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一斯宾赛百货公司,虽以廉价为特色,但非常注重质量,真正做到了“价廉物美”。用一些报纸上的话来说,这家百货公司等于引起了一场社会革命。因为原先从人们的衣服穿着上可以区分不同社会阶层,但由于马克斯一斯宾塞百货公司以低廉的价格提供制作考究的服装,使得人们花钱不多就可以穿得像个绅士或淑女,以“貌”取人的价值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根本动摇。现在在英国,该公司的商标“圣米歇尔”成了一种优质品的标记,一件“圣米歇尔”牌衬衫是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所能买到的最优质的商品。
马克斯一斯宾塞百货公司不但为顾客提供满意的商品,还提供最好的服务。该公司的售货员礼貌服务之周到,在素以彬彬有礼闻名的英国成为一个典范。西蒙和西夫在挑选职员时,就像挑选所经营的商品一样,一丝不苟,真正使公司成了“购物者的天堂”。
西蒙和西夫在让顾客满意的同时,还做到了让职工也满意。他们对职工要求极高,但为职工提供的工作条件在全行业中属于最好者之列,职工的工资也最高,还为职工设立保健和牙病防治所,由于所有这些优越条件,马克斯一斯宾塞百货公司被人称为“一个私立的福利国家”。
西蒙和西夫为顾客和职工想得这么周到,公司的经营情况又如何呢?
马克斯一斯宾塞百货公司被普遍认为国内同行业中最有效益的企业,并吸引来大量的投资者。与马克斯一斯宾塞百货公司同为百货零售企业的美国“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采取的也是同样的经营宗旨,甚至在对待顾客和职工的优惠方面更有过之,并将这种恩泽施向整个社会,做到了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共存。
朱利叶斯,罗森沃尔德是通过投资而担任希尔斯·罗巴克公司总裁的,他是一个德国移民的儿子,曾在叔叔的百货公司工作。后来希乐斯,罗巴克公司融资的时候,他以37500美元的投资,约占融资总额的1/4,进入公司董事会。1910年公司总裁,也就是公司的创立人理查德·希尔斯退休。
罗巴克百货公司已成为美国最大的企业之一,每年收益为5亿美元。罗森沃尔也以价廉物美为其经营宗旨。公司销售的商品有许多都是企业集团自行生产的,因此成本可以降低,而质量也得到了保证,但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的真正本钱,还是罗森沃尔德制定的一条规定:不满意,可以退货。这条商业最高道德的最实在的体现,现在已经是许多商店的标榜,但在当时是闻所未闻的。罗森沃尔德很可能是第一个将商业信誉提到了这样的高度的人。
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以其商品质量、价格、信誉还有对市场的精确预测,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欢迎,公司的商品目录在罗森沃尔德逝世前已发行了4000万册,几乎每个美国家庭都可以见到。观察家认为,这一连续出版的商品目录几乎构成了美国的一部社会史,从中可以探视到美国人审美趣味和愿望的发展,而这种发展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希尔斯·罗巴克公司预测到,甚至造就的。
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经营良好,获利丰厚。罗森沃尔德以37500美元投资,30年的苦心经营后其资产达到了1.5亿美元。雄厚资金的支持下,罗森沃尔德广泛投资慈善事业。他曾为28个城市“基督教青年联合会”和美国南方的一些贫困地区建立乡村学校赞助出资,为解决芝加哥黑人的住房,他出资270万美元。另外,他还为芝加哥大学、芝加哥科学和工业博物馆赠500万美元。1917年,他创立了“朱利叶斯·罗森沃尔德基金会”,基金总额为3000万美元,必须在他去世之后的25年内用完。
犹太商人对犹太人生活在哪里,就应该在哪里生根的信条坚信不移。
他们不但经商有信誉,更与非犹太人和谐相处,甚至竭尽全力去帮助去庇护犹太同胞或非犹太人,他们认为只有诚信相待。取信于人,犹太人才会交上真正的朋友,而不是四面树敌。买卖合同,充当“第三者”
犹太民族极为重视立约与守约,并使之高度神圣化,因之,犹太民族被称为是契约民族。商业活动中,犹太人一贯重信守约。然而,犹太人把合同书都供奉在神龛里。相反,只要买主卖主存在,合同本身也成为商品,同样可以进行买卖。当然,这种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可靠的而且有利可图。
那么,出售合同有什么好处呢?合同是用来说明双方签订的约定,是规定彼此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享受的权力,这是两码事。销售合同是用来说明的权力让给他人,连同必须履行的责任一块。条件是“第三者”得付出一定的价钱。卖合同的人相当于一个坐享其成的人,他不需要经营业务,也不需要履行合同中所指定的责任,不费吹灰之力就赚取了其中的利润。
这对于会赚钱的犹太人来说,何乐而不为呢?
因此,只要他们觉得买卖双方的条件都能接受时,他们就十分乐意地把合同卖了!
