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释下二句颂。
论。此二取言至所取性故。
述曰。颂二取言。显二取取。非即二取名二取也。但只二取名二取者。有非执二取种。岂亦伏耶。又相分等非必可伏。故执二取为实有等之取方名二取。
论。二取习气至烦恼障种。
述曰。二情取之种名彼二取。随眠何义。随逐有情常在生死。眠伏藏识不现余处。故名随眠。或随增过故名随眠。随逐有情多增过失。故名随眠。何故眠者乃是增义。如人嗜眠眠即滋多。故过失增是随眠义。前当性彰名。后从喻为因。与萨婆多别如别抄。即二障种也。
论。烦恼障者至诸随烦恼。
述曰。上解本颂讫。下第二解二障中。初出体释名等。二见.修分别。三约人分别。四约有.无漏道伏.断分别。五结归颂文。先解烦恼障中。初出体。后释名。以萨迦耶见为首由我见为本生诸烦恼。我见若无烦恼随断。见.修二断。其义亦然。或虽所生之惑先除我见未灭究竟尽位由我见断余方断尽。此依九品虽别断。断八品等时不断我见。烦恼先断说。以我见无品数。全离欲方断故 又解既所生惑有多品数。能生之见定然亦有九品。即随离九品欲我见渐断故。根本断时余亦随断。此中不言我见言萨迦耶见者。若言我见不摄我所。梵云没曳达利瑟致。此云我见。梵云萨迦耶。此云不实移转身见。即摄我所。为显此中摄我所故言萨迦耶 百二十八根本烦恼者。见道所断欲界四十。上界各三十六.并修道十六。有一百二十八种。
及彼等流诸随烦恼者。即二十种。或复更多。如前所引摄事分说。此出自体性。若眷属及余心.心所等五蕴为性。佛地第七说。若此所发业所得果皆摄在中。皆以烦恼为根本故。彼论通远眷属皆假名障。今此据自性障即不取业.果。若不尔者无明所发.感善三业。及果。应是染性。应是障体。既不尔者故今此文为胜。
论。此皆扰恼至名烦恼障。
述曰。此释名也。唯障涅槃所障增故。
所知障中初出体性。第二释名。第三八识分别因破异执。第四三性分别亦遮外计。第五释外妨难。
论。所知障者至爱恚慢等。
述曰。亦以法我我所执为首生余障故。如前第一卷解。
见疑无明爱恚慢等者。此出体性。此之头数亦与烦恼障同。若烦恼障俱必有所知障故。然烦恼粗有多品类可易了知。二乘所断。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数束显。今此所知障细下无多品类极难了知。唯菩萨断。亦是异熟无记所摄故不显数。其实法执无离无明故必有数。又显法执无明。五住地中唯一住摄。前障四住地摄。故不显数 若尔何故不言诸随烦恼 既言慢等等取随惑。佛地亦同。此出自性体。若眷属者。佛地云。诸心.心所。及所发业。所得果。皆摄在中。皆以法执无明为根本故。此中果者谓等流.增上.士用果等。除异熟果。不感执故。
何名所知障。
论。覆所知境至名所知障。
述曰。二释名也 所知境者。谓有为.无为 无颠倒性。谓真如理。由覆此境令智不生能障菩提故名所知障。此即释名。此望所障增者以得名故。下转依中自当解释 前烦恼障烦恼即障。此所知障障于所知。前当体彰名。持业释也。此所障受称。依士释也。
论。此所知障至彼微劣故。
述曰。三八识分别因破外执。第八识名异熟识。何以不俱。彼异熟识是微细劣弱故。此法执望彼粗而强故。此是能熏故彼非也。安惠等师执三性心皆有法执。此识唯异熟故。唯异熟性中破之。
论。不与无明惠相应故。
述曰。诸论但说此第八识唯五数俱。法执必惠。及无明俱。惠能计度。无明迷故。佛地论说。有义法执及无明。遍三性。有漏心品。及二乘无漏心品。皆不了达法无我故。皆似相分.见分起故。前卷已说。此障中无。但护法师伏遮彼计。若言法执何藉惠俱。
论。法空智品与俱起故。
述曰。菩萨法空智品。许与此第八识俱起故。第七有法执。法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执有。法空智起此应灭。既八现行与彼俱起。定知第八无法执俱。量云。第八识等。定非法执品。法空观品与俱起故。如佛第八识 若言因中法空观起第八许断。即无漏法无所熏故佛何得成。不可言熏镜智俱识。非无记故。犹未得故。第八异熟既尔。余识异熟应然。然今七识总合为法。又下异熟心许是法执故。不可为例。于佛地论此论胜也。
