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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编写说明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宣讲和普及。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商,达成协议前的整个磋商与妥协全过程均属于动态行为阶段,此阶段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予以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静态协议是指缔约达成合意,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固定,一言概之,合同成立了。我国合同法在总则部分第二章中以专章形式对合同的订立规定了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内容、订立合同的程序、要约、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要约的失效、承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期限、承诺生效的效力与时间、承诺的撤回、迟延的承诺、迟到的承诺、承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格式条款、缔约过失等条款,使合同法在体系设置上更为科学,确定合同的订立依据更加严密。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对当事人各方的拘束力包括:(1)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2)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4)当事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保有给付的权利、自力实现债权的权利、处分债权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担保权等;(5)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也成为合同效力的内容。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表现为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合同债权,在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时涉及第三人,在涉他合同中可有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在总则第三章共规定了16条,具体包括:合同的生效时间、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表见代理、表见代表、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可变更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消灭、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效力、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双方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

合同是个动态过程,它始于订立、终结于适当履行、责任承担及合同解除。合同订立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没有合同订立就没有交易,没有合同,更无合同的效力可言。由此可见,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效力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合同的效力以合同已经订立为前提的,未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自然无从谈起。一个合同究竟如何订立,是否有效,何时生效,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在编写本书时,为了保证体系的完整性,逐条讲解了合同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条文。每个要点的宣讲内容分为"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四个部分。具体内容由若干个问题组成,所提问题紧紧围绕各类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展开。该书不仅回答了合同订立的形式、内容、程序等问题,同时,还通过实际案例,围绕各类合同的效力进行具体分析,回答了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以及在认定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等问题。最后,对该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指引。

本书在涉及合同订立与效力上的一些观点,只是作者的个人见解,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我们在希望本书能对读者学习、理解和执行我国合同法有所帮助的同时,也诚恳地期待着读者对本书的不妥和错漏之处提出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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