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人们接不接受,体育都已不再只是单纯的身体教育。商业化在奥林匹克运动中已经无处不在,体育已经步入了产业化时代。如何理解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如何认识政府与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的关系?如何把握体育事业的产业化运作方向和方式?这是体育改革与发展从一开始就面临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课题。体育经纪市场作为我国体育市场体系中的后发市场,对激活整个体育市场起着“催化剂”的作用,其健康发展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的繁荣,已成为突破体育产业发展“瓶颈”的关键。
第一节 体育市场与体育经纪市场
诠释体育
什么是体育或体育是什么?答案耐人寻味。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论证,最早的体育可称为竞技的体育,然后是健身的体育、娱乐的体育、生活的体育,现代则又派生出产业的体育和媒介的体育。
体育的本意是以身体运动为基本手段,以增强体质、促进健康和愉悦身心为目的的教育活动,它是人类文化和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育之于人的功能:一是健身,二是娱乐。两者都带有商业的属性,这种商业属性与其他产业的不同之处是它具有外补性,不会有饱和状态,越运动就越健康就越有兴趣,越有兴趣就越想运动就越无饱和状态,这是体育功能的基本特征。健身体育和娱乐体育作为“大众”的一种生活方式,而竞技体育作为“运动员”的一种身体展示,它们都伴随着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而变成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体育之于社会的功能:一是创造商业利润,二是国力象征。体育的商业属性决定了体育这一特殊商品在生产、消费和流通中会创造商业利润。但当代体育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功能如此之大,则表明体育不仅具有鲜明的产业资源特性,而且具有鲜明的文化资源性状,即体育不仅要提供增强国民身体素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物质产品需求,而且要满足人们观赏竞技体育和运动表演的精神产品需求。体育的国力象征作用十分突出,发达国家的竞技体育依赖其强劲的经济支持,欠发达国家则推行“举国体制”,最高竞技赛场的升国旗、奏国歌,通过现代媒体传递着国力的象征。奥运会、世界杯的申办也成为国力象征的最好佐证。
在我国,体育通常被认为是带有产业性的社会公益事业。按其属性和功能界定,体育应兼具公共事业和产业两大部分。长期以来,我们对体育的国民健身和国力象征作用十分强调,对其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则认识不足。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改革开放进程的步伐,尤其是体育职业化、社会化、产业化改革的启动,体育的商业价值开始凸现,从而强烈地推动了体育用品市场,尤其是体育服务市场的迅速发展。
体育事业
事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以一定的目标、组织和系统活动为框架,在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国家财政支持以生产或创造具有公益性、福利性公共产品的组织单位的集合。如文化事业、教育事业、体育事业等。这里的公共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国家的基础体育设施无疑是公共的体育物质产品,《全民健身计划》是公共体育事业的发展计划,国家和政府是无可争议的投资主体。《奥运争光计划》则是典型的创造公共体育精神产品的计划,它是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政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合理配置的基础上,由各省、市、区及各行业体育专门部门的分工合作,实现奥运体育强国目标的计划。这种举国体制下生产或创造的体育精神产品是全国人民的共享产品。体育的事业特征表现在:
其投资主体是国家和地方政府;
其组织形态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构成自上而下的条条管理;
其运行机制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规划和操作的协调统一;
其事业目标是生产社会公共产品,获得社会效益。
体育产业
产业是一些具有某些相同特征,彼此之间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组织和活动所组成的集合或系统。关于体育产业的概念界定,理论界、产业界和体育行政部门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
观点一:体育产业就是体育服务业。这种观点严格把体育产业界定在体育运动本身能够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范围内,其主要依据是“三次产业分类法”和据此形成的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方法。
观点二:体育产业就是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体育消费决定体育市场,体育市场决定体育产业。由于体育消费客观上存在体育用品消费和体育服务消费,因此,体育产业就是体育物质产品和体育服务产品的市场和经营活动的集合。
观点三:体育产业就是体育事业中可以进入市场,并获得赢利的部分。也就是说,那些不能进入市场,必须依靠政府财政投入的部分只能称事业。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任何产业都是市场中真实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没有市场的产业是不存在的。
观点四:体育产业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体育事业,是体育事业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称谓。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体育事业可以、而且能够产业化运作,社会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使得这种运作成为必然。
