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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农耕社会 国家与土地制度形成(4)

周之封建,大致在成康时期完成。分封的人,包括周天子的兄弟、儿子、其他各类亲属以及功臣,除了这些直系诸侯以外,还有一批旧有部落长,以及一些古代帝王的后代,譬如神农的子孙分封在焦国,黄帝的子孙分封在祝国,尧的子孙分封在冀国,舜的子孙分封在陈国,大禹的后人分封在蓟国等。

从现在掌握的资料看,周之封建制度,最主要的是两个层级。

第一层级,“天子建国”。周天子对诸侯的统治,是通过分封而建立起来的,并使诸侯成为代表周王统治地方的行政机构。王国维说,“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到了周的“封建”,封国与天子之间才建立为一种君臣关系。

第二层级,“诸侯立家”,即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向卿大夫封赐采邑。卿大夫只在采邑收取租税,如《公羊传?襄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说:“所谓采者,不得有其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税尔。”卿大夫供职于诸侯,任官治事,居于国中而不居采邑,不治采邑之政。故卿大夫的采邑并非一级政权单位。

周王朝分封诸侯国之后,上古长期存在的“部落”自此逐渐消失,为封国所代替。周天子,是诸侯之君,天下共主,姬姓诸侯血缘宗主,享制礼乐、巡狩、征伐等权力,王畿较诸侯国大。诸侯,分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有向王室纳贡、朝觐、征伐等义务。

当然,“封建”并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制度或者统治术,更是经济制度的变革——周代的封建制度,以土地为枢纽,凡授予土地者有权向接受土地者征收贡赋,反之,接受土地者有义务向授予土地者纳贡服役(包括兵役)。可见,经由分封,天下多数土地归“王”支配,诚如《诗经》所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为了树立权威,天子封授,诸侯受封,要举行仪式,由司空授以五色土,司徒授以民,即所谓“受民、受疆土”。授土是天子建立一个大“社”,凿取一块社土,放在白茅上,赐给受封诸侯,称为受土于周室。授民是将原来居住在封地上的民交给受封者,有些受封者还得到附加的民,交给时指明民的身份和数目:如给鲁国殷民六族,卫国殷民七族,晋国怀姓九宗。又如赐臣、仆若干家,人献或民献(殷俘)、庶民或庶人若干夫或若干人。受封之后,诸侯就在各自的封地上经营,替周天子去管理那片土地。分封的整个程序到这里就算是大致完成了。

这个仪式表明,“社”这时候已经作为国家统治权力的象征,说明了周天子已经深刻认识到,土地是生存的根基,生命的根本,是财富之母,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没有土地就没有人类,没有祖先就没有自己——这种认识持续了数千年,明清王朝的皇宫前左右两边,一边是太庙,祭祀祖先的地方;一边是五色土,祭祀土地神的地方,这就是典型的“左祖右社”建制。

显而易见,在周王朝建国之初,生产力水平低下,分封是一种很好的治理机制,其实质就是将土地分给可信赖的人或需要安抚的人,建立一个个小国家,凭借血缘、地缘等关系形成一张网络,以此作为整个国家的保护和屏障,制造一种凝聚力和向心力,构筑起坚固的周王朝大厦。

“天子建国”的“封建”,只是将土地资源作出初次分配,或者更确切地讲,这是一种“王有土地委托经营管理制度”。在微观上,周本部和各个诸侯国,采用的是后来被称为“井田”的土地制度。

什么是“井田”制?后人均因应孟子的说法。《孟子?滕文公上》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意思为,方一里为一井,每井九百亩,在中间的一百亩为“公田”,其他八家,每家一百亩。“公田”为八家共同耕种,待“公田”上的农事做完后,才开始做“私田”上的农活。

