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在国外,20世纪西方发达国家继续向工业化社会迈进,工业化社会不断发展;福利国家开始形成,国家干预凸显。与此同时,人权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关于人的地位、权利、发展和保护,成为西方社会关注的重要主题,进而诞生了《世界人权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人权保护的兴起和国家干预的凸显给私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德国法学家弗朗茨·维亚克尔指出,藉由建构一个封闭的私法体系以及民法的一般理论,19世纪的法学实证主义不仅首次在实证的法秩序中贯彻了理性法的方法要求,同时也学术性地表达了当时市民社会的法律形象,并在精神层次上加以证成。学说汇编学的私法与民法理论也因此成为其他法学学门的典范,特别是刑法与国家法。私法学在20世纪不再能享有此等优越地位。那种古老社会形象的崩溃也显示,(在将私法中重要社会领域外移于个别特殊领域中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分解。然而,在20世纪初期的劳动法制、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紧急法制以及魏玛民主体制下的政治与经济多元主义中,此项要求终于被放弃。与自由经济社会的引退相应的正是:其最伟大的法学创作(私法之统一性)的崩溃。[1]弗朗茨·维亚克尔道出了私法面临的严重危机,对待此一危机,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改革私法予以应对。
私法的改革集中体现在《劳动法》、《合同法》、《物权法》等领域。以德国私法为例,德国《民法典》把大部分的消费者保护单行法放进了债编,并于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人”第一节中使用了“消费者”、“经营者”这样的明显带有政策倾斜意图的法律概念。[2]《劳动法》和《合同法》都采用了公法方面的一些手段。在物权法领域,通过公法性质的立法,尤其是藉由升值、农业性的债务免除与负担平衡措施,抵押法制发生了最深刻的,几乎摧毁了传统体系的巨变。[3]学者们将私法的这一变革称之为“私法公法化”。
私法公法化是对社会变革的一种回应,是私法从近代向现代的发展趋势之一。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其集中表现为:抽象的人格、私的所有、私法自治、自己责任。[4]其基础是自由主义。然而,自由主义的贯彻并没有带来社会的和谐,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的滥用,弱者利益的损害,两极分化等现象日趋严重。自19世纪末开始,就有了要求国家对社会发展进程予以干预的呼声。进入20世纪,这些呼声转变为实际的行动,自由竞争、自由放任的西方国家转入国家干预,自由放任主义削弱,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得到加强,国家以一种积极的姿态介入原先的私人领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私法公法化是国家干预的一种表现。人生存于社会之中,权利的绝对化所导致的权利滥用,过度自由所带来的社会弊害,最终会影响个人利益的实现,个人权利行使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与公共利益达成一致,才能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限于形式的平等而漠视现实中的不平等并拒绝给予关怀,弱者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甚至损害,这无疑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因此必须通过国家干预,使国家承担保护和给付义务,积极创造条件实施保障健康权、劳动权、个人及家庭发展权、物质帮助权、休息娱乐权、受教育权、环境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对弱者利益予以特殊保护,以达到某种程度的实质正义,实现社会和谐。因此,私法公法化乃是法律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弱者权益为中心,通过国家干预,使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承担相应的公法义务或者国家直接承担公法义务对弱者予以特殊保护,达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致,实现实质正义。
对私法公法化进行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迫切的现实需求。就理论意义而言:首先,私法公法化的出现,是公私法关系的一个新趋向,在先前的理论研究中,对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别研究得较为透彻,而对于私法公法化的内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等关注不多。私法公法化作为私法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私法发展的一次突破。认真研究私法公法化的基本理论,阐释其出现与发展、界定其内涵、分析其功能,对于完整而深刻地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关系,把握私法发展的趋向与规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其次,在认真研究私法公法化理论的基础上,对其社会背景和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梳理私法公法化的路径和方式,对于把握私法公法化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再次,私法公法化是西方发达国家对社会变革给私法制度带来挑战的积极回应,是西方法律文明的成果,笔者收集和运用大量一手资料,对西方国家私法公法化的具体制度进行总结、概括从而予以系统介绍,并开展比较分析,具有一定的开创性意义。
就实践意义来讲:首先,这是解决日趋严重的相关社会问题的需要。现实中弱者利益维护、社会正义的实现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私法公法化正是试图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维护弱者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排除隐患和障碍。其次,这是完善我国现行立法的需要。目前我国私法公法化的发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变革,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西方发达国家私法公法化的立法变革,则不乏可资借鉴之处。因此,对私法公法化进行研究,对其具体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是完善我国立法的迫切需要。
二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书是对私法公法化进行研究,因此,第一章首先系统论述私法公法化的基本理论,阐释私法公法化的产生与发展,界定其内涵,分析其功能。学界指出私法公法化的产生与发展植根于深刻的社会变革,并有其理论根源。因此笔者第二章对私法公法化的社会背景和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进而在第三章分析了私法公法化的路径和方式,在第四章选择西方国家私法公法化的代表性制度——监护制度进行具体比较分析,对西方国家监护制度公法化的具体制度予以概括介绍并比较分析,全面展现了监护制度公法化的图景。最后一章,笔者分析了我国社会的变革,审视我国立法,借鉴学界前人的研究成果审视我国私法公法化过程中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我国私法公法化应该坚持的正确取向并就西方国家私法公法化的具体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我国私法公法化之具体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
(二)研究方法
在本书中,笔者主要运用了法律解释学、比较法学、历史分析、法社会学等多种研究方法。本书是具体制度的研究,对法律制度的阐释性论述是本文不可或缺的部分,文章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阐释相关法律文本的内容、解释构成要件、分析法律效果。历史分析和比较法学的方法是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可以对私法公法化的发展演变进行考察,梳理该制度的发展脉络,剖析其嬗变缘由和发展规律,探求该制度的演进方向和趋势。无论是从人类具有的共性角度出发,还是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大规模借鉴国外法律的现实出发,比较法研究都具有其重要意义。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西方主要国家的私法公法化的具体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总结规律,可以获得对完善我国法律的启示。私法公法化是对社会变革的回应,本书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对私法公法化的社会背景进行了分析,并论述我国社会变革对私法的挑战,指出我国私法公法化之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