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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土地与住宅(1)

土地问题和住宅问题与农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要提高农民维权意识,促进农民维权实践,就必须从这些“基础”问题做起。

1.农村土地的基本问题

所谓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即土地仍归集体和国家所有,农民作为承包者只有经营权和使用权,其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其中的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主要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者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此外,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也属于耕地范畴。根据灌溉情况和种植的作物,耕地又可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五种。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可以在其自留山、自留地上进行自主经营,并将获得的产品或者收益据为己有,但是这些并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行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行使对土地法律上的占有权。二是利用集体土地维修农用设施进行农业生产。如修建水库、水渠、农用公路、种植作物等。三是可以将土地交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作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或者通过承包经营合同发包给农民使用。我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就属于这一种情况。四是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兴建乡(镇)村办企业、集体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五是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收回: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解散;原用作宅基地的土地,房屋拆迁后,房主不再在该宅基地上建房的;使用集体土地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不宜由其继承人继续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需要,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这并不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是无限的,它仍然要受到一些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以下限制:(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3)地表和地下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集体主张土地所有权并不能排斥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4)集体对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不得以所有权为由违反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给予对方在截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方面的方便。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自我使用,还可以由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承包方,农民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一是依法确定,如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二是补偿取得,如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进行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的宅基地,建设单位临时使用的集体土地等。这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法律规定的补偿。在这两种取得的方式下,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有: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国家建设所需要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使用权,乡镇企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那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管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村民委员会和乡政府并不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个人或农户也不能以按份共有或其他方式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关于土地储备制度。我国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及由外延粗放型向内涵集约型的土地利用方式转变,而采取的一种制度。该制度以经营城市为出发点,通过合理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土地储备包括土地收购、土地整理和土地出让。土地收购是指通过征用集体土地、收回闲置土地、调整不合理配置用地和土地置换等行为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整理是指通过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和统一开发等方式对所收购的土地进行的整理与包装,土地供应则是指根据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和供地计划而采取向社会公告、开展招商活动,建立土地招标拍卖制度等多种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2.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发包和承包双方分别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发包方可以享有下列权利: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除承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包括以下权利:决策权、收益权、处分权、转让和转包权、优先承包权、继承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进行的家庭承包;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针对那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与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人即承包土地的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方式为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即进行耕作、造林、畜牧、养殖等,这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明显的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所承包土地上的收益,可以排除任何人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人的干涉。土地的出让方不能以随意撕毁土地承包合同就可以否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进行农业生产。这就意味着农户承包的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我国土地承包方式有二:一是家庭承包的方式,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户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一是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就家庭承包方式而言,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都平等地享有承包权利。也就是说,不论男女老少,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人人都有份享有土地承包权。同样,对于未成年人,凡是符合这个条件的,就应该平等地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对于发包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这样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关于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关于土地承包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所谓土地承包的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基本内容包括:名称和编号,发证机关及日期,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实行家庭承包的,其颁发程序为:首先,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实行家庭外承包的,即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首先,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第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第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4.关于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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