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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传媒产业法律规制概述(1)

第一节 传媒产业法律规制的意义

一、法律视角下的传媒产业

(一)作为法律主体的媒体

传媒产业是否应受法律调整首先需要看媒体是否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所谓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权利义务的载体。而媒体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不仅有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由于传媒强大的社会功能,法律更是对其行为予以了诸多的规制。就此而言,诸如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实际上已经具备了成为法律主体的条件,自然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

(二)作为法律关系的传媒业诸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传媒产业领域,传媒与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诸多关系均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例如,媒体因对其创作的内容产品享有的知识产权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媒体与报纸的购买者或电视节目付费用户之间产生的消费合同关系;媒体与广告主之间产生的广告资源使用关系;媒体转让内容产品时产生的版权贸易关系,以及媒体与管理者之间产生的管理关系等,均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而并非脱离法律之外的其他领域。

综上所述,媒体作为法律主体的一种,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行为中,总在与他人之间不断地发生法律关系,这需要法律的调整。就此而言,传媒产业并非游离于法律调整之外的行业,而是与其他产业一样,具有法律的属性。因此,在法律范围内对传媒产业予以分析探讨是可行的。

二、传媒产业法律规制的原因

规制意为以法律、规章、政策、制度来加以控制和制约。它强调政府或者公共部门从公共利益出发,来控制和规范社会经济主体的行为,纠正在市场不健全或市场失灵情况下发生的资源配置的非效率性和分配的不公正性,目的在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资源配置优化,实现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所谓传媒产业的法律规制,就是指加强传媒产业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为依据对传媒产业进行控制和约束。

之所以要对传媒产业予以严格的法律规制,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传媒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传媒肩负着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性目标任务,这使得政府对传媒业的规制成为必然。

其次,传媒作为一种特殊的传播形式,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传播影响力度大的特征,传媒的运用关系到政府的政策法令能否顺利传达,关系到政府与民意的沟通是否畅通无阻,这使之成为政府管制的特殊领域。

再次,虽然市场规则的调节对于传媒产业而言必不可少,但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面对更多传媒市场的技术和经营变化,单纯的市场调节已经无法保证传媒的经济功能和为公众利益服务功能平衡发挥作用。而政府规制则可以通过它的行政特权调节竞争者之间对传媒市场的分割以及利益关系,保证公平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传媒产业的政府规制就变得格外重要。

最后,虽然政府规制可以有多种方法,例如法律、政策、行政命令等,但在一个法治国家,依托法律建立对传媒产业的规制体系无疑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而且从世界各国的传媒管制体系来看,法律管制始终是处于第一位的管制依据和管制方式。正如巴顿·卡特等美国学者在《大众传播法概要》一书的导言中所描述的那样:“20世纪期间,在整个西方世界,尤其是美国,大众传播的发展可以说是科学和法律的共同产物。……虽然技术是大众传播必不可少的前提,但社会的法律却最终决定技术应如何发展以及应达到何种‘普遍性’。”可见相比较作为传媒发展之技术动力的科学来说,法律作为一项根本的制度更具有“决定”作用。

三、传媒产业法律规制的意义

(一)减少传媒的负外部性以实现传媒的社会效益

在经济学上,外部性是个人或企业行为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如果对社会的影响是不利的,就称为负外部性。如果这种影响是有利的,就称为正外部性。。由于新闻信息的影响面广,传播速度快,传媒产业毫无疑问会对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使得传媒产业具有极强的外部性。那些内容严肃、格调高尚、揭露邪恶,弘扬真善美的媒介对提高受众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以及社会的进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显然具有正外部性。然而,如果传媒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而传播涉及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或者传播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甚至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言论,则势必对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极坏的影响,对社会的负外部性极大。这种负外部性有悖于大众传媒的社会角色和功能,但由于其作用于市场之外,不能通过市场机制予以解决,因此,对传媒产业进行法律规制就成为必要,规制目的即减少传媒的负外部性,增强其正外部性。

(二)明确传媒市场规则以促进传媒产业的健康发展

与其他经济实体一样,传媒进入市场同样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而确立市场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给每个参与竞争的主体以公平竞争的机会,是传媒市场健康、稳步发展的要点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市场规则实际上就是由法律制定的规则。具体而言,法律对传媒产业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保护,维护了传媒的合法权益,为传媒的市场运作奠定了基础;法律对传媒产业的产权关系、市场关系、利益关系、经营规则进行规范,为传媒产业的发展创造健康、公正的环境,保证了传媒产业的健康发展;此外,法律对传媒产业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还为传媒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总之,以法治业实际上是传媒产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法律越健全就越有利于传媒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媒体行为以维护传媒消费者和广告主的合法权益

媒体服务的对象主要包括受众和广告主两类。他们通过一定的对价获得相应的产品,但由于在他们和媒体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其权利极易受到损害。对于受众而言,其希望通过媒体获得真实有用的信息,但信息是否真实,受众在看到新闻信息的当时则通常并不知情,这就不排除有些媒体因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而制造虚假新闻或传播虚假信息的可能性;对于广告主而言,其希望通过有影响力的媒体来提高自己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而媒体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报刊的发行量或广播电视节目的收(听)视率上。而由于发行量和收(听)视率涉及报纸的印刷量、经销数,零售数,以及电视节目收视数据、电视频道属性数据、电视节目播出数据等技术数据,广告主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得,往往需要依靠报社或广播电台、电视台才能够获得相关信息。这就不排除媒体为获得较高的广告利润而虚报发行量或收视率的可能。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规范媒体的行为,以保护传媒消费者和广告主的合法权益。

