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裂国家的行为是一切主权国家的共同敌人,通过立法反制分裂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正义举措
不同的国家有其不同的历史、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价值哲学。但具有不同历史、文化和价值哲学的国家,却有一个共同的敌人,那就是“分裂国家”的势力。在一切时代,在所有地方,任何形式的“分裂国家”的个人、组织或者集团,都被所有主权国家视为头号敌人。所以,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将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列为非法,并给予严惩。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现行宪法将维护国家的统一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我国《国防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设有专门的“反分裂国家”条款。如《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零三条就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规定为分裂国家罪或煽动分裂国家罪,并规定对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严重者,处以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对任何形式的分裂国家行为,都持否定态度。1948年的《联合国宪章》以及随后颁布的相关国际关系宣言,将这种分裂国家的否定态度上升为国际法原则,并确认主权国家有不受他国干涉的、以和平方式或者非和平方式维护其主权和领土安全的权利。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历史表明,分裂国家的行为是威胁国家稳定与和平的主要因素。自有国家以来,引爆国内战争的根本原因,大多与分裂国家的活动有关。当今时代,分裂国家的行为仍然是危害地区稳定与世界和平的重大隐患。如果放纵分裂势力,必将导致越来越多的动荡、战争和灾难,国家和地区安全将无以保障,国际社会将永无宁日!
一小撮“台独”分裂势力的言行举止,不仅挑衅着中国的稳定与和平,而且也势必祸及亚太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因此,中国政府适时出台《反分裂国家法》,力图通过法治的途径,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的分裂活动,不仅符合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而且符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特别是符合亚太地区国家和人民对于安全与和平的需要。
综上所述,维护主权统一、扞卫领土完整、保障领土安全,是一切主权国家都拥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通过立宪和立法方式,反对和制止分裂国家的行为,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被世界各国人民广泛认可的正义行动。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中都设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专门条款,而且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反分裂、反叛国方面的针对性立法。在历史上,诸如美国、加拿大、法国、俄罗斯等许多国家都曾有运用法律手段制裁分裂势力及其活动的先例,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不仅具有充分的伦理和民意基础,而且可以从众多国际先例中获得有力的法理支持,因而无论其正当性、合理性,还是其合法性都不容置疑。
解读《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零反对票表决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我们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国家和平统一的一贯立场,充分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因此,这部法律不仅是中华民族遏制“法理台独”的重要法律武器,而且将为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台海和平,提供坚强有力的法理支持与明确可行的法律依据。
一、《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依据
从国内法角度来看,通过立宪和立法方式,反对和制止分裂国家的行为,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被世界各国人民广泛认可的正义行动。当今世界,各国宪法都设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专门条款,而且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反分裂、反叛国方面的针对性立法。在历史上,诸如美国、加拿大、法国和俄罗斯等许多国家都曾有运用法律手段制裁分裂势力及其活动的先例,并得到国内广大人民和国际社会的普遍理解和支持。我国现行《宪法》更是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历史事实得到了一系列国际宣言与条约的承认,台湾属于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从来就没有发生过改变,因此制定针对“台独”分裂势力的《反分裂国家法》完全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以及随后颁布的多项国际关系宣言都明确规定,反对分裂国家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并确认主权国家有不受干涉的、以和平方式或者非和平方式维护其主权和领土安全的权利。如《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因此,《反国家分裂法》不仅有深厚的民意基础,而且也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二、《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宗旨
《反分裂国家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其宗旨在于,“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反分裂国家法》的宗旨之一在于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是人民的核心利益之所在,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就是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这既是我们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首要职责,也是我国公民的当然义务。
《反分裂国家法》的宗旨之二在于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历史表明,分裂国家的行为是威胁国家和平稳定的主要因素。自有国家以来,引爆国内战争的根本原因,大多与分裂国家的活动有关。美国历史上着名的“南北战争”,就是由南方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行为引起的。当今时代,分裂国家的活动仍然是危害地区稳定与世界和平的重大隐患。如果放纵分裂势力,必将导致越来越多的动荡、战争和灾难,国家和地区安全将无以保障,国际社会将永无宁日。
近年来,“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不仅挑衅着中国的和平稳定,而且也势必祸及亚太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的和平稳定。因此,《反分裂国家法》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宗旨,不仅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特别是符合亚太地区国家和人民对于安全与和平的需要。
“台独”的本质就是分裂国家。不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就无法维护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安全。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的立法宗旨充分表明,《反分裂国家法》不是针对台湾人民的法律,而是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的法律。因此,这部法律不仅着力于发展两岸关系,争取和平统一,而且明确宣布,对广大台湾民众将尽妥善保护之责。如第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它也是一部保护台湾同胞利益的法律。
《反分裂国家法》的宗旨之三在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从主权概念产生以来,主权就与领土一同被认为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主权与领土的完整被认为是国家完整与统一的基本标志。其中主权的完整以领土的完整为条件,一旦国家疆土分裂,主权的完整性亦必然会因此而丧失,一旦如此,则国将不国。国之不存,民何以安?
