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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3)

如弘治以后编纂的历朝《大明会典》,仅附述内阁于翰林院条目下。明代官书漏未单独论述内阁,并非偶然,实系因内阁并非典制下的丞相机关,不便单独论述。清人修《明史》,于《职官志》中列有“内阁”条目,系清人论述明代政治制度实事求是的作法。

中国秦汉两代均设丞相,西汉末年设尚书台,渐分丞相之权,魏晋南北朝因之。唐代行三省制(尚书省、中书省及门下省),尚书省为最重要的政务机关,尚书令等三省长官即丞相。唐高宗龙朔三年(663)废尚书令一官,左右仆射等三省长官为丞相。宋沿唐制,亦设尚书省,左右仆射等三省长官仍为丞相。元代不设尚书省,六部改置中书省之下,以左右丞相领之。

吴元年(元顺帝至正二十四年,1364)甲辰正月,朱元璋“即吴王位,建百司官属,置中书省。”中书省设左右相国(正一品)等官,同年“命百官礼仪俱向左,改右相国为左相国,左相国为右相国。”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承元制,“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正一品),平章政事(从一品),左右丞(正二品),参加政事(从二品),以统领众职。”

洪武十三年(1380),左丞相胡惟庸谋反,是年“正月,(御史中丞)涂节遂上变,告惟庸。御史中丞商暠时谪为中书省吏,亦以惟庸阴事告。帝大怒,下廷臣更讯,词连(陈)宁、(涂)节。延臣言:‘(涂)节本预谋,见事不成,始上变告,不可不诛。’乃诛惟庸、(陈)宁,并及(涂)节。”洪武“十三年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省。其官属尽革,惟存中书舍人。”自秦汉以来,长达一千五百余年的丞相制度至此终结。

明太祖罢中书省,废丞相,国家政务统归六部,凡事皆亲自裁决。明太祖为恐后代子孙复置丞相,洪武二十八年(1395)敕谕群臣曰:“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

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

明太祖由于胡惟庸谋反案件的影响,决心废除丞相制度,但丞相制度有其客观上的必要性,即便是一时废除了,日久之后,又以另一种名义出现。

明宣宗以后,中书省改以内阁名义出现,左右丞相改以内阁大学士名义出现。

所谓丞相制度有其客观上的必要性,是指国家政务(含司法审判)繁钜,皇帝无法一一处理,需要有人协助处理政务。明太祖洪武年间政务繁钜之情形,《明太祖实录》载:

(洪武十七年九月)己末,给事中张文辅言:“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凡一千六百六十,计三千三百九十一事。”上谕廷臣曰:“朕代天理物,日总万机,安敢惮劳?但朕一人处此多务,岂能一一周偏,苟致举有失宜,岂惟一民之害,将为天下之害,岂惟一人之忧,将为四海之忧。卿等能各勤厥职,则庶事未有不理。”

明太祖本人精力过人,尚可亲自裁决国家政务。各部院衙门题奏本章,均系亲自处理,不假手他人,国家重大政务亦经由“御门听政”加以裁决。万历年间大学士高拱即曰:“祖宗旧规,御门听政,凡各衙门奏事,俱是玉音亲答,以见政令出自主上,臣下不敢预也。”但明成祖以后,历朝皇帝均不得不借重内阁,由内阁大学士等官协助处理政务。笔者认为,“明代内阁大学士之性质有类于皇帝之秘书,内阁大学士并非宰相,但就事实言之,内阁大学士如获得皇帝之信任与授权,则不啻真宰相。”

二内阁的设置沿革与组织

洪武十三年,明太祖罢中书省、废宰相。同年九月置四辅官,以儒士为之。此一四辅官制度运作不良,洪武十七年(1384)即被废弃。洪武十四年十二月丁巳,明太祖为处理题奏本章,曾命翰林院及春坊等官“考驳诸司奏启以闻”。惟当时并无内阁之名,翰林院官及春坊官亦非内阁成1。

洪武十五年(1382)“仿宋制,置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又置文华殿大学士,以辅导太子。秩皆正五品”。上述诸大学士“皆侍左右,备顾问,然不得平章军国事”。

