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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见义勇为与见死不救——古代赏罚分明

古代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那是实打实的,不像今天,奖励若干万元,授予英雄称号,披红戴花就完了。那时,对于见义勇为者是可以直接授予官职的。

现在,国人道德水平下滑似乎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路上看到老大爷老太太跌倒在地,该不该上前扶一把都成了进退两难的问题。这顶多算是要不要做好人好事的问题,更不要说遇到犯罪分子要不要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啦。扶老大爷老太太可能被讹,见义勇为之后也可能落下一身的伤残,生活无着。虽然有鼓励见义勇为的法规政策,也有各种奖励措施,但因为执行不到位,见义勇为者好人没好报,生活落魄的报道还是不时见诸报端。那么,在古代,对见义勇为者法律又是如何保护的呢?见义不为会不会受到惩罚呢?

《论语·为政》上就说:“见义不为,无勇也。”路见不平也不吼,该出手时不出手,就属于见义不为的懦夫行为,没种,可耻!对于见义勇为,《宋史·欧阳修传》中有一段评价,慷慨激昂,荡气回肠,“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见义勇为的人天赋刚健勇猛,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都一往无前、义无反顾。

所以,在古代社会,见义勇为的人是受到社会褒奖的。例如三国时的孙坚,他的发迹就始于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在他年轻的时候,担任了县一级的政府公务员,胸怀大志,生性豁达,希望独树一帜,为他人所不敢为。在他17岁的时候,有一次跟他老爸一起坐船到钱塘去,走到半路,不巧刚好遇见一伙抢了商旅的海盗,正在岸边分赃。其他人一看到穷凶极恶的海盗都吓得双腿发软、六神无主,只有孙坚面不改色,跃跃欲试。

孙坚对他老爸说:“我们可以趁机击杀这股海盗,您就让我出手吧!”老孙摇摇头说:“拉倒吧,这不是你能干的事儿!”孙坚年轻气盛,自尊心很强,听老爸这么一说,脸上挂不住了,也不理会自己的老爹,提着刀就奔那股海盗过去了。这孙坚不是逞匹夫之勇,而是有勇有谋,他一边斗志昂扬地扑向海盗,一边还打着手势,给人的感觉是有备而来,正指挥自己的部下将海盗围起来。

海盗一看孙坚虽然单枪匹马,但一副胜券在握的架势,怀疑有大队人马埋伏在周围,立马乱了阵脚,也顾不上分赃了,抱头鼠窜。一大群海盗被孙坚一个人跟在屁股后面追杀,结果还被他撂倒了一个,其他人各自亡命去了。孙坚提着海盗的人头回来,把老孙看得是目瞪口呆,“这真是我的儿子吗?简直太有种了!”这件事儿成了街谈巷议的热点话题,孙坚一战成名,地方政府为了表彰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任命他为代理校尉,是仅次于将军的军职了。

从孙坚的经历中,我们可以看出,古代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那是实打实的,不像今天,奖励若干万元,授予英雄称号,披红戴花就完了。那时,对于见义勇为者是可以直接授予官职的,像孙坚起码就捞了个正团职干干。

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都有相应的表述。例如《易经》、《周礼》等典籍中就鼓励大家挺身而出,击杀贼寇。根据《周礼》的记载,如果盗贼侵犯军人、乡里、邻居和自己的家人,当场击杀,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古代有血亲复仇的传统,如果自己的亲人被人伤害了,不需要报警,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自行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见义勇为杀人,罪犯的家属是不能复仇的,如果擅自报复见义勇为者,要处以死刑。由此可见,古代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是非常强大的。放在今天,有小偷到家里偷东西,被你发现了,当场杀死,多半要定个防卫过当;如果是偷别人家的东西,你见义勇为,失手杀死小偷,说不定还是过失杀人。

秦朝厉行法治,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了法律规范,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在法律上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上世纪70年代,在我国湖北省的云梦县睡虎地秦代古墓中发掘出了一批竹简,其中记载了秦国对于疑难法律问题的解释,被称为“法律答问”。例如,如果有人抓到了在逃犯,该怎么奖励呢?在逃犯身上有钱物的,这些东西就归抓捕他的人所有了。这就体现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

要是见义不为呢?“法律答问”中举了一个例子:如果有强盗闯进了某甲的家中,某甲被强盗杀伤,于是大声叫喊“有强盗,快来抓强盗!”可是,这个某甲运气不大好,周围的邻居、伍老(秦代五户为“伍”,设伍老)、里典(比伍老高一级的基层社区干部)都不帮忙。这种情况下,邻居、伍老和里典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法律规定邻居没有责任,但是伍老和里典职责所在,本身就有防御盗贼、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所以如果不帮忙,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是邻居、伍老或是里典,要是在家的话,听到有人呼救,就必须见义勇为,否则都应当治罪。