《反分裂国家法》的宗旨之四在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台湾海峡两岸的和平稳定,关涉两岸共同繁荣和发展的美好前景,因此,维护台海的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完全符合全体中国人的根本利益,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心声和真挚愿望。就其现实性而言,维护台海和平,就是维护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就是完整定位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基本事实,客观定位两岸关系的当前状况,归根结底就是维护一个中国的根本原则。
《反分裂国家法》的宗旨之五在于“促进国家和平统一”。两岸人民同为炎黄子孙,但内战的遗留问题却导致骨肉分离已五十多年。结束这种骨肉分离的历史,是每一个炎黄子孙的共同愿望,也是所有中国人的应尽义务。但由于“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和平统一的前景,因此《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要任务就是遏制“台独”,从而为最终实现和平统一奠定基础,而不是立即实现统一,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它是一部“和平法”,是以和平统一为最高宗旨、以最大诚意争取和平统一前景的法律,而不是“战争法”。
从《反分裂国家法》一个“反制”,一个“促进”和三个“维护”这五个宗旨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实际上是互为条件的。其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条件;维护台湾海峡地区的和平稳定,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条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是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的条件。而这三个“维护”和一个“促进”,则以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为前提。如果没有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这一前提条件,三个“维护”和一个“促进”终将成为泡影。
三、《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原则
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关于(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制定本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贯彻中央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紧紧围绕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个主题,充分体现我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具体而言,这一总的原则又可以分为如下四个基本原则。
其一是一个中国原则。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石”,因而也是《反分裂国家法》的首要立法原则。这一原则贯穿整个法律的始终。
其二是和平统一原则。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十三亿中国人民都热爱和平,都真诚地希望维护和享受和平,更希望自家的骨肉兄弟能够和平解决自己的问题。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符合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为此,和平统一原则也贯穿了整个法律的始终。在仅有的十条规定中,“和平统一”一词反复出现了六次之多。
其三是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原则。台湾同胞是我们的骨肉兄弟,是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也是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活动的重要力量。“台独”分裂势力越是想把台湾同胞同我们分隔开来,我们就越是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台湾同胞。
其四是反“台独”、反分裂原则。胡锦涛同志指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任何人要危害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13亿中国人民坚决不答应。在反对分裂国家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决不会有丝毫犹豫、含糊和退让。”
《反分裂国家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胡锦涛同志关于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
四、《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地位
从《反分裂国家法》的适用范围来看,它具有国内法的地位。国内法是相对于国际法而言的。它主要是指调整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是在主权国家内,由特定的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任何主权国家制定的旨在处理其内部事务的法律,既不涉及其主权以外的事务,无疑也不受他国于涉。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因此,全国人大制定旨在维护国家和民族核心利益、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活动的《反分裂国家法》,是中国作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范围内的事务,它既不针对任何其他国家,也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