论。七转识内至如烦恼说。
述曰。无离烦恼别起执故。故数与彼烦恼等同。七识之中根本有四。随惑有八。及别境惠。有十三法。第六识有一切。五识有根本三.随惑十。与十三法俱。
何故五识无见.疑等。
论。眼等五识至皆容引起。
述曰。无计度分别故。法见.疑等定不相应。等者等取随中诸惑。与此五识不俱起故。即忿等十全.余十少分。计度分别之所生者。五识皆无。非无见道所断诸惑名无分别。就见道中无缘邪友师。自分别诸惑。而实非无意识所引见道诸惑名无分别。对法等云分别起者见道断。既许五识中惑通见道断。则有分别之惑。然非自力生。为意所引生故。故论云余由意力皆容引起。余者即见.疑等余。佛地论说。五识虽无见等。由意识引有非见所摄爱恚等起二障所摄。今此意说。加彼自力分别惑余。为遮外计执五识中惑唯修道断故。
论。此障但与至无记性故。
述曰。四三性分别遮外计门。瑜伽第五十九卷说。欲界烦恼一分是不善。及余上二界是无记。即是无明唯通不善.无记性故。不言通善。如何乃言善心中有法执。法执必有无明俱故。对法第四亦言欲界烦恼能发恶行是不善。余是有覆。如何乃言无明通善。
若彼救言生死有漏皆不善摄故必有无明者。
论。痴无痴等不相应故。
述曰。若尔善心既有无痴。此执有痴。痴与无痴不相应故。如何可说善与不善。痴.无痴等定不相应。相违法故。如无贪.贪等。不可言此执心无无明俱。如人执心无明俱故。彼复有执第七识中唯有我执无法执故。如前第五卷解。璎珞经云。善心有不善是外道义。今遮于彼。
因解二障宽狭。
论。烦恼障中至为所依故。
述曰。烦恼障中此障必有。法执体宽故。烦恼障狭。彼定用此为所依故 何故用此为所依也 答此通粗.细烦恼所缘必是法故。彼唯是粗。有法执时非必有故。胜鬘经说。世尊于此起烦恼刹那心相应等。乃至若复过于恒沙。如来菩提智所应断法。一切皆是无明住地所持所建立。如诸种子皆依地生建立增长。若地坏者彼亦随坏。若无明住地断。诸所应断皆亦随断。璎珞经下卷说亦同之。由此问言。若有烦恼障皆有所知障耶。应顺前句答。若有烦恼障定有所知障。
若尔必俱应二障体各有差别。第七识等应二执体俱。是二执故。如二执用。
论。体虽无异而用有别。
述曰。体不相违可唯一体。用义分故可说有别。同一种生用分成二。如一识体取境用多故。
又何以知者。
论。故二随眠至断或前后。
述曰。此中二障随三乘圣道有胜有劣。断或前后。若望二障行相相对。即烦恼障粗。所知障细。若望圣道断即不定。或有先断烦恼障不断所知障。如二乘等求涅槃故。或有先断所知障不断烦恼障。如住.出初地等十地菩萨。此依种说。不依粗重。趣一切智故。或有亦断烦恼.所知二障。谓入初地。金刚心菩萨。此依种说。若依粗重十地皆得。得二果故。故须双断。俱非谓诸异生。不断三障粗重.种子故。以上皆由不定前后故复言或。种随现行体一体异 又烦恼障中自类九地。可有粗.细先断粗后断细。其所知障不可依地而立品数。但依所障辨能障粗.细。有初地修道断有顶所知障而欲未尽。第二地等亦复如是。不可依地而立品类。但由圣道故复言或。
问此既无记中何无记摄。
论。此于无覆至障大菩提故。
述曰。余三无记势力薄弱不能覆所知。不障菩提故。若异熟生势力强厚。通作意生计度所起。能覆所知障菩提故。从异熟起名异熟生。非业果也。虽与不善.有覆俱。不障二乘但名无覆。
此名无覆望何人说。
论。此名无覆至亦是有覆。
述曰。不覆二乘转依果故。二乘无学可现行故。非彼无学说染现行故名无覆。若望菩萨亦是有覆。覆所知境障菩提故。亦彼二乘通无覆摄。故于菩萨乃有亦言。然破计中佛地论说。有执不可导彼空智。异熟心非所熏。能遍计唯意识等。已如前卷遍计中解。此中不说。佛地论说。前师难云。若善.无覆无法执者。何故不能了达法空。后师质云。亦无我执云何不能了达生空。彼言第七识人执俱故。今言我亦尔。第七识法执俱故。二难既齐。然前师不许第七识中有法执不尔。违自比量。法空.我空二难齐故。既有相.见分何故非执者。如前卷解。
