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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行程篇(1)

一、代订机票哪里去了?

旅行小故事

每逢春节期间,海南岛正是碧海蓝天、椰风送爽的好时节。小田打算今年在三亚海滨度过新年,他早早就通过某航空公司旅行社预定往返三亚的机票。酒店是通过另一家旅行社代为预定的,不过由于他提早做了打算,所以也是很容易就订到了。

不料,临近春节游客迅猛增长,机票越来越紧俏,已经到了一票难求的地步。有些人为了得到一张机票不惜花费高于票面的价格购买。小田的机票是提前预订的,票务老板看到有利可图,于是将提前购买的机票名额转让给其他愿意出高价的游客。票务老板对前来询问的小田解释说,出于补偿愿意给小田提供大年三十上午的机票,说这样也不会耽误年夜饭,而且他们也愿意补偿部分损失。小田没有办法,只好勉强接受了这样的结果。

小田终于还是在大年三十这天来到了向往已久的三亚海滩。椰风、海浪、沙滩、帆船,三亚美景果然是美不胜收。进入酒店的前台,报上预订号码,前台小姐说没有这个号码,经过反复查询才知道由于小田延迟了到达酒店的时间,酒店就把该客房提供给了另外的游客,他们要到今天晚上五点才可以离店。

小田一听火冒三丈,立刻给旅行社打电话询问情况。原来旅行社与该酒店存在长期服务合作关系,该房间就是旅行社长期租用的,为了提高预订房间的使用率,他们就打起了时间差,让别的游客入住了。虽然旅行社已经在电话中承诺回去后一定会对小田退款补偿,但是小田出游的快乐心情都已经不在了。但也不能白白浪费时间,小田打算趁着这个时间出去逛逛。小田咨询了一下前台的服务员,服务人员不但提供了相关信息,还热情地把介绍线路的宣传册给了他。服务人员告诉小田说不远处有一个景点名叫花果山,据说小猴子很多、很可爱。如果在他们这里买门票的话,可以享受半价的优惠。而且里面包含了多个活动项目,不再二次收费。小田考虑到距离适合,不会耽误晚上的除夕夜,就买了票准备去参观。

但是,当他打车到达后才发现,该景点早已于三天前关门了,小田只好悻悻地回到宾馆,一个人百无聊赖地度过了三亚的除夕之夜。

在三亚的几天时间里,小田的心情受到了影响,玩得并不尽兴。当他登上返程的飞机的时候,机舱里响起了一首熟悉的老歌——《我只想和你吹吹风》。小田只好无奈地笑笑,自己真的是只来吹了吹海风。

经验总结

1.代订法律责任

案例中小田遇到的情况,在我国旅游市场中经常出现。旅行社作为代为预订机构,言而无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游客预定的出行安排,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针对这种情况,《旅游法》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代为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的旅行社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以及代为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等。规范了旅游市场的代订行为。

2.收费与代理

在《旅游法》颁布前,旅行社也有代为预订机票、酒店的情况。但是,该种预订只收取机票、酒店的价金,不支付手续费、服务费用。这种行为属于旅行社在带领游客旅游的过程中,顺手帮忙的情况,并不属于旅行社服务工作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如果提早通知,并按照合理的原则做出替代性的补救措施,是不需要承担赔偿法律责任的。

在《旅游法》中明确为“收取代办费用的”,为什么收取费用后,法律责任就改变了呢?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就要履行义务。如果是免费服务,这个权利“强度”就很小,甚至没有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但是,如果对方为该项服务专门收取费用,对无法兑现时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约定的,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旅行社的收费行为,本身是对预订服务的确认,并且以对方支付对价为前提。双方实际上是确立了委托法律关系,游客的票务委托给旅行社代为办理。因此,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明确的情况下,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旅行社老板见到票价大涨,就高价出售已经为游客预订好的机票,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游法》借鉴在历次春运中出现的乱象,在条文中明确了旅行社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旅行社代订的行为。

3.亲自处理与再委托

《旅游法》中同时规定,旅行社对于代订票务要“亲自处理”。这种“亲力亲为”是指什么意思呢?在旅游市场,预订票务的过程中出现二传手、三传手的情况屡见不鲜。经过多次转手倒卖后,变相加价、乱收费用的情况几乎不可避免。

旅游票务市场之乱是我国旅游市场不规范的典型表现,也是政府下大力气进行整治的重点。旅行社作为服务合同相对人应该直接对游客负责,而不是把责任转移给别人。既然旅行社已经收取了服务费用,就应该对游客负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旅游市场长期、健康、平稳的发展。

4.信息的准确性

旅行社提供的相关旅游信息应该是准确、及时的。小田遇到的麻烦是很多旅游者都可能会遇到的情况。类似其他情况比如,游客们经常反映的旅游购物的情况,旅行社把游客带去珠宝、玉器店的居多,导游员及其接待人员都说是真品并且保证质量,但最后游客通常都会发现自己已经上当受骗。

《旅游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导游员要求旅游购物,而且珠宝玉器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旅行社就是虚假宣传、协助出售假货的连带法律责任人。在以往的旅游咨询中,更多的是将导游的这种行为界定为合同前的辅助行为,类似于买东西前的询价行为。即使提供的信息有偏差,通常也不会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旅游法》明确将这种行为界定为旅游服务的内容,旅行社应该对游客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导游员明知是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为获取不当利益而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的,还要承担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加大了旅行社作为信息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要求旅行社不但对于旅游服务要做到“慎行”,而且对于信息提供要做到“谨言”。

旅行必备法律

《旅游法》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飞来的车祸

旅行小故事

“天府之国”美如画,但也有人说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阿东乘坐的旅游大巴车一路颠簸,道路是很窄的单向车道,一旦会车,两辆车几乎要贴到一块,路的下面就是悬崖,给人一种一不小心就会掉下去的感觉。好在司机师傅曾经走过这样的路,还算比较有经验。

