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曰。此有二解。一影略说。谓见取中说执为胜。明戒取中亦执为胜。于戒取中执为能净。明见取中亦执为能净。欲令学者智见生故。影略说也。若不尔者。五十八说执见及所依蕴。为能得清净解脱名见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谛中皆有此说。故知影说 又彼多文非为尽理。随小乘相说。
论。不尔如何至非二取摄。
述曰。若非影说及随转者。即五十八迷四谛中。如灭谛下。非灭计灭。非胜计胜。故应是见取。迷道谛中。非道计道。亦得净故应名戒取。彼非因计因。亦是邪见。如前邪见中说。既是邪见。明不执见.戒等故。及虽计胜不计为能得净。及虽计能得不计为胜。故非见戒.取。此大小二乘别也。若尔何故大论第八。三种四倒见倒中云。非净计净是见取。非乐计乐是戒取 今释之言。彼亦计诸见.眷属.不净。为净及能得净故名见取。然文但明是见取故。略不言诸见。及眷属能得净。但言非净计净故。戒取亦然。谓计戒所受拔发等苦。为乐.胜.能得净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属.能得净。但言计苦为乐也。若非见.眷属。非净为净。及非戒.眷属。非乐为乐。即非见戒取但是邪见也。如非道计道等。
诸门分别中。大以十二门分别。若细者即十五门。
论。如是总别至俱得生故。
述曰。此初门中有二。初正分别。后异解释。此等初也。若总若别但有十种。一俱生分别。谓贪等六者。钝四。利二。通分别.俱生。除疑.三见。任运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别。显扬第一.及大论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别故。
论。疑后三见至方得生故。
述曰。疑一.及邪见.见取.戒取四法唯分别起。诸论共同。要由恶友.及邪教.自分别三缘生故。总聚而望更无异说。
论。边执见中至方引生故。
述曰。下异解释。初义有三。一标宗。二引教。三举事。此初也。俱生唯有断见。以常见相粗故。何谓相粗。要恶友.邪教.及自分别生故。
谓要不达后有不无方起我断。既得现观知生多少。何故乃执我断非常。
论。瑜伽等说至何所在耶。
述曰。此引教也。如瑜伽第八十八.杂集第三.及第七说。唯有断见。故论言等。观我为断知身后无。准此唯言修道断见。不见修道常见相故。
论。故禽兽等至而起惊怖。
述曰。此以世事释成前义。
论。有义彼论至亦通常见。
述曰。下文有三。一会前标举。二引事。三类教。此初也。修道俱生亦有常见。瑜伽等依粗相说故。何谓粗相。谓得现观者入无我观。已知分别我已断讫。出观之时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别我也。修道我义言我分别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观时。缘涅槃起恐怖断见。非修道中说无常见。
此如何等。
论。谓禽兽等至长时资生。
述曰。引事也。如禽兽等以执常存故。炽然造及集长时窟穴资具。集长时饮食资具。如恐我断定有俱生。此以事证。
以教成者。
论。故显扬等至或分别起。
述曰。类教也。显扬第一。大论第八说故。于五蕴计常.断。通俱生.分别。不简俱生无常见故。释现观者。观先所断我无之时。但有断见故唯说断。非预流等许无常见 若尔前师如何释后所引文 此依总语。非许常见亦通俱生。通俱生常见有何相状。如禽兽造.集。但为有我非为计常。常必由邪分别等故。然此二说。初则文全理阙。后有文显理全。俱生常见有相状故。俱取无失。
论。此十烦恼谁几相应。
述曰。此下第二自类相应。此问起已。
论。贪与嗔疑定不俱起。
述曰。答文有六。一贪。二嗔。三慢。四疑。五见。六痴为首。此初也。对法第六.大论五十五.五十八三说文同。
问何以贪.嗔不得俱起。
论。爱憎二境必不同故。
述曰。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别。以相违故 若尔贪俱忧.苦相返。嗔俱乐.喜为例亦尔。何得相应。爱.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违故无此失。如下当知。
论。于境不决无染著故。
述曰。此释爱.疑不得俱起。爱境必决。疑必不定。故贪.疑不俱。
上说不俱。下说俱者。
论。贪与慢见或得相应。
述曰。见即五见。如对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贪与慢同。彼五十八不得与慢相应。
论。所爱所陵至说得相应。
述曰。此解彼云。谓若于他起爱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别。故不俱起。然缘己身起爱名所染。与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对法等说得相应。前约行相粗者。此约行相细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识中已多门解。
论。于五见境至相应无失。
述曰。爱.见二种有时可同。皆可爱故。相应无失。诸论共同。无相违处。此中论言说者有二义。一约此论。自道理可得说与彼相应义。二解说者谓余瑜伽等约此理故说与俱起。又此言得相应。非谓一切恒相应。有时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问已以第二问余。舍第一不问。如是展转已下可知。