还有一个例子,有强盗当街杀人,可是过往的人见死不救,该如何处罚呢?秦代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如果路人距离现场一百步之内的话,见死不救要接受两副铠甲的处罚。要么说秦代是法治社会呢,法律的规定巨细无遗,连“距现场一百步”这样的细节问题都考虑周全了。

汉承秦制,对于见义勇为的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按照汉代的法律,有人打架闹出了人命,如果邻居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冷眼旁观,那么这个明哲保身的邻居是要被抓起来治罪的;还有,如果无故闯入他人的房子里,登上他人的车船,想要劫持人质,当场击杀这样的劫持犯是没有罪的。

隋文帝的时候,当时的首都长安治安非常差,大白天的就有人当街抢劫、入室盗窃。这让隋文帝非常头疼,于是他召集手下的高管们开会,问他们有什么办法。还没等大家的脑筋转过弯来呢,隋文帝自己有主意了——“悬赏通缉盗贼,如果有人提供线索,盗贼被捕获后家产没收,赏给举报人。”这个好主意果然立竿见影,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首都的社会治安就大为好转。

唐代对于举报和捉拿盗贼的人也给予奖励。这种奖励是从没收的犯罪分子财产中提取;如果犯罪分子没有财产可以没收,就从赃物里出,比例是40%;如果赃物都挥霍一空了,就由政府按照2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于盗贼、强奸犯,殴打他人(打掉了牙、打断了手指或者造成更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虽然不是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或者亲属,只要是案发现场附近的人都可以将罪犯捕送到衙门。如果罪犯持械拒捕或者逃跑,格杀勿论。对于犯罪分子打死不犯法,还有赏钱可拿,相信见义勇为的人一定不会少,甚至会出现职业的“赏金猎人”,以抓捕犯罪分子来发家致富。

见义不为、见死不救在唐代又是如何处罚的呢?遇到强盗抢劫和杀人的,如果受害人向邻居求助,邻居见死不救,要“杖一百”;如果邻居听到了动静,没有伸出援手,即便受害人没有直接向他求助,也要罪减一等处罚;如果是力所不能及,就要以最快的速度向附近的官府报信,不报信的也要受到处罚。当差的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如果力量不够,无法制服罪犯,向路过的人求助,路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要“杖八十”;如果路人迫于形势无法救助,可以免罪。这里所说的“迫于形势”,指的是被险情阻隔无法救助或者邮差有紧急公文要传送,正快马加鞭赶路的情况。如果发现火灾,要告诉在场的人和附近的人一起救火,不发出警报,也不救火的,按照失火罪减两等处罚,也就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到了宋代,在唐代法律的基础上,有了一些新的举措。例如宋真宗的时候,为了开展针对强盗的严打行动,对于强盗团伙、抢劫杀人者,犯罪分子超过10人的,举报人可以得到10万赏钱。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样的激励措施还是很有效的。

明代对于见义勇为的人不但赏钱,还赏官。根据明代的法律,老百姓(负责抓捕盗贼的公职人员除外)抓到一个抢劫犯或两个盗窃犯的,赏银20两;抓获5个抢劫犯或10个盗窃犯的,给一个官职。如果达不到这个数目,折算成赏银。见义不为的同样受罚,例如同伴当中有人打算谋害他人,当事人不加以阻拦、对受害人不救助的,当事人遇害后不向官府告发的,要“杖一百”。

在清代,见义勇为者在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受伤的,享受军伤待遇,一级伤残赏银50两;二级40两;三级30两;四级20两;五级10两。受害人及其家人、邻居或者路人等抓获强盗的,按照人头赏银,一个20两。但是,如果遇到强盗,邻居知情而不帮助抓捕的,要“杖八十”。

由此可见,古代社会对见义勇为或者见义不为的赏罚力度是比今天大得多的。现在是文明社会,见义勇为者能得到一部分物质上的补偿,或者精神上的鼓励;见义不为者也只能在道义上谴责一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知道这是道德法纪的退步还是社会的文明进步?

以上所谈的都是中央王朝关于见义勇为或者见义不为的法律制度,那么,在我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呢?在公元七世纪,松赞干布统治西藏的时候,就制定了此类法律。根据当时的法律,如果有人被牦牛所伤,其他人见死不救,就要给这样的懦夫挂上狐狸皮,将其处死,老婆、奴隶、财物、牲畜都要没收。如果见义勇为,将人从牦牛的蹄下救出来,被救的人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救命恩人,没有女儿要给妹妹,连妹妹都没有的,就给钱。见义勇为者也可以在这几个选项中自由地选择。如果这家的女人太丑了,那还是要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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