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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3)

《南京条约》签订后,一方面由于中国长期闭关自守,与西方世界少有交往,“睁眼看世界”的有识之士寥若晨星,因而并没有多少人真正意识到列强入侵以及不平等条约的严重危害;另一方面,堂堂大清帝国败于“蕞尔岛国”,并被迫签订前所未有的不平等条约,实在是一大耻辱,因此清王朝并未在国内对《南京条约》予以公布颁行,条约文本也一直存放在两广总督衙门,当时连清朝办理“夷务”的官员都“未见其文”,社会各界对条约的具体内容更是缺乏了解。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英国驻华公使卜鲁斯曾在照会中指责清朝“各省官员一般地忽视条约”,特别是“各省督抚于外国交涉事件,并无尽心守约之理”(参见李育民:《中国废约史》,中华书局,2005年,第53页)。这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表明当时的清朝官员对于不平等条约也并未真正予以重视。所以,废约要求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前尚不多见。

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咸丰皇帝也只是下诏将《北京条约》的主要条款内容通告各省办理,仍未公布颁行条约全文。后来在列强的逼迫之下,咸丰皇帝才又颁发上谕,准允将《天津条约》、《北京条约》印刷成册,颁发各省。这样,不平等条约的具体内容才逐渐为更多的人士所知晓,其危害也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产生,从60年代兴起的洋务思潮中逐渐分离出早期维新思潮及其思想家,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冯桂芬、王韬、马建忠、薛福成、郑观应、陈炽、何启、胡礼垣等人。他们对西方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有一定了解,要求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反对外国侵略;主张实行“商战”,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呼吁改变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实行君主立宪。不仅如此,早期维新派思想家对不平等条约的危害也有所认识,较早地发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呼声。

早期维新派思想家首先是揭露和阐明了不平等条约的诸多危害,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对于领事裁判权,早期维新派思想家几乎都进行了揭露与谴责。郑观应即曾指出:“外人在我国旅居,不隶我国治下,只受彼国公使领事所辖,一如在本国然。”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38页。其结果必然是对洋人给予特殊的保护,并造成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严重破坏。凡遇“交涉之事,华官以华法治华人,命案必抵,且偿以银;西官以西法治西人,仅议罚缓,从无论抵。华官稍持公论,争执条约,西官即回护纵遣,并薄罚而无可加焉,此尤事之大不平者也”。同上书,第185页。薛福成也曾阐明:“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14页。

对于不平等条约中片面协定关税制之规定,早期维新派思想家几乎也无不进行了抨击。例如陈炽明确指出,关税自主权系一国应有之权利,别国不得进行干涉:“税则者,国家自主之权也,非他国所得把持而搀越者也。”“天下万国,亦从未有以税则一事列入约章者。”赵树贵、曾莉雅编:《陈炽集》,中华书局,1997年,第81、251页。郑观应也曾说明:“税饷则例,本由各国自定,客虽强悍,不得侵主权而擅断之。”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88页。列强依靠武力强占中国关税主权,完全是“以势力横相侵夺”的侵略行为。

其次,早期维新派思想家还提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所定特权条款的具体要求。其中,取消领事裁判权是首当其冲的要求。王韬等人强调,“此我国官民在所必争”;郑观应主张,“改用外国刑律,俾外国人亦归我管辖,一视同仁,无分畛域”。同上书,第502页。此外,修改协定税则也是早期维新派思想家的一致要求。马建忠特别强调必须将不平等条约规定的税则“痛加改订”,他主张每当修约之期,即应向各国提出增加税率,以各种方式“迫之使不得不从”。郑大华点校:《冯桂芬、马建忠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13页。郑观应也曾提出“裁撤厘金,加增关税”的主张。对于内河航行权,早期维新派思想家也要求利用条约期满或是修约之期,予以收回。“凡西人长江轮船,一概给价收回”,以使“长江商船之利,悉归中国”。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97页。对于海关行政权,早期维新派思想家主张先采取某种变通办法,削弱外籍税务司的权力。例如陈炽提出:“总税务司之任,添派一清正之大臣,显予褒封,阴收其柄。”赵树贵、曾莉雅编:《陈炽集》,中华书局,1997年,第97页。各地海关税务司也以同样的方式,暗中达到这一目的。

由上可知,早期维新派思想家的修约与废约主张,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一是注重经济方面的条约特权;二是注重策略和轻重缓急,三是体现出一定的理性精神。早期维新派思想家的这些要求和主张,给后人留下了有益的启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也反映出他们对西方列强抱有某些幻想,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软弱性。李育民:《中国废约史》,中华书局,2005年,第99—101页。

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又以中国战败并签订更加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而告结束。梁启超曾说明:“唤起吾国四千余年之大梦,实自甲午一役始也。”梁启超:《戊戌政变记》,《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一,中华书局,1936年,1989年影印本,第113页。甲午战争的惨痛失败以及战后所面临的严重民族危机,促使近代中国的爱国救亡运动空前高涨,戊戌变法随之登上了历史舞台。戊戌时期的维新派继承了早期维新派的爱国思想,并且在早期维新思想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其中包括对不平等条约性质与危害的理解,以及如何解除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束缚,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认识与主张。

由于当时的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狂潮愈演愈烈,受到各界爱国志士的高度关注与重视。因此,戊戌维新派在揭露不平等条约的危害时,大都阐明不平等条约即亡国之约,是导致瓜分狂潮与民族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康有为即曾详细阐明《马关条约》所带来的这一危害:日本“一纸书来,取南满、东蒙、山东、福建万里之地,及国命之铁,甚至蹶而踏之,蹙而缚之,以财政军政顾问相要,以全国之要地警察,国命所托之兵工厂相索,是以我为保护国也”,所谓的“保护国”,实乃“亡国之别名也”。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第137页。

