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西方国家政党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执政党同反对党和在野党之间的协商。在西方国家,尽管反对党和在野党并未取得执政地位,但它们并非完全不参与政治,相反,甚至可能在国家政权中占有相当的分量,尤其是在实行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的国家。如在美国这样的总统制国家,总统所在的政党可能在议会中并不占多数席位,总统决策时往往需要同议会中的多数党进行协商;而在法国这样的半总统制国家,如果总统与总理分属不同的政党,他们之间需要更频繁的协商。日本更为典型。1976年大选中自民党得票没有过半数,但由于在野的社会党、共产党、公明党、民主党各自为战,没有组成强大的反对党联盟,使得自民党的执政地位仍然持续下来。然而,这种执政党与在野党势均力敌局面给自民党单独执政带来很大困难,每年的财政预算和一些重要提案如得不到在野党的支持就很难通过。为此,自民党又不得不寻求同一些反对党、在野党妥协。
2.政党联盟内部的协商。西方多党制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由于主流政党往往难以在大选中获得绝对优势,因而通常以政党联盟形式执政。这时候的政党协商体现为两方面:在选举中,许多政党会结成联盟,政党协商往往体现于联盟内部竞选纲领的制定、选举过程的设计、候选人的推荐等方面;在选举后,执政党联盟内部需要通过政党之间的协商进行政治利益协调与政府职位的分配,在议会中通过谈判、辩论、协商、表决等形式进行政策和法律的制定。
3.执政党内部不同派别之间的协商。西方国家政党协商还体现在同一政党内部各个不同派别之间。如日本自1955年以后,国家政权从由进步党、社会党、自由党、民主党、自民党等不同政党轮流进行,演变为由自民党不同派系之间交替执掌的局面,自民党内部各派系之间总的目标和诉求是一致的,同时在执政派系的主导下就各自的具体利益进行协商、讨论和交流,以求达成党内共识。
4.政党跨国协商。西方国家的政党协商还体现在国家间政治活动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欧盟。为解决欧盟各成员国的分歧,各国执政党领袖都要进行广泛的协商。卡特琳·霍斯金斯认为,正是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和程序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欧盟当前面临的问题;在既有成员国忠诚于自身民主实践和价值的基础上,协商民主能够解决当前的参与问题,甚至包容差异性观点。
5.政党与各社会团体的协商。随着二战后西方国家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迅速增长,政党不得不与之对话、协商,以谋求支持。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往往同社会利益集团进行协商,尤其是奥地利、瑞典等一些欧洲国家十分强调政府同社会利益集团如工会、雇主协会等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法国社会党认为,每一项重大的社会改革都应通过事先与议会和工会等社会伙伴进行协商。
西方国家的政党协商通过全国范围内主要政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使得社会各主要阶级、阶层、团体的利益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表达与实现,因此降低了发生冲突、甚至暴动的可能性。另外,由于参加政党协商的都是各党派的负责人和精英分子,所以协商结果往往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可执行性,一旦达成一致协定,往往便能使相关决定、措施得到有效的贯彻与执行。但是也正由此,导致西方国家的政党协商代表性有限,无法照顾和考虑到其他小党派、弱势群体的利益和要求。另外,由于与会人员大多是以某某党派代表的身份参加的,参与人受本党派宗旨、价值观、意识形态、组织纪律的约束较大,由此在协商中不会轻易妥协和退让,这便增加了达成共识的难度,更使得协商往往带有政党交易、利益博弈的性质,而这正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所反对的。一般说来,西方主要政党都代表资产阶级内部不同派别的利益,通过协商、妥协实现联合是为了更有效地把无产阶级排斥在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之外,以维护本集团的利益。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到来,这种倾向性更加明显。如美国2013年9月由于共和党与民主党在奥巴马力推的美国医疗保险改革问题上无法达成妥协,掌握众议院的共和党提出的预算方案无法得到民主党掌握的参议院的通过,最终导致美国联邦政府的非核心部门于10月1日关门。这次政党斗争源于奥巴马代表的民主党试图将医保范围提高到全国人口的95%以上,从而引起了代表美国上层资本家的共和党的强烈反对。尽管共和党最终暂时妥协,但美国政府关门16日,仍然造成了至少24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给美国社会和全球经济带来了阴影。
