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1年7月28日,已有88个中央部委公布了2010年“三公”决算和2011年“三公”预算,超过八成的中央部委晒出了“三公”经费账本。各部门公布的庞大数据和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悬殊差距,以及垂直管理部门与非垂管部门的差异等,使人们对“三公”经费规模是大是小、是高是低,很难有一个评价体系及标准去研判。因此,中央部委公开“三公”经费,叫好不叫座,社会上甚至质疑声一片。特别是一些部门公开的数据笼而统之、过于简略,对“三公”经费的解释惜墨如金,最主要的是人均消费无法计算,因而公众看不出这些数据是否真实,也无法断定这些消费是否合理。以人均“三公”消费为例,国务院扶贫办为10816元,国家知识产权局为5093元,中科院为4610元,农业部为2500元,交通部为1940元,卫生部为476元……,既有超万元的,也有不足500元的,究竟多少才算是一个合理的消费标准?再细化到公务接待,中科院去年的接待费是9995万元,国税总局的日均接待费为180万元,而住建部的公务接待费去年决算和今年预算分别仅为26.07万元和13.95万元……,同为政府部门,不同部门的公务接待经费相差竟如此之大?缺乏相应的解释与说明,令人对数据的真实性疑窦丛生;而如此悬殊的接待费用,则更让人看不懂、拎不清,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泥牛入海”了。同时,必须指出,上述人均“三公”消费的真实性值得商榷。因为,发布“三公”消费单位的人头数与法定人员数多数不符。例如,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三公消费看,其总费用并不高,主要也是因公出国(境)费,其在职人员则有3585人之众。如按人头平均计算,2011年该局因公出国(境)费用人均才4158元。但是,国务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行政编制是85人,如果用总费用除以85人,则人均费用近18万元,是否偏高?其他部门也程度不等地存有类似情形。所以,机关人员数当以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核定人员为准,包括具有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当然,此次是首次公开“三公”经费,还没有历史数据可作比较。只有当公开“三公”经费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即今后每年定期公布,才能做更详细的比较。不过,即便这样,从财政部公布的数据上分析,2010年中央部委“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4.7亿元,其中公车支出61.69亿元,公车费用占到“三公”经费的65%以上。这仅是中央部委的公车费用支出情况,而公车费用支出的大头则是在省部级以下的基层单位。由此可见,必须下大力气进行公车改革,严格控制公务人员配车标准,以使“三公”经费支出呈下降趋势。更搞笑的是,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布的“三公”经费数据显示,2010年“三公”经费支出927.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470.54万元,占五成以上。其2011年的预算为956.4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494.01万元,占比依然达到五成。针对国家人口计生委因公出国(境)费用超五成,网友质疑说,中科院出国(境)费多是为了考察高科技、商务部出国(境)费多是为了谈生意、人口计生委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并不需要经常出国,花那么多钱出国做什么?难道是出国学习先进的避孕技术?其实见怪不怪,有多少人出国考察是名符其实呢?事实上,出国考察多数是作为福利待遇来看待的。比如,有文件规定厅局级正职可以每年出国考察一次,副职可以每两年出国考察一次,以此类推,处级、科级似均有相应的规定,相当于带薪出国休假是也。无怪乎,有些临退休人员向组织上提出安排最后一次公费出国机会,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公务员的工资收入相对而言还不高,不具备自费出国休假的条件,不像国(境)外游客大多是自费出国休假的。但是,有些规定的出国次数偏多,有些人员出国频仍,公费旅游多了点。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某地级市一副市长在接受新华社、《中国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香港《文汇报》等多家主流媒体集体采访时说:“我去过60多个国家,深深懂得规划先行对于城市发展的重要性”,炫耀之态溢于言表。请问,要去多少国家才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化管理经验呢?国外的先进经验学以致用了吗?