上述四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产业的界定应该具有明确的操作定义,否则,产业统计便不可能。尽管体育产业的界定比较复杂,但界定体育产业的基本原则是:①相对合理性,能反映产业的规模及内涵;②国际通用性,能与西方体育产业比较;③可操作性,能进行产业统计调查。据此,体育产业可以界定为:利用体育自身功能及辐射作用创造价值的产业,是为社会提供体育产品的同一类经济活动的集合和经济部门的总和。这里的体育产品指体育物质产品和体育服务产品,前者指体育用品业,后者指体育服务业。因此,体育产业是集体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其统计口径包括体育服务业和体育用品业。
体育产业区别于体育事业,其特征是:
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集体、个人及外资均可投资体育产业;
组织形态独立性,由独立的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构成;
运行机制市场化,遵循供需双方关系的市场规则进行;
产业目标盈利性,生产体育用品和服务产品,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效益。
体育事业的产业运作
体育兼具公共事业和产业两大部分,关于公共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的关系,学界和政界争论较多,典型争论之一就是“体办产业”是否属于体育产业?学界注重的是体育产业的属性认识和体育的管办分离。政界强调的是体育事业能否产业运作和怎样产业运作。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体育,从来都是作为事业来办的,国家财政提供全部支持,政府没有通过体育创造经济效益的任务,政府的唯一责任就是创造社会效益。然而,发展体育事业需要大投入,国内外无一例外,仅仅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就期望使公共体育事业和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能满足“综合国力”的发展要求,常使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财政支持上捉襟见肘。“举国体制”一定程度上就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体育事业的产业运作实践早已走在了理论前面,这是需要政界和学界认真研究的问题。因为,政府行政部门作为非盈利机构和非经营性单位,市场经济对政府行政部门角色定位的基本法则就是不能参与市场竞争,更不能垄断市场经营权。
如何理解体育事业的产业运作问题,其认知起点是:作为事业的大众体育和作为产业的职业体育有所不同。如足球是事业,职业足球就是产业,但事业的足球包含产业的足球,两者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即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作为事业的体育,国家设有专门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提供资金,其职责是生产公共产品,创造社会效益。需要清楚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体育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监管作为产业的体育的职能,但这种监管不是经营,只是服务。人们对10年职业足球改革的反思和对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批评源出于此。体育行政事业部门可以组织各种业余赛事,也可以组织各种职业赛事,并可以利用无形资产、采用市场运作的办法获取利润,但获取的利润应该再投入体育事业。
体育产品
体育产品,指为了满足人们对体育的需求而生产的物质形态的体育用品和非物质形态的体育服务产品的总和。体育产品如果不进入市场,不通过流通去满足消费者的体育需求,那么它还称不上商品。要生产体育商品,就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社会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交换价值。现代职业体育俱乐部培养的职业运动员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其具有典型的商品属性,其不仅具有俱乐部自身的使用价值,而且具有进入市场流通的交换价值。乔丹、贝克汉姆、姚明等体育巨星所带动的市场价值已绝非一般商品可以比拟。体育赛事作为另一种特殊的商品,从商品属性的角度考察,也兼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世界杯、奥运会、F1方程式赛车等体育赛事所蕴藏的巨大商业价值,已经催生了一个新的经济领域,即“赛事经济”。体育赛事作为技术含量很高的商品,是整个体育产业链中的尖端产品。几乎没有任何一种产业形式能像赛事一样,可以串联起商业链条的各个环节,从研发到推广,从生产到消费。赛事的高技术含量和系统有序的运作模式,对参与赛事组织、推广、经营和运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我国,精通赛事运作模式和盈利模式的专业人才几乎没有,赛事的商业开发还基本停留在赞助水平,赛事的商业平台还没有被市场完全认同,电视转播权还几乎被买方垄断,对顶级赛事商业价值的开发和经营,我们能力不足。
体育市场
体育市场是一个什么样的市场?体育市场提供的是什么样的产品?体育产品的市场价格是怎样确定的?体育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是怎样协调的?政府应该如何管理以及企业应该如何运作体育市场?无论是政界的立法供给,还是学界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都明显不足,政府推动型的体育市场显示:对于体育市场的商业运作,我们还很不成熟。
