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的开庭持续了近3个小时,有的人是向法官汇报自己的戒毒进展和工作情况;还有的人是根据戒毒的进展,决定是否进入下一阶段。其中有一个戒毒者刚开始跟法官说话时态度很不友好,一会儿抱怨他的家人,一会儿又抱怨和他一起工作的同伴。我以为莫里亚蒂法官会拿出她的威严来,没想到她却很耐心,循循善诱,最后那人终于被她打动,深吸一口气说:“我就看在尊重您的分上,一定要把毒戒掉,尽管我知道这很难。”法官带头鼓掌,大家也一起为他鼓掌。之后,法官又把他召到自己的身边,两人悄悄说了一会儿话。当他离开时,法官主动拥抱了他,并鼓励他当众说出自己的决心。他刚开始声音较小,法官又鼓励他大声说出来。他很听话,与刚开始时判若两人,大家自然又为他鼓掌。看到莫里亚蒂法官此时幸福的笑容,我不由得想起中国“法官妈妈”的称号,觉得这个称号送给她也是完全合适的。
那天的最后一个“节目”把法庭感人的气氛推向了高潮。一个小伙子成功戒毒,莫里亚蒂法官在仔细询问了缓刑官等人的意见后,发给他一份“毕业证书”,此时后面传来婴儿的哭声,原来是他的妻子怀抱着几个月大的儿子赶来了。莫里亚蒂法官在对他表示祝贺的同时,又再三叮咛:“你看你有这么好的妻儿,可一定要对得起他们……”小伙子一个劲儿地点头,拿出一份他事先写好的信当众读了起来,告诉大家他成功戒毒的经历,以及这其中他需要感谢的人。毫无疑问,他首先感谢的是莫里亚蒂法官,同时也说到要感谢其他许许多多的人,包括那些矫治机构里的人员、缓刑官、家人,等等。他读着读着开始哽咽,听众席上也传出了抽泣声,最后连我和张骐教授也深受感染。
工作人员送进来一个蛋糕,莫里亚蒂法官让书记员给大家分发一次性的碟子和叉子,邀请大家一起庆祝这个小伙子的新生。我和张骐教授也加入到吃蛋糕的行列,并与莫里亚蒂法官等人作进一步的交谈。法官又让助手帮我们打印了一些资料,粗看之后感觉这真的是一项系统工程,如其中有一个资料提到:一旦某人被毒品法庭接受,他/她就必须完成四个阶段的矫治,其中第一阶段最低为3个月,第二阶段最低为6个月,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也分别为最低3个月。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矫治要求,例如,处在第一阶段的人每周四下午必须到法庭来全程参加会议,第二阶段的人则每两周来法庭报告一次,第三阶段的人每三周来法庭报告一次,第四阶段的人每月来法庭报告一次。每次来法庭时均须提交相应的矫治和检测报告。还有一份资料是被矫治者和缓刑官签署的协议书,其中既包括被矫治者的义务,也包括他/她的一些权利,如有关他/她的个人信息(包括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向什么人披露。看来,要全面了解美国的毒品法庭及其运作,仅靠这一次参访显然还远远不够。
(原载《法制日报》“法律行者”专栏,2011年5月25日。)
司法中的公民合作精神
2011年利用在美国访问的机会,再次去法庭旁听了一次陪审团的遴选,深感美国陪审团的机制之所以能够有效运行,与美国社会中公民对司法所持有的合作精神有着重要的关联。
首先,当一个特定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需要陪审团审理时,法院的陪审团部门会在所在地区的选民中随机挑出一些人来,通知其到法庭接受遴选。尽管无故不来者肯定会受到相关的法律惩罚,但美国社会似乎已形成一种习惯,那就是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一种义务。因此,每次被通知到的人都能如期来到法庭,不管其身份如何。我这次旁听时,发现前来的50个人中有教授和律师,他们与普通民众一样,耐心回答法官的每一个提问。
其次,在陪审员的遴选过程中,需要公民的合作精神。一个陪审团的选出,再顺利也得花上半天的时间。法官要逐个问明每个人的情况,包括各自的职业,业余爱好,阅读范围,家人或亲戚中有无执法人员、有无被害经历、是否被定过罪,是否认识被告人,能否保证自己公正断案,等等。这个过程冗长而乏味,但没有谁不耐烦。更重要的是,每个人的回答都靠自觉。例如,有一个人就说自己的英语不好,不能全部听懂法庭的发言;另有一个人说自己曾经是犯罪的受害者,不能保证自己能公正地断案,这两个人于是很快被法官淘汰掉。我中午在与该法官就餐时就问他,你怎么能保证这两个人说的是实话?如果他们撒谎呢?法官对我的提问似乎觉得有点奇怪,略加思考后说:如果查出他们说谎,法律可以惩处。但事实上他不可能去查明,他也不相信他们是在撒谎。
但我有一个从中国移民到美国的朋友,他就告诉我,有一次当法官问他能否公正断案时,他因为有生意在身,怕耽误时间,就故意说自己不能保证公正断案,这样当然就被淘汰掉了。我听后忍不住想:若每个人都这样,陪审团岂不无法组成?
