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373300000005

第5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3)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同类推荐
  •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争议范围不断扩大,是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直接原因。在《劳动法》颁布的1994年,全国5000万国有企业职工均有固定的身份,“单位”一词依旧盛行。1998年,国企开始大量裁员,5000万名国企职工的绝大多数被推向市场,劳动关系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今,不仅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走向了市场,另有至少1.2亿农民工加入其中,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空前壮大,这一系列的新劳动关系,都需要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调节。根据测算,目前已有九成以上的劳动关系在按市场法则行事。而这些关系,需要新的法律调整和规范。
  • 青少年犯罪预防一本通

    青少年犯罪预防一本通

    本书将整个青少年犯罪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青少年犯罪学的一般性问题,包括青少年犯罪的概念、青少年犯罪学的定位、青少年犯罪学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等问题。第二部分现象论,主要从青少年犯罪的本体角度,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概况、发展变化,并对青少年犯罪及犯罪人的类型进行研究,使我们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青少年犯罪现象。第三部分原因论,注重介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重要观点和学说,并进而地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系统性、复杂性,进行宏观和微观的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论是青少年犯罪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只有在正确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机制前提下,才能够提出科学理性的预防体制。
  • 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本书介绍了中外广播电视立法制度、监管制度、许可制度、所有权制度、节目制度、网络制度、从业人员制度、涉外制度、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等,并配有该领域的法律案例和简评,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述广播电视法律制度及其运用。本书可以作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专业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也可以作为广播电视业界及关注广播电视的人士了解和研究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入门书。
  • 实用法律文书写作大全

    实用法律文书写作大全

    法律文书的含义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处理各种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依据事实。本书详细介绍了法律文书的种类及写作方法。
  • 刑罚实践的发展与完善

    刑罚实践的发展与完善

    随着人们知识的不断成长,法律实践日趋丰富、深入,法学和刑事法学的研究也日益精深,规范上的犯罪和刑罚存在的事实基础是什么,这一刑事法学的基本问题却没有相应地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作为事实的犯罪和刑罚应当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整个刑事科学知识与体系的基础。从犯罪和刑罚的本原性认识出发,探索刑事法学研究和刑罚实践发展的科学之路正是本书的立意所在。
热门推荐
  • 我的青春来晚了

    我的青春来晚了

    以三十好几的年纪开始痴迷偶像剧,开始追星,说出来似乎连自己都有些不好意思。将近中年了才渐渐认清自己,原来我也有一颗渴望温暖的心。什么叫青春?什么叫爱情?现在开始用心体会会不会太迟?
  • 墨骨云香

    墨骨云香

    一个是身娇肉贵貌美如花的千金大少爷。一个是吃荤喝酒落榻青楼的俊俏假和尚。还有一个是邪魅霸道冷血无情的魔教教主。都说江湖路远,人心险恶,此话一点不假。她胡少侠年轻有为还有大事要办,且不陪你们玩,先行一步。可一转眼,这三尊瘟神怎么总阴魂不散哪哪都能碰上?
  • 我的成就有点多

    我的成就有点多

    为了奖励孟凡重生前的义举,宇宙意志奖励了一个系统,并将他送到了三个月前。触发任务,完成后获得成就称号,称号有属性。故事从任务要求孟凡表白被拒绝100次开始.......普通群:181948600全订群:829533107《我的成就有点多》同名漫画已上线,可在快看漫画阅读。已完本《超神系统》、《我的超能力列表》、《疯狂农场主》、《从写手到巨星》。
  • 无价庶妃

    无价庶妃

    尹若颜,嫁入王府成为王妃,不到一月从王妃贬为庶妃,接而被小妾活活打死。死后却迎来一个全新的她。“尹若颜,你再对本王这态度,信不信本王杀了你,别以为本王不敢。”走到墙上取下剑,扔到他的面前,淡定的看着他说道,“杀一个给我看看?”看着地上的剑,某男的脸被气得一阵青一阵白。过了良久良久,“既然不敢,那以后对我的态度客气点,若是再敢对我出言不逊或者没事找事,就别怪我剿了你王府,明白?”
  • 踏破尘寰

    踏破尘寰

    战枪再次手中盘,冷眼看透尘与凡;若不欠下我心寒,怎会再战这尘寰;单膝跪地抚战甲,魂惊不弃鞍下马;赐我再展无敌法,只为再把热血洒;终在挥剑啸苍天,高台烽火筑狼烟;兄弟一别三百天,可愿与我在并肩?
  • 我回到了2018的出租房

    我回到了2018的出租房

    一次事故让我回到了2018的出租房,醒来一切都是那么的熟悉和清切
  • 我要我们在一起

    我要我们在一起

    一个一次恋爱也没谈过的不婚主义,一个谈了十年恋爱却无疾而终的榆木疙瘩,以这个世纪最不科学的方式——相亲,组建了盲婚哑嫁的契约式家庭。她不相信爱情,却稀里糊涂地与那个男人开始了婚后生活。婚后惊涛骇浪、甜甜蜜蜜,居然开始期待白头偕老,没办法,遇上那样的男人,狐狸精都得投降。一个人一生中,至少要有那么一次全情投入地去爱。我们全心全意,彼此深爱着,进行中!
  • 石林诗话

    石林诗话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泗水慕楠

    泗水慕楠

    想要再来一次青春!想再来一次年少轻狂!想要再来一次奋不顾身!青春回不去,只能留在记忆里,剩余的唯一便是回忆青春……
  • 最倒霉的穿越:妃子不受宠

    最倒霉的穿越:妃子不受宠

    人家的皇后都雍容华贵,母仪天下。朕的皇后:把皇上卖到歌坊,小赚一笔,够买酒喝。勾王爷,没事敲诈下,再不听话,就杀了。再没事,整治后宫的美人们,逗逗太后,践踏践踏皇上。他迎进宫的是皇后,还是妖孽。后宫怨声载道,皇上好想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