按照消费决定论原则,体育消费决定体育市场,体育市场决定体育产业。因此,研究体育产业,首先需要研究体育消费的供给市场和需求市场。体育消费是现代社会人类生活的重要消费,从消费类型看,可分为个人消费(家庭体育消费)、集体消费(法人体育消费)和社会公共消费(国家体育消费);从消费资料看,可分为体育物质消费资料和体育服务消费资料。因此,从体育消费的角度认知,体育市场就是以商品形式向人们提供体育物质产品和体育服务产品的场所,可分为体育物质产品市场和体育服务产品市场。前者专指体育用品市场,后者可分为健身娱乐市场、竞赛表演市场、体育博彩市场、体育保险市场、体育旅游市场、体育传媒市场和体育经纪市场。
体育经纪市场
体育经纪市场又称体育中介市场,从市场性质和市场功能看,体育中介市场是竞赛表演市场的伴生市场。从逻辑关系看,竞赛表演市场的繁荣催生了体育中介市场的发育,而体育中介市场的活跃则促进了竞赛表演市场的发展。从竞赛表演市场和体育中介市场的互动关系看,一方面是竞赛表演市场的发展为体育中介市场提供了市场需求和市场机会,另一方面是体育中介市场的发展为竞赛表演市场提升了市场价值和商业利润。
在我国,竞赛表演纳入市场发展的轨道,起动时带有浓厚的政府推动色彩,如果说设置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改革体育竞赛体制是竞赛表演市场化发展的政策原因,那么竞赛表演本身具有的商品属性则是竞赛表演市场化发展的客观必然。从国外各类大型传统赛事或商业赛事的市场运作看,著名体育经纪公司在市场推广和获取利润上已经非常成熟,赛事的垄断经营日显突出。伴随着我国职业体育竞赛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商业体育竞赛的日益频繁,体育经纪公司在争夺市场资源和商业运作上的竞争将空前活跃,从而有利于带动我国体育市场的全面繁荣。
体育经纪市场的发展主要取决于职业体育市场的发展,而职业体育市场的发展则取决于职业运动员和职业赛事的商业价值。在我国,职业体育长期实行的是计划体制,职业体育从来没有纳入产业的角度进行市场化运作,即便是职业体育采取俱乐部制和协会制以来,职业体育的市场管理和商业运作也一直缺乏规范,体育经纪市场的整体发育还处于较低水平。随着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体育经纪人和经纪活动对激活竞赛表演市场人气,提升竞赛表演市场价值的作用将日益突出,体育经纪市场将空前活跃,并成为推动体育市场和体育产业发展的润滑剂和助推器。
第二节 体育经纪人与体育经纪业
体育经纪人概念
体育经纪人是经纪人的下位概念,将经纪人概念的外延缩小至体育范畴,就可以推论出体育经纪人的概念。虽然各国对体育经纪人的概念界定不尽相同,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对体育经纪人的定义也不一致,但对体育经纪人本质属性的界定是一致的,即为职业运动员、体育竞赛和体育组织充当交易中介。其基本内涵也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获取佣金为目的;充当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定约媒介或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定约的机会;保证委托合同实施。因此,体育经纪人可以定义为:以获取佣金为目的,与体育相关人员及组织签订委托合同,充当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关职业运动、体育竞赛的定约媒介,或为委托人提供通过体育获益机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纪组织。
体育经纪人沿革
体育经纪活动产生于竞技体育的发展过程中。据欧洲体育史学考证,古罗马奥古斯汀时期的“庞培俱乐部”就曾介绍过运动员到各俱乐部参加比赛,这种行为已经是初始状态的体育中介活动。“庞培俱乐部”也因此可以被认为是有资料记载以来最早的体育中介组织。在我国,类似于现代足球的运动被古人称之为“蹴鞠”,唐宋时期发展到顶峰。在宋朝出现的球会组织“齐云社”就有了球员和赛事的中介活动,甚中介内容比欧洲的“庞培俱乐部”更为丰富和繁荣。齐云社由社长、社工(社内的服务人员)、会员(运动员)组成,会社积极吸纳会员,定期发给会员一定的费用补贴,定期组织会员训练,定时安排会员参加比赛以获得收入。会社还经常性地推荐会员到其他球会踢球。齐云社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活动接近于当今的体育俱乐部的功能,是我国古代体育组织的雏形,但同时兼具了当今体育经纪活动的基本特征,齐云社的社长和社工也因此而充当了事实上的经纪人角色。但是,无论是欧洲的“庞培俱乐部”,还是我国的“齐云社”,与现代体育经纪人及其活动都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标志就是商业性。
19世纪下半叶,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工业化发展后,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休闲娱乐活动已成为上流社会追求的社会生活方式。职业的体育运动也开始逐渐形成,产生了足球、篮球、田径、体操、网球、乒乓球、羽毛球、曲棍球、马球等一系列现代体育运动项目,各项目的业余比赛开始兴起,随着比赛规模的逐渐扩大,一些以体育活动和专门训练为主要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被称之为“运动员”的人逐渐演变成一种职业。以英国为代表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率先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体育竞赛制度,以规范业余体育比赛和半职业联赛。具有观赏价值的竞技体育运动所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开始被社会所认识和接受,被称之为运动员的人也开始将体育作为一种赖以谋生和发展的职业。在欧洲,以足球为代表的职业体育、职业联赛开始形成,职业联赛造就了职业运动员,并推动着职业体育走上了商业化的发展道路。在职业体育的发展初期,运动员处于弱势地位,因为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老板占有着资本和资源,并控制着俱乐部的市场经营。社会对职业运动员的价值还缺乏公正的认识、客观的认知和评价的标准,运动员基本没有自主权利,也不清楚权利究竟会带来什么利益。运动员不能自由更换球队,也不能修改合同,俱乐部不提供劳动安全保障。但随着职业体育,特别是职业足球联赛的发展,俱乐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职业运动员人数迅速庞大,职业联赛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现场观众,因此为职业俱乐部带来了可观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以前是俱乐部为运动员提供了就业机会,现在是运动员给俱乐部创造了市场价值。