明惠帝建文四年(1402)七月,燕王朱棣即帝位,始设内阁。《明史·职官志》曰:“成祖即位,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直文渊阁,参预机务。阁臣之预务自此始。然其时,入内阁者皆编、检、讲读之官,不置官属,不得专制诸司。诸司奏事,亦不得相关白。”

明宣宗宣德年间,置内阁官属。《明史·职官志》曰:“宣德间,内阁置诰敕、制敕两房,皆设中书舍人。”宣德年间,内阁建立条旨制度(即票拟制度)。明英宗正统以后,票拟之权专属于内阁。《翰林记》即曰:“自正统后,始专命内阁条旨。”

明英宗复辟后,天顺年间逐渐形成首辅制度。首辅有“独票”之权。明孝宗弘治年间,内阁阁臣已班列六部尚书之上。明武宗正德年间,内阁阁臣得兼掌部院政务,得直接处理部院工作。明世宗嘉靖中叶,出现权相,“遂赫然为真宰相,压制六卿矣”。明神宗万历初年,张居正当国,内阁首辅的权力达于颠峰,此后即由盛而哀。

关于内阁的组织,可分为:(一)内阁大学士,(二)诰敕房及制敕房来说明。兹分述如后:

(一)内阁大学士

内阁大学士系内阁之主体,《大明会典》曰:“华盖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俱洪武中设,职正五品,班在学士上。”可知洪武年间原系四殿一阁。“洪熙中,又添设谨身殿大学士。”四殿二阁从此定制。《春明梦余录》曰:“其内阁诸殿次第,自正统间始定。”即依次为华盖殿、谨身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与东阁。嘉靖四十一年九月,三殿改建完成,华盖殿易名中极殿,谨身殿易名建极殿。四殿二阁之次序即变更为中极殿、建极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四殿二阁未必均有大学士,每一殿阁亦未必系大学士一人。

明代内阁阁臣之权力(含司法审判权),历朝均不断扩张,阁臣之地位亦不断提高。提高地位之方式主要有二:

1阁臣本职为内阁大学土,而以品秩较高之他官(如尚书、三孤等)加之。

2阁臣本职为品秩较高之他官(如尚书、都御史等),而兼任内阁大学士。

(二)诰敕房与制敕房

《大明会典》曰:“国初,中书省设直省舍人,从八品。洪武九年,改中书舍人,正七品。后中书省革,更定为从七品,职专书写诰敕、册符、铁券等事,共额设二十1,无正副,例推年深者一人掌印。”明初,内阁与中书舍人(或称中书科)并无隶属关系,后内阁地位不断提升,中书舍人遂成为内阁之属下。“宣德间,内阁置诰敕、制敕两房,皆设中书舍人。”惟内阁大学士仍掌诰敕。“正统后,学士不能视诰敕,内阁悉委于中书、序班、译字等官。”正统以后,诰敕房及制敕房隶属于内阁一事即已确定。至于内阁二房中书舍人之1额,《大明会典》曰:“内阁,诰敕、制敕二房分直者,无常1。”

关于内阁诰敕房与制敕房的职掌,《明史·职官志》曰:

1诰敕房舍人,掌书办文官诰敕,番译敕书,并外国文书、揭帖,兵部纪功、勘合底簿。

2制敕房舍人,掌书办制敕、诏书、诰命、册表、宝文、玉牒、讲章、碑额、题奏、揭帖一应机密文书,各王府敕符底簿。

从内阁二房业务分工的情形来看,制敕房处理“题奏、揭帖一应机密文书”,大多数有关司法案件之题本均应经过制敕房处理,其他有关国家政务之题本亦同,故内阁之制敕房颇具重要性。

三内阁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

有明一代,内阁始终不是典制下的丞相机关,故明代所修官书(如《大明会典》),从未单独论述内阁,内阁职掌自亦无记载。惟明人所着笔记、掌故等书(如《春明梦余录》等书)有不少有关内阁职掌的记载,从这些史料中可以得知内阁职掌的大概情形。清人所修《明史》,大体记述了明代内阁大学士的职掌,是研究明代内阁职掌的重要史料。