甲午战后,朝野上下都开始意识到中国之所以战败,原因之一乃是民族工商业不发达所造成的积贫积弱,中国欲致强救亡,就必须大力发展工商业。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戊戌维新派充分阐明中国民族工商业之所以无由发达,是因为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华攫取了大量经济特权,要想使中国工商业获得发展,就必须废除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谭嗣同曾经说明:“和约中通商各条,将兵权利权商务税务一网打尽,随地可造机器,可制土货,又将火轮舟车开矿制造等利一网打尽,将来占尽小民生计,并小民之一衣一食皆当仰之以给,自古取人之国,无此酷毒者!”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第155页。面临如此境况,中国民族工商业自然无由发展。唐才常也针对《马关条约》之危害,指明“况今日本已有遍地设机器之条款,而西人动以利益均沾为词,则将来遍中国皆外洋机器,不十年间,无可措手矣”。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唐才常集》,中华书局,1980年,第53页。

除此之外,对于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制度、内河航行权、传教特权以及《马关条约》规定的巨额赔款等,戊戌维新派也都曾以振聋发聩的警醒文字,充分揭露其给中国各方面所带来的严重危害,产生了比较广泛的社会影响。

戊戌维新派主张采取包括对内变法与对外交涉等多种方式,达到废除和修订不平等条约的目的。内部的变法,是在各方面进行一系列自我改革,增强国力,抵御外辱。除政治方面的变革之外,也有向西方国家学习,“改订刑律,使中西合一,简而易晓,因以扫除繁冗之簿书”,由此废除领事裁判权。另还包括改革税收制度,主张“出口免税,入口重税,涓滴皆操之自我,而不授于外洋,以杜漏卮之有渐”,并且“夺回税务司包办海关之权”。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第213页。

戊戌维新派对近代西方学说有更多的了解与认识,也知悉列强之间为争夺在华利益存在着矛盾与冲突,故而又主张对外或通过外交斡旋方式,或采取以夷制夷策略,或利用国际法达到修订条约的目的。有的提出:“每逢换约之年,渐改订约章中之大有损者,援万国公法止许海口及边地通商,不得阑入腹地。……但使一国能改订约章,余俱可议改矣。如此始可言强,始可谓之曰国。”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第162页。有的主张“联英日以抗俄”,遏制沙俄对中国的勒索,并取消其在华条约特权;也有提出联英俄以制日者,希望能够“浼二国居间胁日本,废去遍地通商之约”。同上书,第211页。

戊戌维新派对不平等条约危害的认识以及废约或修约之主张,显然较诸早期维新派思想家更进了一步,尤其是在宣传中将不平等条约的危害与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当时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不过,戊戌维新派仍与早期维新派思想家一样,对西方列强抱有某种幻想,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辛亥革命时期,革命党人在宣传反清革命的过程中,也曾涉及对帝国主义侵略与不平等条约危害的揭露,而且同样主张废除或限制不平等条约赋予列强的种种特权。革命党人强调不平等条约是对中国的无形瓜分,而且“无形之瓜分,更惨于有形之瓜分,而外人遂亡我四万万同胞于此保全领土、开放门户政策之下”。《论中国之前途与国民应尽之责任》,《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三联书店,1960年,第461页。另外,与前述维新派有所不同的是,革命党人出于反清革命宣传之需要,还特别阐明西方列强之所以能够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诸多特权,与清王朝大肆出卖国家主权以维持其统治地位也紧密相联。因为除了公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外,“至若深宫之默许,政府之密约,疆吏之暗失,使臣之阴从,怪怪奇奇不可思议之约章,虽非草野寡陋不晓朝事者所可根究”。《中国灭亡论》,《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三联书店,1960年,第80页。这样的论述和揭露,显然已开始涉及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产生的根源之一,故而更加深刻也更加全面。

革命党人的废约与修约主张,在某些方面与维新派有相似之处。例如革命党人也根据国际法原则,要求“凡独立国皆完全享受其独立平等之权利,同时即有尊重他国独立平等之义务”。对于旧有之条约,按照国际法惯例在“期限将满之前,一方可以通告其事,而申明满后之旧约无效,苟旧约已至其所通告之期,而新约犹未成立,则两方皆为无条约之国,不得再以旧约之条文使之复活”。因此,有的革命党人主张利用这一国际法惯例逐步废除不平等条约,即使不能完全废除,“而以新条项提出与之协议,则虽不能全部改正,然必有若干条可为协议问题,苟辅以公正明敏之手段者,吾知其未始不得获胜利也。”陈旭麓编:《宋教仁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第183—184页。

不过,更多的革命党人认为要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国家主权,必须首先推翻腐败无能的清王朝,这是革命党人与维新派的最大不同之所在。孙中山曾经明确指出:清朝满族统治者“更无望矣,非彼之不欲自全也,以其势有所必不能也。凡国之所以能存者,必朝野一心,上下一德,方可图治。而满人则曰:‘变法维新,汉人之利,满人之害。’又曰:‘宁赠之强邻,不愿失之家贼。’是犹曰支那土地宁奉之他人,不甘返于汉族也。满人忌汉人之深如此矣,又何能期之同心协力,以共济此时艰哉!”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第221页。戴季陶在1910年8月发表的《扬子江航权问题》一文中,也说明“今日之政府,于已有之土地,已有之人民,已有之利权,尚漠然不以为意,且并从而放弃之,剥削之,断送之,乃欲其能于已失之利权,将来之事业,有所恢复经营,不亦愚乎”。为此,戴季陶大声疾呼:“为今之计,政府既不足尽恃,则除自谋以实力与外人竞争外,无他法也。”唐文权、桑兵编:《戴季陶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35—36、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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