因此,伴随着职业俱乐部中的运动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的逐步提高,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讨价还价变为可能。但运动员自身往往缺乏与俱乐部进行有关劳动合同谈判的能力,于是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开始出现了。起初,这些中间人只是以运动员单方面代理人的角色出现,他们与俱乐部或体育组织是对立的关系。但随着中介业务内容的扩展和中介性质的变化,俱乐部也认识到利用中间人为俱乐部提供服务的可行性、必要性和专业性。同时,带有经纪人性质的中间人也适时扩大了自身的业务范围,他们既代表运动员,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又帮助俱乐部与运动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为俱乐部与运动员的合作和交易创造条件。于是,中间人与俱乐部或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由对立转为合作,专门从事中介业务的中间人开始正式走上体育商业舞台,穿梭活跃于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并不断扩大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这些早期的中间人就是近代体育经纪人的雏形,为现代体育经纪人的诞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历史背景。
1926年,美国人查尔斯·帕利为棒球运动员格兰吉谈成了一项价值10万美元的劳务合同,开创了美国体育经纪商业活动的先河,成为了运动员经纪史上的一个标志性案例。美国体育经纪业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经过众多体育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的市场推广,造就了当今全美著名的四大联赛,即职业篮球联赛(NBA)、橄榄球联赛(NFL)、冰球联赛(NHL)和棒球大联盟(MLB)。这些职业联赛的建立、推广、做大、做强和不断完善,使美国体育产业,尤其是竞技体育形成了庞大的产业链。同时,体育市场的高度专业化和商业化又带动了美国体育经纪业的空前发展,相继出现了一批专门经营体育业务的跨国体育经纪公司,如国际管理集团、帕罗梭夫公司和国际优势集团等。同时也出现了一批享誉全球的体育经纪人,如国际管理集团的创始人马克·H·麦考马克、利·斯坦伯格、唐·金和法尔克等。
欧洲体育经纪业的发展是以职业足球体制的建立为基础的,并依托职业足球联赛体系的逐步发展而壮大。差不多与美国同时起步,在20世纪60年代,随着联邦德国、意大利、英国、法国、西班牙和荷兰等国家的职业足球联赛的开展,庞大的职业足球市场和职业球员队伍为足球经纪人从事球员转会经纪提供了极大的市场机会,足球经纪人也因此成为欧洲体育经纪人队伍的主流。随着欧共体(现欧盟)的成立以及欧洲各国足球职业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欧洲各国足球联赛和欧州俱乐部冠军杯、联盟杯等赛事的日趋兴旺,球员转会制度日渐规范,尤其是博斯曼法案后的自由转会制度使得球员转会更加开放和自由,以足球经纪为主要业务的体育经纪市场迅速扩大。各国家、各俱乐部为吸引优秀球员加入,纷纷放宽政策,降低准入门槛,给予足球运动员更大的谈判权力和优惠条件,从而使足球经纪人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项目体育经纪人的业务拓展。在此期间,体育经纪人已经开始涉足代理明星运动员的法律、财务、投资、商业广告、产品代言和医疗保险,乃至明星运动员的日常生活代理等事务,使得体育经纪人成为了推动体育竞赛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市场要素。
随着篮球、网球、排球和田径等竞技观赏价值较高的项目相继举办各种名目的锦标赛、公开赛、黄金联赛以及带有强烈商业色彩的各类大奖赛,使体育经纪人由单一的运动员转会经纪,开始向商业赛事经纪的领域发展,体育经纪人开始了直接代理或组织举办各类商业性比赛。他们借助新闻媒体,尤其是电视转播和国际互联网等媒介,在获取巨大商业利润的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体育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并由此催生了一大批体育明星和巨星。体育经纪人的发展也从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体育经纪人的业务范围、经纪方式、经营策略及自身的组织机构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世界范围内类似“国际田联下属经纪人协会”的体育经纪人管理机构也陆续成立,体育经纪人由完全自由、自主和自发的发展,向着具有规范的组织机构、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的管理模式方向发展。各运动项目的经纪内容迅速扩张,经纪活动的经营方式不断创新,经纪业务的地域界限彻底打破,跨国体育经纪公司纷纷抢滩全球市场。其中,中国的竞技体育市场已被大批国际顶尖赛事的组织机构看好,并被认为是最具发展潜力的区域市场。
体育经纪人的定位
社会角色定位
从社会角色定位看,体育经纪人首先是经纪人。因此,应满足经纪人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定义,即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形式,以收取合法佣金为目的,并与交易双方可以无连续关系的商人。由此,体育经纪人的社会角色就是中间商人,这种商人不占有商品,只从事与体育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中介活动,与客户之间也不需要保持连续性关系。在美国,经纪人通常称“Manager”,主要指经理人的意思,属于经理阶层,并包含管理的成分,也兼有经营的含义。在欧洲,经纪人通常称“Broker”,主要指中间商的意思。体育经纪人通常称“Sportagent”,主要指竞技体育代理人或代理商的意思。在欧美发达国家,体育经纪人的社会角色可以明确为体育行业中间商人的范畴,其特征是以提供涉及体育的各种中介服务而获取佣金的各类商业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欧美的体育经纪人和体育经纪公司多打着体育推广人的旗号,具有很强的亲和力,但他们在推广体育运动的同时,获取商业利润永远是第一位的。