有人要卖,当然有人想买,方能达成交易。在自然界中,事物都有对立的双方存在,所以世界才是一个平衡体。打破了平衡,世界将是一片混乱。所以说,买、卖是同时存在的,它们构成一个平衡体。
当然,他们所收买的合同,仅限于他们的确认为有信用而且信得过的商人。
我们常说的“代理商”就是指这种靠买合同而稳赚利润的人。
犹太人称“代理商”是“贩克特”。他们把别的公司企业等业已订立的合同买下来,代替卖方履行合同,从中获利。
犹太人的“贩克特”是走遍世界的。他们一般瞄准一些信得过的大公司或大厂商。银座犹太人藤田先生的公司就与“贩克特”常来往。
“您好,藤田先生,现在您做什么生意?”犹太“贩克特”常常会问。
“嗯!刚好和纽约的高级女用皮鞋商,签了个10万美元的合同。”
“哇!正好。可否将此权利让给我?给您两成的现金利润。”
双方有意,于是一桩合同的买卖很快便成交了。藤田先生不费吹灰之力,取得两成现金利润,犹太“贩克特”也因此获得女用皮鞋输入权利,再从皮鞋销售中获取更大利润。交易的结果,彼此都十分满意。这就是“贩克特”的快速生意,真可谓雷厉风行。
当他们双方成交后,“贩克特”手持合同立刻飞往纽约那家皮鞋公司,称10万美元的权利是属于他的了。他们这么做所带来的好处是没必要直接参加合同签订,而是直接买来满足自己需求的合同。
当然,合同买卖需要的是步步小心,它要求“贩克特”们洞察力敏锐,以减少不必要的受骗损失。犹太人惊人的心算度,渊博的知识,深造的理解力,决定了他们是作“贩克特”的天才。信守合同分厘必争
犹太人信守合同几乎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在做生意时,犹太人分厘必争,丝毫不让。但在合同面前,纵然吃亏也绝对遵守。犹太人认为,“契约”是与上帝的约定,而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和神所定的契约相同,绝不可以毁约。毁约即亵渎了上帝的神意。
有一位出口商与犹太商人签订了1万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出口商在出货时,却装运了1万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犹太商人拒绝收货。出口商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钱,而犹太商人仍不同意,并要求索赔。出口商无可奈何,赔了犹太商人的全部损失,还要把货物另做处理。
犹太商人看似不通情理,但事实并不那么简单。首先因为犹太人极为注重合同,犹太人可以说是“契约之民”。犹太人生意经的精髓在于合同。他们一旦签订合同,不管发生任何困难,也绝不毁约。当然他们也要求签约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不容许对合同不严谨和宽容。相反,谁不履行合同,就会被认为违反了神意,犹太人绝不会允许的,一定会严格追究责任,不留情地提出索赔要求。
由此可见,合同是买卖极为重要的要件,违反合同规定,对买卖双方会产生严重后果。犹太人深知其要害,故强调要守约。在犹太生意经中,合同和公司也是商品,只要能获利,连自己的公司也会卖掉。对于与神签订的“合同”,也同样会将之卖掉。在犹太人中有专门从事购买合同的人,这种人购买合同后,代替卖方履行合同,从中获利。这种买合同获利的商人叫为“中间人”或“代理商”。在犹太人中,不论贸易大小,都与“代理商”打交道。
《圣经》分为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把《圣经》称为旧约,是因为犹太人把旧约视为上帝与以色列人签订的契约。认为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与神签订了合约所致。故而,犹太人被称为“契约之民”。契约之民把合约引进了生意之中,并且认为合约是生意精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所以,犹太人一旦与对方谈判成功,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不管是口头协议还是文字协议,他们都认为这是与神签订的协议,并在执行期间,无论发生任何困难,他们也不毁约。同时,他们也要求签约对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谈判中签订合约,双方都要目标明确,语意表达准确无误,不允许有任何模棱两可的东西混藏其中。此后,双方必须遵照合同,绝对不可以毁约。
犹太人就是这样,尊重人就是尊重神,与人签订的合约当然就是与神签订的合约。
到犹太人在执行合同上严于律己,也严于律人。把别人和自己一样看待。若对方不严格履行合约,犹太人必严加追究。毫不留情地要求赔偿损失。
在商业往来或发展中,其前提是彼此的安全感。要建立这种安全感,需要交往双方都信守所订合同,谨守规律。但他们却常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巧妙地变通合同为自己所用。因为在犹太人看来,在商场上的关键问题不在于道德不道德,而在于合法不合法,守约不守约。一笔生意,两头赢利
