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①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1250万美元之间的,根据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在本案中,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符合规定。 ②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在本案中,外方投资比例占40%。
(2) ①中方以作为抵押物的厂房投资不符合规定。中外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根据规定,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本案中,中方的厂房已经抵押给他人,故不能作为其出资。
②外方以专有技术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投资的,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在本案中,外方的专有技术属于以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使用权,不能用来作为其投资。
(3)外方以合营企业的财产、权益为自己出资担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4)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额的比例和期限符合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5)有关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确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例4-2】中日两家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合资经营企业,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480万美元(含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00万美元,现金280万美元),日方投资120万美元(含专利权作价25万美元,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价15万美元,现金80万美元);(3)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4)合营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可以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来筹集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5)在企业经营一年后,从利润中拨出20万美元先行返还外方的投资。
问题: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解析:
(1)合同约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不正确的,应予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
(2)日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低于法律规定的25%的外方出资比例。
(3)日方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错误的。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4)合同约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是违法的。合营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组织形式,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其出资额一般也不允许任意转让。
(5)双方约定从利润中先行返还乙公司投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先行返还投资是合作企业的特有方式,合营企业不能
先行返还外方投资。
第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国务院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设立合作企业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合作企业注
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商务部确定。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
事责任。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合作企业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同合营企业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与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相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解散;
(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2.经营管理机构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约定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二)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