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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

在人权保障问题上,我们也曾有过失误和教训。例如,在上个世纪持续了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公民权利遭到严重侵犯。“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人们痛定思痛,通过发扬民主和加强法制来保障人权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1982年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列一章,写在“总纲”之后,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权主体非常广泛。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二是权利内容非常广泛。宪法所确认的人权,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当家作主的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5.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有何历史意义?

多年来,我们国家根据宪法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签署了一批保护公民权利的国际公约。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庄严地载入宪法,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

首先,“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将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人权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在立法程序上,首先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要求,广集民意,博纳民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并以立法的民主性保证立法决策的科学性。法律的内容要体现为民、便民、利民、富民的准则。立法为民,重点在于依法配置权力,一方面要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的宪法权力要通过每一个具体的人的宪法权利来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人权意识也有利于发扬民主,抑制官僚主义。管理者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力,更不得颠倒主仆关系。

第三,“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改革实践证明,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经济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求我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我国社会农民人口众多,农民的权利保障仍然是我们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成惠及十几亿人的全面的小康社会,其含义首先就是要改善农村和农民的生存发展状况,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的生活发展状况,走共同富裕和繁荣之路。

第四,“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

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与自然的关系,是困扰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对自然的过度索取,造成全球生态环境恶化,人权甚至人类本身都受到威胁。自然被破坏,尊重和保护人权就没有物质条件。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享有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继续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努力实现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人权目标,是国家和人民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6.什么是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指作为-个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资格和与公民资格相关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是因为公民身份而取得的。在-个国家居住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能享有公民权利,但可以受到居住国法律一定程度的保护。

公民权利的种类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等诸多方面,这些权利都由公民国籍所在国的政府为本国公民所承诺的特殊的责任,如在政治权利方面,只有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才能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本国公民才能担任公职等;在经济权方面,只有本国公民才能享有某些特殊性质的经济权利,如开采矿藏权、生产军工产品权等;在文化利方面,如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等;在社会权利方面,如休息权、最低物质生活保障权等。-般来说,一个国家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政治权利必须由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享有,而其他权利,特别是经济权利,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在遵守居住国法律规定前提下享有。

7.我国公民权利有什么特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是由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本质的区别,其特点是:

(1)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为绝大多数的公民享有,如中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在总人口中比重日益扩大,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极少数。其次,表现在权利内容的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同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权利的狭隘性相比较,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真实性

中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首先表现它的可行性。根据我国实际,凡是规定的权利,都可以办到,凡是不具备条件的就不写进宪法或法律,体现了原则和实践的统一;其次,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作了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证措施规定.如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除授权性规范外,还有禁止性的规范,而且又有刑法加以具体化,相反,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则是虚伪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原则和实践往往是脱节的。

(3)平等性或公平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任何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一律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违法和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任何资本主义根本办不到的。

(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国,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由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脱节的、分离的。中国公民利益和义务的一致性,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8.什么是公民义务?

公民义务是指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应负的责任。公民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法律的或行政的)来保证履行。任何一项权利必有相应的义务,在法律上以明示(如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或者默示(如授权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

公民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

法律义务产生与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规定,即法律义务的设定权在于国家权力。

(2)强制性。

法律义务是法律上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不能放弃和改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约束性。

不仅表现为义务人对自己行为的抑制,而且是义务人实现其权利与自由的手段。

公民的基本义务即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它是公民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首要法律义务,是国家和社会创制公民普通法律义务的应当性宪法依据。公民的基本义务和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9.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关系?

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或者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作某种行为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公民的义务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必须作某种行为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的责任。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任何公民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更进一步说,这有利于反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反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歧视,从而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但是这并不是指在任何具体的情形下公民都必须享受权利和同时承担义务。

在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公民与他人的法律关系中,公民享受了某种权利,就必须承担起不得损害他人的义务,因为任何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限。

(2)在公民与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关系中,公民有时只享受权利而国家需要承担义务。比如,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却不需要因获得这种物质帮助而对国家和社会承担义务。在公民与国家的法律关系中,公民有时既要享受权利又要对国家承担义务。比如,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同时又有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义务。

(3)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本身是不可分割的。如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也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10.什么是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由宪法、法律确认的,并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同时它又受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自由享有言论、集会、结社及游行示威等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继承,转让。除由人民法院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替代。

11.为什么说公民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途径有两条:(1)通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2)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的方式,是间接民主,即公民必须先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代表公民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而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实现这种间接民主的必经程序。

从广义上说,所谓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选举产生依法应当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所谓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被选举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依法应当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涉及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1)直接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权利;

(2)间接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3)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被选举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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