中午大巴车停在一座山脚下,导游开始安排大家就餐。大巴车就停在餐馆后面的停车场里面,说是停车场其实就是山脚下的一片空地,紧紧贴着山壁,放眼望去,就是悬崖峭壁。导游说这个地方的餐馆、宾馆都很少,就这一家饭菜做得还不错。饭店老板看到大家吃得还算满意,就打开了话匣子。据他自己说,他们店的地理位置并不是很好,隔个三五年就会有车从对面山上掉下来。这几年道路条件好了,这种情况才相对少一些了。

吃完饭大家准备到门口集合,突然一声巨响,一辆满载着石子的大货车从对面上路上腾空而起、直直地坠落下来。石子像子弹一般向四周飞溅,走在前面的几个游客,赶紧躲到餐馆门口,抱着头蹲在地上。当最后一颗石子停止滚动的时候,大家才惊魂未定地想要知道发生了什么。

老板娘和老板跟大家说不要紧张,是上边的车翻了下来,说着他们两个就走向后面的停车场。大家也跟了过去,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大货车的车厢严重变形,司机被卡在里面,车上的石子散落,几乎把半个车场盖住了。

大家赶紧把司机从变形的驾驶室里拖出来,小伙子神智还比较清楚,幸好没有什么大碍。老板娘比较有经验,问小伙子的是哪里人,属于哪个运输公司的,并打电话报了警。不一会儿警车来了,交警勘察了现场,询问了小伙子的情况,并做了笔录、进行了现场拍照等。

因为要现场勘察,阿东乘坐的大巴车也不允许动了。等处理完现场已经是下午3点多了。他们的大巴车才被颤颤巍巍地开出停车位,此时大巴车的后半部分已经严重变形,一个车轮爆胎,已经不能载客了,游客们只好等待旅行社的安排换乘其他的交通工具。

旅行可以继续,但是游客们的心情难以平复,尤其团里几个老太太,受到这样的刺激已经处于“魂不守舍”的状态了,当新的大巴车来的时候,好不容易在大家的劝说下上了车,可是却说什么也不敢看外面的情况了。随车的导游做了很多说明和解释,也给了大家很多心理安慰,但是,仍然驱散不了大家心中的恐惧。

深夜的时候,旅行团才赶到了本次旅游的第一站。但是大家已经没有心情吃火锅、看夜景了,几个老人说要赶紧休息,他们不想再随团旅行,第二天就要立刻回家。导游在与旅行社协商后,决定给老人们退还一半的旅行费用,导游协助老人们购买回去的机票并且负责把他们送到机场。行程还没正式开始,游客走了好多人,剩下的人也都是疲惫不堪。

多年以后,阿东遇到一块儿旅行的伙伴,大家聊起来当年的旅行还觉得心有余悸,这次旅行真是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经验总结

这个案例上演了一场飞来的车祸,但是本次的车辆事故不是由于旅行社的司机、导游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交警部门也认定是货车司机的单方事故,只是翻车的事故导致了阿东所乘坐的车辆受损,无法前行。所以,本次带团的旅行社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此外,老人们受到了惊吓,已经存在心理障碍,不肯继续旅行要求退费,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个时候通过与旅行社协商的方式要求退还一半的团费是合理的,旅行社及其导游负有协助的义务,帮助老人购买机票及提供送机服务。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责任的界定是严格按照因果关系来进行划分和确定的,而不是一种想当然的责任,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要由旅行社来承担责任。

对热爱旅游的朋友们来说,旅游安全应该是所有旅游条件中最为基本和首要的条件,对于存在危险的景区、景点、线路,在选择时应该慎重。我们经常会听到关于游客遇险的新闻,很多游客对于旅游、探险还是处于一种很盲目、很冲动的状态,缺乏慎重的思考,很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得不偿失,应尽量避免。

旅行必备法律

《旅游法》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三、路遇黑司机

旅行小故事

不到长城非好汉,长城是北京旅游的必到之处。虽然新闻报道中的北京长城一日游诟病诸多,但是通过旅行社团体游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省心的,所以刘杨决定报团参加长城一日游。

旅游大巴一路向北,很快就到达了著名的八达岭高速。这条路向来是比较堵的,但是,今天看来还算顺畅。大巴车在一路顺畅的奔跑中终于到达了收费站入口处。与大家期待的长城雄美壮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条高速路越走越狭窄,当车辆行驶到一个山脚口隘的时候,已经变成双向单车道了,路上拥堵了很多车辆。

刘杨所在的旅行团乘坐的是一辆陈旧的大巴车,估计之前是用于公共交通的大公共汽车,在通过这个关隘的时候,汽车实在是上不去了,司机师傅有些着急,不断地踩着油门加速再加速。终于,一声金属的脆响之后,大巴车彻底熄火了。司机下车看了看,说发动机出问题了走不了了,导游赶紧打电话调派车辆,说半小时可以来。

20多分钟过去了,还不见有救急的车辆过来,一辆小面包车停到了大家面前,驾驶室里伸出一个大脑袋,操着浓重的地方口音问大家要不要坐车。导游无心理会他。但是,大脑袋似乎很有耐心,不断的询问着。

突然导游的手机响了起来,对方司机说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大堵车,估计过来也至少两三个小时,让他先想想办法。导游挂掉电话,马上回去与大脑袋攀谈起来,询问距离多远,怎么收费之类的。大脑袋知道生意来了,很热心地回答着。按照大脑袋的说法,此地就是一个多发事故路段,车况较差都会在此路段抛锚,抛锚之后只能向他们求助,所以,此地生意好得很,价钱从来都是一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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