最后,通过陪审团审理的案子,由于所有的证人都要到法庭来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讯问,以便陪审员能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因此审理的时间往往很漫长。这次我旁听的案子就审理了一周半,但法官说这还不算长。在这段时间里,陪审员要放下手中的工作,专一于案件的听审。而且,审理中的许多环节都需要陪审员配合,如法官告诉陪审员,私下不要与自己的家人议论案情等。
当然,美国公民对国家司法的这种合作精神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文化,我想从深层次方面来说,还是依赖于其制度支持。这种制度支持又表现在多个方面,如陪审员审理案子期间,除了雇主要准假和照发工资外,每人每天还会得到一些补贴。这样看来,没有所在单位和国家财力的支持,陪审团制度也是运作不起来的。又如,每次选择陪审员时,法官对确有特殊情况的,都会“放其一马”,因为在审理过程中还有后备陪审员,以便万一哪个陪审员临时因故不能参加,就可以替补上去。我甚至想,美国今天这种合作、诚信文化的形成,最初可能也是来自对那些不合作者、撒谎者的惩罚,久而久之,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就把这种义务和责任看成是理所当然的了。
(原载《新京报》作者不定期专栏“具体权利”,以下简称“具体权利”专栏,2011年3月26日。)
法学家为什么没有忏悔
2005年巴金去世时,人们提得最多的是他晚年的代表作《随想录》。这部“文化大革命”结束十年后推出的当代“忏悔录”,对于“文化大革命”和历次政治运动造成的伤害作了深入的反思,切中了极“左”时代中国知识分子心灵深处的痛,因而引起了热烈的回响。重温此书,却使我想起了一个多年来郁积在心中的疑问:为什么“文化大革命”结束三十多年来,我们法学界始终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忏悔、这样的真话?
是不需要吗?只要对比一下新时期以来文学界、哲学界、经济学界乃至影视界所展开的对种种谬误思想的清算,再看看我们法学界在今天国家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日渐重要的角色,就不应怀疑:作为一个或自己直接参政或培养治理国家人才的群体,如果不敢或不屑正视过去,不从严肃的反思中有所获益,这对社会来说绝不是件好事。
我手头有一本法律出版社1957年出版的《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这本当时的反面教材现在看来是多么珍贵啊!有的人,本来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一遇政治运动,就马上说“我被右派分子‘利用’了”,而被他揭发的人,又反过来揭发说“到底是谁‘利用’了谁”,要求他交代清楚与某某右派分子的关系,这使我想起有位法学界前辈对我说起他当时在某大学上学时的感受:台上这位老师昨天还在批前天被打成右派的某某老师,今天他就被打成右派了。
同样在这本书里,我找到了我曾经的法学所同事谢怀栻老先生被打成右派的罪证:在一次法学界的座谈会上,他指出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认为高级领导同志不重视立法工作是错误的。就因为他说出了这样一些在今天看来属于常识性的东西,就被打成右派,发配新疆劳动教养,一去就是21年。由于他的学问和人品,2003年谢先生去世时,他得到了法学界少有的一致追悼。梁慧星先生甚至尖锐地指出:在谢老面前,许多学人包括某些著名学人,都会感觉心里有愧。遗憾的是,我未曾听说过那些当年参与“整”谢老的人在谢老去世前或去世后有过丝毫的公开忏悔。
在另一本1957年出版的《政法研究》杂志里,我不无惊讶地发现一位当今法学界赫赫有名的大师级人物居然在一个揭批当时北京政法学院院长钱端升的会上作了如下发言:钱是如何把他叫到办公室,偷偷地从口袋里掏出一个纸条,向他透露自己准备如何将北京政法学院办成一所修正主义的大学。这位先生我从内心是尊重他的,也感到他在法学圈内的老一辈中还算是比较开明的,因而在一次餐桌上,我忍不住提起此事,他却告诉我:当时揭发钱先生的不止他一个人,而且钱先生平反后,他们也去他家里表示过歉意,钱先生也理解他们在当时那种形势下所作的发言。但我进一步建议法学大师:因为他现在名气最大,所以大家更注意他曾经留下过的白纸黑字。我们都相信他是一位德高望重的前辈,但像他这样的人都能在那种特殊的年代被异化到这一步,足见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如果他能以当事人身份对这一段历史予以回顾,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就在我说这话的时候,旁边一位好心的人却使劲地踢我的脚,悄悄地对我说:你还让不让他吃饭,你没看到他的脸都变色了吗?