论。嗔与慢疑至说得俱起。
述曰。第二嗔为首。嗔.慢.疑有时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谓若内境慢所恃已。非嗔所憎。境不同故。对法第六.五十八。说嗔不与慢相应。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嗔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说嗔与慢得相应。又必不于自起嗔。后嗔他复慢彼故。
论。初犹豫时至说得相应。
述曰。释与疑俱。又初疑时心尚轻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说不相应。若久思不决心遂重故便嗔于彼。对法第五说得嗔.疑相应。此初后位别解。
论。疑顺违事随应亦尔。
述曰。又顺.违事解。若疑顺己之事或不起嗔。谓疑苦.集谛。若疑违己之事。便嗔于彼说得相应。谓疑灭.道谛。又若现行善疑未来无。便与嗔俱。善法顺已。行因无果故。若现行恶疑未来无。便嗔不俱。恶法损己故。于顺.违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随应亦尔。
论。嗔与二取至不憎彼故。
述曰。此必不俱。见取执为胜。戒取执为道。俱能得净。顺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应。诸论六烦恼明之。故无二取不俱起失。
论。此与三见至说得俱起。
述曰。嗔与三见或得俱起。且身.边见。谓缘乐俱行蕴为我及常。见不生嗔故以顺于己。对法约前二取及此。故说嗔非见俱。若于苦处缘苦俱行蕴。为我及常见。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说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别。如下无妨。
论。断见翻此说嗔有无。
述曰。断见返此我见常见。说嗔有无。谓于乐俱蕴执为断。得与嗔相应。以恐失乐蕴故。于苦俱蕴起断。便嗔不俱。喜苦无故。
论。邪见诽拨至或无或有。
述曰。恶事.好事邪见拨者。如次说嗔或无或有。谓拨恶事无。便不与嗔俱。喜苦无故。拨乐蕴无。便与嗔俱。憎乐无故。对法依三见一分二取全。说不与嗔俱。瑜伽约三见少分。说嗔相应。见为一门明故。
论。慢于境定至无相应义。
述曰。下第三慢为首。与贪.嗔说已。与疑定不俱。三论皆说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胜负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论。慢与五见至不相违故。
述曰。此总明慢与见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缘顺境起。不相违故。三处论皆同。总说见故。
论。然与断见至无陵恃故。
述曰。断见及慢必不俱生。执我断心。定无陵他而自恃故。
论。与身邪见一分亦尔。
述曰。准下忧俱初师所说。若约粗相。慢多缘乐蕴生。与缘苦俱蕴我见一分。及邪见拨无苦.集谛理一分。不与慢俱起。据实亦得。故下文说。慢.身.邪见皆与忧俱。恃执苦劣故。今约粗相多分而解。若缘乐俱蕴为我。及拨无灭.道。可与慢俱。故恃己乐陵灭.道故。
论。疑不审决至定不俱起。
述曰。下第四疑。虽与慧俱与五见不俱起。见审决。疑犹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简择.犹豫可说慧俱。不审决故不与见并。
论。五见展转至有多慧故。
述曰。下第五五见自亦尔。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据法体并起然前说第七识我见与别境慧俱者。约义别门说有名俱。非二体并起名俱也。
论。痴与九种至必由痴故。
述曰。下第六无明有二种。相应无明与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痴故。独行不然。但与诸论相违。此中皆会讫。
论。此十烦恼何识相应。
述曰。此为问起。第三识相应门。
论。藏识全无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七.八识如前已说。意识并有。五识但三。以无分别故无慢等。慢等必由有随念.计度分别生故。又由慢于称量门起方胜负故。疑犹豫简择门起。见推求门起。故非五识。故五识无此等行相。故对法第七。说称量等门。即等犹豫门等也。
论。此十烦恼何受相应。
述曰。第四诸受相应门。此问起。
论。贪嗔痴三至五受相应。
述曰。下文有二。初实义。后粗相。实义中有四。一明贪.嗔.痴。二明慢。三疑.及三身。四身.边见。今初也。此之三根俱生.分别。一切容与五受俱起。对法第七.大论五十五。贪唯喜.乐.舍者。五十五云。此据多分相应道理。随转门说诸烦恼。今据究竟。应准此会。此与五十九同。彼云贪等通六识。俱生者与一切受相应故。分别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总解二种贪等行相。
下逐难解之。与忧.苦俱。谓别小乘故。
论。贪会违缘至喜乐俱故。
