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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2)

在伊斯兰教的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观念中,土地所有权与占有权问题十分重要。尤其是伴随着哈里发时代和阿拉伯帝国时期的开始、肥沃的农业耕区大片大片的获得,伊斯兰教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以及分配权的观念充实了新的内容。伊斯兰教原则上认为,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穆罕默德及哈里发才有权支配。穆罕默德以后,人间有了独一的、一切土地的最高、终极的支配者和占有者——哈里发。在中世纪哈里发时代,土地的实际占有者分三种情况:一为国家占有,这部分土地在哈里发的直接占有和支配之下;二为私人占有,私人占有的土地称“穆尔克”;三为清真寺院的土地,称为“瓦克夫”。土地实际占有权享有的三种不同情况体现了伊斯兰教关于土地所有权、占有权及分配权观念内涵具有层次性的特征。这样,哈里发作为人世间土地所有者的权力便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原则性和终极性的特点。

伊斯兰教法中有关清真寺占有的财产制度,即“瓦克夫”制度中所体现出的财产权观念较为特殊。“瓦克夫”制度是指一件财产的占有者以奉献给“安拉”的名义,永久性地冻结了财产占有权,并把用益权献给伊斯兰教法确认的宗教慈善目的。这种用于法定宗教慈善目的的财产制度将财产的占有权与使用权永久性地分离,这种财产制度并不等同于一般封建所有制。从法律的观点看,实际的所有权表现为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占有、使用、处分虽为所有权的基本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人总是通过这三项权能的暂时分离和回复(如土地的租赁)来不断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和发挥物的效益。这是一般规律。然而,瓦克夫制度却使这三项权能的暂时分离和回复遇到了巨大障碍,作为公益瓦克夫捐赠的财产,并未明确要求移交占有权,与此同时,习惯上承认事实上的占有权。例如长期耕种清真寺的土地,在法律上可被确认为事实上的占有。另外,使用权虽为捐赠者按照伊斯兰教法的有关规定所约定,但事实上仅限于宗教慈善目的。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原所有人没有处分权,无权收回、变卖、抵押、赠与或转让所赠瓦克夫财产。瓦克夫财产由于被停止了所有权、限定了使用权、禁止了处分权,从而严重影响了物的效益充分发挥。

(二)财产的分配权观念

伊斯兰教认为,财产的终极分配权属于真主。万物皆源于真主,皆为真主所有,分配的最终权利掌握在真主手中。这种观念主要体现在财产分配“前定”说。伊斯兰教认为,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皆由安拉预先安排(前定),穆斯林对此必须深信不疑。《古兰经》说,安拉“预定万物,而加以引导”(87:3),“真主创造你们和你们的行为”(37:96)。这就是说,人们获得财富或失去财富,得福、得灾皆由真主安排好了。“穆圣说:‘事事物物,都受前定法则的支配’。”所以,人世间的财富分配,归根到底为真主所安排。但伊斯兰教并不主张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无所作为。伊斯兰教把前定说同现实生活中鼓励人勤奋努力的主张有机地统一起来,认为人必须努力工作,积极争取人世的幸福,但其结果则由前定安排。这样,伊斯兰教既主张财产分配的前定说,又肯定了人为分配的观念。与此同时,伊斯兰教还认为人世间财富的分配权为真主所授,比如土地的分配权原则上是由穆圣和他的继承人哈里发掌握,这种权利是由真主所授予的。