(二)协商民意测验。协商民意测验由斯坦福大学协商民主研究中心主任菲什金教授首创。在菲什金看来,一个完整有效的民主需要同时兼顾三种原则:政治平等原则、非暴政原则和协商原则。然而这三大原则内部本身就存在着矛盾性:一方面,政治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对协商有所削弱;另一方面,缺乏协商的政治平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暴政的产生。菲什金设计协商式民意调查的重要原因就是试图解决在民主实践过程中如何有效的将“政治平等”与“协商”兼顾和平衡。
协商民意测验开始之初,组织者首先会对他们做一个最初的民意调查。此后,参与者将会被邀请参加周末面对面的协商,进行建立在原始观点基础上的再对话。组织者会向参与者送发说明材料让其充分了解协商议题的相关背景和信息。人们将被随机分配进有主持人的小组讨论,然后鼓励其从小组讨论转向在更大会议上向专家和政客发问。主持人努力营造一个让参与者互相倾听、无人掌控讨论的氛围。在最后,参与者做一份与最初同样的机密调查问卷,在二次问卷中的判断经常与协商结果所反映的一致。
由菲什金所设想的这种协商式民意测验己经在美国、英国、保加利亚、丹麦、希腊、意大利、北爱尔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家进行了多次实践和运用:全国性的实践在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举办了6次以上,丹麦针对是否加入欧盟的议题,举行了第一次协商式民意测验;地方性的实践仅在美国就举办了9次以上,希腊针对某市长的候选人于2006年6月4日进行第一次协商式民意测验;意大利针对预算议题也举办过协商民意测验。
由于协商民意测验有着比较严格的程序设计,因此,一方面协商民意测验有利于能够更好的了解民意和提高政府机构对公共事务决策的质量和品质;另一方面,通过促使公民积极参与公共协商这样的形式,对于提高普通公民参与公共协商的热情和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以及更好的了解和认识公共政策也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协商民意测验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地。一是这种协商形式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二是其质量和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两次民意调查问卷的决定,所以协商民意测验往往对相关领域的专家十分依赖。这就导致了它适用范围相对狭小,一般而言,通常在较大规模的规划制定问题时使用,适用于地方重大事项的决策。在需要解决有争议的问题时,因为其一系列规范的程序可以避免对立看法的偏激化,使得协商民意测验往往也受到决策者的青睐。
(三)公民陪审团。公民陪审团源于美国历史上的陪审制,现发展成为一种现代公民参政形式。它的基本理念是每个人都有相同的选择机会,而通过提供这样的可能性,我们也能获得符合社会公利的结果。
公民陪审团一般是由一个政府委员会创设而成的,并由该委员会对专家、证人进行选择并随机抽选出陪审团成员,从而促成公民、证人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对话。公民陪审团所举行的会议和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公开向社会发布,让更多的人关注所要讨论的议题,以便将政府的政策置于更广泛的社会中。经过陪审团协商和讨论后,他们将根据协商的结果做出一份建议或决议,并且该建议或决议将以公民报告的形式出现。通常情况下,发起公民陪审团的政府部门会被要求按照公民报告的决议或建议实施政策,如果政府部门拒绝实施,那么将被要求说明拒绝的理由。
美国实践公民陪审团制度的典型代表是杰弗逊中心,自70年代成立以来该中心己经运用公民陪审团的方式讨论过多项重要的公共政策议题。此外,丹麦、英国、澳大利亚、西班牙等国也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出类似的公民陪审团制度,并进行了多次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澳大利亚,公房租客历来是处于边缘的政治团体,近年来,有关地方政府开始利用公民陪审团为公房租客们提供了一个表达心声、参与决策的机会。丹麦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发展的“共识会议”与杰斐逊中心的公民陪审团类似,但细节有所差别。近几年,加拿大温哥华使用公民议会讨论修改地方选举方法,也是协商民主成功的经验之一。