关于“井田”制,历来受到质疑,争议颇大。胡适于1919年发表文章认为:“井田的均产制乃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井田制是孟子凭空虚造出来的”。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亦认为,“所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的办法,要施诸实际是不可能的……周代自始至终并无所谓井田制的施行。”胡寄窗认为:“孟轲的井田原始模式本身不仅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而且是我国古代最混乱的空想。”胡寄窗:《有关井田制若干问题的探讨》,《学术研究》1981年第4期。

“井田”制之所以遭到质疑,缘由如赵冈所说:“古代文献记载含混,许多地方看来自相矛盾,引起后来学者之怀疑。”赵冈:《中国土地制度史》第2页。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

当然,还有一点往往被论者所忘记,那就是当时地广人稀,能够推行“井田”制。西周虽然“拥有”数十乃至数百个“诸侯国”,但人口较少。西周初年的人口也不是很多。灭商之时,投入的总兵力不过2万多人(张守节《史记正义》曰:“谓戎车三百五十乘,士卒二万六千二百五十人,有虎賁三千人。”)。

周人灭商后,分封了许多诸侯,经过多年的休养生息,人口仍没有增加很多。《左传》记载,公元前630年,狄人灭卫,卫国的遗民仅有男女730人,加上共、滕两地,也只有5000人。卫国乃周初的大国,人口竟然如此之少,别的诸侯国的人口数量也就可想而知了。

周初的封国,实际上也只是包括城圈和城圈周围的土地。城池称为“国”,城外附近的土地叫作“郊”,再远些叫作“鄙”、“野”。一个诸侯之国,不能够有两个城,那就是“耦国”,被认为是致乱的根源。当时的“城”,最大的也不过三百丈,其居民最多不过3000家。这样的“城”,不过是现在的大村落而已。“郊”为国人耕种之地,郊野之外没有用于耕种的土地称为“弃地”。诸侯之间既然仅拥有城池及其附近的土地,其外的土地也就不去过问。宋、郑两国之间,就有一块弃地,面积相当大,直到春秋末年以前,很少有人过问,就是明证。

另外,在《左传》僖公三十三年的一段记载中,记有秦师袭郑的事,也可说明这一情况。秦师袭郑是要经过周朝王城的。可是,周人并不认为秦是在侵犯他们的领土而加以阻止。当时,周国王孙满登城观看,仅仅斥责秦师超乘为无礼而已,此外并无其他异议(原文如下:三十三年,春,晋秦师过周北门,左右免冑而下,超乘者三百乘,王孙满尚幼,观之,言于王曰,秦师轻而无礼,必败)。像这样侵犯他人领土的事情还有不少,但都未引起争执。这反映了当时人们的地域观念,而这种观念正反映了那种人口稀少的景象。

由于当时人口不多,土地却丰裕,所以对于土地的概念也和后来有所不同。这就好比阳光,因为太充足,没有人对它有“私有”的想法。

下面再从“井田”本身作一简要分析。

“井”,早期就是指水井。甲骨文中,“井”是象形文字。按照《周易?井卦》的说法:“象曰:木上有水,井。”有的读者可能质疑,明明只有掘土为井嘛,《周易》为什么要说“木上有水”就是“井”?这是因为当时的“井”建造方式与现在的不同。由近年来考古发现的古井可见,都在井的底部架一个四方形木框,这恐怕就是“木上有水”的依据或源头。

对于某些地区而言,水井非常重要。如从游牧进入农耕,在华北黄土区域的某些地区,由于水井可以提供充分的地下水,可以用来灌溉、饮用,显得非常重要,于是,建立以井为中心的基本经营单位,是可行的。其实,在大散关(今陕西宝鸡)附近,就有一个封建国家叫作“井”。

“井”也被引申,形容有条理,讲究法度。例如《大盂鼎铭文》:“令女盂井乃嗣且(祖)南公。”这里的“井”字有“效法”之意。“井”也可作为名词,当“法则”解,如《毛公鼎铭文》:“女毋弗帅用先王作明井。”这个用法被引申作为“刑法”,而且在汉初隶定的古书中,都被改写为“刑”字。东汉应劭在《风俗通义》则表示:“井,法也,节也。”

