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是"七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为消除自80年代末出现的市场"疲软"现象,1990年,国家在坚持供需总平衡的前提下,采取了一系列调整措施,如增加重点建设、技术改造和城市住宅建设的投入等,使社会需求有新的扩大。有效地扼制了经济滑坡,促进了经济的正常运转。
工业生产扭转了连续6个月的下降局面。呈现稳步回升的势头,能源、原材料工业的发晨超过了一般工业的增长,标志着我国工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有了良好的开端。市场在经历了8个月的萎缩后,也出现了复苏迹象,社会商品霉售总额有了缓慢上升。对外贸易有了大幅度增长,过去挡不住的耐用消费品进口狂潮趋于平静;以农副产品和矿产品为主的出口结构,逐步被以工业制成品为主的出口结构所代替。困扰人们多年的通货膨胀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全年物价增幅稳定下降,上涨率保持在3%左右,这同1989年上涨20%的幅度比,的确是一项"奇迹"。
这一年尽管已取得了上述成就。我国国民经济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国民经济循环不畅、产品积压现象严重、"三角债"蔓延、地区间的贸易壁垒使产品和资金的正常流通难以进行;经济效益下降,企业亏损面达30%,亏损额成倍增长: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矛盾突出。这也说明迫切需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科技、文化、体育事业方面。我国在1990年也取得了很多成就。北京正负电子对擅机和北京谱仪,主要技术指标都已达到或超过了设计要求,其性能达到了80年代的国际先进水平。第十一届亚运会的成功举办。振奋了民族精神。亚运会上,中国体育健儿获金牌总数第一,全国人民高涨的爱国热情形成一股强大的凝聚力。
年是我国全面贯彻实施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一年。经济形势有了明显好转,但问题仍很严峻。
全国经济体制改革会议召开
1月4日至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会议,讨论以企业改革为重点的1990年改革工作的任务。李鹏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全国经济体制改革会议,是继全国计划会议和财政会议之后,在经济方面又一次全局性的重要会议。这次会议的召开,再一次向全国、全世界说明:中国改革开放政策不会改变。改革开放不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且要搞得更好,沿着更健康的轨道前进。会议着重讨论了三个问题:
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关系。会议指出,那种认为我们现在搞治理整顿是"倒退了",或者是"不搞改革了"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至少是对这个问题缺乏深刻理解。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治理整顿的目的,是为改革开放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在治理整顿期间,我们一些改革措施要围绕治理整顿来进行。治理整顿是整个改革开放不可逾越的阶段。对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应明确以下几点:(1)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这两个基本点缺一不可。对此,我们要坚定不移,决不动摇。(2)我们讲的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不是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制度。(3)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或者叫基本模式,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这比较适合我国国情。(4)对10年来已经出台的改革开放政策要保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要有大起大落,以保护生产力的稳定发展。(5)当前要利用治理整顿的机会,对新的改革措施进行试点。
会议指出,10多年来,在体改战线长期从事改革工作的同志,兢兢业业,为改革出了力,对改革起了推动作用。因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将继续保留,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综合职能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城市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供领导决策,对一些改革措施进行试点和推广。在体制方面,只要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允许存在不同的观点,对不同意见允许争论,因为改革的方法和步骤都需要进行探索。
会议在肯定体改工作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体改工作存在的弱点:一是在体改队伍的组成方面有弱点,做理论工作的同志相对多了一些,有实践经验的同志少一些。这两方面的同志都需要,而且要把彼此的长处结合起来,要深入实际,虚心学习,更好地把理论与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样,我们的工作就能取得更大成绩。二是过去有的同志提出的一些改革设想或方案,没有很好地同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诚然,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外国经济管理的经验,但必须注意两条:一是符合社会主义的原则,二是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离开了这两条,就会出现脱离国情、脱离实际的毛病。因此,我们希望搞体改工作的同志尤其要深入基层,多做调查研究,向群众学习,向工人、农民和各级领导干部学习。这样,我们提出来的改革方案才会真正符合国情和实际,在实践中切实可行。三是有一段时间,我们在研究经济体制改革时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计划有点脱节。本来,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也是为了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按比例开发或配置国家资源,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工作不能截然分开。因此,今后在制定城乡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时,要与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结合起来进行。
怎样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会议认为,我国当前经济形势总的是好的,是朝着我们预定的方向发展的,治理整顿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市场疲软,生产增长速度下降,部分产品积压,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增多,待业人员增多,给社会带来了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会议重申了在全国计划会议上的三条措施,以克服这些困难。一是企业要自觉利用和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变压力为动力,由速度型转向经济效益型,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降低消耗,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企业要很好地利用这个机会,动员全体职工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由速度型转向经济效益型。不这样,就不能摆脱企业的困难。二是国家要为企业创造比较好的生产条件。如适当放宽银行贷款,清理"三角债",在煤、电、运输和原材料供应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三是商业、外贸要发挥蓄水池的作用,多收购一些适销对路的产品,为企业排忧解难。但是,我们不能回到包销包购的老路上去。如果这样做,我们就会失去改造企业的机会。企业不能听说国家要收购,就提高价格。给收购增加困难。企业要薄利多销。打开市场。占领市场。在市场问题上,企业应当把眼光放远一点,对有困难的企业,国家有责任帮助它们渡过难关。