《明史·职官志》曰:

中极殿大学士(旧名华盖殿),建极殿大学士(旧名谨身殿),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并正五品),掌献替可否,奉陈规诲,点检题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凡上之达下,曰诏,曰诰,曰制,曰册文,曰谕,曰书,曰符,曰令,曰檄,皆起草进画,以下之诸司。下之达上,曰题,曰奏,曰表,曰讲章,曰书状,曰文册,曰揭帖,曰制对,曰露布,曰译,皆审署申复而修画焉,平允乃行之。……大典礼、大政事,九卿、科道官会议已定,则按典制,相机宜,裁量其可否,斟酌入告。

从上述《明史·职官志》的记载,可以得知内阁大学士有下列与司法审判有关的职掌:

(一)献替可否

皇帝在处理国家政务(含司法审判)时,内阁大学士得主动针对重大司法案件,向皇帝表示处理意见,皇帝在裁决重大司法案件时,亦常征询内阁大学士的处理意见。内阁大学士的处理意见,常左右皇帝的裁决。就狭义言之,内阁大学士对三法司司法案件题本的处理意见,并非司法审判。但就广义言之,内阁大学士对三法司司法案件题本的处理意见,仍系司法审判的一部分。内阁大学士协助皇帝处理司法案件,是协助皇帝行使最高的司法审判权。

(二)票拟批答

宣德以后,内阁大学士即已取得对各部院衙门题奏本章的票拟权。正统以后,内阁大学士取得票拟权的专属权力。内阁大学士在各部院衙门题奏本章上,以小票墨书处理意见,浮贴其上,呈皇帝裁决。皇帝或御笔亲批,或交司礼监秉笔太监等代为批示,均称为“批红”。票拟权是拟办权,批红权是裁决权。内阁大学士在皇帝与各部院衙门之间,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内阁大学士如能得到皇帝的信任与授权,内阁大学士的票拟权即有类于皇帝的批红权(最高裁决权)。就司法审判而言,内阁大学士的票拟权即有类于皇帝的最高司法审判权。

(三)参与大政事

依明代典制,朝廷遇有大政事(含司法审判)时,皇帝常敕令五府、六部、九卿、翰詹科道等官会议,研商如何处理皇帝交议案件(含司法案件),会议已定之后,内阁大学士则按典制(指《大明会典》、《诸司职掌》等),相机宜,裁量九卿会议处理意见之可否,斟酌案情,奏闻于皇帝,俟皇帝裁决。

上述内阁大学士的职掌,即系内阁之职掌。其行使通常系以内阁大学士个人之名义行之,换言之,个别行使职权。内阁大学士协助皇帝处理政务,常有不同意见,通常首辅的意见最受皇帝重视。

上述内阁大学士的三项职掌,并非截然不同的三项权力。其中“献替可否”与“参与大政事”基本上是类似的权力,而这两项权力通常又需经由“票拟”呈现出来。事实上,票拟权才是内阁大学士最重要的权力。明代内阁大学士的票拟,景泰以前,原为“分票”,天顺年间,首辅制度形成后,变成“独票”。明代内阁大学士相互间的斗争,不但是争首辅职位,也是争票拟权的独揽。

内阁大学士之主要职掌,系为皇帝处理题本,大多数有关司法审判之题本均经由内阁大学士处理。透过票拟,内阁大学士得以参与司法审判,内阁大学士得以审核三法司所定拟之判决是否允当或合法。内阁有关司法审判题本之处理程序,系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重要环节。

明代公事主要分为题本与奏本。《大明会典》定曰:“凡内外衙门,一应公事,用题本。其虽系公事,而循例奏报奏贺,若乞恩认罪、缴敕谢恩,并军民人等陈请建言申诉等事,俱用奏本。”明代在外衙门(指直隶及各省)之题本及奏本,均须经由通政使司,进呈皇帝,在京衙门之奏本亦同,故《明史·职官志》曰:“凡诸司公文(指题本)、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期汇而进之。”明代在外直隶及各省题本与在京各部院衙门题本,两者之处理程序稍有不同。为便于了解起见,兹列表分述如后:

