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吹响土地革命的号角是在井岗山地区。毛泽东早期的土地革命思想,也在井冈山革命斗争的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发展。1927年11月,毛泽东在宁冈、永新、莲花三县党的负责人会议上,提出了打土豪、分浮财、废旧债的主张。1928年3月,在桂东沙田等地创建了土地革命的试点,从中学到了不少经验。
1928年7月,在中国共产党召开的第六次代表大会上,对土地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讨论,同时通过了《农民运动决议案》与《土地问题决议案》,其中提出了解决土地问题的意见和方法,并制订了一些土地方面的政策及规定。
1928年12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中共湘赣苏区第二次党代会,会上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1929年4月,毛泽东又制定了《兴国土地法》,此法明确了土地革命打击的对象。同时,在土地革命过程中出现了几个比较典型的政策问题:给土地革命运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在土地革命开始时,无论从中央苏区还是其他革命根据地,对没收土地的对象都不甚明确。在“六大”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与《关于农民问题决议案》中,明确规定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1929年4月,毛泽东深入兴国农村调查,并写了《兴国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民代表会议政府所有”。此后,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又通过了《政治决议案》、《土地问题决议案》。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和总结,最终,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政策才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1930年9月,党的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在现阶段还不能取消土地私有制,在苏区不应禁止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要把没收的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归农民所有。在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精神的指引下,各个根据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原先在地权问题上的一些错误做法进行了更正。
尽管土地已经分配,但农民并没有在所有权上得到保证。特别是有些地方土地分了好几次,使农民产生疑虑,总觉得自己分得的这些土地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农民不愿在土地上投资,开始实行掠夺式经营,甚至怠耕、撂荒,严重妨碍了生产的发展。
为了消除农民的顾虑,使土地问题彻底贯彻落实,1933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土地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布告,规定:“登记好了,苏维埃发给土地证与农民,用这个土地证去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确定某块土地归某人所有,他人不得侵占,政府不得无故没收。”随后,由苏维埃政府给农民发了土地证。有了土地证,农民才对自己的手中土地感到放心。自此,土地所有权问题得到了正确的解决。
在土地革命中,土地分配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井冈山土地法》与《兴国土地地》都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是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少平均分配;一是以劳力为标准,劳动力比非劳动力多分一倍。这两个标准不是并用的,而是以第一个标准为主。
《土地法暂行条例》基本沿用了井冈山和兴国的土地分配办法。但为了避免土地优劣不均的现象,在计算土地面积时,不是以亩为单位而是以粮分田,按粮食产量平均分配。鄂豫皖边区第一届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鄂豫皖边区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中,对土地的分配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无论是无地、少地的农民;对愿意种田的工人、红军官兵、退伍士兵、小商贩、职业革命家、地主豪绅的家属等都要分给土地。分配标准是按每家所需口粮为主要条件,分后土地如有宽裕再按耕种能力分配,分配土地以产量多少为标准。
应该说,富农问题是土地革命时期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中国共产党为富农的解决政策做了很多工作。
中国共产党对富农问题是比较重视的。在《井冈山土地法》中,打击对象包括富农,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此,在《兴国土地法》中对此作了重大改变,打击对象不再包括富农。
在“六大”会议上,对富农问题进行了比较集中的讨论。首先分析了中国富农的特点及阶级属性:中国农民经济具有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二重性。富农“往往是农业企业和工商企业的剥削雇佣劳动的人,或者同时将其土地的一部分出租,以通常的残酷形式来剥削佃农,或以高利贷来剥削一切贫农”。“六大”认为,富农经济的发展是战胜封建阶级残余的一定形式。因此,中国共产党应该保护富农经济,以期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六大”精神的指引下,各革命根据地也对富农问题给予了比较妥善的解决。
随着“六大”关于土地问题的精神在各个革命根据地的贯彻实施,土地革命的群众运动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了,数以百万计无地和少地的雇农、贫农分得了土地、耕畜、财产和房屋,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保证了革命战争的胜利发展和苏区的扩大。但是“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很快就将这种大好的革命形势断送。
1931年1月,召开了六届四中全会,那时候王明掌握了党中央的领导权。由于他对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界限的混淆,在主观上急于超过民主革命,尤其强调反对富农。因此,王明一上台就极力推行一套“左”倾机会主义路线,毫无根据地夸大资本主义在中国经济中的比例,错误地强调反对资产阶级,反对富农斗争的重大意义;批评各个根据地党组织在前中期土地革命中执行的是富农路线,犯了右倾与取消主义错误;加紧与富农的斗争,大力推行土地革命中的“左”倾土地政策。使土地革命受到重创。
王明的“左倾”土地政策,严重侵犯了中农的利益,影响了贫农与雇农的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这使中农感到惊恐不安,跟党离心离德,大大挫伤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破坏了农村的生产力,极大地影响了革命事业的发展进程。遵义会议后,“左”倾机会主义者的统治结束,土地革命重新步入正轨。
总之,土地革命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共产党的领导和农们自身的不懈努力之下,最终赢得了革命的胜利,摧毁了封建地主经济,瓦解了妨碍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农村社会道德体系,使农村的社会秩序和道德风气得到很大改善。这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农业革命取得的又一个伟大胜利。
《井冈山土地法》:开创农业新纪元
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的部队上井冈山,在白色政权的包围中建立了中国第一块农村革命根据地。
1928年5月召开的中共湘赣边界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制定了“深入割据地区的土地革命”政策,从此土地革命运动全面开展,边界各县、区乡都普遍设立了土地革命委员会,实行分田。1928年11月,湘赣边界党组织结合中央的指示精神,总结井冈山土地革命的经验,于12月制定出台《井冈山土地法》。
《井冈山土地法》的内容如下: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一)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二)分配农民共同耕种;(三)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种。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二三两种。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分配后,禁止买卖。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人均须强制劳动。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一)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分配。(二)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采取第一个标准的理由:1.在养老育婴的设备未完备以前,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2.以人口为标准计算分田,比较简方便。3.没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时老小虽无耕种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当之公众勤务,如任交通等。五、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一)以乡为单位分配。(二)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三)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区)。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时,得适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六、山林分配法:(一)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二)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政府许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须得乡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下,须得区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上,须得县苏维埃政府许可。(三)竹木概由县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之钱,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之。七、土地税之征收:(一)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1.百分之十五;
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八、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九、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