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成立企业资产经营机构,如成立企业资产经营公司,该公司为企业法人,从事企业自营买卖,以及作为企业资产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中介机构,代理买卖业务。需要指出的是,同时经营企业资产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业务的企业资产经营机构,必须将这两项业务公开进行。企业资产经营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在代理客户买卖资产时,为自己做对应买卖。开办企业资产交易所,为企业资产集中交易提供固定场所。它作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应维护交易市场的经济秩序,使双方当事人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交易。企业投资交易所不得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从事企业投资的买卖活动。
(四)明确企业产权转让程序
这是完善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产权转让须经以下程序:(1)企业作出决定。要进行产权转让的企业应写出书面报告,交其最高权力机关讨论并形成决议。(2)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要进行产权转让的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企业产权转让申请书并附书面报告及对此形成的决议,由该部门审查批准。如果被审查的是国有企业,政府主管部门还应将该企业所报材料连同审查意见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其进行审核。当政府主管部门与被审查企业意见不一致时,由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机关进行仲裁。(3)资产评估。被批准转让产权的企业要进行资产评定和估算。企业资产的评估工作应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4)资产交易。企业资产进行交易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委托企业资产经营机构代为交易,另一种是自行进行交易,还有一种是竞价转让方式。企业资产进行交易的场所有两种:一种是在企业资产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交易。另一种是在交易所外,由买卖双方亲自寻找相对人,以非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交易。(5)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资产买卖完毕,产权进行了转让,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并进行公告。
(五)规定法律责任
规定法律责任是凭借国家强制力加强对企业产权转让进行管理的一种法律手段。
1.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1)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机关在办理机构设立申请、企业产权转让争议仲裁等事项时,超过法定时间,应负行政责任。因此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2)资产评估机构因作弊或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或因此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罚。(3)企业资产经营机构不履行或不按委托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超出批准业务范围经营的,处以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4)企业资产交易所超出批准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时,给予警告、停业整顿、解散的处罚。
2.有关个人的法律责任。(1)企业产权转让管理、企业资产评估、经营以及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采取舞弊、欺诈、收受贿赂等非法手段牟取私利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企业产权转让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应负法律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其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对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出售企业产权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罚款。转让双方都违反约定条件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文原载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