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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旅游合同篇(1)

一、旅游服务合同应该有哪些内容?

旅行小故事

西藏空气清新、民风淳朴,是众多游客十分向往的地方。小许作为旅游达人,西藏更是不可不去。经朋友介绍,小许决定报一个旅行社参加西藏游。

一周后,小许已经站在布达拉宫前的广场上眺望群山了,西藏的美景尽收眼底。小许心情大好,但是晚上入住的时候宾馆爆满,小许只能和一家三口住在了一个三人间里,真是太让人尴尬了。还没有等小许提出抗议和不满,导游便解释说实在是没房间了,这个三人间本来应该是导游和司机住的,现在他们两个到大巴车上去睡一晚上,希望小许理解,他们也不愿意这样。看看那家人已经安顿下了,再加上导游和司机恳切的目光,小许就想着将就一晚吧。

第二天早起,小许看到了拉萨城的日出,一扫昨晚的疲倦,继续接下来的旅行。但是当小许登上旅游大巴的时候,车上的人早已满了,还有几个人坐在过道里。司机说有一辆大巴车坏了,那辆车上的游客被分配到其他几辆大巴车上,小许乘坐的大巴车上多了几个人,所以没有座位了。小许见车上坐着的都是比自己年纪大的人,也不好意思要人家让座位,只能和几个年轻人一块坐在了大巴车的过道上。

午餐时间到了,小许记得那个经理说过可以品尝到当地的特色“藏餐”,当饭菜上来的时候小许傻了眼,家常豆腐、麻婆豆腐、豆腐脑、炸豆腐、鱼锅烩豆腐、豆花汤,整个就是一个豆腐宴。几个年轻人嚷嚷起来,说是要吃特色藏餐。导游主动上台讲话,说考虑到游客中很大一部分是老年人,不忍心让老同志吃嚼不动的“藏餐”。小许撇撇嘴,觉得这完全是推托之词,但是导游的话却获得了全场老头老太太的一致欢迎。一群小年轻也不好再说什么,只能吃起了“豆腐宴”。

接下来几天的行程都是在将就中度过,导游和司机每次都打出“亲情牌”和“老年牌”,小许一肚子的不满意,心里想着回去一定要向经理讨回公道。

回到北京,小许立刻拨通了经理的电话说明情况。电话那头的李经理不急不慢地说:“他们是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的服务,大巴车检修游客应当理解;合同上说的是保证八菜一汤,十人一桌,但是没说是藏餐,豆腐宴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至于住宿就更没得说了,住宿的宾馆是四星级宾馆,合同中没说要提供单人间。”

小许赶紧放下电话拿出合同来看,他从头到尾仔仔细细看了一遍。真的如经理说的,该服务的地方没有约定,该补偿的地方都认为是突发的意外情况。小许觉得这是旅行社的欺诈行为,他把投诉电话打到了当地的旅游局和工商局。最终在他们的调解下小李得到了部分退费,旅游局也对旅行社及其导游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经验总结

从大多数的旅游纠纷案件来看,国有、大型、正规的旅游公司,一般都是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当地旅游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严格办理手续的。而地方上的小的旅游公司、不起眼的旅行社,通常没有正式的旅游服务合同格式文本,在出现纠纷后,不是在第一时间积极解决纠纷,而是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

我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确定旅游服务关系的,都必须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在制度安排上排除口头协议、电话约定等非正规的方式。

各地旅游局为了严格防止小作坊式的旅行社欺骗游客,通常会要求每个旅行社都对其旅游服务合同进行备案,统一印刷标准格式合同,并给每个旅行社的合同文本发放一个序列号码,不能随便出借和转让给其他旅行社。一旦有旅行社转让和出借的,通过查找序列号码,就能查出具体的旅行社。此外,旅游局为了照顾到广大游客的需求和现实情况,印刷的都是内容详尽、全面的标准格式合同,只有部分内容是留有空格,由游客与旅行社协商确定后补充完整的。

所以,在拿到内容比较多的旅游合同时,需要游客把合同的内容认真仔细地看一遍。那么,旅游服务合同里面都具体规定些什么内容呢?

1.由于现在出行的线路非常丰富,各个旅行社出于种种因素的考虑,前往同一个旅游城市的旅游行程差异很大,不同的行程安排在旅游出行报价、旅游线路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法律上要求旅行社在出行前和合同签订时,就应该明确向游客出示旅游的行程单,并且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和减少。行程单既是旅行社与游客约定的服务内容,也是旅行社对游客服务的法律依据,更是纠纷发生后的证据,所以游客一定要妥善保管行程单。

2.以“欧洲游”来说,一个县级城市或者三线城市每天出行的人数是很少的,当地旅行社往往都是依托省级旅行社,将一个省的旅游者集中到一起组成发团社。这种情况下,游客与地方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时,要具体列出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和旅游行程安排、报价等内容。他们之间实际上是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关系,代理社实际上起到的是为委托社招揽、转移、集中游客(散客组团)的作用。

这种情况在旅游业内是广泛存在的,也符合经济和成本的要求。但是,在《旅游法》出台以前,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纠纷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分担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纠纷发生后,完全依靠旅行社之间协商或者法律裁定,给纠纷的处理带来了诸多的不便。游客往往被两家以上的旅行社“踢皮球”,谁都不愿意主动解决纠纷。

