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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又应实等非实等摄。异实等性故。如德业实等。地等诸性对地等体更相征诘。准此应知。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若离实等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有非实等性。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又彼所执和合句义定非实有。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如毕竟无。彼许实等现量所得以理推征尚非实有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而可实有。设执和合是现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实有。然彼实等。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许所知故。如龟毛等。又缘实智非缘离识实句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广说乃至缘和合智。非缘离识和合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实智等。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遍常能生诸法。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真实故。体既常遍。具诸功能应一切处时顿生一切法。待欲或缘方能生者。违一因论。或欲及缘亦应顿起。因常有故。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有余偏执。明论声常。能为定量表诠诸法。有执一切声皆是常。待缘显发。方有诠表。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论声许能诠故。应非常住如所余声。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如瓶衣等待众缘故。有外道执。地水火风极微。实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虽是无常而体实有。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执极微若有方分。如蚁行等。体应非实。若无方分。如心心所。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应如极微不名粗色。则此果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若谓果色量德合故。非粗似粗色根能取。所执果色既同因量。应如极微无粗德合。或应极微亦粗德合。如粗果色。处无别故。若谓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粗者。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既尔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又粗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彼此一故。彼应如此。

不许违理。许便违事。故彼所执进退不成。但是随情虚妄计度。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便违三德我等体异。亦违世间诸法差别。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应无青黄等异。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灭无。体不可得。便违实等自体非无。亦违世间现见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应如声等。非眼等境。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一异同前一异过故。二相相违。体应别故。一异体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体。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非一异言为遮为表。

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应无所执。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又非一异。违世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是故彼言唯矫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日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或相涉入。应不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执有对色即诸极微。若无方分。应无障隔。若尔便非障碍有对。是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故有对色实有不成。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分析彼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

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此识上无极微相故。非诸极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极微。非五识境。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粗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彼执不然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瓶瓯等物极微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非粗相识缘细相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一识应缘一切境故。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由此定知。自识所变似色等相为所缘缘。

见托彼生带彼相故。然识变时随量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非谓诸色实有极微。诸瑜伽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余无对色。是此类故。亦非实有。或无对故。如心心所。定非实色。诸有对色现有色相。以理推究离识尚无。况无对色现无色相而可说为真实色法。表无表色岂非实有。此非实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若言是形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等极微不可得故。若言是动。亦非实有。才生即灭无动义故。有为法灭不待因故。灭若待因应非灭故。若言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能动手等名身表业理亦不然。此若是动义如前破。若是动因应即风界。风无表示不应名表。

又触不应通善恶性。非显香味类触应知。故身表业定非实有。然心为因。令识所变手等色相生灭相续转趣余方。似有动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语表亦非实有声性。一刹那声无诠表故。多念相续便非实故外有对色前已破故。然因心故。识变似声生灭相续似有表示。假名语表。于理无违。表既实无。无表宁实。然依思愿善恶分限。假立无表理亦无违。谓此或依发胜身语善恶思种增长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立。故是假有。世尊经中说有三业。拨身语业岂不违经。不拨为无但言非色。能动身思说名身业。能发语思说名语业。审决二思意相应故。作动意故说名意业。起身语思有所造作。说名为业。是审决思所游履故通生苦乐异熟果故。亦名为道。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或身语表由思发故假说为业。思所履故说名业道。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不相应行亦非实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如色心等。许蕴摄故。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定非实有。或余实法所不摄故。如余假法。非实有体。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契经说故。如说如是补特伽罗成就善恶。圣者成就十无学法。又说异生不成就圣法。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成不成言显得非得。经不说此异色心等有实体用。为证不成。亦说轮王成就七宝。岂即成就他身非情。若谓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于善恶法何不许然。而执实得。若谓七宝在现在故。可假说成。宁知所成善恶等法。离现在有。离现实法理非有故。现在必有善种等故。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若言能起应起无为。一切非情应永不起。未得已失应永不生。若俱生得为因起者。所执二生便为无用。又具善恶无记得者。善恶无记应顿现前。若待余因得便无用。若得于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诸可成法不离有情若离有情实不可得。故得于法俱为无用得实无故。非得亦无。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类虽多。而于三界见所断种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异生性。于诸圣法未成就故。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实有者。则草木等应有同分。又于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复应有别同分。彼既不尔。此云何然。若谓为因起同事欲知实有者。理亦不然。宿习为因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

又先已成色不离识。应此离识无别命根。又若命根异识实有。应如受等。非实命根。若尔如何经说三法。义别说三。如四正断。住无心位寿暖应无。岂不经说。识不离身。既尔如何名无心位。彼灭转识。非阿赖耶。有此识因后当广说。此识足为界趣生体。是遍。恒续。异熟果故。无劳别执有实命根。然依亲生此识种子。由业所引功能差别住时决定假立命根。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若无心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遮于心名无心定。应无色时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又遮碍心何须实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谓修定时于定加行厌患粗动心心所故。发胜期愿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渐细渐微。微微心时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等种。由此损伏心等种故。粗动心等暂不现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种善故定亦名善。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故所熏成种。招彼异熟识。依定粗动想等不行。于此分位假立无想。依异熟立得异熟名。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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