体育角色定位
从体育角色定位看,体育经纪人首先是活跃在体育市场的经纪人,体育是他们得以开展经纪业务的载体。随着体育社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体育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功能开始被产业经济学界和业界所认识,各级体育组织乃至职业运动员本身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开始显现其市场价值。各级体育组织、职业运动员和教练员、赞助商、观众和新闻媒体等五大主体构成了竞技体育市场,体育经纪人作为撮合体育市场主体合作、开发竞技体育市场价值的中间环节,对缩短市场主体之间的时空距离、活跃体育市场的资本流动、加快体育商品的市场交易和流通周期、激发体育市场要素的串联和整合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现代体育成为产业,并进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角色。
市场主体定位
从市场主体定位看,体育经纪人本身是体育市场的经营主体,同时又充当着体育市场其他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易撮合者的角色。既是市场主体,又是市场主体间撮合者的双重定位,使得体育经纪人在体育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特殊。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体育经纪人及其经纪组织必须按照企业的管理模式制定和组织经营计划,安排和运作财务资金,以图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而作为穿梭于体育市场各经营主体之间的撮合者,体育经纪人又应该为促成双方交易收集信息、协调沟通和积极斡旋。体育经纪人应该在具体的经纪业务中准确把握市场角色的定位,既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中介服务,又根据体育市场的特殊规律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主体定位
从法律主体定位看,体育经纪人首先是商人,起着代理商或中间商的作用。在法律层面,体育经纪人和商人一样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既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又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体育经纪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形式上可以是个体经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企业和经纪公司。于是,其法律主体地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同样,其法律责任的范畴也从个人民事责任扩展到法人法律责任,既有民事责任,又包含一定条件下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目前,在我国体育经纪法规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体育经纪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还有待于明确认定。当相关法律法规的构架基本完成,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分清楚后,体育经纪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才可能有明确的界定。
体育经纪人类别
体育经纪人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类别划分,通常的类别是根据经纪内容、经营主体、经纪方式和职业特点进行相对分类的。
按经纪内容分类
运动员经纪人
运动员经纪人指专门从事运动员经纪活动的体育经纪人或经纪组织,如国际足联注册的体育经纪人都只从事足球运动员转会经纪业务。运动员经纪人主要代理运动员转会、参赛、商务活动和日常事务管理等业务。近年来,运动员经纪的业务内容已大大拓展,并逐渐细分,诸如代理运动员投资理财、个人形象设计、无形资产开发、广告权益买卖、法律咨询救济等均成为运动员经纪的重要业务。
教练员经纪人
教练员经纪人指专门或兼带从事教练员经纪活动的体育经纪人或经纪组织,主要代理教练员转会或上岗的商务撮合、工作谈判、待遇商讨、合同签订等业务内容。与运动员经纪人不同,教练员经纪人几乎不涉及教练员日常事务或个人私务的代理。一些国际著名的大牌足球教练几乎都有自己委托的经纪人。
赛事经纪人
赛事经纪人指专门从事体育赛事经纪的体育经纪人或经纪组织。从事体育赛事经纪活动的大多数经纪商是体育经纪公司或经纪事务所等体育经纪组织。与个体体育经纪人比较,它们一般在规模、资金、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上相对规范。赛事经纪的内容主要包括赛事代理权谈判、合作意向确认、代理协议签订、赞助商合同签订、电视转播权买卖合同、赛事相关产品开发权出售、赛事广告代理、冠名权出让、纪念品开发等业务内容。经纪组织通常只承担其中的部分业务,市场开发和推广工作通常由赛事组织者、赛事承办者和市场运营商与赞助商、新闻媒介等经营主体合作完成。赛事经纪在我国的市场前景十分看好,是我国体育经纪人最大的经纪业务。
体育组织经纪人
体育组织经纪人指专门从事体育组织经纪的体育经纪人或经纪组织。我国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推广或发展公司,由于其客观上的隶属关系,他们事实上都是这些项目管理中心的经纪人或代理人,他们的经纪业务带有一定的行业垄断性。体育经纪人成为体育组织的经纪人或代理人,其最主要的工作是寻求商业赞助和进行市场推广。因此,作为体育组织的经纪人,能否寻求并签约合适的商业赞助伙伴,是决定市场推广成功与否的关键。我国的各级体育组织,不论是体育行政事业单位或体育社会团体,还是职业或业余体育俱乐部,在进入市场时还普遍先天不足,如何提升体育组织自身的市场价值,如何适应体育市场的经营规则,既缺少人才,又缺少办法,他们十分需要专业的体育经纪人或经纪组织帮助寻求商业赞助,并进行市场推广。
体育保险经纪人
