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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7)

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等管理者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由股东是公司出资者这个身份决定的。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经营活动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修改情况

本条是在原来第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原来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这次修改,一是将“遵守法律”改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将“遵守职业道德”改为“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为“诚实守信”;三是增加“承担社会责任”。第二款没有作修改。

二、公司经营活动基本原则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做到: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一个前提,也是其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义务。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本条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2.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公司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也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条件。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全体成员都应当自觉遵循和维护的道德规范,商业道德指从事商业活动应当自觉遵循和维护的道德规范。公司作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按照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3.诚实守信。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交易,必须讲诚实讲信用,方能获得他人的信任,他人方能自觉自愿地与其开展业务联系。如果在经营上采用坑蒙拐骗的手段,不仅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也为法律、道德所不容。所以诚实守信是公司保持基业长青的不二法门。

4.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是否诚实守信,应当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监督,可以促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化,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5.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司同时是社会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如分担劳动就业的社会责任、维护经济秩序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的社会责任、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社会责任、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等。

三、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司是独立享有权利和经济利益的法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合法商业利益等,都受到法律保护。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格追究。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设立登记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修改情况

本条是在原来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来。这次修改,在维持原来公司设立登记制度的前提下,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对原来第一款、第二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如在第一款增加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内容、将原第二款中的审批手续改为批准手续等。二是增加了第三款公司登记事项查询的规定。

二、公司的设立登记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我国设立公司,实行准则主义加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就应当允许设立公司,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事先取得批准。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设立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这实际上是对公司设立申请人的要求,即设立公司只能向人民政府负责公司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包括由法定的申请人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批准文件等资料,在申请书中需要载明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发起人等登记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

2.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决定是否准予公司登记。对于设立公司登记的申请,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这实际上是对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即公司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公司的申请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的,应当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的,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必须取得批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则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例如,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取得证券监管机关的批准;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取得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申请人申请进行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的监管即应分别取得上述机关批准。本项规定既是对申请人的要求,也是对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因此,公司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公司的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取得批准文件,则不得进行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公司条件,就可以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即为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原则;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批准方可设立公司,即为公司设立的核准主义原则。因此,我国实行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的公司设立原则。

三、公司登记事项的查询

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自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与他人发生业务联系,需要将自己的一些信息透露给他人,以取得他人的信任并与之进行交易。

同时,公司作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不同于他人的信息,这些信息中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或者发起人等,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在公司设立时就需要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为了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应当允许交易相对方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公司的真实信息。因此,本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这实际上是对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要求,即法律已经赋予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查询公司登记事项的权利,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为公众实现该项权利提供方便。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规定,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1)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2)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4)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5)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除外)。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机读档案资料、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应查询人的要求,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查询人不得利用获得的资料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也不得公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成立日期和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在原来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九十五条的基础上修改增加的规定。

一、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登记机关接到公司设立申请后,应当对收到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期限有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审查登记。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是确定公司成立的法律文件,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成为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法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各主要事项所作登记,同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二、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和市场主体的标志,公司都必须有名称。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法定名称,是确认公司权利义务归属的依据。

2.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都必须有住所。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公司住所,是公司的法定住所,是确定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3.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以货币表示的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4.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首次出资。因此,营业执照上应当载明公司设立登记时实际已经收到的资本,即实收资本。

5.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有明确的行业、经营项目的种类,并依法经过登记,有些还需要依法经过批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利于公司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有利于相对交易人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代表,也就是公司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由法律规定代表其作出法人意思表示的人。法定代表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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