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政府如何承担起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宣讲要点】
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环境,不仅要依靠和发挥市场的作用,更要发挥好政府的作用。实际上,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承担着大量的责任,不仅要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且要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环境保护规划。(2)制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5)预警与应急并重,最大限度防止污染。(6)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7)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8)统筹规划、一体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与城市建设改造。(9)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的核心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排污。(10)进一步强化执法手段,赋予监管部门查封和扣押权力。(11)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典型案例】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既要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又要加强组织领导和评估考核。这是国务院2011年12月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关于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规划》提出:(1)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激励措施,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2)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评价体系,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3)完善中央环境保护投入管理机制,带动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力度。(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鼓励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等创建活动。
关于加强组织领导和评估考核,《规划》提出:(1)地方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推进规划实施。(3)要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专家评析】
在现代社会,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这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由于环境的公益性质,切实保护好环境,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可以说,切实保护好环境,既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需要,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需要。政府依法切实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这既是把环境保护工作真正纳入法治轨道的必然要求,也是《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所明确的法定职责。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实际上,这可以说是对环保部门的扩权,或者更准确的表述就是“环保领域的扩权”。主要是:(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应当依照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环境公共污染危险的减缓。(2)在扩大相关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的同时,也相应加大了他们的法律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这是权责统一的理念的内在要求。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的连带责任,如果这些专业性机构弄虚作假,也将与其他的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中,赋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更大的权限,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真正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7.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宣讲要点】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有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和职责的划分。换句话说,它就是从法律上和制度上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等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范围、职责权限以及相互关系。
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73年我国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决定(试行草案)》中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精干的环境保护机构,给它们以监督、检查的职权。据此,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下设一个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197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机构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等设立环境保护机构。1982年12月29日,国务院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将其职责划入新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并在该部下设环境保护局。
1988年,国务院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的环境保护局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关,同时仍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称为“国家环境保护局”(副部级),具有相对独立性。1989年12月29日,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同时,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法》分别增设了两个环境保护部门,即“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这可以分别从纵向和横向上来理解。(1)从纵向上来说,在中央,国务院设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现在的环境保护部);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从横向来说,既设有专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又赋予其他相关部门以环境保护职责,比如,海洋、公安、交通等部门也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第10条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主要有:(1)环境保护部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地方环保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3)其他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包括航政机关、铁道管理、民航管理等)。(4)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这些部门主要负责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典型案例】
针对环保监管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的问题,有的地方开展了试点,推行环保系统垂直管理。比如,陕西省自2002年8月起,对市以下环保行政管理系统开始实行垂直管理;沈阳市环保系统9区4个开发区环保管理分局自2008年实现了垂直管理。
环保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在客观上,上级环保部门将管事与管人统一起来了,形成了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监管统一的环保行政管理运行机制。这有利于环保部门实行“一竿子插到底”的监管,增强了环保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专家评析】
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从上世纪70年代初成立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到现在设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都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通过不断的改革,完善了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理顺了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各自的监督管理权限和职责,体现了统一监督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际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本身,就充分说明我国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日益重视。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国家层面,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能分散交叉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权力下放不够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存在;在基层,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与所担负的责任不够匹配。因此,在新的形势下,一方面,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体制;另一方面,政府尤其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工作做到位、做到家,切实提高工作效能,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