《旅游法》明确了旅行社之间合作关系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清楚双方的法律责任,也等于将这种责任分配“明示”给游客,方便游客在出现纠纷时更好地维权。

3.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游客是回民的,应该在签署合同时予以明示,并且记载在合同文书上,要求提供清真餐饮,组团旅行社及其地接社应该予以满足;如果游客的身高在2米以上,可以要求旅行社提前联系宾馆安排床位的加长和防护;如果是睡眠不好,要求十分安静的睡眠环境的,也需要在合同中予以说明。

4.如果旅行社对组团人数有所要求,在发团前确实没有达到最低出行人数,需要组团撤销或者延期组团的,也应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旅行社不停地更改其组团出行的时间会使游客对旅行社失去信任。

5.旅行社有提醒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律义务,并且缴纳的保险费不作为旅行社报价的组成部分。另外,不得强迫游客购买相关的保险。

6.费用的缴纳方式,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改变了以前由旅行社一次性报价,游客必须在出行前全额缴纳的方式,这在制度上为先享受服务后付费的方式提供了保障。

旅行必备法律

《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旅游法》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旅行社应该告知些什么?

旅行小故事

刘大爷一直想与老伴出去走走,听说西藏空气清新、阳光普照,还有神秘的藏传佛教。可是刘大爷年纪大了,儿女都不放心他去西藏。刘大爷说自己身体好,没有问题。为了进一步打消儿女的顾虑,大爷决定报一个旅行社团跟团前往西藏,这样路上还有人照顾,儿女就应该放心了。

刘大爷选好了心仪的旅行社,前去咨询详细事宜。旅行社的经理看到刘大爷满脸的皱纹,询问了刘大爷的年龄后,还是对老人的身体和健康提出了疑问。经理要求刘大爷在合同的空白处填写了老人身体健康状况,要说明自己的身体可以适应高原反应等,并且要求刘大爷提供近期的体检报告。刘大爷的心里不舒服了,觉得这明明就是嫌他身体素质不行,不让他参加。经理接着递给刘大爷三大张旅行社的合同,上面密密麻麻地写着各项条款,刘大爷戴上眼镜看了又看也没明白多少,这下更不高兴了。

刘大爷就不明白了,为什么一个简单的旅游出行,这样复杂麻烦,还需要提供体检报告什么的,旅行社是不是在开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啊?

刘大爷找到读大学的侄子小伟,让他给仔仔细细地看看合同文本,解释一下里面的情况。学法律的侄子对这个十分擅长,他仔细帮大爷分析其中的条款,使大爷对合同的内容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大爷决定让侄子去帮他跟经理详谈一下。

第二天小伟代表刘大爷和经理见了面,经理说刘大爷进门的时候,她能感觉到大爷的身体确实硬朗,但是,毕竟岁月不饶人,这么大年纪的人参加西藏团实在是很危险。具体到本次的行程安排,登山是少不了的,拉萨及其周边地区海拔相对较高,高原反应也是不可避免的,再加上旅游过程中舟车劳顿,休息、饮食不好,普通年轻人身体还可以应付,像刘大爷这样年纪的确实不好说。经理接着告诉小伟他们没有别的意思,只是担心大爷的身体,但是又怕打击刘大爷的积极性,所以他们也犯难了。

小伟觉得经理的话确实有道理,但是刘大爷渴望旅行的心情也应当被理解。小伟凭借着自己跟同学去过西藏的经验衡量着本次出行的运动强度和刘大爷的身体承受力,小伟觉得去拉萨及其周边地区这样的景点,最多也就是拾级而上,周围都已经是比较完善的旅游服务设施,并非是那种没有开发的荒山探险,道路相对来说也比较平坦,就是万一在景区内出现意外,救护车也是可以及时到达的。而刘大爷虽然年纪大了,但是身体素质比较好,尤其擅长长跑等耐力项目,对于缺氧等环境的适应性是比较好的,应该不存在大的障碍。

小伟把自己的考虑向经理分析了一下,这也打消了经理的疑虑,双方顺利地签署了合同,刘大爷和老伴如愿去了西藏。最后刘大爷也是平平安安地回到了家中,他说西藏的风景确实非常的美,自己要趁着有生之年多出去走走。

经验总结

1.双告知义务

旅游安全始终是旅游服务的核心与关键,没有安全保障的旅游服务是无稽之谈,没有安全保障的旅游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是游客自己进行探险活动的,游客要承担法律后果与责任,如果是旅行社开展对外服务的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就必须充分保障旅游线路和内容的安全。

对于具有潜在危险性的景区、景点要在详细考察后,告知游客。这需要旅行社在旅游接待的前期就对景区、景点、线路有充分的考察和了解,不要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组团、发团。

接待人员在签署旅游合同的过程中要对游客的身体素质、年龄等做一定的了解,并对游客做出必要的提醒和告知。在《旅游法》的规定中,再次明确了旅行社在签署合同时的告知及提醒的法律义务,更进一步规定了导游员在景区、景点导游服务时,需要再次对游客进行告知及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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