一笔生意,两头赢利,能不能策划得如此完美,就看你的经商智慧了。其实,这是犹太人的一种双赢策略思想。大多数犹太商人进行商务往来,能够通过巧妙调整而实现双赢。
莱曼兄弟的故事对双赢这一技巧有很好的说明。
莱曼兄弟公司,是一家历经150年的美国犹太老字号银行,20世纪70年代末期,一年利润数额可观,高达3500万美元,而它的创业具有传奇色彩。
1844年,德国维尔茨堡的一个名叫亨利·莱曼的人移居美国,他在南方居住一段时间,就自己的两个弟弟——伊曼纽尔和麦耶一起定居在亚拉巴马,并开始做起杂货生意。
亚拉巴马是美国一个产棉区,农民手里只有棉花,所以,莱曼兄弟积极鼓励农民以棉花代货币来交换日用杂货。这样做是不是与犹太商人一贯的“现金第一”的经营原则不符合呢?但莱曼兄弟的账却算得很清楚,他们认为:以商品和棉花相交换的买卖方式,不但能吸引那些一时没有现钱的顾客,而且能扩大销售量:同时在以物换物并处于主动地位的情况下,能操纵棉花的交易价格;经营日用杂货本来需要进货运输,现在乘空车进货之际,顺路把棉花捎去,还能节省一笔较大的运输费。这种经营方式可称做“一笔生意,两头赢利”,买卖双方都有得赚,何乐而不为?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犹太人对理性算计特别感兴趣,即合理追求效率或者叫作投入产出比。通俗一点的话,即同样的投入能有多大的回报。犹太人在其经营活动中不仅追求一个高产出,而且追求一次或一项投入可以有多次或多项产出。
例如美术商贾尼斯在对待顾客方面,特别注意招徕潜在顾客的买主,特别是那些公关学校或大学中的女孩子。因为这些女孩子即将步入社会,一旦培养出她们对现代美术的兴趣,那么不仅她们会经常光顾,将来她们还会偕同自己的丈夫来购买美术品。
在买卖中把握双赢的技巧,这不仅是莱曼兄弟的经商手段,也是大多数犹太商人采用的手段,从而使得他们的生意越做越大。犹太人这种“一笔生意,两头赢利”的赢钱之道是符合现代经商原则的。根据这一原则犹太人认为:
第一、过去,公司为了赚钱,总想独霸市场,一心想着挤垮同行。他们在处理与同行的关系上,多是互相诋毁,互相攻击。互相欺骗。不仅信奉“同行是冤家”,而且坚持“三十六行,行行相妒”。如今,现代社会的企业,提倡竞争,鼓励竞争,但竞争的目的是为了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一起发展。
第二、两军相争,你死我活,非胜即败。在市场竞争中,谁都想胜不想败。说市场竞争的各公司是“敌手”。因为他们在彼此竞争中带有以下性质:一是保密性。竞争者在一定阶段一定情况下,都有一定的保密性。二是侦探性。竞争者几乎都在彼此刺探情报,以制定战胜对方的策略。三是获胜性。竞争诸方无一不想胜利,都想获取一定利润,让自己的产品占领市场。四是克“敌”性。假若市场不能容纳下全部竞争者时,任何企业都想保存自己而“灭掉”对方。即使市场能容纳下全部竞争者时,他们也还是都想以强“敌”弱。
第三、虽然竞争公司间有点像战场上的“敌手”。但就其本质来说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公司经营的根本目标是为社会做贡献,公司的产品是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司赚的钱也被国家、公司和员工三者所用,公司间的竞争手段必须是正当合法的,在这种意义上讲,公司之间完全可以相互帮助、支持和谅解,应该是朋友。
第四、市场竞争是激烈的,同行业的公司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竞争对手在市场上是相通的,不应有冤家路窄之感,而应友善相处,豁然大度。这好比两位武德很高的拳师比武,一方面要分出高低胜负,另一方面又要互相学习和关心,胜者不傲,败者不馁,相互间切磋技艺,共同提高。
第五、在市场竞争中。对手之间为了自己的生存发展,竭尽全力与对手竞争是正常的现象。但是,在竞争中一定要运用正当手段,也就是说,只能通过质量、价格、促销等方式进行正大光明的“擂台比武”,一决雄雌。切不可用鱼目混珠、造谣中伤、暗箭伤人等不正当手段损伤对手。
第六、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市场的广阔与多元性,使得一个有灵敏头脑的老板,不必为自己受挤而妒火中烧,而应果断地避开众人。不畏踏上冷僻的羊肠小道,一样能够到达光辉的顶点。
现代社会,市场形势瞬息万变,市场形势此时可能对甲企业有利,眨眼间就可能变得对乙企业有利。所以,老板应“风物长宜放眼量”,不应当以一时胜负来论英雄,更不可以一时失利而迁怒竞争对手。
同吃一块蛋糕的赢钱术是犹太人睿智的表现,操作性非常强。只有守信用,生意才能做长久
在犹太商人看来,生意是一种激烈的竞争,而且竞争中方式方法很多很多,使人防不胜防。但是,不管怎样谈生意都要以诚相待。谈生意这一过程绝不是胁迫的代词。谈生意的协议是靠生意者的双方信守来保证的,谈生意者要同时兼顾自己与对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