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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法学基础知识概述(2)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具有现实的操作性。

我国采用的是第4种原则。根据我国法律,法对人的效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是,这里存在着适用中国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应当根据法律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1.3 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最小构成单位称为法律规范,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一国的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就是法律体系。

1.3.1 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单位。法律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并能反复适用的。

(4)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5)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单位。

2.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每一个法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一般包括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1)假定。又称为条件或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有关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的部分。

(2)处理。处理也称为行为模式,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法律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指引人们的行为,因此处理(即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中最基本的要素,是核心部分。

(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中对于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的规定。法律后果可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两种形式。肯定性后果是确认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法律对其行为给予保护和奖励。否定性后果是否认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不合法性,法律对其行为不予确认、不予保护或给予制裁。

1.3.2 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例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部门,调整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构成刑法部门。

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所谓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指具有哪些共同特点的法律规范可以结合为一个法律部门。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规范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除此之外,法律的调整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其中,调整对象是划分法部门的主要标准,调整方法是次要的、补充性的标准。

3.我国的法律部门

按照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

1.3.3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规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体系是部门法构成的体系,部门法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

(2)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而不是由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已经废止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已经制定但尚未生效的法律。

1.4 法律关系

1.4.1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基于法律规范而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3个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法律关系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某种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的权利义务。

(4)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1.4.2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个方面。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十分广泛。在我国,归纳起来,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3种: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非常广泛的,主要包括:[1]物,即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2]非物质财富,也称为智力成果,是法律规定的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在著作权、商标、专利等法律关系中,其客体都是非物质财富;[3]行为,即在一些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既不是物,也不是非物质财富,而是行为,例如在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就是运输行为。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开了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1.4.3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中。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3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发生变化。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原因,这就是法律事实。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规范,没有法律事实的出现,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法律事件又分成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前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后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例如,订立合同、结婚、收养等行为都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的原因。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它们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更多是由合法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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