与协商民意测验不同,公民陪审团参与者人数较少(一般为10—25人),参与面不广,而且不搞两次民意调查,不能够声称其结果是在统计意义上代表某个地域的民意,但因为参与人数相对于协商民意测验要少,协商可以更加深入和全面;它要求参与者像处理法律案件时一样进行激烈辩论,所以技术性更强,协商辩论层次更高;公民陪审团需要独立的受过培训的主持人或协调者的参与,要求的专业性也较强。
公民陪审团的这些特征,使得它更适合于那些对专业技术有较高要求的公共决策项目,其普适性和代表性不如协商民意测验,而公民陪审团的参与者和专家或证人在参加协商讨论期间都需付给一定的补贴,花费也较大。
(四)专题小组协商。专题小组是为解决社区中的某一特殊利益的利益分配问题而成立的协商组织。它由与该议题有关联的和知晓该议题的人员组成,成员由当地的公共机构或非政府的中立机构指定,各种利益群体的成员都有可能参与到协商中来,但参与人数相对较少(通常不超过25人)。
根据需要,专题讨论可以进行一次、多次或者有规律性的定期举行。利益群体可以通过他们各自的参与人员向专题小组提供各自特殊的信息,从各利益群体反馈得来的各种形式的信息或者书面材料也可以再次反馈给委员会。由于代表各自利益群体的参与者在专题讨论前已充分掌握了议题的相关信息,这就使专题小组能在短时间内进入深入协商的状态。另外,各利益群体所掌握的独特知识或信息往往能够使专题小组创造出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或解决方法。这对于大规模的协商方法来说不容易做到,而这正是专题小组优势之所在。
专题小组协商的问题在于,利益群体内部会有一些积极参与的成员,但是他们并不能必然的代表整个利益群体。同时长时间的协商不利于参与人员的选择,也不利于参与者保持他们观点的一致性。另外,由于该协商方法的参与人员带有既定的知识或观点,不易退让或妥协,这就往往不能像其他协商方式那样展开充分的协商。这一方法能够适用于局部的、专业的、带有强烈个体或小团体利益要求的议题,它可获得各种利益群体的态度或观点,当采用大规模的民意咨询方式不能得到满意的答案时可采用该方法。
(五)大规模的协商大会。大规模的协商大会也叫21世纪城镇大会,原型最早出现在17世纪20年代末的马萨诸塞殖民地,并推动了“波士顿倾茶事件”,由此引爆了北美独立战争。现代形式的城镇大会最先是由美国的非营利性组织“美国言说”(America*Speaks)组织策划的。澳大利亚、美国、巴西的一些地区都曾以这种方式讨论和协商过地方性事务。巴西Porto*Hegre市自从1988年以来每年在十六个区举行一千人参加的讨论市政财政预算大会,让公民直接参与讨论财政预算极其重大发展项目问题。
澳大利亚的珀斯市组织过一次有1100名公民参与的大规模的城镇会议,共同协商讨论如何更好地促进珀斯地区的发展,讨论的目标是“如何使珀斯在2030年成为世界最适宜人类居住的城市”。珀斯城镇大会的组织形式是十分典型的。它采用小组协商讨论同计算机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简单随机选取参与成员。参与者被划分成若干小组,每组都从本组成员中选出一名记录员。在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对议程中所给出的问题进行回应和讨论后,小组记录员将小组共认的观点和少数异议的看法输入电脑。各联网的计算机将所有的输入信息再传输给由几名分析者组成的主题中心。中心根据所得信息将诸多信息综合成为几条主要的意见或议题。这一结果将展示在城市的公共大屏幕上。为了保证实现参与者继续对这些议题进行跟踪关注,在大会结束之后,每个参与者收到了一份载有所有重要建议的初步报告。几周之后,他们又收到他们各自所在小组所作出的一份具有深度的最后分析报告。在数月之后,再随机抽调100多名参与者,他们将被分成几个小组再次聚在一起共同商讨,为社区发展献计献策。讨论后的结果将再一次分发给所有参与者寻求他们的反馈。
珀斯的案例十分充分的展现了城镇大会的优缺点。它的参与面十分广,参与者人数众多,其影响力或结果十分广泛,覆盖整个城镇。但是该方法成本很高、技术要求高,尤其是决策历时太长,使得它的适用面十分狭窄,往往只有在城市一级对城市重大发展计划或重大问题上需要广大市民协商咨询时才会采用该方法。
西方协商民主的实践促进了决策合法化、提高了公民素养、制约了行政权的膨胀、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的不足,但当前西方协商民主实践面临着重重困境,主要是缺乏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参与者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认知和道德的分歧性和不可通约性、政治绩效的低下等等,这些都是现代协商民主面临的严峻挑战。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