述曰。逐难释也。且于欲界。五.六识中忧.苦俱故。谓失财等。嗔翻此说。见怨死等。一切应知。然此五趣分别至下当知 此中意说。即五识中亦有分别所起贪等。由意分别贪等引故。不尔瑜伽分别贪等。云何与苦受相应。非许意有苦。是决定义故。由五识有分别起贪等决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说。不尔如分别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论。有义俱生至忧相应故。
述曰。第二明慢有二说。此初也。此二种慢五趣为论。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蕴。起慢之时与忧相应。此依实义慢与忧俱。前约相粗说慢不与身.邪见一分俱。不恃苦蕴故。此唯意识。故通分别。不同贪等苦得定说。
论。有义俱生至前已说故。
述曰。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烦恼。意识一切受相应故。如前已说。
论。分别慢至邪教等故。
述曰。其地狱中与苦相应。于总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应义。非一切慢皆得相应。无分别慢等。即等一切分别贪.嗔.痴.疑.邪见.见.戒取等。以无邪教.邪师.及邪思惟故。
论。然彼不造至能发彼故。
述曰。所以者何。五十九说要分别烦恼发恶趣业故。此据总报多分为论。其别报者修道亦发。故五十九分别慢等不言与苦相应。下疑等准此应知。故知前师彼趣有分别烦恼。前生势力故。即造恶趣业也。与对法第七。五十五违。此文皆如贪等会。
论。疑后三见至亦喜受俱故。
述曰。第三明疑.三见。三见谓见.戒取.邪见。四受除苦。随意有无。唯是正义。以地狱无分别惑故。逐难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恶行。疑无苦.集谛等。亦喜受俱故。以后苦无故。上界即无。无恶行果故。上界疑与乐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总聚。有处作法故。致极成之言。
论。二取若缘至与忧相应故。
述曰。若缘忧俱见.戒。及所依蕴。为胜能净。与忧相应故。忧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说。彼文一一别广作法指事。此逐难举。
论。有义俱生至唯无记故。
述曰。第四明身.边二见有二说。此初也。身.边二见唯喜.乐.舍俱。意无苦受。非五识俱故无苦受。此俱生者唯无记性。不与忧相应。忧二性故。其忧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别门。俱生二见唯无记。如五十八说。
论。分别二见至与忧相应故。
述曰。分别二见得四受俱。在极苦处执苦俱蕴。为我.我所。及常。见者与忧相应。境可忧故。唯不善故。断见执乐俱蕴断。亦与忧俱故。恐失乐故。故言翻此。喜.乐等可知。非在五识等故。无苦俱义。
论。有义二见至苦相应故。
述曰。此第二师。分别二见同前。如地狱等极苦之处。无此身.边分别见故。俱生二见亦苦受俱。在极苦处缘苦蕴故。
论。说俱生至余如前说。
述曰。引论为证。广说如前五受诸趣分别。故知二见与苦俱故。不与忧俱。唯二性故 余如前说。谓分别二见等同第一师 此中同五十九实义。二师俱不违。分别烦恼二师皆同五十九说故。俱生烦恼。前师违五十九。彼无意苦受。身.边二见非一切受俱故。
论。此依实义至四俱除苦。
述曰。下明粗相有二。初直明俱。后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据定得今随相粗。贪.慢.四见行相唯欣非忧.苦俱。嗔唯戚行唯苦.忧.舍俱。邪见.及疑行通欣.戚。不在恶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五说。此据多分相应道理。行相相顺故。如文可知。
论。贪痴俱乐至欲唯忧舍。
述曰。下明俱地。如对法第七。初二定意有乐故。贪等亦乐俱。或初定三识与乐俱也。彼广引证。舍受下三定。于一切相续末位起故。此据六识。若第七恒相续故。下逐难配诸地论。贪.痴与乐俱。通下四地。通六识故。除第四禅以上。除嗔余七俱乐除欲界。欲界意识无乐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识俱故。下逐难释。疑虽许四受俱。无明虽许五受俱。疑在欲界唯忧.舍俱。不与喜俱者。对法第七云。于欲界不决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静虑。由喜乐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随转故。彼喜乐俱。独行无明如疑理说。故唯忧.舍俱。粗相苦.乐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论。余受俱起如理应知。
述曰。贪等与喜.舍相应在何地。五见.及疑。与余喜受等相应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余受俱等。逐难解已义之余也。
论。此与别境几互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