《周易?井卦》也讲述了“井”的引申意思,云:“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井”是邑的基本组织,“四井为邑”,“改邑不改井”,是指井和四井为邑的组织都不改,仅以此井改属彼邑,或以彼井改属此邑,故“无丧无得”,“往来井井”。这与《荀子?儒效篇》中“井井兮其有理也”的“井井”一样,都是形容整齐划一、有条有理。

田地为何称为“井田”?从“井”字来源看,应当是说土地规划得很有条理。其实,黄帝时期就有田土使用的规划。

规整的农田熟悉农业的读者不难理解,农田分割条块状,田间有排水灌溉系统等,是为了便于灌溉排水、农作物采光、除草施肥、收割等。

正是因为农田被其中的排水灌溉系统等所分割,不同区块之间有道路(阡陌),农田看起来“井井有条”,很规整,形状也像“井”字,所以被称为“井田”。这是一种形象的描述。

此外“耕”字偏旁从井,《说文解字》云:“耕从耒、井,古者井田,故从井。”古代的“耕”也作“畊”,可见井与田的密切关系。

那么,“井田”的存在,是否就如孟子所说的那么死板呢?不是。在上古时期,各地自然条件、人口状况不一,如此规整的区划,不仅当时很难做到,现代也做不到。

其实,并不是把耕地规划成井字形就可以称为井田。就算耕地是狭长的、圆形的、梯形的、三角形的,那都无所谓,只要规划得很规整,都可称为“井田”。

至于“井田制”,与“井田”是不同的概念。作为土地制度形式,井田制度的核心在于“生产关系”与“社会脉络”上,即:土地权属的分配、劳动力的运用、地租的征缴。

西周的土地权属关系,如果用现代词汇描述,即天子是所有土地的名义所有者,即拥有土地所有权;分封的诸侯,则是经过授权,获得了土地的财产权或者说是用益物权。诸侯的臣下如卿大夫等,诸侯国的官僚系统构成部分,不拥有土地的财产权。诸侯授予他们的土地,可称为禄田(职田)。对于土地的经营,采用的是后来所说的“井田制”。在这里,井田制不等于“井字田制”,前文已经指出,井田是自然划分和人为划分成“井”字形的耕地。井田制是土地经营的权利组合,其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在于“公田”与“私田”的划分,特别是诸侯“公田”和家庭“私田”的划分。

先秦的史籍记载表明,西周时期井田制下耕作的每一个劳动者都可以分到百亩上田,或百亩以上的中下田(按:战国时秦国商鞅监制的“方升”测算,当时的100亩相当于现在的29.07亩。但此前西周的“百亩”是否与商鞅时期的相当,还不好说),这份土地归他个人占有,收获也归个人享用。但这些劳动者要无偿地为统治者耕种“公田”,故《诗?小雅?大田》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记载。(注意:这里的“公田”与“私田”,并非现代意义上“公有”和“私有”的概念,它只是土地占用和收益权)

《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周人的“彻法”,就是让西周每人百亩份田之外,再为统治者无偿耕种十分之一的“公田”。周人耕种的“公田”,又叫“籍田”。“籍”,是借民力耕种的意思。

单从“井田”看,夏朝已有萌芽或者开始推行;但是,在周代,它与“封建”制度相互结合,则是一种新的土地制度形式。无论是“夏后氏五十而贡”,还是“殷人七十而助”,只是将其中的“公田”作为一种劳役地租;那时候的“分封”,没有附加“纳贡”等条件。

