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632年,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逝世,艾卜·伯克尔成为穆罕默德的继承人,一个新的时代来临。从此,伊斯兰力量牢牢控制了阿拉伯半岛,并走出半岛,席卷了西亚、中亚、北非、南亚和欧洲的伊比利亚半岛,建立了东起中国境外、西迄大西洋岸边、横跨三大洲的阿拉伯—伊斯兰帝国,创造了辉煌的伊斯兰文化。
阿拉伯人走出半岛征服了广大新地域后,便发现他们必须面对许多新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情况与问题,从而不断地制定新政策和创立新制度。
阿拉伯人在被征服地区大力推行、传播伊斯兰思想与法律的同时,也被当地的社会文化所征服,伊斯兰的社会风尚发生了重大转变。
阿拉伯人怀着博大的心胸走向世界,他们如饥似渴地学习一切优秀的文化,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翻译运动”,传承、保存、融合了古代希腊、罗马的文化遗产,为伊斯兰文化输入了新鲜血液。
遗憾的是,随着阿拉伯帝国封建专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形态的成熟与稳定,随着“伊智提哈德”大门的关闭,伊斯兰社会逐渐走向内守、封闭与衰落,伊斯兰教法逐渐显现出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特点。阿拉伯帝国后期伊斯兰社会文化没有大的进步。
中世纪伊斯兰经济思想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世纪穆斯林学者从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基本原则、立场出发所阐述的经济思想;二是中世纪伊斯兰国家统治者从伊斯兰基本原则、立场出发,面对更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情况、问题所采取的经济政策与创立的经济制度体现出的经济思想;三是中世纪新兴的伊斯兰教派、伊斯兰社会运动的主张所体现出的经济思想与经济价值观念;四是中世纪伊斯兰社会形成的社会经济思潮与社会经济价值取向。
“中世纪”的时间概念为公元7世纪中叶到公元18世纪初叶,从四大哈里发时代到瓦哈比运动兴起前。中世纪阿拉伯帝国经济政策、制度的创新和穆斯林经济思想的丰富,发展了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世纪后期兴盛的苏非主义思潮与教派体现出了一种同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不尽相同的经济价值观。中世纪后期穆斯林的经济思想基本上是在阐述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上下功夫。
第一节 从优素福到赫勒敦:初步的发展
中世纪伊斯兰经济思想的基本原则源于《古兰经》和“逊奈”。
伊斯兰教创立初期到近代以前,许多伊斯兰学者对这些原则加以解释与进一步探讨,所涉及的经济问题有:价值、分工、价格体系与“公平的价格”概念、需求与供给的控制、消费与生产、人口的增长、政府经费和税收、国家的角色、商业盛衰的周期性、垄断、价格控制、家庭收入与花费等,为伊斯兰经济思想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穆斯林学者如:艾布·优素福、突斯、伊本·泰米亚、伊本·赫勒敦等,是主要代表人物。
一、艾布·优素福的《赋税论》
