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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民事法律行为(1)

本章学习目标:

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内容。本章要求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与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的含义及其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类、解释、拘束力,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与种类,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含义与种类,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含义与种类,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未被追认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附条件民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行为的含义、效力。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即传统民法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所采用的一个法律术语,是指那些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条件,因而能够按照行为人预期的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我国法律的这一“创造”是否科学、合理,尚存疑义。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前已述及法律事实有行为与事件之分,法律行为依当事人对一定私法效果的追求,并通过意思表示得以表征,当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一项法律行为,其根本的目的即在于谋求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这就使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区分开来。当然,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仅在于谋求某种私法效果,而这种私法效果是否能够实现,则要取决于法律规定是否承认其效力而定,但这不影响当事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本身的性质。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意为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的和核心的要素。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和表示为要素构成,意思是指当事人在思想上欲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愿望和要求;而表示是将这种内在的想法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让他人知道、了解的活动,意思必须表达出来才能为他人所知,才具有法律意义。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

二、事实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在理解法律行为概念时,应注意与法律行为不同但仍可发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的该行为不具有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却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民事行为并不分合法非法,事实行为是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不区分合法非法。所以,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也可算作事实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需具有意思表示,但是,此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常见的准民事法律行为有:

1、意思通知,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意愿为内容的表示行为,如催告。催告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的请求,或者要求民事行为的当事人确定某种关系的请求。

2、事实通知,是指以当事人通知对方或者公众一定客观事实为内容的表示行为。如承诺迟到的通知、标的物瑕疵的告知、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通知等。

3、感情通知,是指当事人以一定感情为内容的表示行为。如受害人接受侵害人道歉,对侵害人表示感情上的宽恕。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因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的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无主物先占、抛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二是该行为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予代理权、授予处分权、立遗嘱和抛弃继承、委托代理的撤销,以及行使解除合同权、选择权等。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意义不同,但彼此相适应,其意思表示包括了相反方向的要约与承诺,如合同行为。

共同法律行为,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设立公司的章程行为、合伙合同。其特点是,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当事人并非对立而是并立平行。

对三者进行区分的意义在于,确定其成立的要件各不相同。

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其特点是,取得某项权利以偿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权利而无须给付任何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无偿的消费借贷等均为无偿法律行为。其特点是,一方当事人无须给付任何代价就可以取得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

有偿与无偿行为的区分只有在财产行为中才有意义,身份行为中不存在有偿与无偿的问题。其实益体现在无偿行为中对义务人负有的谨慎义务要求相对较低,在债的保全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也会因债务人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赠与、消费借贷等合同行为。作为一种施惠行为,单务行为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在双方法律行为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行为、租赁行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双务行为的适用范围极广。

法律行为的这种划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双务行为往往具有单务行为所没有的一些法律后果,从而便于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法律适用。

四、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均是诺成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民间赠与行为、民间保管、民间借贷等行为。

对二者区分的意义体现在,确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成立的时间等。

五、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某种特定方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捐助行为、票据行为等就是法定要式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必须采用何种方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二者区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认识要式行为需具备一定条件或形式,这些形式或条件有时为成立要件,有时为生效要件。

六、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当事人订立了一个借贷合同,为保证债的履行,又订立了一个抵押合同。在这两个合同的关系中,借贷合同是主法律行为,抵押合同是从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未成立,从法律行为也不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将导致从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划分的意义,在于认识从法律行为对于主法律行为的从属性。

七、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

独立法律行为,是指具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独立的法律行为。

辅助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只是作为他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同意表示,就属于辅助法律行为。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认识辅助行为仅具有补充意义,而不具实质内容。

八、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以原因的存在为必要,若其原因无效则行为亦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债权行为,原则上为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原因的存在为必要,即使原因行为无效其行为仍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在票据行为中汇票的出票,不受买卖等基础的法律关系效力的影响。

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划分的意义在于,认识确定二者效力的条件之不同。

九、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在于:

第一,法律效果不同。负担行为生效只是使当事人负担债务,或者使债权、债务发生变更。处分行为可以直接导致权利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对于负担行为的生效而言,并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对于处分行为来说,必须要求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之时,处分行为所涉及的具体客体应当确定。第三,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从事负担行为时,行为人即使不具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处分行为才能生效。第四,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对负担行为来说,一般不要求进行公示。但对于处分行为来说,一般要求依法公示。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对于认识二者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简称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的客观情况。当民事主体的某一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其行为即为民事行为。当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要件时,则民事行为不存在。民事行为的成立有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共同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第一,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第二,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就无民事行为的存在。第三,标的,即行为人欲通过该行为要实现的预期效果。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法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的成立,除了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特别成立要件。在合同行为的成立中,须具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特别成立要件。在要物行为的成立中,须具备交付标的物的特别成立要件。在要式行为中,须具备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的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一项民事行为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而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取向的问题。对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律的价值判断,其效力状态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当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法律赋予其效力,即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当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与法律的要求相比有欠缺时,民事法律行为就会成为无效行为抑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具有健全的理智,是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的基础,因此,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能认识到自己的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相一致的状态。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维护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

3、民事法律行为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达到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则必须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完全相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民事行为的效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一个概括式的有效要件,以增强法律控制民事行为合法性的涵盖面,这是一种旨在克服法律不周延性的规制方法。

(二)民事行为生效的特别要件

民事行为生效除了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存在特别生效要件。所谓民事行为生效的特别要件,是指某些民事行为的生效因其特殊性质,除了具备民事行为有效要件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的要件,如果不具备这些要件,则这种民事行为不能生效。

1.死因行为。死因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特别要件。死因行为是指以行为人死亡为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行为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

3.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期限届至为特别生效要件。

4.善意取得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取得人对财产的善意占有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特别生效要件。

5.要式法律行为。以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而生效。

6.实践性法律行为。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特别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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