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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3)

8、村民为索债务而拘禁他人,是否构成侵权?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村民为索债务而拘禁他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朱某与郑某均系广东某村村民。朱某在村里比较横,村里的大多数村民都不敢惹他,都是能少一事就不多一事。郑某性格软弱,没上完初中就辍学在家务农。农闲之余,朱某等一帮人经常在村里打麻将赌钱。郑某也喜欢在旁边看热闹,但因没钱,郑某不能上桌。看到郑某常在旁边看人打麻将,朱某觉出郑某喜欢打麻将。于是,朱某便借钱给郑某玩,并表示郑某赢钱后还给他,给一点利息就行。郑某禁不住诱惑,不假思索的答应了。这一来二去,郑某从朱某手中借走了8百多元。但是郑某的运气不好,是输的多赢得少,不仅连从朱某处借的钱都输了,还欠下了其他牌友3百多元。此时,朱某向郑某催要还钱。但是由于郑某迷上了打麻将,猪也不喂了,鸡和鸭也被别人偷跑了,家里除了家具就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因为无法还债,郑某经常是躲着朱某走。多次催要不成的朱某怒火冲天,便纠集几个郑某的债主将郑某堵在了家门口。朱某等人将郑某带到了一个废弃的房屋里,要郑某还钱,什么时候还钱就什么时候放郑某出去。

【专家评析】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地,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由行动的权利,不受其他约束、控制和妨碍。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剥夺、限制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司法机关执行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时违法操作,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犯;公民以非法拘禁、禁闭或者其它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犯;公民所在单位对所管辖的人员进行非法管制或者非法搜查,也构成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犯。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举报,要求依法对侵害人予以应有的处罚。在本案中,朱某这种为索债将他人拘禁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应依法受到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9、未经同意摆放他人照片,照相馆是否构成侵权?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照相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摆放他人照片,侵犯了公民肖像权。公民有权向侵权者要求停止侵犯,也可以要求侵权者向自己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侵权者支付赔偿金,在必要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

董某是河北省某村村民。由于董某长相出色,村民在背地里都称其为“一枝花”。董某在初中毕业后跟随父母在外打工,也接触了外面精彩的世界。特别是对艺术照,董某非常感兴趣,非常羡慕那些大城市的女孩子能把自己的青春岁月永远的留住。由于村里人比较保守,董某思想斗争了很久,终于在2012年,她刚好过18岁生日那天,偷偷的到县里的照相馆花了250元拍了一套艺术照。董某对相片很满意,并在数日后将照片取走了。由于要拿走底片就得另加80元,董某认为底片也没有什么用处,就没有拿走底片。过了一个多星期,董某就发现村里的人都对她指指点点的。董某心想是不是自己照的相片被村里人看见了。于是,董某跑到县里的照像馆一看,照相馆的橱窗里摆着自己放大成一米的艺术照。董某找到照相馆老板质问究竟。老板称董某的这张相片拍的非常好看,所以放大后摆出来宣传自己的摄影水平,还可以以此招揽来更多的生意。董某认为照相馆老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使自己受到了同村人的“笑话”,要求将照片撤下来,并赔偿损失。

【专家评析】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肖像权是指公民的形象通过摄影、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所形成的作品,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与特定的人格不可分离。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拥有的权利。肖像权主要内容包括:公民对自己形象的再现权,即公民对自己个人的形象享有通过艺术造型以及其他方式在现其形象的权利;公民对自己肖像的使用权,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也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的收益权,即公民可以有偿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维护形象完整权,禁止采用任何形式恶意歪曲公民的形象,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以及同意或不同意在某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使用其肖像。肖像权包括在人格权在内。据此规定,侵犯肖像权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一旦公民肖像权受到了非法侵犯,公民有权向侵权者要求停止侵犯,也可以要求侵权者向自己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侵权者支付赔偿金,在必要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照相馆老板为了招揽生意、获得经济利益,在未经董某同意的情况下,在橱窗陈列董某的艺术照,因此其行为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因此,董某有权要求照相馆老板撤下自己的相片,并赔偿损失。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10、购买村民委员会卖的假种子遭受损失,村民应该怎么办?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很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因此,村民委员会卖劣质种子的做法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周某是湖南省某村农民,承包了村里的5亩耕地。2010年,11月下旬,该村村民委员会在村里广播(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发出通知),为方便各农户购买优质的早稻种,村民委员会将准备准备统一到县种子公司购买优质的三证(即:质量合格证、检疫证、准运证)春耕早稻种子,要求全村各农户都到村民委员会办公室缴纳购买种子预交款。部分村民本打算自己去购买优质种子,但既然村委会有决定,也就无话可说了。于是,该村包括周某在内的42户农户均交纳了50元的购买种子款,并从村民委员会处购买了10斤种子。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该种子绝对是高质量,保证增产增收。开春后及时将早稻种子播下地的周某每天都在盼望着收获的季节。然而,令周某完全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早稻不仅没有增产、反而平均每亩减产了176公斤,5亩共减产880公斤,经济损失达1000余元。全村都遭到了减产,平均每户减产1000余斤,直接经济损失共达42000余元。周某等村民到县种子公司查证得知,该村2000年根本没有从种子公司进购过任何种子。

【专家评析】

我国《种子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种子法》第69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很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本案中,村民委员会以为村民统一购买“三证”齐全的优质种子为名购买劣质种子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致使村民的经济利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为此,村民委员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九条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很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

11、自然灾害导致粮食绝收,承包经营户是否有权要求减免交纳承包费?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自然灾害致使承包户减收或绝收,只是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承包户依法有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有权要求见面交纳承包费。

【典型案例】

赵某是河北某山区的一个农民,近年来同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鱼池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鱼池十五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无论出现任何原因造成的减收或绝收,赵某每年均应向村经济合作社上交承包金2000元。可2011年,河北山区普降大暴雨,引发了泥石流,泥石流冲毁了村里的几十栋房屋,赵某承包的15亩鱼池也全部被冲毁,所养殖的水产品全部被冲走。眼看着自己经营几年的心血就这样被大水冲走,赵某非常惋惜,于是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全部免交当年的承包费2000元。但村民委员会主任却说,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论出现任何原因造成的减收或绝收,赵某均应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承包费2000元。其中“任何原因”就包括了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减收绝收在内,因此根据合同规定,赵某无权要求减免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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