艾布·优素福(Abu Yusuf,731~798),麦地那人后裔,生于库法,伊斯兰教教法学家,与舍伊巴尼同为哈乃斐学派的奠基人,他自幼家贫,在其师艾布·哈尼法(699~767)周济下学习教法,后被尊为伊斯兰教四大教法学派之一哈乃斐教法学派的祖师。哈尼法“原是一个职业商人,后来成为伊斯兰教第一位而且影响最大的法学家”。优素福又从库法法官伊本·艾比·莱伊拉(Ibn Abi Layla,?~765)等学习圣训和司法惯例,赴麦地那听马立克讲学。约在782年后出任阿拔斯王朝首都巴格达的教法官,为哈里发提供司法、财政及法官任命等方面咨询。约798年被授予总法官(qadi al—qudah)荣誉头衔。他曾为哈里发“麦海迪和他的两个儿子哈迪和哈伦服务”,具有很高的地位与威信。在伊斯兰教社会,主持正义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宗教义务,阿拔斯王朝将此重任委托给一个宗教学者,他就成为法官(qadi)。主持全国法律、宗教事务的法官为总法官(qadial-qudah)。按照伊斯兰教法律的规定,法官必须是成年、精神健全的男性自由公民、信仰伊斯兰教、品德端正、耳聪目明、精通教义和教律。可见艾布·优素福的政治、宗教地位之高。优素福曾向舍伊巴尼传授教法学,在教法理论上强调教法学家的合理意见和独立判断,但较为重视圣训和司法惯例。继承艾布·哈尼法的观点,但不盲从,对于其他学派的合理见解也予以肯定。应哈里发哈伦·拉希德要求而着有《赋税论》,论述公共财政、税收、刑法等问题。还着有《驳奥扎仪》(Kitabal-Raddala Siyar al—Awzai)系对叙利亚学派战争法观点的理性批驳和有关教法理论的系统阐述、《古代遗训》(Kitabal-Athar)即库法司法惯例的汇编、《艾布·哈尼法与伊本,艾比·莱伊拉的歧异》(Ikhtilaf Abi HanifaWaibn Abi Layla)、《论教法允许的虚构》(Kitab al—Hiyal)等。
阿拔斯王朝的哈里发哈伦·拉希德(又译拉西德、赖世德)在位期间,大力进行经济的全面改革:健全税法,整顿税吏。为保证国库之收入,命大法官艾布·优素福编制税收法规《赋税论》一书。艾布·优素福对当时的土地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研究,查清了哪些土地是用武力征收的,哪些土地是以和平方式占有的。同时研究了胜利品的分配,“死地”(荒地,al-mawat)的处理,海洋出产和土地灌溉问题,特别研究了有关“新穆斯林”(马瓦里)的种种问题,最终写出了《赋税论》,系统论述了统治者(伊玛目)的职权、臣民义务和国家税收制度。认为税收和消费系“安拉的权利”,不得滥用,伊玛目(即哈里发)作为“安拉的代理人”,必须按教法行事。
《赋税论》确定了国家的岁收来源与范围,以及税收比例与税收办法,进一步废除了传统的“面积制”,实行“分成制”,规定土地税不再按土地面积征收,而按年成好坏征收。它详细规定了11种税收:(1)伊斯兰宗教税“天课”(则卡提)和“布施”(撒德嘎),(2)人头税(吉兹叶),(3)土地税(海拉吉),(4)海洋出产税,(5)船舶什一税,(6)矿产什一税,(7)海关税,(8)铸造业税,(9)工业税,(10)所得税,(11)其他。“该书对国家角色、公共工作和农业发展的强调甚至在今天也具有正确性”。
《赋税论》一书,发展了伊斯兰的财政、赋税思想,对阿拔斯王朝的财政收入作出了巨大贡献。阿拔斯的财政收入,特别是土地税收入之所以有迅速增加、国家空前富裕,艾布·优素福的功劳不可埋没;同时,艾布·哈尼法教律之所以能长久流传,也同艾布·优素福的努力分不开。
二、突斯的分工合作论
突斯(Nasir al-Din al—Tusi,1201~1274),伊斯兰教什叶派学者。生于突斯(Tus,今伊朗境内)。年轻时因蒙古人人侵而背井离乡,先后在波斯东部的库锡斯坦(Quhistan)和阿拉穆特(Alamut)与伊斯玛仪派信徒共同生活达30年之久。在此时期,依据伊斯玛仪派教义着有多部重要着作,被该派推崇为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1256年,旭烈兀毁阿拉穆特要塞后,他遂投靠蒙古人,以星占学家身份保护了阿拉穆特和巴格达图书馆中很多文献。1258年巴格达陷落后,建马拉格天文台。着述有《高贵者的品行》、《纳赛里伦理书》等,广泛涉猎天文学、数学、伦理学、医学、地理学和历史;将哲学概念引进什叶派教义。曾主持制订《伊儿汗历》。卒于凯西缅思(Kazimayn)。着名学者阿拉马·希里(Allama al-hilli)是其门生。
突斯所着的《纳赛里伦理书》(波斯文Akhlaqi—Nasiri)属伦理学着作,涉及经济问题。作者是应戈赫斯坦(Gohestan)伊斯玛仪派首领纳赛尔丁·阿布德·拉希姆(Nasir al-DinAbd al-Rahim)的请求,写成于1235年~1236年,共3章。第1章论述理智、勇敢、廉洁和正义等高尚品德,认为理智包括洞察力、反应敏捷、坦诚、好学、善思、强记和联想等要素;第2章和第3章分别探讨治家理国的方法和为人处世之道。从中可看出作者深受米斯凯维、伊本·西那和法拉比等人伦理思想的影响。
