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本质关系的整体性来看,正如正确处理“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头等大事一样,“三性耦合论”突出强调关系的整体性。“三性耦合论”凸显三元和谐的基因,认为在一个三重结构的统一体中,任何一个因素都是其他因素的必要条件,无论缺失哪个因素都不可以说有了一个理想的和谐指向。
在人的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三者的关系中,物质性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会性是人发展的目标,而知识性是人发展的高级阶段,它沟通了人的物质性和社会性的联系,同时又能动地反作用于人的物质性和社会性。物质性的发展为社会性和知识性的发展提供客观基础;反之,物质性的进步也会对人的社会性和知识性提出主观要求。作为人发展的目标,社会性是连接物质性和知识性的桥梁和中介。桥梁和中介尽管表现为一种辅助作用,但这种辅助作用如果沟通不畅,反过来也会影响人的物质性及知识性的功能发挥和质量存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作用与反作用,就是社会性、物质性和知识性耦合关系的集中体现。在沟通物质性和社会性的联系中,知识既是手段,也是目的;而在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三者的耦合中,知识性体现为手段,而人的物质性和社会性体现为目的。
在实践中,思维实践发端于人的知识性,行为实践发端于人的物质性,共同实践发端于人的社会性。
从人本质发展的动态性来看,耦合是动态的存在,它是发展的、变化的。在人从生命孕育、成长直至成熟乃至走向消亡的全生命周期内,人的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各自的内涵和相互的比例关系是不同的。“三性耦合论”正是我们提出生命信托理论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人的本质属性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不断契合、交融和升华,依托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人的同一和差异发展,实现在社会中的自我认同和排异,并以和谐稳态为最高存在。人的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正是以这种耦合的方式循环相生、同业相缠、互为需求、合离成化、生生不息,方有道,方有世界。“三性耦合论”的真谛也正在此依附栖居。
《易经》云:“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由器物文明,走向制度文明,再走向人的自身全面而自由发展的“道”的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必经之路、必然之途。秉持中道理性,依托“三性耦合论”,把握人的本质属性,寻找人的本质属性和制度之间的契合点,探寻知识性和所有制之间的内在逻辑和归一,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正是我们研究生命信托的“道”和“的”。
二、信托的边界与空间
金融行业的小逻辑应为国家依宪治国的大逻辑服务,要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逻辑出发来推导信托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当下是一个通过知识驱动实现价值增长的时代。信托不仅是一种技术性的金融工具,还是一种内蓄普遍意义的制度安排。信托既是人类的一种生存方式,也是一种生产关系。信托作为一种复杂的自适应系统,它是一个集合体,是一个空间,是社会体系里的上层建筑;信托的无边界并不是传说,它是现实存在。
(一)信托是一种金融存在
信托是一种金融存在,但信托不局限于金融,信托的金融功能主要由金融信托来承担。但金融信托仅是信托的一个子类,它从属于生命信托;与金融信托并列的还有政治信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信托和银行、证券和保险一样,同样拥有资源转移、风险管理、清算结算、资本集中和股份分割、价格发现功能以及提供激励等六项功能。作为一项财产制度,信托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财产转移和财富管理。与代理、合同、委托等相似制度相比,信托有着特殊的“委托——受托——受益”三方结构,使得信托取得了“准法人”的地位,从而拥有了权益重构、风险隔离等多重功能,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文化中拥有独特的价值。
最能凸显信托制度创新价值的基本法理有四个:权益重构、财产独立、责任有限、管理连续。一旦信托有效设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上的权利性质极为特殊,表现为“权益的分离与重构”,并且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到法律的保护。有限责任是信托的另一重要法律特质,根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中的有限责任是全面的,既体现在信托的内部关系中,也体现在信托的外部关系中。通常情况下,影响法律行为存续性的事件却不能影响信托的存续性,即所谓“信托的连续性”。
信托制度的基本法理形成了现代信托制度的本质特征:以信托财产的转移为前提;以信托财产的权利分离为手段;以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以服务受益人的利益为目的。信托的制度优势高度契合了现代社会财富管理和资源整合的需求,在现代经济和金融活动中不断释放出制度红利。
从实践来看,在我国金融管制的背景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全面覆盖金融市场和产业市场的“全牌照”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能够提供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自营业务等三大类金融服务。近年来,在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大背景下,信托公司大力发展创新业务,拓展并丰富了信托的创新功能和延伸功能。当代著名的研究创新制胜的管理思想家汤姆·彼得斯在《乱中取胜:美国管理革命通鉴》一书中强调,企业不应只是为了取得一份较大的馅饼,而是要设法烙出一块较大的馅饼,最好是烘烤出一块新的馅饼。信托公司就具备这种创造市场的能力。信托行业创新业务的实践也为信托进入养老产业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产品支撑。
(二)信托是一种生存方式
信托不仅是金融。根据信托本质的逻辑定义和边界探索实践,信托的功能包括三个层次,即源功能、延伸功能和创新功能,分别对应事务服务、资产管理和金融功能等三类事务。其中事务服务包括家族/个人财产的传承、财产的分割、合理避税、财产管理、受益人事务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资产管理包括资产保管、资产置换和资产经营等服务;而金融功能包括资产价值转换、资产投资以及金融工具和产品的设计开发业务等。我们平时接触的信托更多的是金融信托,发挥的仅是信托的延伸功能和创新功能;这种认知的局限和产品的单一反过来使我们对信托的源功能即事务服务功能认识有误。从信托的源功能解构,信托是人的一种生存方式。
