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以第80号部长令发布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同名文件废止。
新版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
本次修订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根据监管工作的实践,对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室内空气、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装饰装修等提出更加规范的要求,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意识和水平。
细则还新增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要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等,完善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细则强调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或者变更营业项目,应当到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根据2004年《卫生部关于暂不将足浴、保健按摩、网吧等场所列人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目前不宜将足浴、保健按摩和网吧等场所列为卫生许可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在受理申请后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经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申请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发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当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予以卫生许可。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一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行为被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的,发证机关在卫生许可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经许可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的,予以换发新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或者逾期未申请复核的,卫生许可证失效。公共场所歇业的,应当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三、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的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同意并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方可办理施工执照。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不得擅自变更,需要更改的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行政部概述门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四、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和卫生指标
(一)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一般由建筑物或自然障碍物与外界相隔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产生了特有的微小气候和其他环境因素,环境相对封闭。同时,公共场所的进出人员多且不固定,服务人员也变动较快。由于人员流动性大以及设施公用等因素,容易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根据公共场所的这些特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如下。
1.室内空气卫生达到标准
各类公共场所内空气要达到规定的各项指标,依靠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保证室内通风换气,确保室内空气清洁。
2.微小气候适宜
各类公共场所的建筑物都是人工环境,都具有特殊的气候条件。在不同季节要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室内微小气候适宜,湿度、温度、风速等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有利于旅客、顾客等的身体健康。
3.米光、照明良好
公共场所要尽量地采用自然采光,保证充足的采光时间,在自然采光量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实行人工照明,满足人们的健康尤其是视力健康需要。
4.噪声符合标准
公共场所要保证噪声不超过规定标准。如舞厅、影剧院、候车室、商店等公共场所噪声比自然环境的噪声要大得多。为了保护顾客等的身体健康,超过标准以及距噪声源较近的公共场所,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噪声,达到规定标准。
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标准
公共用具要定期消毒,及时更换。标准。
6.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公共浴室、游泳场、天然浴场等公共场所的用水也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防止由于致病微生物携带者接触水源和水体而传播介水传染病,要求按照规定定期换水、消毒,保证对人体无害。
(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的内容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温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古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用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癖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馏:一氧化碳(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室内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窒: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室(舱)内禁止吸烟。
五、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2.取得健康合格证
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公共卫生的其他疾病,在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对可疑传染病患者应当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当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健康检查项目按照卫生部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
六、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应该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如果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患者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1.报告的范围
发生下列事故时,应及时报告:
(1)因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用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2.报告责任人
事故报告责任人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3.报告时限和处理
发生死亡或者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患者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系统卫生监督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下属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事故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