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曰。五识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识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别依。故言别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 又解对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无色所依。色根相异言别依身。如彼疏解稍有异同。
论。又三皆通至无漏引故。
述曰。一云若忧根.苦根皆能引无漏。无漏所引皆通无漏。受宽根狭。故论说苦受通无漏 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于学.无学身中。无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后得智中。方起五识精进等故。有苦根假名无漏。然五十七说是无漏。何以知者。彼漏.无漏门作是说故。此苦虽然忧非无漏。虽亦能为无漏加行。仍为未知欲知根性。非无漏引生。不俱起故。非无漏摄。
论。或各分三至非所断故。
述曰。此准前说五受.三受作论可然。五十七说十四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谓除信等五.及三无漏。其七色.及命由约不生断故通见断。其余可然。信等善法。依断缘缚故不说见断。若互相显。随其所应。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通不断。谓前六及后六。前六一分非所断摄。即是已前见道断中六。谓五受.意根。忧.苦二根亦非断故。随顺趣向不断法故假名非断。体非不断。以此义准趣向无漏应名无漏。无漏不引论不说之。不可说六中是命根无学身有故。五根亦应尔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无漏。有漏修断。无漏是不断。
论。又学无学非二为三。
述曰。非二。谓非学.无学。五十七说三受可通无学所摄。彼说随彼所有根性。随顺彼者即是彼故。忧.苦根并是学。苦根亦无学。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诸门。分别学.断等稍胜勘会。此等诸门虽名同小。法体全别。
论。或总分四至二无记受。
述曰。此长徒义。文易可知。言总分四故无异说。
论。有义三受至是无记故。
述曰。此说有四。一标宗。二指法。三引证。四总结。此初二也 五识皆通有此四性。且为理者。五识俱贪.痴任运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识在纯苦趣中不发业烦恼。六十七.八等论云谓不发业烦恼。即贪等三。谓痴.慢.爱。修道烦恼一分。及身.边二见全是无记。
论。彼皆容与苦根相应。
述曰。欲界见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与苦受俱故。忧唯二性。故说苦根。
何以为证。
论。瑜伽论说至一切根相应。
述曰。下引证也。五十九说任运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运即是修道一切烦恼。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门明义。一切修道烦恼皆须通三受。若贪.恚.痴三可然。通六识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识身.边二见。唯在意地。如何与意一切三根相应。彼非忧受。是无记故。既云与三受相应。故恶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论。杂集论说至各容分四。
述曰。杂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论是杂集文。欲界烦恼任运起者。能发恶行是不善。所余不发恶行是无记。身.边二见及此相应。即修道不发恶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记等。身.边二见唯不发业与三受俱。非忧是苦。余三通二性 此五识中如何相状 今以义准。依缘起经。欲界系贪信所伏故有覆无记。即在意识有覆心后引生五识贪.痴二种。可有此性。如率尔等五心中意是染净者。意识尔时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识乃是不善.无覆摄。又非有覆意识不引五识生故。故知五识定有有覆。以此为正应理稍通。故总结云容分四等。
论。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
述曰。此门有三。初列五名。次释开合。后辨处位。此列五名。
论。三中苦乐至相各异故。
述曰。下释开合。以苦.乐受于身.心各别故。所以者何。谓在五识即楚利逼切。明利适悦。名苦.乐。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适悦。名忧.喜受。身.心异相也。
论。由无分别至有差别故。
述曰。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俱无分别。名为苦.乐。意有分别逼迫.适悦故是忧.喜。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二俱粗重故名苦.乐。在意轻微故名忧.喜。又在意识动勇逼.悦故名忧.喜。在五识中但动而不勇故名苦.乐。是二别相 动者粗动。勇者勇跃。
论。不苦不乐至平等转故。
述曰。翻前三相其义可知。故不分二。以悦.迫受诸地不定故应分别。
论。诸适悦受至恒名为乐。
述曰。下辨处位。初明悦受。复明迫受。欲界。初定随应皆乐。由前理故。
论。意识相应至悦身心故。
述曰。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 显扬第二亦然 何以无乐。以彼适悦不遍五根故。但适意识.及身处少分。彼论自言不充遍悦故。五十七中亦尔。如下当知 根本初二名喜.乐者。适悦五根故。由动勇故。复名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对法第七.显扬第二等皆同。
论。若在第三至无分别故。
述曰。第三禅中近分.根本二俱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等广解。以安静适悦故。无分别适悦故名乐。尤重故名乐。即是在意名乐所以。彼论自说。以喜动勇。第三定悦安静故是乐。然或有义初二近分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云。根本.近分俱有离生喜乐言故。五根虽无遍悦。何不名乐。五十七说初门显未至亦有喜.乐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证有喜。有乐之言非证有乐 显扬论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乐故。第三近分亦言有乐。此说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乐。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许有乐。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说。相未明满故不说之。今此论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例解地狱有忧之义。亦即苦故。以悦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强亦得名苦受。苦受中等。若言乐受.苦受。即通喜.忧。文言宽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论。诸逼迫受至恒名为苦。
述曰。上解悦受。下解迫受。此在五识极明利故。
论。意识俱者至名忧根故。
述曰。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标。二证。三结。此意唯有忧。唯分别故。下引证云。诸圣教说意识相应所有戚受皆名忧故。此长徒义。若言地狱意有苦者。何故不说。
论。瑜伽论说至苦忧相续。
述曰。六十六等论有此文。且举重者。意尚名忧。例余轻文。彼约五趣辨是异熟。非异熟文 异熟无间。谓初生心。是第八识 苦忧相续。次此后生。彼意唯苦。何故言忧。此师意说。五十七言地狱成八根。定约六识作论。依客受说。五十一等说六识中受名为客受。谓五色根.意.命.或忧。定成就故。余皆间断。或复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说。如下自知。若余三不成现。即喜.乐.舍。此约六识。尔时必无舍受起故。
论。又说地狱至傍生亦尔。
述曰。瑜伽第五五趣分别寻.伺。说地狱中寻.伺忧俱。然彼唯说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通论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说忧.苦逼者。谓地狱故。定依客受地狱有忧。
论。故知意地至况余轻者。
述曰。此结也。以意重处例余轻处。重逼尚然。况余轻逼。第一师意 问第六识中舍受。既亦不善业招。何故地狱无舍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业轻即有舍根。以少静故。然不同总报。总报相续故。趣体故。报主故。若是苦者。违善趣故。
论。有义通二至有轻重故。
述曰。下护法等第二师说。文中有五。一标宗。二引证。三立理。四会违。五总结 人.天逼迫轻非尤重故。在意唯忧受。鬼.畜处通。若唯苦处。地狱相似。五十七说与地狱同。纯受重故。若杂受处。容有喜.乐。况复无忧。杂受轻故。
论。捺落迦中至无分别故。
述曰。其诸地狱一向苦故。唯苦无忧。以迫尤重为苦所逼。亦无分别。以忧分别方得生故 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受罪处也 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别也 问无分别故无分别烦恼耶 答曰不然。岂以第三定有乐无分别故。亦无见道见等也。忧即分别。加行分别故。逼迫既极不假分别。
又彼无此分别烦恼亦无妨难。何以知尔。
论。瑜伽论说至广说如前。
述曰。二引证也。此所引任运生等如前已说。此五十九文。
论。又说俱生至应知亦尔。
述曰。五十八云俱生我见唯无记性。彼文虽无边见。例必应尔。
论。此俱苦受至非无记故。
述曰。既言三受容皆相应。故非忧受。以非无记故。五十七说一根善.不善。以三性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余法故。
论。又瑜伽说至傍生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