体育保险经纪人指专门从事体育领域的各项保险业务代理的经纪人或经纪组织,主要业务有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体育赛事经营风险、运动器材损耗险、参赛人员人身险、财产险等。体育保险经纪在我国还没有独立出现,目前基本是依托现有的保险公司,利用其相关资源,开拓体育保险业务。严格意义上讲,他们还称不上体育保险经纪人,他们行使的是保险代理人的角色,这与保险经纪人有着本质的区别。就体育保险市场的预期需求看,伴随着与日俱增的体育风险因素而导致的体育保险需求市场将十分可观。体育保险是保险业的巨大险种,而体育保险经纪将是体育经纪人重要的业务内容。
体育赞助经纪人
体育赞助经纪人指专门从事寻求体育赞助的经纪人,他们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体育经纪人。但他们凭借与社会经济组织间业已建立的合作关系或私人关系,利用体育竞赛的影响力、体育组织的权威性或运动员的社会名望等无形资产,并充分发挥其良好的公共关系能力,说服商业企业或个人为体育赛事、体育组织或运动员提供资金、物质、技术、服务和宣传等赞助,从而推动体育事业或商业性赛事的发展。拉赞助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艺术,在市场经济中则更是一种公共关系。
按经营主体分类
个体体育经纪人
这是依照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及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以自然人个人名义进行体育经纪活动的经纪人。
独资体育经纪企业
这是依照独资企业法及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以独资体育经纪企业名义进行体育经纪活动的体育经纪组织。
合伙体育经纪企业
这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及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以合伙体育经纪企业名义进行体育经纪活动的体育经纪组织。
体育经纪公司
这是依照公司法及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以体育经纪公司名义进行体育经纪活动的体育经纪组织。
体育经纪公司的名称多种多样,包括体育发展公司、娱乐公司、广告公司、推广公司、咨询公司、传播公司、信息公司等多种类型,但新《经纪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有“经纪”字样。
按经纪方式分类
居间经纪人
以经纪人自己的名义,为体育组织、运动员、工商企业或个人提供交易机会,或促成他们之间达成交易。主要活动方式是牵线搭桥和提供信息,即传统意义上的中间商人。
行纪经纪人
受体育组织或运动员等委托人的委托,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与第三方的交易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理经纪人
受体育组织或运动员等委托人的委托,经纪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介入与第三方的交易活动,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纪人主要起到代理的作用。
按职业特点分类
专职体育经纪人
专职体育经纪人指那些没有其他职业,以专门从事体育经纪业务为职业的体育经纪人。专职体育经纪人一般都合伙注册相应的体育经纪组织,如合伙体育经纪企业、体育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专职体育经纪人通常具有经纪业务比较熟悉、市场推广比较可靠、商业运作比较规范等特点,在体育经纪市场中占主导地位。
兼职体育经纪人
兼职体育经纪人指那些拥有体育经纪人资格证书,除了从事体育经纪活动之外,还拥有其他本职工作的体育经纪人。他们在本职工作之余,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操作经验,兼职从事诸如运动员代理、赛事推广策划、体育组织赞助等经纪业务。相对于专职体育经纪人,他们具有灵活性和机动性等特点。这类从业人员的本职工作大多是律师、教师、教练或运动员亲属。
体育经纪人的名片称号大多打着体育推广人、体育推广商、赛事代理人、赛事推广商等社会认可程度较高的称呼。但无论其名称如何变化,只要从事的是体育经纪业务活动,本质上都属于体育经纪人的范畴。
体育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体育经纪人从事商业性的体育经纪业务,是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自然而然,体育经纪人就应该为自己所从事的商业性经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一般的民事责任和相对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如果从事的经纪业务是为运动员提供转会、参赛、劳资谈判、形象代言人等中介服务,那么,体育经纪人就应该事先与运动员本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本着一切为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履行其法律责任。在代理委托人签订具体的商业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对相关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明确界定。如果从事的经纪业务是赛事的主办、承办或协办,则体育经纪人应该首先熟悉运作体育赛事的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并在签订具体的赛事经纪合同时,在合同中对相关的法律责任给予明确界定。
体育经纪人的权利
体育经纪人的权利指在进行经纪业务活动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规定享有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
权利可分为来自国家的权利和来自委托人的权利。来自国家的权利指请求国家法律保护权。来自委托人的权利包括获得报酬(佣金)权、请求支付成本费用权,以及在委托人有违约或欺诈行为时终止服务的权利等。