会议就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提出七条主要措施,即:完善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继续实行和完善厂长负责制;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充分发挥大中型企业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发展企业集团;采取措施推进企业兼并;强化企业管理,向经营管理要效益;有计划地推进各种改革试点工作。特别是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党中央和国务院都肯定在企业要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这是因为,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无论是对发展生产,还是对克服当前暂时的经济困难,都有积极作用。承包经营责任制已经为广大企业所习惯。但是,目前承包经营责任制也存在一些弊端、缺点,需要不断完善、补充、提高、深化。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关于新一轮企业承包的合同期限。在治理整顿期间提倡滚动承包,但不排除对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实行五年或比较长时期的新一轮承包。在进行新一轮承包或滚动承包时,基数要稳定。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包干办法不变,财政包干的基数不能减少。对企业的承包基数极不合理的,省、市可以做一些调整,但不能减少对中央的财政上缴。二是承包条件要进一步完善。会议指出,"两包一挂"的承包条件是好的,但还不够完善。因此,要增加一些承包条件。为推行"双向包保",可以先试点,对一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中型企业,先实行包保。
三是承包人的选择问题。倡导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全员承包,至少是集体承包。这有利于调动企业领导人的积极性和工人的积极性。
四是关于厂长(经理)与党组织的关系。要求厂长(经理)和党委书记加强团结,党管干部的原则不能丢。对厂长(经理)要爱护,他们工作出现缺点或失误,要帮助。要纠正不正当的经营方式。
五是关于承包单位的选择。提倡由经济实体、法人一级承包,对下搞比较完整的指标考核。
六是关于企业内部的分配。总的原则是要按劳分配,拉开档次,奖勤罚懒,对于有贡献的人要给予物质鼓励。奖金不能没有,但占工资总收入的比重不能太大;差距不能没有,但差距也不能太大。企业的分配要注意以丰补歉,不要吃光用尽,要建立职工保险体系。
会议最后指出,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主题,我国将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经济制裁不能阻挡中国人民前进的步伐。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通知》指出,一些部门和地区纷纷向农民摊派、收费和集资,使农民负担日益加重。不少地方农民人均负担的增长,超过了人均纯收入的增长,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严重挫伤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这样,必将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真正提到议事日程,作为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措施如下:
进一步明确农民合理负担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农民除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金外,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部分义务工,是应尽的义务,要教育农民积极完成。但是,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农民合理负担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再作如下明确:(1)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取集体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数量及用途要由其成员民主商定。每年可按不同年景,作适当调整。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和对特别困难户的补助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支出。管理费用于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要严格控制数量,规定用途。(2)农民负担的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要坚持定项限额原则,由乡统筹安排用于乡村两级的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交通等民办公助事业。要按项目入帐,专款专用。每年可对分配、用途进行调整,但要经过民主商定。(3)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农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劳动积累工,不属于义务工,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国发(1989)76〕执行。
明确规定农民负担的比例。以乡为单位,人均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经济条件好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取比例可适当高一些。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应包括在内,按《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执行。农村义务工,每个农村劳力每年平均负担5至10个标准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
改进农民负担的提取办法。集体提留,主要按经济收人分摊,也可按土地亩数或劳力分摊。乡统筹费,可按不同产业负担。集体提留和统筹费,全年统算统收,严禁在农民交售农副产品时借机扣取。农村义务工,以出劳为主,一般不以资代劳,不能出劳者,经村农业集体经济代表会议评议,可给予减免照顾。
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集体提留,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编制预算方案,报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工作部门备案。每年年底,乡人民政府要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使用情况,并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有关文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参与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等。本通知下发后,未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工作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下文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以及巧立名目集资、摊派、募捐、赞助等。
及时查处违反本通知的行为。除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及其提取比例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予取消,超过规定提取比例的应降下来。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新增的统筹费项目和其他收费,基层组织和农户有权拒绝执行。对控告、检举、揭发和抵制不合理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对有禁不止,继续摊派和乱收费、乱罚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规定严格的惩处办法。
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减轻农民负担。要继续鼓励支持乡村集体事业的发展。在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集体可适当保留或增加一部分机动田地、水面、山地,巩固和发展集体农牧综合场、林场、茶场、果园等。要尽量用集体经营增加的收入和乡村企业上交的税后利润,兴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逐年减少乡村干部的工资来自农民提留的比例。同时,要下决心精简乡村由集体负担的脱产和半脱产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办法。通知进一步指出,国务院各部门未经农业部审核、国务院批准,不得下发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工作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农民负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此后,各地组织力量,对农民负担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对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农业部审核,由农业部汇总报国务院审定。凡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应坚决停止执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农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