(四)创造法制环境加强传媒国内市场的防御能力和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在传媒产业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国际传媒产业的发展格局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传媒主体性质上实现了从传统的平面媒体向多层次、跨行业的综合性传媒集团的过渡;在传媒竞争上实现了从最初的平面媒体领域的竞争向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综合媒体领域竞争的过渡;在传媒手段上实现了从模拟时代向数字时代的过渡;在传媒经营区域上,实现了从本国经营到跨国经营的过渡,等等。这些新的发展变化无疑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保障。因此,为适应传媒技术与国际传播市场的发展变化,同时也为了维护本国的文化安全,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完善传媒产业法律法规,加强传媒国内市场的防御能力和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二节 国外传媒产业的法律规制概述

一、国外传媒产业的法律规制概况

由于大众传媒在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传媒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英、法、德、意等国家)在对传媒产业进行管理时不仅运用经济、行政、行业自律的手段,而且还非常重视法律的约束,以期从制度上保障传媒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可以说,在这些国家,传媒产业发展的每一步都是与法律的规制与保障分不开的。例如在英国,为了改变由英国广播公司独家经营电视的政策,1954年制定了《电视法》,成立独立电视公司以发展商业电视。为了改变由英国广播公司独家经营广播的政策,1972年制定了《无线广播法》准许开办商业广播。为了发展有线电视,1984年制定了《有线电视法》,设立有线电视局监督管理有线电视业。此外,英国政府还针对一些特殊事件进行立法,以实现对传媒业的控制。著名的事件如2002年英国议会为阻止默多克集团“蚕食”英国传媒业而专门修订了媒体并购法案等;而美国传媒领域的法律法规则更多,如1927年的《无线电法》、1934年的《联邦通讯法》、1967年的《公共广播法》、1984年的《有线通讯政策法》、1990年的《儿童电视法和反电视暴力法》、1992年的《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及竞争法》、1994年的《国际广播法》、1996年的《电信法》等。事实证明,西方国家的传媒法律制度已经呈现出良性发展的链性态势。即国内传媒产业的发展催生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又进一步保障了本国传媒产业的不断壮大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虽然各国对传媒产业的法律规制问题都相当重视,但在具体政策上,则呈现较大差别。例如,在传媒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英美国家,传媒产业的法律规制体系较为完善,媒体通常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对政府负责。媒体在法律的框架内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利,政府无权干涉其日常运营,媒体的独立发展空间较为宽松。而在比较重视传媒政治属性的国家,法律对传媒的规制则体现出政府对传媒较强的控制力。但上述差异主要是规制理念上的,如果从其法律规制的内容来看,则大同小异,主要体现在对传媒产业主体准入、内容产品以及市场经营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由此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传媒产业法律规制体系。

二、国外传媒产业的法律规制体系

从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有关传媒产业的法律规制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文化产业基本法律制度

随着文化产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来确立文化产业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例如,日本早在1996年就正式提出了《21世纪文化立国方案》,确立了“文化立国”战略,并制定了《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内容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振兴法》等一系列的法律;韩国继日本之后在1998年也提出“文化立国”的战略。并先后颁布了《创新企业培养特别法》、《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设立文化地区特别法》等法律。这些法律虽然并非专门为传媒产业所制定,但由于传媒产业属于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些法律同样适用于传媒产业。文化产业法的制定在宏观上为传媒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各传媒产业基本法律制度

除了通过文化产业基本法对传媒产业予以法律保障和规制之外,各国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传媒产业发展的具体法律规范。如俄罗斯的《大众传媒法》,美国的《公共传播法》、《联邦通讯法》等,英国的《广播电视法》,韩国的《影像振兴基本法》、《电影振兴法》、《演出法》、《广播法》等。这些法律对传媒的产业政策、主体准入、所有权管制等问题均予以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传媒的言论自由,规范各类传媒产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传媒市场的秩序等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传媒市场行为法律制度

在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方面,各国一方面通过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合同法等对传媒产业的出版发行、广告经营,以及节目销售等行为予以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如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法》,英国的《贸易活动限制法》、《公平交易法》,法国的《竞争法》,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德国的《卡尔特法》等)对传媒市场的竞争行为予以规范。这些法律为传媒产业的市场经营行为营造了一个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了传媒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传媒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传媒产业的产品之一即内容产品,而对内容产品的保护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事实上,各国的传媒产业之所以能够得到迅速的发展,与各国不断强化对传媒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分不开的。在这一点上,各国不仅逐步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如《商标法》、《版权法》等,而且还通过缔结国际公约(如《伯尔尼保护文学作品和艺术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对知识产权予以强有力的保护。这些法律保障了传媒产业对其内容产品应有的权利,激发了传媒产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了传媒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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