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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总则(1)

一、什么是刑事辩护?

【宣讲要点】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有的人不能理解,为什么要允许“犯罪分子”进行辩护,使他们有机会逃脱法律对他们的制裁呢?

首先要说明的第一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句话的意思是,不能够把被追诉人直接一棒子打死,还未审判就贴上罪犯的标签,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漠视和身心的伤害。从更准确的法律称谓上来说,被追诉人自侦查机关立案到检察院提起公诉前这段时间,称为“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只有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生效裁判确定有罪以后,被追诉人才能被称为“罪犯”。问题里“允许犯罪分子进行辩护”的说法,是不妥当的。

然后再来回答为什么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面对强有力的国家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显处于十分弱小的地位,如果不给予他们一定的权利,没有一定的制度作保障,很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漠视,诉讼过程简单粗暴,诉讼结果不公,有违正义。因此,法律赋予被追诉人辩护的权利,就是要改变这种情况,力求达到控辩双方的平衡。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辩护权的受益者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更是全体社会公民。因为任何公民都有可能因为涉嫌犯罪而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是含冤被捕,这个时候,试想如果没有辩护权,连诉说冤情的机会都没有,更遑论沉冤得雪。所以,辩护权的存在就成为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屏障,借此来抵御国家司法权的滥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刑事辩护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自己进行的反驳、辩解的行为,也就是说自己为自己辩护。

二是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委托辩护的时间。具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做辩护人;二是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委托辩护的人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能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3.委托权的行使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外,还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三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根据本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的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1.指定辩护的时间。指定辩护可以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

2.指定辩护的辩护人要求。指定辩护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3.指定辩护的种类。可以分为通知指定和申请指定。通知指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申请指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典型案例】

2010年12月3日下午,肖女士拿着“勤勉尽责、为民服务”的锦旗、带着感激的心情来到胡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对刑事法律事务部律师为其丈夫王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上诉所取得巨大成功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某省公安厅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5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该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胡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提起上诉。胡律师接案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研究,数次会见被告人王某,从而发现了本案的若干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点,在辩护过程中胡律师从法、理、情多方面多角度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已作出了大幅度减轻刑罚的终审判决,有期徒刑从9年减为5年,罚金从55万元减为30万元。该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刑辩律师的力辩取得了非常重大的成功。被告人王某家属肖女士送来锦旗时,一再表示,“多亏了律师同志的辩护工作做得好,实在太感谢各位了!”

【专家评析】

辩护现象从古至今都存在,无论是古罗马时代出现的“保护人”、“雄辩家”、“辩护士”,还是中国古代的“状师”、“讼师”,都是针对辩护现象出现的群体或职业。到了现代刑事诉讼,辩护已成为法律规范的的一种诉讼活动,并且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和公正程度,对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一个不提供辩护制度保障,不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国家,是落后的,文明程度不高的国家。只有不断完善发展辩护制度,充分给予辩护权,才可能形成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才可能尽量将控辩双方的天平端好,才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地实现、维护司法公正。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王某对其一审判决不服,依照法律程序委托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提起上诉,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深入研究案情,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点,在庭审中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这个案例清楚明了地向我们展示了刑事辩护制度给人们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益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三十八条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第三十九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四十条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二、什么是刑事代理?

【宣讲要点】

从广义上讲,根据代理产生的根据不同,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1.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代理,在刑事诉讼中,法律一般只对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法定代理人,而且代为行使诉讼权利的权限也由法律加以规定。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2.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我们一般讲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代理即是此种。具体来讲,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代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代理人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还可以代理那些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被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

在不同的案件中关于代理的规定也不一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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