甲、直隶各省题本处理程序表(依宣德后典章制度应有之程序)

顺序机关工作项目

1直隶各省将题本送通政使司。

2通政使司1校阅题本。

2将题本送司礼监(文书房)。

3司礼监1司礼监(文书房)将题本呈送秉笔太监及掌印太监。

2司礼监将题本呈皇帝。

4皇帝亲览题本。(事实上多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代为处理)

5司礼监1司礼监秉笔太监代为处理(或发交或不发交内阁)。

2司礼监(文书房)将题本发交内阁。

6内阁1内阁大学士票拟。

2内阁大学士将题本及票拟送司礼监(文书房)。

7司礼监

1司礼监(文书房)将题本及拟呈送秉笔太监及掌印太监。

2司礼监将题本及拟呈皇帝。

8皇帝亲批题本(事实上多交司礼监秉笔太监代为批红)。

9司礼监1司礼监秉笔太监代为批红。

2司礼监(文书房)将已批红之题本(红本)发交内阁。

10内阁内阁将已批红之题本(红本)交六科。

11六科1科钞(事属某部者,即由某科钞,交某部)。

2六科将已批红之题本(红本)交各部院。

12各部院奉旨该衙门议奏、知道或如何者,依批红办理。

直隶各省题本如奉旨该衙门知道者,大多数即系结案,各部院亦无需再行拟办,各部院衙门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处理程序。反之,直隶各省题本如奉旨该衙门议复或如何如何者,则各部院衙门必须进行第二阶段处理程序。

直隶各省题本处理程序两阶段的起讫点如下:

第一阶段:通政使司-司礼监-皇帝-司礼监-内阁-司礼监-皇帝-司礼监-内阁-六科-各部院。

第二阶段:各部院-司礼监-皇帝-司礼监-内阁-司礼监-皇帝-司礼监-内阁-六科-各部院。

前述处理程序表系直隶各省题本第一阶段处理程序,直隶各省题本第二阶段处理程序,实即各部院题本处理程序,将并入各部院题本处理程序中讨论。

直隶各省题本第一阶段处理程序中,内阁大学士之票拟极为简单。明代罢中书省,国家政务归于六部,内阁大学士亦不能于各部院衙门处理直隶各省题本前,表示具体处理意见。故内阁大学士在票拟直隶各省题本时,多仅票拟“该部知道”或“该部议奏”等文字。至于有关司法审判的题本,亦即“刑名本”,此等题本多奉旨“刑部议奏”、“刑部核拟具奏”或“三法司核拟具奏”。此等题本如奉上述谕旨,则须进行第二阶段处理程序。

乙、各部院题本处理程序表(依宣德后典章制度应有之程序)

顺序机关工作项目

1各部院将题本送司礼监。

2司礼监1司礼监(文书房)将题本呈送秉笔太监及掌印太监。

2司礼监将题本呈送皇帝。

3皇帝亲览题本(事实上多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代为处理)。

4司礼监1司礼监秉笔太监代为处理(或发交或不发交内阁)。

2司礼监(文书房)将题本发交内阁。

5内阁1内阁大学士票拟。

2内阁大学士将题本及票拟送司礼监(文书房)。

6司礼监

1司礼监(文书房)将题本及拟呈送秉笔太监及掌印太监。

2司礼监将题本及票拟呈皇帝。

7皇帝亲批题本(事实上多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代为批红)。

8司礼监1司礼监秉笔太监代为批红。

2司礼监(文书房)将已批红之题本(红本)发交内阁。

9内阁内阁将已批红之题(红本)本交六科。

10六科

1科钞(事属某部者,即由某科钞,交某部)。

2封还执奏(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

3驳正(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

4六科将已批红之题本(红本)交各部院。

11各部院遵奉谕旨执行。

直隶各省题本与各部院题本处理程序小有差异,但效力不同。前者多仅具程序性,因直隶各省题本批红后,尚有待各部院进一步处理。后者多具实质性,因各部院题本批红后,各部院即应遵奉谕旨执行,批红之谕旨即系皇帝对于国家政务之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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