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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宅基地(1)

1、村委会可以收回村民的宅基地吗?

【宣讲要点】

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典型案例】

某村村民吴某父母去世后,他将父母原宅拆除,盖起了新房。几个月后,该村村委会决定收回吴某的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权,要求吴某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全部清理掉,并完全恢复耕地面貌。村委会可以收回这部分宅基地吗?

【专家评析】

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使用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农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与乡(镇)、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类;按照具体用途的不同,还可以把乡(镇)、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进一步细分为乡(镇)、村企业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解决了农民的居住问题,是一项具有鲜明福利色彩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农村稳定意义重大。宅基地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是城镇居民,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二是取得宅基地需要经过依法审批。三是取得宅基地是无偿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拨给其成员建设住宅,村民无需支付费用。四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为批准拨用地,没有使用期限。五是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受到限制。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且有较严格的条件限制,并不能抵押。六是宅基地的数量受到限制。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卖、出租住房后,除继承外,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七是宅基地的面积受到限制。其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

从立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整过程来看,有两个标志性的阶段。一是1982年2月23日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申请与审批程序、用地标准与基本使用规则。其后的1986年《土地管理法》和1988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的修改,具体内容实际上都是延续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无太大差异。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申请宅基地的程序及审批条件,但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纠纷的解决做出规定。二是1998年修正《土地管理法》时确立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以户为单位的申请原则,并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随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都没有明确作出突破性的规定。

我国公民对宅基地(包括空置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而宅基地由于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因而公民死亡后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如果地上建有房屋,则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继承房屋后,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给继承人,但应进行必要的登记手续。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因此,如果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不超标,村委会无权收回宅基地;如果超标,则超标部分的宅基地是可以由村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本案中,吴某的宅基地应当按照此规定执行。

【法条指引】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2、“农转非”后还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宣讲要点】

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原则,“农转非”人员如果仍对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典型案例】

乔某的父亲是国有企业职工,在省城里工作,乔某与母亲都是农村户口,住在农村,有宅基地和房屋。2008年,乔某和母亲根据“农转非”政策随父亲进城,并把户口转为城市户口,随父亲一起生活,老家的房屋无人居住,一直空着。2013年,乔某老家村委会的干部突然打来电话,称乔某一家的户口都已经转走好几年了,应当把宅基地退回村里。乔某觉得自家在老家还有房屋,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也登记在自家名下,因此不同意将宅基地交给村里。可村干部隔两个月便催促一次,乔某很困惑,不知道自家应否退回宅基地?

【专家评析】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换言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没有权利享有该权益的。因此,从这条规定来看,“农转非”人员由于其户口已经由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自然就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无权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另一方面,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无论该公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是农转非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如果农转非人员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其也相应地应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农转非人员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即,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农转非人员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则其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归于消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文件中也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本案中,乔某和其母亲在农转非之前是原来老家所在村的村民,应当享有在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即使他们转为城镇居民后,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他们仍然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使有权。在地上房屋尚在的情况下,村委会无权要求不用退回宅基地。

【法条指引】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3、与他人发生宅基地纠纷时应如何解决?

【宣讲要点】

与他人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可以与他人协商解决。也可以找当地领导和乡土地管理部门帮助处理。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某村村民杜某家建房余出200平方米宅基地,在杜某的《宅基地使用证》上亦注明包括此200平方米宅基地。可是杜某家的邻居张某建房时,将新房向后移了0.4米,挤占了杜某家的宅基地,而且还要求在这200平方米地上开出一条通道供张某家使用。杜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但个人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所以,公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可以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司法解决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宅基地确权”纠纷,即公民之间就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归属发生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宅基地权限不清,边界不明,要求确定宅基地的权属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必须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确权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是“宅基地侵权”纠纷,即当事人一方提出对方侵犯了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

本案中,如果村民杜某家建房时用地是依法经过批准的,那么这200平方米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属于杜某,村民张某的做法和要求都是违法的。杜某可以先向他们讲明法律规定,协商解决,也可以找当地领导和乡土地管理部门帮助处理。如果解决不了,杜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于某的宅基地可以要回吗?

【宣讲要点】

申请宅基地,应当先向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再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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