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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交通事故的认定 处理(1)

1.什么是交通事故?

【宣讲要点】

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交通事故的构成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交通事故是由道路上的车辆引起的。

交通事故必须是由道路上的车辆引起。在现实中,既可能是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也可能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乘客发生事故。此处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如果车辆不是在道路上,而是处于农家院内、机关大院等非“道路”处,即使发生了事故,也不属于此处所称的交通事故。同样,如果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与车辆无关,那也不属于交通事故,比如两行人在道路上发生碰撞受伤就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发生在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之中。

无论是交通工具的启动、行驶、转弯,还是减速、停止,只要有一方是处于运行状态而发生的事故,即为交通事故。而交通工具的运行速度、目的和方向等因素,则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认定。非在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停在私人停车场上的车辆所载货物掉落伤人、毁灭物品等,都不属于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须有损害结果,也就是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即使违反了有关道路交通法规,也不构成交通事故。但如违法了交通法律法规,则属于交通违章,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即有过失或虽没有过失但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人主观上必须表现为非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伤害他人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目的,则该行为已超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属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由刑法等法律调整。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因粗心大意未预见到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过于自信以致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过失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最常见的原因。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但其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在某些情形下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因为车辆驾驶人,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具有高度危险性,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对这些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即是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张某和李某育有一女,今年上小学五年级。2012年3月16日早上,女儿吃完早饭后就高高兴兴去上学了,让张某夫妻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竟然是他们与孩子的最后一面。下午4点钟,学校打来紧急电话说张某女儿被汽车撞成重伤,现已被送往本市中心医院抢救。张某夫妇立即租车赶往医院。当他们到达医院时,其女儿因抢救无效已经死亡。张某夫妇陷入了极大的痛苦绝望之中。学校负责人说,张某女儿是在放学后经过操场时,被一个在操场上练车的老师在拐弯时不小心撞倒的。因此,张某夫妇到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报案,要求严惩肇事司机,没想到交警说这不属于交通事故,但是可以按照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张某夫妇对此十分不解。

【专家评析】

我们知道,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也就是公路、城市道路或者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那么,学校操场属于“道路”吗?

众所周知,学校操场是供学生和老师进行体育锻炼的场所,不属于供社会人员、车辆公共通行的地方,即不属于交通事故中规定的“道路”,所以不能适用相关的交通法规来处理。面对这样的内部“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据此,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当事人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而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由于张某的女儿是在学校的操场被撞身亡,而学校操场又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所以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在张某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后,该部门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验,作出事故认定,进行处理。学校的操场属于学校内部的专用场所,是供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场所,而该校老师却违反学校的管理制度,擅自在操场上练车,并且是在学生放学的高峰期,显然该老师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张某可以根据交警认定的事故认定结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该老师和学校的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宣讲要点】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我们治国理政的基本模式,处理交通事故也不例外,必须严格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交通事故。

概括起来说,我国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部: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该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责任认定、罚款、调解、损害赔偿等作了全面规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该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判断道路交通事故成因,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该行政法规于2004年4月28日由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还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它是判断交通事故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章,在交通事故中有无因果关系的标准。

第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该部门规章于2008年7月11日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8月17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现场处理、责任认定、处罚、赔偿调解、简易程序方面做了规定。

第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该规定于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认定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该司法解释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7日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违章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李某在某市一所民办中学读书。2010年6月18日,李某骑车从学校回家,在骑到一个拐弯处时,一辆拉蔬菜的大卡车在此处拐弯的地方没有减速,在转弯时车体向右倾斜,李某躲闪不及,被大卡车压在车下当场死亡。某市交通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属正常行驶,但年龄不到18周岁,因此负有一定责任。大卡车司机在拐弯时没有减速导致车身右翻将李某砸死,该司机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大卡车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按我国《刑法》和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在事情过去两个月了,李某的父母对于南京市某区交通大队对这起事故的处理还有不少疑问,不知道该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该司机所负赔偿责任的认定是否充分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专家评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家属一般应相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并且要积极给予配合,才能更及时、合理地使事故得到解决。如果我们对处理结果有疑问,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重新认定,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我们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权益。比如本案中,某市交通大队认定书,认定李某因年龄不到18周岁就要负一定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也就是说,只要年满12周岁就可以独立骑自行车上路;年满16周岁就可以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因此交通大队对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大卡车司机应当负全责。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承担赔偿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对大卡车司机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可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0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结合本案分析,造成李某死亡的这起交通事故属于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在拐弯时并没有按照有关交通法律的规定放慢速度,导致车身倾翻砸死李某,司机在主观方面存在严重过错,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回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宣讲要点】

每个人在道路上都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但是,一旦发声交通事故,当事人也不能慌张,必须依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否则自己可能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也可能加大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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