伊斯兰教认为真主所创造的财富是为人类的生存、生活服务的。社会全体成员都有分享供人们支配的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实际上是主张人人皆有享有财产的权利。但在现实的私有制社会中,人们对财产享有的多寡不同,故有贫、富之分,而且由于伊斯兰教具有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利的主张,实际上无形中肯定了贫富差异的合理性。所以,伊斯兰教一方面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肯定了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现象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坚决主张人人(包括贫者甚至乞丐)都应有享有真主所赐予财产的权利,“我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但在私有制社会中,贫富分化严重,怎样来保障贫者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呢?伊斯兰教进一步提出了富裕者的财产中有贫者的权利,穷人可以分享富人的财产。“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这体现了伊斯兰教具有相对均平的思想。所谓相对均平,是因为伊斯兰教并没有主张实行彻底的物质资料公有制和在此基础上的绝对平均分配,而是主张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异实行适当的调整,缩小他们的距离。更重要的是,伊斯兰教主张保证人人得享真主所赐财富的权利,但不是绝对均平的分享。由此思想出发,伊斯兰教反对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悬殊,认为必须对现实的财富分配进行不断的再分配,来实现人人得享真主的财产、实现社会财富相对均平的社会理想。伊斯兰教法对社会财产的再分配有这样几方面的规定:(1)缴纳天课。按照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须每年将资财作一清算,除去正常开支所需外,其盈余资财,包括动产,均按不同课率完纳。天课一般每年缴纳一次。用于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天课是穆斯林必须履行的“天命”,被列为“五功”之一,使这种早期自由施舍的善行成为一种宗教课税和宗教义务,成为一种经济制度。(2)分散遗产。伊斯兰教认为,一个人死后,他对世间财产的占有权即中止,必须按教法将其财产进行分配。伊斯兰教法规定:一个人在遗嘱中只能处理其遗产的1/3,其余2/3必须在亡人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等人中分配,甚至连在场的亲戚、孤儿、贫民都可获得一部分遗产。按伊斯兰教的教法教规,个人就很难积累起大量财产,成为巨富;即便一个人生前聚集了很多财产,等他死后,这些财产也就分散了。(3)提倡施舍。施舍也是一种财产再分配的手段。教法规定,一个人在健康时可以自由支配他占有的全部财产,他的施舍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施舍是非强制性的,教义、教法只能作为美德加以倡导。上述这些对财富进行再分配的规定,实质上是为解决财富原分配不均、贫富悬殊太大,调节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实现人人得享真主所赐财富的权利。为保障这种再分配的实现,伊斯兰教主张对接受、服从的人进行奖励,对不服从和不接受的人进行严厉惩罚。

伊斯兰教一方面具有财产的相对均平观念,另一方面又主张财产分配差异的合理性。“我将他们在今世生活中的生计分配给他们,我使他们彼此相差若干级,以便他们层层节制”(43:32)。伊斯兰教认为不同阶级的人享有财产权力的多寡不同,比如伊斯兰教肯定奴隶和自由人之间分配的不平等,“在给养上,真主使你们中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给养优厚者绝不愿把自己的给养让给自己的奴仆,从而他们在给养上与自己平等”(16:71)。“难道你们准许你们的奴婢与你们共同享受我赏赐你们的给养,而你们与他们完全平等,你们畏惧他们犹如你们互相畏惧一样吗”(30:28)?再如,伊斯兰教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能力和天资的差别,因此也允许在财富的收入上存在差别。强调“真主使你们中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当然,这种差别不应太大。另外,在遗产分配中,男人和女人享有遗产的权利不相同。伊斯兰教还认为,应据人们对真主的事业贡献的大小、人们勤奋工作的程度等因素来实现不同程度、多寡不一的财富的分配。比如“逆产”、战利品的分配便是以对“主道”贡献的大小为标准,再如“迁士”和“辅士”享有财产的权利不一样。伊斯兰教有关财产分配差异的合理性的主张同其维护私人财产占有权的主张相一致。既然维护私有财产权,就必然承认私有财产权制所带来的贫富差异的合理性。

在伊斯兰教有关财产权利的分配、再分配观念中带有明显的重视血缘家族和乡邻地域传统思想影响的烙印。比如伊斯兰教在财产占有权转让、遗产权利分配上都体现了以血缘家族和乡邻地域为核心、由近及远的分配方法。再如:天课和施舍给予有困难的.亲友、邻居的原则也是先亲后疏、先近后远。