请求国家法律保护权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并按注册登记时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的经纪活动,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当体育经纪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失或其经纪行为受到阻碍时,体育经纪人有权请求国家对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给予保护。
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体育经纪人按照与委托人的协议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经纪业务后,有权请求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得到合理的报酬,即获取佣金。
请求支付成本费用的权利
体育经纪人按照协议规定,完成委托的经纪业务后,有权请求委托方支付在经纪过程中支付的各种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可以单独计算,也可以与佣金合并一起以包干方式在经纪合同中加以约定。
请求终止服务的权利
体育经纪人若发现委托人有违约行为,或就委托的事项有隐瞒事实真相或欺诈行为时,可以单方面终止经纪服务,并就由此产生的损失请求赔偿。体育经纪人若发现委托人已不具备履约能力时,也可以终止经纪活动。
清偿请求权
体育经纪人作为代理人时,其权利范围还包括必要的清偿请求权,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请求权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对占有的委托人财产行使留置权。
体育经纪人的义务
体育经纪人的义务指体育经纪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规定,应该履行的必须为或禁止为的责任,以保护国家和委托人的权益。
体育经纪人的义务分为对国家的义务和对委托人的义务。对国家的义务主要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经纪和照章纳税。对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指依法或按照协议约定对委托人尽职尽责,其中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由双方协商经合同确认的义务,包括:依法经纪、照章纳税、履行协议、如实介绍、公平中介、保守秘密、尽职服务和赔偿损失。
体育经纪人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职业操行。体育经纪人从事的是体育中介商务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前提,但注重中介商务活动的社会影响同样重要。因为体育毕竟是一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其社会性决定了体育经纪人应该既注重商业道德,又注重社会道德。在国外,体育经纪人自称为体育推广人,一定程度上说明体育经纪人非但要恪守商业道德,更要注重社会道德。体育经纪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是:
不提供虚假失真信息
向交易双方提供全面对称的信息,如实介绍,诚实中介,负责任地为客户签订合约,不以自己的利益得失为衡量标准。
对交易双方公平中介
向交易双方提供公平中介,不论是否接受委托,都应对交易双方公平对待,公平中介被认为是市场对经纪人的第一选择。
替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严格保守交易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交易资料,维护商业信誉和中介信誉,保护经纪行业名誉、客户名誉和经纪人名誉。
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
处理好国家、交易双方和经纪人本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的经济和政策法规,努力维护和协调各方的合法利益。
体育经纪业务内容
随着国家体育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和体育职业化、商业化的繁荣,体育经纪业务的内容和规模在不断扩大,尤其是国外强势体育经纪机构的介入,使得国内体育经纪业务的竞争将更趋激烈。目前的体育经纪业务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代理运动员
代理运动员的主要经纪业务是:代理运动员转会和参赛、代理运动员日常事务管理、代理运动员解决纠纷、代理运动员投资理财、代理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以及帮助运动员保持和提高职业技能。目前,优秀运动员的经纪业务已呈现出细分化的特征,即同一运动员委托不同的体育经纪人分别代理其某一方面的经纪业务。在欧洲和美国,许多大牌体育明星已经将自己的私人事务分别交由不同的经纪人管理和经营。登陆NBA第二个年头的姚明的经纪人“姚之队”就是一例。这些经纪人并不一定是职业的体育经纪人,其身份可能是律师、税务专家或者心理医生,但他们均能为运动员提供相关业务的代理服务和专业支持,并履行其体育经纪人的基本职能。这种社会分工预示着体育经纪人的业务将越来越专业和越来越职业。国内体育经纪业务虽然还没有达到这样的水平,但这可能是未来我国体育经纪业务,尤其是运动员经纪代理的发展方向。
推广体育赛事
推广体育赛事的主要业务是:推广传统赛事、策划新的赛事、赞助基层赛事、经营商业性赛事,以及举办公益性赛事等。体育赛事经纪是目前我国体育经纪市场中可能获得可观利润的主要经纪活动。2003年“皇马亚洲巡回表演赛”尽管留下了一系列有待经纪公司处理的遗留问题,但策划经营本次赛事的北京高德体育经纪有限公司却成了商业利润上的真正赢家,他们运作了皇马足球队在中国境内的全部经纪业务,包括在昆明的公开训练、在北京的商业比赛以及在两地的其他商业推广活动。专家估计:高德公司在本次赛事运作中获得的毛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经济效益相当可观。更重要的是通过赛事运作,使高德积累了经验,扩大了影响。推广体育赛事是体育经纪人最重要的经纪业务,从业余的基层赛事到职业的顶级赛事,均为体育经纪人提供了巨大的业务空间。最近的NBA中国季前赛、上海F1方程式赛车、ATP中国网球公开赛等国际著名的品牌赛事均留下了体育经纪人的业绩。
代理体育组织
