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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3)

2.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这是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②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③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尽管非法人组织也为一个组织体,但其不是如法人一样地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严密的组织机构、严格的议事规则,也不能独立地承担责任。

非法人组织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作以下分类:

①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根据非法人组织的成立目的,可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例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②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根据其成立是否以办理登记为要件,非法人组织可分为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不经登记原则上不能成立的非法人组织。依我国法律规定,社会团体及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非法人组织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团体证书》或《营业执照》后方能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不需办理登记手续也可成立的非法人组织。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不需办理登记手续。

3.自然人

自然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成为经济法的主体。例如,依法纳税与国家税务机关形成税务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种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十八周岁的,但已满十六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对于精神病人,则依其精神状况,个案审定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与经济职权,承担的经济义务与经济职责。它反映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

1.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哪些国家机关享有什么样的经济职权,是由国家授权或法律直接规定的。第二,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在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下属的国家机关、有关的各种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主体,都必须服从。第三,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随意转让、放弃或抛弃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行为。经济职权的内容,包括决策权、资源配置权、指挥权、调节权、监督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由于经济职权作为一种权力,具有不同于权利的必须行使性,因此,经济职权同时又是其享有者必须履行的经济职责。

2.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为或不为一定的经济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活动;二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自己的经济权利,有权要求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实现或不影响实现权利主体的意志及经济利益;三是因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使自己的经济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法律保护。有关机构可依法直接采取保护措施。

经济权利的种类主要有:经营管理权、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1)经营管理权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主要有: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动管理权、资金支配权、物资管理权、其他经营管理权等。不同类型的企业所享有的经营管理权的具体内容是不相同的。

(2)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国家规定所有制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从表面上看,所有权表现为人与物的关系,但从实质上看,所有权表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财产所有权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它具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

第一,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与其他物权相比在权能上是最充分、最完整的,因此,财产所有权称为“完全物权”。

第二、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它是一种不依赖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在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不需要义务人积极作为,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第三、财产所有权是对世权。表现为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单一主体,即财产所有权人。一项财产只能设定一个完整的所有权,但不排除两个以上的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共有财产关系。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分散的群体,即除财产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财产的义务。

第四、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表现为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支配权,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物。它不包括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第六、财产所有权具有法定限制性。财产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利不同,对它的限制只能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财产所有权人滥用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市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物所有权的一种法律现象。尽管所有权取得的具体方式很多,但根据其取得所有权是否与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有关,可将其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①原始取得。也称初始取得,是指不以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的所有权。通常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生产创造,即依法对其生产创造的财产取得所有权。

收取孳息,即依法对其原物所生孳息取得所有权。

强制没收,即国家依法收敌伪政府、官僚资本和反革命分子、犯罪分子的财产。

收取无主财产,即依法将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添附取得,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非因合意合为一体,不能分离的事件。它主要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况。添附事件发生后,因添附物不能分割,必须依法确定该添附物的归属。各国对此规定不一,但多数按主物吸收从物的原则处理。如该添附物归主物或价值大的物的所有人所有,其实际上即依法取得了原属对方的财产。但依据公平原则,其应当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时效取得,即依法因占有时效届满而取得财产所有权。但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此作出规定。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项特殊制度。善意取得是指原物被无处分权人转让给第三人,如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为非法,则可依法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应具备四个要件:一是其标的须为不必经登记即可自由流转之善意取得动产;二是受让人须因有效交易行为而有偿取得;三是受让人须已经实际占有了该财产;四是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必须为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对该财产无处分权。善意取得构成后,受让人可依法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的损失应由无权转让人依法赔偿。

②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定事件而取得所有权。它与原始取得的主要区别在于,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原所有权合法为前提,且须以原所有权人的意志为转移,故其所有权的取得通常应有合同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买卖、赠予、互易、继承和受遗赠等。

(3)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体现的是财产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过程,因而具有财产性质。

债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与所有权同属于财产权,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有权关系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物质资料的归属问题,属于静态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物质资料的转移问题,属于动态法律关系。一般来讲,所有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和结果,债权又是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所有权的一种方法。

债权与所有权相比较,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债权是对人权。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有对特定的债务人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债权是相对权。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权利必须通过债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即履行积极义务才能实现。

第三、债的客体可以是物和行为。在以物为客体的债中,法律允许一物之上成立多个债权,可见,债权本身不具有排他性。

第四、从法律关系的发生看,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法行为。财产所有权一般只能根据合法行为产生。

债权的发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债权发生的法律事实就是债权发生的根据。在我国,债权发生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因合同发生的债权。合同是债权发生的最为普遍的根据。

第二、因侵权损害发生的债权。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有义务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这样,在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以损害赔偿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它与因合同发生的债权相比,有如下特点:①是由侵害人的不法行为引起的,而合同债权只能由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引起。②它由侵害人的单方行为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无关,而合同债权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③它的内容主要是损害赔偿。侵害人的责任并不以财产责任为限,还有非财产责任,如赔礼道歉等。而合同债权的内容基本上只具有财产性质。④它是法定债权,其产生、构成要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合同债权一般为任意债权,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约定。

侵权行为依其成立条件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类。一般侵权行为又称直接侵权行为,是指满足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后果的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是:①行为具有违法性;②造成他人法定权利的损害;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④违法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管理的人或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行为、施工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行为、建筑物保管不善致人损害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一般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由与行为人或物有关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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