此总第四三性破计分别讫。自下第五释诸违妨。
论。若所知障至无明住地。
述曰。此外人难。何处经说。胜鬘经说。不依璎珞经。非极成故。以分段生死故。说阿罗汉我生已尽。得有余果证名梵行已立。凡夫人.天。七种学人所不能辨名所作已辨。所断烦恼更不受后有。名不受后有。非尽一切烦恼。一切受生说不受后有。有无明住地.变易生故。烦恼有二。谓住地烦恼.及起烦恼。住地有四。谓见一处住地.欲爱住地.色爱住地.有爱住地。起者无始无明住地。此住地一切上烦恼依。若烦恼种。比无明住地。算数譬喻所不能及。五住地中无明住地其力最大。恒沙数上烦恼依。亦令四烦恼久住。二乘智所不能断。唯如来智之所能断。即无明种子亦言种类。即五门种类当无明种类也。
即通见等。何故彼经唯说无明为所知障。
论。无明增故至非无见等。
述曰。此论主答。今此住地无明增故总立无明。非无见等所余烦恼。何以名增。一者体增。虽余烦恼有俱.不俱。无明皆有为此障故。如二乘无学等。非必有余烦恼俱故。二者用增。迷一切境障一切智不令得佛果非如烦恼故。三难断增。要上上道方能断故。故名为增。
论。如烦恼种至慢无明等。
述曰。此以例解。如烦恼种见.修皆有。然分别起者立见一处名。岂分别中更无贪等。修道之中唯说于爱岂无嗔等。然初唯见。后唯说爱。既见所断见力偏增。分别之首故。修所断爱力偏增。润生惑故。法执住地无明力增故。唯说无明非无余也。此五住中。初唯见道所断烦恼障。次三修道所断烦恼障。后一见.修所断所知障。初迷谛理胜。一处为言一处断故。次三有品迷事.理惑。约界论之。后一障智总名无明。无品数故。无有别迷谛行相故。地者依止。种子与现行为依。名之为地。此约数.种断名之为地。品等门分别五住地别可知。总是第一出二障体。释二障名讫。古云此五住地如四流体。三界烦恼等。一切无明名无明者。不然。此文为正。
论。如是二障至修所断摄。
述曰。明二障中第二见.修分别。俱生分别既通六识。分别起者见道所断。粗易断故。六识之中俱生起者修所断之。细难断故。前言五识随意引生。即成分别.俱生之惑。如五识中烦恼障说。无违理失。即初地中断五识惑二障并得。
论。二乘但能至菩萨俱断。
述曰。三约人分别。二乘但能断烦恼障等。求解脱故。所知之障彼故。菩萨俱障。二果别故。由作意故断有先后。后中定障二乘亦断。小故不说。
第四有.无漏道伏.断分别。
论。永断二障至通有漏道。
述曰。伏烦恼时此俱法执亦不起故名伏法执。非别起伏道。或见道前加行智伏。诸论或说有漏诸道不能断种。有相缚故。粗重缚故。不证理故。无漏不尔故。
自下第五结归本颂。
论。菩萨住此至未能伏灭。
述曰。二粗现行虽有伏者。即伏多分分别之粗惑。因邪教思惟者皆伏。自思惟者未尽。下四善根等方尽。而细分别者。及二障中若粗.若细所有随眠。由能对治止.观力微未能伏.灭。初起止.观未胜顺心。不如四善根中。能伏二细分别现种。其俱生现.种皆少亦能伏。次加行位。及第十卷皆有此文。此中伏言非为六行。修习势力制之不起。令彼不自在。是此中伏义。下准此知。菩萨不断下界地惑起定生上故。又约十地分别断之法用等。下自有文不烦预述。如中边上卷说此二障诸障相摄。
论。此位未证至解行地摄。
述曰。以上解颂讫。自下第二辨位.修行。此即辨位。后明修行。摄大乘论说五道为四。谓胜解行地。见。修无学地。今以此即彼。四地中何地。十三住中何住。此位依胜解修行。亦解行地摄。论言亦者亦顺决择分。彼是解行地。此亦是故论有亦言。胜解者即决定义。散心决定意解思惟未证解故。亦言至下当知。
论。所修胜行其相云。
述曰。下辨修行。初问。次答。虽言胜行何者为胜行。
论。略有二种至余名为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