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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民事部分(1)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不服怎么办

【宣讲要点】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不服,如何依法进行救济?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权利,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如何实现再审申请权利,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一般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享有再审申请权的主体范围,享有再审申请权的主体应为原裁判涉及的当事人,具有再审利益。一审生效的包括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二审生效的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或者第三人。在特殊情形下,案外人才享有再审申请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是再审申请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包括在法定期间未上诉而生效的一审裁判、二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以及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上诉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三是再审申请的管辖法院是以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为原则,以在原审法院管辖为补充。

四是再审申请不具有中止执行的法律效力,再审程序设立是为保障当事人权利再次得到救济,但同时兼顾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因此,在当事人再审申请以后,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前,原生效裁判继续发生法律效力。

五是时间要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要求再审申请应在原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典型案例】

申请再审人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某某号民事判决,双方未上诉。同年11月16日,甲公司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其申请再审理由是,原审判决生效至今虽已10个月,但其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现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且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现在,甲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故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之所以被再审法院驳回,其主要理由是甲公司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因此,被人民法院驳回。应当注意问题: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六个月是不变期间。二是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期间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与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不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溯及力原则,应当适用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三是本案再审申请的对象是一审生效的判决,因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四是本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是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以后,上一级法院立案受理,这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也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再审案件的法定职责。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 法释〔2008〕14号)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五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不服怎么办

【宣讲要点】

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地就当事人之间诉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合议,在此基础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双方纠纷作出定论。因此,民事调解书既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稳定性、终结性的特点,也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一旦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难以进行改变。但是,是不是所有的民事调解书绝对不会变更或撤销呢?答案是否定的。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民事调解书可以进入再审。为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应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一种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阶段一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不得不作出违背自身自愿而被迫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的意思表示;另一种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均不自愿,而是法院办案人员片面追求调解率,胁迫或威胁双方当事人达成某种形式的调解协议,在此情形下的调解协议就符合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法律规定。

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由于不同案件的当事人不同,纠纷的性质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同,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也会完全不同。怎样甑别和判断调解协议内容的违法性呢?一种情形是调解协议内容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触及了法律规定"不准为"的禁区;另一种情形是调解协议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民、法人等社会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守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还有一种情形是调解协议内容侵犯了其他公民的财产权、名誉权等权利,损害了其他公民的利益。

【典型案例】

封某某诉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公司系赵某某与陈某某、高某某三人于2003年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后因陈某某、高某某、赵某某、某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纠纷一案发生争议,某某公司银行账户被注销,致使公司一笔50万余元的执行款无法到账。封某某为帮助某某公司拿到工程款,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伪造《综合楼弱电系统管道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及《对账说明》,并持上述虚假证据向原审法院起诉,并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后封某某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扣留、提取了某某公司可提收入人民币356000元,并将款项汇入原审法院账号。后封某某将领取的执行款交与赵某某。

在原公司股东举报的情况下,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同时,原公司股东也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再审查明,某某通信综合楼弱电工程系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发包给某某邮电建设工程局,双方签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由某某公司与案外人孟某某合作完成上述工程。孟某某代表某某公司与案外人刘某某签订《某某综合楼弱电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某某综合通信楼弱电系统场外工程工程合同书》,刘某某承包完成该弱电工程场内部分和部分场外工程,封某某未参与该工程的施工。

再审判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自认事实,足以认定原审封某某提交的《某某综合楼弱电系统管道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对账说明》均系伪造,系以合法形式掩盖虚假目的,通过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帮助原审被告某某公司获取该公司被查封的执行款,应属无效合同。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属虚假诉讼,原审的民事调解书系以无效合同作出,属无效调解,应予纠正。遂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封某某对原审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的案例,具体的情形应属于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把不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利用法院判决非法进行占有。具体而言,在其他当事人不知情的状况,案件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采用伪造的证据,利用人民法院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把不属于案件当事人的款项,执行给一方当事人,损害了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赵某某得到的财产就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发现问题后,及时进入再审程序,并加以改判,纠正了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

需重点明确的问题:一是调解书进入再审以及最后被撤销,适用的条件比较严格,本案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举报以及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民事调解书仍然生效,原调解书被撤销,也是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公安机关询问相关当事人形成证据的基础之上作出的。二是在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经常在案件材料中陈述之所以达成调解协议,是被对方或者法院胁迫,欺诈的理由,但是没有提出强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生效的调解书是不会被撤销的。

另外,本案所涉调解书不进行纠正,今后真正完成工程的权利人刘某某在主张其工程款时,人民法院还应当面临执行回转的问题,将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3.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向哪级法院申请再审

【宣讲要点】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小额诉讼除外),如案件经过一审裁判,案件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经过二审法院裁判以后就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或者几方当事人均对生效裁判(无论一审生效或二审生效)不服的,有何救济渠道,如何依法维权?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一方面,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审;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也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应当受理的案件,而不能越权管辖。

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当事人应怎样依法维权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向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见,只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原生效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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