突斯对经济学的定义明显地突出了交换、分工、合作和福利的重要性。因此,突斯在他着名的波斯语着作《纳赛里伦理书》中写到:“如果每个人必须分别从事生产他自己的食物、衣服、居室和工具……他不可能生存下来,因为在长期的需要(得到上述东西)的过程中他逐渐处于没有食物(的状态中)……无论如何,自从人们互相合作以及每个人都从事一种特定的职业,并生产比满足他自己的花费更多(东西)以来,自从公正的法律满足人们剩余产品同其他人的产品交换的事务以来,经济的资产和商品便成为对大家都有效用的了……因此,安拉用他的智慧使人们的活动和爱好多样化,以使他们可以采取不同的职业(以互相帮助)……这种分工带来生存方式的国际化结构和人类的经济体制(的形成)。自从人类的生存没有多边的合作便无法继续、没有社会的联系便不能够存在以来,人类的本性便依靠着社会。”他对社会经济合作的必然性、必要性的阐述不仅具理性分析的特点,而且非常深刻与十分正确,也符合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所强调的社会合作精神。
三、伊本·泰米亚的市场管理论
伊本·泰米亚(Ahmad Ibn—Taimiya,1262~1328),伊斯兰教教法学家,罕百里学派后期代表人物,原籍美索不达米亚的哈兰(Har-ran),出生于罕百里学派宗教学者世家。后因蒙古军入侵,随家迁居大马士革避难。青少年时代从父学习经注学、圣训学、教法学等学科,20岁完成学业。1286年父亲去世,乃承袭其职,并任教于叔父创办的伊本·罕百里教法学校(大马士革),任该学派教长。一生执着弘扬正统教义,大声疾呼反对革新、“标新立异”、圣徒崇拜、誓愿和朝拜圣徒的坟地。他是伊本·罕百勒的追随者,他的主张后来被纳季德的瓦哈比派采用。1299年旅游开罗,因回答关于安拉属性问题触犯了沙斐仪学派法学家的尊严,在舆论的压力下被解除教长职务。1305年,因批驳叙利亚伊斯玛仪派(努赛里支派)种种“离经叛道”行为,于开罗教法法庭受审,被马木留克苏丹处以一年半徒刑。获释后又因蔑视苏丹的司法权威,被囚禁于开罗(1.5年)和亚历山大(8个月)。出狱后一度恢复教长职务,后因抗拒苏丹之命,又被关押于巴格达5年之久。恢复自由后,于1310年又因发表攻击苏非圣徒崇拜、圣墓崇拜等习俗的言词再度被监禁,于狱中逝世。宗教上力主以《古兰经》和“圣训”为立法、行教的根本依据,热衷于正本清源、复归传统,消除腐败、净化信仰,以恢复早期伊斯兰教的朴素性。其思想传统,尤其是不畏强暴、主张教法学家有“独立判断”的自由主张对后世影响至深。近代以后被尊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始祖。一生着述颇丰,据说多达500多种,流传至今的有60余部,主要有《伊本·泰米亚法律见解汇集》(Majmualfatawa shaydh—Islam Ahm ad Ibm Taymiy—ya)、《国家政权与教法》等。后者系统论述了教权与王权的关系,对逊尼派传统的哈里发制度和学说作了全面修正,对研究中世纪的政教关系有重要参考价值。
伊本·泰米亚是论述经济问题最早的伊斯兰学者之一。他最重要的经济着作《伊斯兰的公共职责——经济管理的制度》论述了管理经济问题,探讨了公共生活应该如何被管理以达到高水准的道德状况和通过社会保障机制来保证优良的工作质量,关注欺诈、敲诈、剥削等不公平、不道德的社会经济问题,认为应将公平、公正的规则、管理应用于市场经济中,但又认识到市场经济的结果可能会是不公平的。他为经营和经济生活提供的是源于《古兰经》教义的伦理准则,特别强调了准确的称量、诚实的交易,提出禁止窖藏,他证明这种窖藏是与人为制造商品缺乏和哄抬物价的行为一致的。
另外,伊本·泰米亚的“等值价格”(price of the equivalent)概念、对市场的缺陷和价格控制的分析、对国家应担当确保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角色强调,以及他的所有权概念提供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伊斯兰经济政策的理论。
四、伊本·赫勒敦的社会经济观
伊本·赫勒敦为突尼斯着名伊斯兰学者,被公认为“社会科学之父”,曾给“经济学”下过定义,比突斯的经济学概念范围更宽。他对经济学与人类福利之间的密切联系比许多后世代经济学家的认识更为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