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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农民工政策(4)

第三,为农民工维权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保障社会稳定是顺利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提,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由于历史和文化诸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确实存在素质不高和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大批农民进城务工,给城市的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难度。因此,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

32.农民工维权有何宗旨?

农民工维权不仅关系到民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其宗旨有如下几点:

第一,农民工维权旨在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农民工作为公民应当在法律、政策和法规面前,享受平等的待遇。农民工与城市职工的平等关系,主要体现在政治权利的平等、经济权利的平等和劳动权利的平等三个方面。

第二,农民工维权旨在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引导其合理流动,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就应加大力度,引导亿万农民工实现由盲目到明确,由无序到有序,由分散到有组织的地合理流动,及时、准确地提供劳务信息,清除各种不合法的城市门槛,让农民工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第三,农民工维权旨在推动社会进步。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农民工已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新生力量。因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对社会进步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

第四,农民工维权旨在保障社会稳定。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在加快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因此,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必须围绕社会稳定这一总体目标来进行,以农民工的稳定确保社会的稳定。

第五,农民工维权旨在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壮大了工人阶级的队伍;目前,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农民工就必须做好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工作,使之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力量,成为我们党的最坚实的阶级基础。

33.怎样根据农民工的特点进行维权?

1.农民工遇到不公正待遇,从根本上说,是社会对农民工还存在认识偏见,没有把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来看待,因而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所以,转变对农民工的偏见,消除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性的做法,是对农民工维权的前提。

2.从农民工的松散无序现状看,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同时,应该针对农民工的两地性和流动性特点,实行双向维权。具体做法,一是依法推进新建企业特别是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建会工作;二是在务工中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三是在农民工家乡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发展农民工入会;四是建立流动会员会籍管理制。

3.当前,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突出的是要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工资、安全生产无保障等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健全对用工单位的督查监管体制,加强对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处理力度,一定要讲究实效,不能以罚代管。工会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纠正和解决侵害农民工利益的事件,并且采取具体措施,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对农民工维权。

4.工会要从源头上参与有关涉及农民工的政策法规的制定,监督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呼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农民工,在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厂务公开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完善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并进一步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促使农民工的维权问题得到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因此,从源头上参与维护,是农民工维权的根本保证。

5.教育农民工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自主择业、适应能力和自我维护意识。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其次,要加强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再次,要加强安全生产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标准的培训。

34.农民工作为公民应享有哪些权利?

1.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享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力。

4.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力。

5.享有劳动和休息休假的权力。

6.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7.享有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权利。

8.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9.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35.农民工应享有哪些政治民主权利?

1.享有依法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

2.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4.享有参加各项社会活动的权利。

5.享有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合法权益受工会保护的权利。

36.目前,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主要应依据哪两部法律?

1.《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改颁布并施行。

37.为什么说农民工应该享有和城镇职工一样的权利?

第一,农民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理应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公民权利,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农民工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劳动者,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理应和城镇职工一样享有同等权利。

第三,从农民工的作用、贡献以及劳务经济发展趋势来看,农民工更应和城镇职工一样享有同等权利。

38.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39.怎样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

2003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40.《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方面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流入地政府要制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定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41.怎样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003年12月25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并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范畴,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受主渠道作用,加强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受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42.怎样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住所的不确定性,加大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因此,国家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12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各部门要加强依法维权、优质服务意识,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要加强职责法定、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加强综合决策、综合治理意识,坚持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机制。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与相关部门的改革举措结合起来,加大综合改革力度,实现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的创新。

各部门要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部门要指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配合政府做好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自觉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告相关信息,并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43.针对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计划生育服务,国家出台了哪些措施?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改革创新,更新管理与服务理念,按照“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统一、协调、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支出项目所必需的经费,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4.如何推进流动人口的社会化管理?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按照输入地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对农民工的管理服务纳入输入地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范围。要认真研究农民进城务工带来的新问题,按照行政改革的总体要求,重新审视相关管理服务行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要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合并重复设置的机构,压缩不必要的开支,整合管理服务队伍。

各地公安机关在警力配置上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充实公安派出所警力,增加一线社区民警警力,使其有足够的力量管理流动人口。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积极推行流动人口社会化管理,由政府根据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兼顾财力可能配备一定数量的协管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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