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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国梦与根本法(2)

其次,工农联盟是政权的基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五十。无论在社会主义革命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民都是生力军。我国新民主主义胜利是在农民的支持下取得的。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民是主要力量。新时期我国改革开放依然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农村地区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城市地区和国有企业深入改革。目前,城镇化是在前期土地承包基础上的再深入。探索有效土地有偿转让制度,切实保护农民权利和利益成为新时期的重要任务,以期不断稳定政权基础,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平等,建设和谐社会。

再次,人民民主专政表明我国政权的性质。政权的性质属于政体范畴,在明确国家权力归属的前提下规定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人民民主专政阐明了我国权力属于人民,包含了民主与专政两方面的内容。在我国,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政权的性质是民主;专政既意味着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也意味着对违反法律的公民依法实施制裁。

第四,社会主义是我国根本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之一。毛泽东在1954年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道路……”(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编:《宪法学资料选编》,第24页,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社会主义中的“社会”一词有着丰富与深刻的内涵,其所蕴含的“社会正义”、公平等理念尤为重要。一些国家将“社会国家”与福利主义作为本国的宪法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尤其需要克服片面追求自由与效率带来的弊端,实现共同富裕。

最后,宪法第一条不仅是我国的政治宣示,也是宪法解释的指导原则,帮助明确和澄清宪法规范含义。美国宪法序言中的“我们人民”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裁决文书中的常用词汇,用以明确国家的最终权威。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第一任财政部长,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从理论上通过区分人民与人民代表、宪法和法律的差异,明确宪法之于法律的至上地位。

(4)明确国家根本任务

各国宪法无不在序言中凝练本国梦想与追求。国家统一强大、社会繁荣安宁、人民自由幸福成为这些梦想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的根本任务。美国宪法序言规定:“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意味着集中一切力量,将经济建设放在首位。国家在各个时期的根本任务并不相同,新中国历部宪法并非都规定国家根本任务,首创总任务条款的是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规定了总任务,其内容有所变化。1982年宪法在沿袭前两部宪法总任务条款的基础上,将“总任务”改变为“根本任务”,经过历次修正充实,其内容渐趋准确、科学。

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的总任务是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消灭私有制,其依据是中国共产党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954年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总任务与我国当时所处的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相吻合。在错误路线的指引下,1975年宪法规定“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阶级斗争而非经济建设成为该时期的主要任务。1978年宪法虽然明确建设四个现代化强国为国家的总任务,但其前提依然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了总任务的艰巨性,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99年又进一步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根本任务的道路选择。社会主义建设没有成例,各国根据不同国情选择自己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道路,也不同于苏联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与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实行的社会主义也不相同。在明确我国所处社会阶段的前提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允许多种所有制并存,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现行宪法历次修正在修辞上颇费斟酌,将“理论”修改为“道路”,“根据”改变为“沿着”,取消“建设有”。1993年宪法修正增加“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1999年改变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2004年进一步修正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些变化不仅使宪法用语更加准确、凝练,而且表明将理论转变为实施的强大决心和意志,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社会主义的坚强信心,是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与道路自信的具体体现。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根本任务取得胜利的政治保障。实践证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成绩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完成国家的根本任务及实现中国梦需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既是历史与人民的选择,也是历史与人民赋予中国共产党的重任。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根本任务的路线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政治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思想指南,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斗争和实践中坚持不懈、艰难探索的成果,是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基础上不断修正错误、坚持真理的产物,确保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取得新成果,走向新的胜利。

“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根本任务的政策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既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与探索基础上的总结。新时期,我国既不能模仿与抄袭西方,也不能泥古不化,需要坚持改革开放,借鉴人类一切文明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弥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足的缺陷,利用市场调动生产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经济。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根本任务的手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发展,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民主和法制是政治制度的实质与内容,需表里结合,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可促进公众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确保根本任务的顺利实现。

“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是根本任务的具体内容。四个现代化的提出是为了改变旧中国极端贫穷落后的面貌,目的是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没有强大的工业和农业,国家不可能富强;国防落后,不能抵御外侮,捍卫主权,保卫国内安宁;科学技术落后,难以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新时期,四个现代化与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相联结,“小康社会”成为四个现代化的生动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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