周代的这项制度变革,能够更有效地控制各诸侯,保障统治。“封建”的实质是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诸侯要服从周王的命令,按期向周王贡献财物,并随从作战,保卫王室。由于分封的诸侯国数量多、面积小(有记载说当时有“八百诸侯”),占有的资源量有限,周天子控制的则是核心经济区(或者核心财政区)。再加上诸侯国每年还得进贡,这一切都决定了当时没有任何诸侯国有足够的力量与王室对抗。此外,天子还有征兵讨伐的权力,所谓征伐之命令都由天子出,诸侯国要听从天子调遣,国王要出征讨伐谁,命令某几个诸侯国的君主率领部队参加,他们必须听命,这是义务。

此外,“井田”制使基层能够实现“自治”和稳定,是西周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前文说过,井田的意义不在于耕地的外形,而在于“生产关系”与“社会脉络”上。“井田”制度下,诸侯将占有的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公田”既有属于村落公益事务开支的部分,也有属于诸侯用于俸禄等项开支的部分,如“籍田”(注:周天子和诸侯各有“籍田”)。“私田”则是各家农民分到的田地使用权,私田上的收获物归农户拥有,用以维系农民自身的基本经济和生活要求。“井田”制下,由于国家的影响已经渗入其中,因此,无论“公田”还是“私田”,其所有权都属于周天子,用益物权或者“承包经营权”则属于诸侯。农民面对的是诸侯,诸侯面对的是周王,原本是农民占有的“私田”,打上了国家的印记,成了国家“给予”的。此正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当然,“井田”制度能够得以推行,也与制度本身的优势有关。这种土地制度安排,可以称之为“交换式劳役契约”:封建贵族提供“安全”等共用品(publicgoods),农夫提供劳动(耕种“公田”);贵族获得“公田”上的收益,农夫获得“私田”的收益。

前文说过,西周的封建制度,不仅是为了控制原来商代的领土等,还包括屏四周的游牧民族的侵扰。在周王朝的东方,强悍的夷人部族遍布今天的山东半岛和淮河流域,随时威胁新生王朝的安全;而在周王朝本土镐京的背后,鬼方也对中原大地虎视眈眈。

除了周围蛮夷对中原定居农业区不断的劫掠因而需要“安全保护”之外,还需要一种“公正”的尺度来解决各种民事纠纷。懿王制作的曶鼎铭文上就记载有荒年时,匡季的“众”和“臣”二十人抢了曶的禾二千秉。后告到东宫,才得以结案(杨宽,2003)。

显然,这些不能期望由“中央政权”提供或解决,层级太多则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太高。鉴于当时的贵族政治背景下,唯有各个诸侯国的贵族提供农夫所需要的安全(军事)和正义。那么,农夫必须通过纳税来换取贵族提供的“安全保护”等共用品(publicgoods)。当时土地极多,虽说名义上都是属于周天子和诸侯贵族所有,但是,根据生产要素边际产品递减法则,土地的边际生产力不会太高,因此,土地实际的价值不大,土地所有权并不重要。而劳动力相对缺乏,其价值比土地要高得多。但是,“劳动”不可能像物品一样,无法从物理上予以分割,只能划分成“不同时间”的劳动。“公田”和“私田”就是分割劳动的形式,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价值在当时很小。农夫将最有价值的劳动分为“公田上的劳动”和“私田上的劳动”,并用“公田上的劳动”交换共用品。

由于当时历史背景的特殊,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春秋时期。春秋时期,虽然诸侯开始争霸,但也是在“尊王攘夷”的旗号下进行的,因为很大程度上,游牧民族依然是中原的大敌。攘夷的“夷”,指当时中原周边的游牧部族。《公羊传》曰:“夷狄也,而亟病中国,南夷与北狄交乱中国,中国不绝如线。桓公救中国而攘夷狄。”在当时说攘夷,包含有抵抗侵略、保家卫国的含义。

周代第二次土地制度变革:“厉始革典”

西周实行分封之后,基本上掌握了夏商以来的核心经济区。在此基础上,周人运用中原的资源,以支持其商周合流的核心力量,向各方面扩张(钱穆称之为“武装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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