代理体育组织的主要业务是:代理各级体育行政事业单位、各级职业和业余运动队、职业和业余体育俱乐部,进行赛事策划、赛事组织和赛事运作,并帮助体育组织进行市场融资、市场开发和市场推广等商业运营活动。在我国,体育组织的代理受一定的行政行为制约,或受“肥水不流外人田”观念的影响,体育行政事业单位或各级运动队多由其派生部门或“体办企业”操作。如中国足协的经纪业务由其下属的“福特宝”公司代理,体制上的问题和利益上的粘连容易形成行业的垄断经营。各级体育俱乐部,尤其是职业体育俱乐部多,由其自己的经纪公司进行市场推广,这种市场推广的运作方式已经不是中介行为了,其“代理”也已失去了中介性。以足球职业俱乐部为代表的这类体育组织,在经纪代理上还几乎没有成功的经验,而欧洲足球俱乐部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代理企业介入体育
代理企业介入体育主要指代理那些希望通过体育进入市场,并进行市场推广的企业,帮助他们通过体育实现企业的市场目标。美国Octagon等体育经纪公司成功地与可口可乐、万事达、现代汽车、吉列、IBM、英国航空公司、麦当劳、宝洁等国际著名品牌企业的合作,帮助他们运用体育、休闲、健康和健身作为交流主题,以刺激、或改变、或培育、或巩固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从而不断提高并加强其品牌形象。我国的大量企业已经或准备借助体育进行产品和品牌的市场推广,联想成为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就是一个样板。但目前而言,国内企业介入体育的市场方式几乎无一例外地选择体育赞助,即便是体育赞助,企业或委托的代理人还普遍缺乏适合体育市场推广的组合营销手段,体育的资源及其效应远未充分利用。
体育经纪业务特征
运动员经纪
运动员经纪是体育经纪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直接交往的最重要内容。一方为运动员,一方为经纪人,两者之间及与运动员原属和新属俱乐部,乃至体育比赛组织者之间的协商与谈判,构成了这类经纪活动的主要业务。运动员转会经纪的最终结果是产生四份合同:即运动员与经纪人之间的代理合同,此合同包括代理运动员转会、参赛、无形资产开发、投资理财等日常事务;运动员与原属俱乐部的转出合同,此合同意味着运动员与原属俱乐部之间雇佣关系的结束;运动员与转入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此合同主要是运动员与现属俱乐部之间的条件、待遇等工作合同,意味着运动员与现属俱乐部之间雇佣关系的开始;两家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此合同主要是运动员转会的交换条件和相关保障。上述四份合同的签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纪人的积极斡旋。
教练员经纪
教练员经纪是运动员经纪的延伸,尤其是原来专门从事运动员经纪业务的经纪人,意识到教练员,特别是知名教练员存在代理需要时,他们便适时地进入了教练员经纪领域,并得到了市场响应和业界肯定。随着体育职业化和社会化的进程,高水平职业教练将越来越受市场追捧,教练员经纪将成为拥有良好前景的体育经纪业务。
体育赛事经纪
以足球、篮球、田径、网球、F1赛车等项目为代表的,极具观赏性和竞争性的体育项目,在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职业发展史,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走上全球市场推广战略后,赛事经纪开始了真正的繁荣。特别是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使现代奥运会变成了“会下金蛋的鹅”以后,竞技体育比赛已经成为体育组织集聚资本、企业进行市场推广的最好载体,体育赛事也借助现代媒体提升了市场价值,并带动了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体育赛事经纪成为当今体育经纪市场发展最好的业务,具有开发性强、市场影响大、回报率高等市场效应。体育赛事经纪业务已经呈现出内容日渐增多、流程逐步规范、层次稳步提升的特点。在赛事管理、赛事营销、赛事策划等方面,正越来越需要专业的体育经纪公司参与经营和运作,体育赛事经纪也逐渐成为体育赛事能否成功举办的重要内容。
体育组织经纪
体育组织经纪的业务特征是代理体育组织进行事业推广和市场推广。国际体育组织委托专门的体育经纪公司,从早期的单项业务代理到现在的市场推广全面代理已有几十年历史,合作成功者不乏其例,双赢的结果就是在市场推广的同时,体育组织和经纪公司都集聚了资本,国际奥委会就是典型的例证。意大利大多数足球俱乐部普遍采取的市场经营策略是,俱乐部董事长或董事会只负责俱乐部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督,俱乐部的市场推广等事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代理,俱乐部对经纪人或经纪公司的经营业绩通过阶段检查与绩效评估进行考核。
体育组织经纪是体育社会化和市场化的产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体育组织在政策上不允许、在经费上不需要进行商业化的市场运作。在体育事业的国家财政供给体制变革后,国家财政已从一部分竞技观赏价值较高的运动项目中退出,这些运动项目的事业发展和市场推广将依赖市场化运作,体育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便由此获得了市场运作的机会和可能。即便是国家财政仍然支持的运动项目,其市场推广仍显资金不足,尤其是一些需要巨额沉没成本、且竞技观赏价值不高的运动项目,其事业发展和市场推广仍然需要经纪人或经纪公司进行市场融资、市场推广和商业运作。
体育经纪业务运作
体育经纪业务运作是决定经纪业务成功的关键,其运作的技巧、策略和水平直接决定着商业性经营或事业性推广的经纪目标能否实现。体育经纪业务运作的主要工作是:经纪业务的前期策划与论证、经纪活动的方案制定与谈判、经纪事务的方案实施与控制、经纪业务的绩效评估与反馈等。
体育经纪业务通常牵扯到参与或介入经纪活动的多个交易主体,而不同交易主体介入体育事务或经纪事务的目的和动机不同,对同一经纪业务的看法或评价也未必相同,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分歧或问题十分正常。在所难免的意见分歧乃至矛盾如何化解,取决于经纪人通过谈判“撮合”,使交易双方目标一致。体育经纪人在交易双方谈判中的作用就是努力消除或缩小交易双方的不同认识,用各种可能的方式缩短交易双方的目标距离,逐渐形成一致意见,直至签订交易合同。体育经纪人在谈判中,还应该为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提供制度保证和法规保障,并以书面格式化的形式加以固化,适时督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