说实话,我有一个感觉,跟其他一些比较成熟的学科相比,中国的法学在许多方面还处于幼稚阶段,包括学术规范、学术环境和学术气氛。在法学界,似乎有这样一条“潜规则”:自己不去讲过去的不光彩,也忌讳别人去点这样的痛处,哪怕完全是从正常的学术探讨角度。谁都知道,这是一种“鸵鸟心态”,是一种学术生态低层次的表现。从卢梭到巴金,他们的真诚忏悔非但没有降低他们在历史上的半点档次,反而为人类解剖自己、思考人性提供了珍贵的标本。
当然,法学家不去反思“文化大革命”和“反右”运动,不去对自己的言行进行忏悔,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他们太忙了。这种忙,有客观的一面,“文化大革命”后,痛定思痛,人治逐渐被法治所取代,法学日益成为一门显学,法学家也随之成为社会上的“香饽饽”,他们被频繁地邀请参与国家的诸多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出入于中南海、人民大会堂和各省市的法制讲堂,还有各种挂职、兼职、专家论证、司法考试辅导和媒体的追踪。当然,也有主观的一面,那就是法学界不少学者学风浮躁,唯名是图,唯钱是图。徐国栋先生曾经写过一篇很有意思的文章,说的是1999年3月中旬,中国突然出现了一种现象:各城市之间的航班显著增加,乘客中知识分子模样的人居多,他们每到一个城市,总是提着空的黑提包去,提着鼓的黑提包回来……结果引起某外国使馆情报处的猜测,经调查才发现原来是由于中国新合同法颁布后,教授们在全国各地忙讲课赚钱。其实这种现象岂止合同法,新刑法颁布时不也一样吗?当时有人统计,光各种版本的新刑法注释之类的书就达一百多种,其中不少书粗糙得错漏百出。如此主客观一结合,多重角色,忙碌行程,优厚待遇,谁还有时间和兴趣去琢磨那些沉重的话题呢?
我并不是要法学家们去揭过去的伤疤,人人都以受害人的身份去控诉,那太肤浅。我要说的是,法学家作为一个研究国家上层建筑、代表社会良知和正义的群体,如果不对“文化大革命”和它以前历次运动中的人性暴露及其扭曲进行很好的清理,就等于失去了一个社会发展的“活化石”,就不能有效地为他们以后的思考指明航向。一转眼,从1976年到现在,三十多年过去了,当年经历过历次运动的法学家们如今大都已迈入古稀之年。作为后来者,我不希望这一段历史在法学界断裂,因而特别想恳请尊敬的老一辈法学家们告诉我及我的同辈人:你们,这一代命运坎坷的新中国法学家们,在那一场接一场的运动中,是如何想如何做的?有没有过像巴金那种内心的隐痛不说出来良心就觉得不安呢?倘若这样做了,那真是化灾难为福音,不光是法学界之幸,更乃我中华民族之幸。
(原载曹保印编:《精神历程:36位中国当代学人自述》,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该文后入选王蒙主编的《2006年中国最佳杂文》一书。)
畅通理性表达意见的渠道
数年前,我的同事、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信春鹰教授曾经写过一篇《示威的规则》(见《法学家茶座》第一辑)。她在文中主要表达了两个意思:一是示威作为表达自由是有深刻道理的;二是示威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她的文章结论是:文明的示威秩序是一个成熟的民主制度的一部分,所以,看不同形式的示威也是观察一个国家公民素质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