现在,有些领导干部已不满足于到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考察了,其已涉足“金砖四国”、南美、非洲(如南非)以及一些大洋岛国(如马尔代夫、文莱、裴济等)。出国考察甚有必要,间或顺便旅游一下也无可厚非。但出国频仍,大把花钞,全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就心安理得?又不是企业高管或商务人士非出国不可且自掏腰包。此外,有些中央部委的招待费着实高得离谱,招待什么人呢?其下属单位或基层人员进京根本就不招待;相反,下属单位或基层人员进京公干确需招待部委人员的,还要视其是否有空呢。不然,“跑步钱进”的形象化语言怎能流行呢?所以,高额的招待费中是否有其他名堂呢,看来只有天知、地知了。
俗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佳的消毒液。
2011年在与网友交流反腐问题时,温总理说:“今后政府做什么?花多少钱?取得什么成果?都要向人民公开。人民可以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至于腐败。我们还要加大政府人员廉洁自律的措施”。
正是: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与公款消费具有关联关系的就是各类各级机关的“小金库”,该问题是长期形成的又一沉疴。从1978年至2011年,国务院就“小金库”问题曾经发出过13次清查文件,但“小金库”恰似“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些“小金库”就是部门的“私房钱”,它来得容易,能随意花。比如各种预算外收入——罚款、年检费、检测费、证照费、三产收入、事业收费等,有些虽不以政府机关名义收取,但却是以政府机关附属的所谓事业单位或者与政府机关明脱暗不脱或与其有着千丝万缕利害关系的中介组织收取的。
以上切入“三公消费”方面腐败的热点话题,除此而外,百姓们对政府采购及其工程招投标与商业预付卡等方面的腐败也早已深恶痛绝,必欲除之而后快。
就政府采购及其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看,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政府采购法》,针对政府采购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作出了严格规定和惩罚措施;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至今,已先后颁布了20多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一个以《招标投标法》为主、辅之以其他相关基本法(如民法、合同法等)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招投标的法制体系已基本形成。为防止招投标工作中产生腐败行为,《招标投标法》第63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严防与堵漏,虽对腐败现象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尚未根除绝种。在由政府主持招标的重大工程项目中大要案还是屡见不鲜,而在小规模的政府采购中也是“前腐后继”。
2011年2月1日,审计署发布消息称,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有45.01亿元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合规,包括将合同金额5.18亿元的23个项目未经招标违规直接发包,将合同金额39.83亿元的73个项目人为拆分标段、违规确定和调整中标人等;同年3月23日,审计署发布消息又称,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在多起招投标工作中违规,涉及合同金额49.36亿元;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工程土建及监理1标、南京南站应急工程土建及监理1标等项目存在先进场施工后实行招投标的违规行为,涉及合同金额44.46亿元;而在此前的2009年6月19日,审计署公布了北京奥组委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奥运场馆建设情况审计结果,其中发现14个项目中的28项专业分包和材料采购招投标存在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按主管部门核准的方式招标和评标,影响中标结果。试想,如此受社会公众瞩目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居然在招投标环节也存在大量违法行为。而在某省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商品中,竟有部分商品批发价高于零售价,岂非咄咄怪事?令人生疑:这中间有“猫腻”吗?
应该说,在政府采购及其工程招投标方面,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已较完善。如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有的地方还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方式,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化保障。不过,我们还觉得,对于制度的设计也许仍有深化、细化的必要与可能。
窃以为,对政府采购及其工程招标项目,尤其是额度较大和工程较大的项目,应当从评标专家数据库中(数据库要足够大即专家数要足够多)随机抽取足够数量的专家,组成3个(应是奇数)相互独立且封闭式的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又分成若干个评审小组(依标段数确定若干个评审小组),每个评审小组的专家(3人,也成奇数)只负责一个标段评审(如同高考阅卷人员评分一样),打分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该标段的分值,而后得出该评审组的综合分值,最后将3个评审组的综合分值提交评标委员会且由其公开拆封,并即时宣布取其中位数(综合分值)为中标结果。而招投标中介机构仅限于负责招投标的组织、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统计数据、后勤保障等工作,收取一定的报名费、管理费等用于招投标方面的支出。在评标中,可以由投标人共同推举数人代表投标人参与评标的全过程监督。
总之,招投标制度可以从成熟的高考阅卷制度中汲取某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针对行业特征的敏感部位、环节,制定并实施周密、严厉的制度与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在政府采购及其工程招投标方面做到风清气正,才能使居心叵测、心术不正之人无隙可乘,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
需要指出的是,2009年9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09年10月26日。不过,该条例至今尚未出台,但愿上述一点并非专业的意见能被专业人士所幸见(已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国务院法制办)。
就商业预付卡使用方面看,腐败之风愈演愈烈。本来,预付卡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主要由第三方发卡机构发行,如商场、超市的消费卡,电信行业的手机充值卡等,其目的是为了便于消费、方便生活,以免除现金结算的麻烦、累赘和不安全性。然而,当前社会上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即购物卡)的风气甚嚣尘上,到了见怪不怪的程度。
其实,早在1993年中办、国办就出台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严禁收受各种礼金、礼券。其后,每年都要发布此类文件进一步重申。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据某检察院2010年统计,在该院侦办的行贿、受贿案中,以购物卡形式受贿的案件竟高达83%;2010年底曾引起社会广为热议的江苏省财政厅某副厅长,过一个节收取各种购物卡价值就有数十万元。“捕蛇者”说:“苛政猛于虎也”;当代人言:卡、券之祸狠于狼焉。基于此,有人建议将各类商业预付卡管理实行实名制或曰身份制,即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都应当以身份证办理登记,使用时出示与购买时登记办理预付卡相一致的身份证。能否行?我看行!
综上,腐败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它已成为滋生在党和政府机体里的霉菌和毒素。倘若掉以轻心,就会断送无数革命先烈、仁人志士前赴后继、流血牺牲换来的累累硕果,就会葬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大业就会毁于一旦。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毋庸置疑,当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业已比较健全了。当然,继续完善仍十分必要。小平同志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而制度好的一个重要内涵就在于围绕党纪国法所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应当“成龙配套衔接好、便于操作漏洞少”。而至为重要的是践行制度、提高执行力。不然,再好的制度得不到强有力的贯彻执行,仅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虚与委蛇、敷衍了事,定会使腐败日盛、世风日下。
“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党对长期执政条件下滋生腐败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都要反对腐败,认识是清醒的。我们党旗帜鲜明、一以贯之反对腐败,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明显进展,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信任和支持。全党必须警钟长鸣,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当以胡锦涛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摘要作为结语。
[作者附记]2011年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和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千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千元。对此,不少人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该规定尚有“操作空间”——可以“化整为零”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