信托的产生源于信任,而信任的起源是人与人之间的精神联系。研究信托要回到人的本质这个起点。佛经说,父精母血,加上神识(或者说灵魂),三缘和合就产生了人。“三性耦合论”是人本认知的“现代化”,它是“道”文明的理论基础和核心内涵。按照“三性耦合论”,作为一种社会创新制度,信托具有产生的必然性,它的建立和运行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生存方式。在信托的概念、本质和理念中,包括“人、财、理”三个基本因素,即“信托三要素”。包括“受人之托”这个信托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在内,人是信托的前提和归宿。信托反映人的社会性,表达人的物质性,同时体现人的知识性。物质性决定了人们依靠信托实现财产的延续和资本的增值;社会性决定了人们在信托中协调着“利己”和“利他”的前后关系,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和持久;知识性决定了人们在信托中分享和融智,它是知识增长的支点。当今社会发展的方向是:哪里能够建立一个知识的支点,哪里的价值就能实现增长。
首先,信托是人的物质性的要求。人是物质性和精神性的统一体,是占有财产和渴望获得财产的经济动物。而传统所有权下各项权能的“归一性”,导致了所有权制度呆板、僵化,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物质性需求。信托拥有权益重构、财产独立、责任有限、管理连续等法理优势,可以通过权能分离、时空分割、名实分离、风险隔离和综合管理等五个手段,提升人类财产需求的满足程度。
其次,信托是人的社会性的反映。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具有符合人类整体运行发展所要求的基本特性,主要包括:利他性、服从性、依赖性以及更加高级的自觉性等。与契约的对抗性不同,信托的利他性贯穿信托契约始终。达尔文认为人有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两种本能,两种本能的调和产生了复杂的制度,迫使个人服从于集体的共同利益,以谋生存。尽管信托受托人掌握大量信托财产,拥有自由处理权,但在履行信托资产管理中,不从信托财产中获取非约定收益,一切管理决策完全为受益人获取最佳利益。信托作为一种“先利他、再利己”的制度安排,是人的社会性的本来表达。
最后,信托是人的知识性的体现。人与其他生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人类存在着思维,有自由、自觉的活动,具有认识客观世界、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力。作为一种智慧型生物,知识性使得人们具有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而这一点在信托制度中体现得极为明显。所谓“熟知非真知”,增量知识都存在于存量知识的隐性联系中。知识的内生性增长、知识的外源性扩张,以及知识的集成和分享,是“信托共有制”彰显优势的力量所在,也是价值增量的源泉。信托正是以一种集成的方式发现事物的普遍联系和隐性联系,在分工协同的基础上进行集成、分享,形成知识的创新和增长,使委托人取得“融智”的效果。
作为一种生存方式,信托是客观的物质存在,这种物质存在具有普遍性,使它超越时空,无时不在,无所不在。对于这种客观存在,我们必须而且也只能因势利导,利用信托制度的优势服务于人类价值的最大公约数。
(三)信托是一种生产关系
作为生存方式发展的高级阶段,信托对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一种生产关系,成为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生产关系这个概念。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方式等。在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基础。公有制和私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两种基本形态。
生产关系的选择事关“利他”与“利己”的利益分割,而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合理内涵。基于社会主义实践,信托共有制是“以财产社会化为特征,既能容纳多元产权主体化,又能激发个人知识性潜能的一种新型所有制形式模式”,它契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利他、再利己”的价值准则。信托实现利他在前、利己在后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基础是集成分享制。集成分享的理念从次序上说是先集成再分享、由分享再集成的循环反复;从逻辑上讲是从量变到质变、再由质变到量变的动态过程。在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中,集成是分享的基础,而在质变到量变的过程中,分享是集成的目标。
党的十六大提出股份制是实现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实际上,信托的“集合分享”制度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它是在信托法约束下创新的一种新型公有制形式,是公有制更高级、更有效的实现形式。
现阶段,所有制实现形式有独资、合伙、股份、信托四类。其中,独资最为原始,合伙次之,然后是股份制,股份制首次实现了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财产集中经营、获取收益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所有制实现形式。而信托制度是一种以集成分享为核心的特殊财产管理体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方式等三个标准来看,信托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反映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新型生产关系,它能起到调节和容纳更广泛的生产力的作用。
作为一种生产关系,信托共有制能沟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对社会基本矛盾的联系,实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包容性增长。信托首先可以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动力保障,以共有制的形式调和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个人所有与社会占有之间的矛盾,明确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的独立性,依据贡献率实现资本民享。马克思指出,“财富正是人对自然力统治的充分发展,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13]通过提供物质性诱因,信托共有制可以促进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信托共有制本身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劳动者会以信托共有制为目标,为成为社会主义“合伙人”贡献体力、智力,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提供社会协作力。
信托共有制还是社会再分配的现实形式,在做大经济总量的同时,促进社会再分配的公平、合理,实现全社会的帕累托最优,为社会再生产提供目的和保障,为构建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社会结构提供一种有效的实现路径。
作为共有制积极而有效的表现形式,信托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它层次丰富,边界广阔,突破了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动机和效率的悖论,实现主、客观的有机统一,指明了“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