(三)财产的债权、继承权和经营管理权

同伊斯兰教维护财产的私人占有权观念相关,在财产债务问题上,伊斯兰教具有维护债权的思想。(1)伊斯兰教主张用契约的方式使债务活动规范化、法律化,以约束债务人按约借债和还债,保护债权人的财产占有权利。“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所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都要写在借券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在真主看来,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证的,最可祛疑的”(2:282)。伊斯兰教不仅强调借债契约的必要性,而且对借债契约的具体签订都有如此详尽的规定。(2)通过来世学说,督促债务人履行契约,归还债务。不归还债务者真主将在来世对其给予严厉的惩罚。《圣训经》讲:“假设一个人为主道三次殉命而身负有债,他便不能进乐园,必须还了债才行。”由此可见伊斯兰教对于债权的维护是何等重视。(3)伊斯兰教还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债权人的财产占有权利。伊斯兰教对于债权契约、债务履行、债权的维护等都有较详明的法律规定。

伊斯兰教一方面坚决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主张债务人必须还债,另一方面提倡债权人在债务人确实无力还债时,可酌情减免。《圣训经》说:“穆圣说:‘谁照顾困难的债户或免其偿付,到了无阴影可乘的后世,真主必让谁处于真主宝座的荫蔽之下’。”另外,伊斯兰教还认为富人有分担困难的债务人负担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把债务转到富人身上,债权人应该接受”。这些观点同伊斯兰教为缓和社会上贫富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避免使矛盾激化而提出的济贫思想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伊斯兰教放弃对债权人财产所有权的维护。

伊斯兰教十分重视财产继承权问题。穆罕默德说:“正学有三种,明确的天经,耐久的圣训,端正的继承学。除此而外者,都是副科。”伊斯兰教有关财产继承权的认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财产继承权以财产占有者的血缘关系为核心,从直系血亲到旁系血亲再到非亲属的继承,由近及远,来决定人们对其财产的继承权(包括所继承财产的多寡、优劣)。(2)主张给予妇女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利。“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4:7)。虽然按法定的比例分配给女子的较男子为少,“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份子”。但在妇女地位极为低下的当时,这种规定妇女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利的主张,无疑是一种进步。(3)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不能互相继承,穆罕默德说:“隔教无继承。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不能互相继承,穆斯林不得继承异教徒,异教徒不能继承穆斯林。”在继承权观念中烙下了浓厚的排斥异教的烙印,《圣训经》说:有两个弟兄,一为犹太教徒,一为伊斯兰教徒,二人对父亲遗产争执不下,告给法官耶俄尔之子耶哈亚,他判断只有信伊斯兰教能继承。他说:“根据穆俄兹的传述,穆圣曾说:伊斯兰教只胜不弱,伊斯兰教人只增多不减少。’”(4)特别强调维护孤儿的财产继承权利。“你们应当把孤儿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以(你们的)恶劣的(财产),换取(他们的)佳美的(财产);也不要把他们的财产并入你们的财产,而加以吞蚀。这确是大罪”(4:2)。“你们当试验孤儿,直到他们达到适婚年龄;当你们看见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应当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在他们还没有长大的时候,赶快浪费地消耗他们的财产。富裕的监护人,应当廉洁自持;贫穷的监护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费。你们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的时候,应当请人作见证”(4:6)。伊斯兰教如此重视保护孤儿的遗产继承权利。同伊斯兰教宗教道德理论是相一致的,大概同穆罕默德本人的经历也有一定的关联。在法定的财产继承权利的规定圣面前,人人平等。《圣训经》讲:“穆圣说:对儿女公平看待,平均分配。”又说“你们应根据真主的经典,给合法继承人,作恰如其分的分配”。(5)在享有继承权之前,必须首先偿清“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4:11~12)。(6)鼓励将遗产中的一部分周济贫穷,“析产的时候,如有亲戚、孤儿、贫民在场,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他们”(4:8)。这符合伊斯兰教济贫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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