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已说二十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第五以半颂。释第六不定心所。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后举颂答。此即初也。
论。颂曰至寻伺二各二。
述曰。上二字标位总名。次五字烈别名字。下三字显不定义。
论曰。至皆不定故。
述曰。于长行中文段有二。初释颂。后义辨。释中有三。初解不定得名。次解别体。后释二各二言。今此所标即第一也 于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显不定义。此界.性.识等皆不定故。二解。简前信等.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类非一故说等言。
若尔应遍行摄。
论。非如触等定遍心故。
述曰。于五.七.八识。及上二界全多分无故。此先举触。作用先故。如前已说。
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应是别境。
论。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述曰。此界系局。亦非遍无漏。此但举地。故非别境。由不同前余五位法。立不定名。
论。悔谓恶作至追悔为性。
述曰。自下第二别解为二。初解悔.眠。后解寻.伺。于中各二。初别。后总。别即为二 悔谓恶作者。以体即因。即诸论说恶作者是。恶作非悔。悔之体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 恶作之体以何为性。恶者悔也。即嫌恶所作业。诸所作业起心嫌恶。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作是恶名为恶作。即悔体唯善。唯悔恶事故。若嫌恶所作体宁非悔。言是悔因。若先恶所作方生于悔。恶作非悔其体何也。此义应思 此中有解。此唯是厌。若尔厌应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尔。萨婆多正理论师厌体唯善。若同于彼有如前妨 有云厌是省察心.心所无别体性。大乘厌通三性。于义无违 若尔善.染.无记之厌俱依何立。前第六卷云善中厌是无贪一分。准彼染厌体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厌善故。有欣上恶法是贪。厌下恶法亦是嗔分 若尔无记之厌是何建立 即无记欲。于所作事虽不生欲。于此不作亦生欲故名为厌也。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无无记。无记信即是欲.解。此亦应尔。悔因即是前之厌.欲二法。然说恶作通三性者。从果为言。悔通三性故 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恶所作是悔恶义。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于悔恶。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故。以恶作言通说彼境故。总言恶作是悔之因。其实恶者即是悔也 又解恶作善者是愧。以拒恶故。不善者是无惭。不顾贤善故。无记者是慧。威仪.工巧慧所摄故 又解三性俱体是惠。简择推度所作事故。言先不作后方追悔者。前后因果。或即俱时义说先后。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论。障止为业。
述曰。非是五盖之中止相。止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论。此即于果至后方追悔故。
述曰。恶作是因。悔体是果。悔名恶作。从因为名。先恶所作显其因。后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释。
论。悔先不作至是我恶作。
述曰。今显缘无亦生恶作。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作名为恶作。悔先不作亦恶作故。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恶作。如是之事是我恶边作也。作者措也。是我恶措此事。俗云措.作一体异名。瑜伽第十一广说同此。显扬第一云于已作.未作追恋为体。障业亦言障奢摩他。正与此同。
论。眠谓睡眠至昧略为性。
述曰。以此单名即诸教复。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能他摇动亦不觉等故。此令心极闇昧轻略为性。不明利沉重故。
论。障观为业。
述曰。即毗钵舍那。此别障观。非如盖中能障于举。举通定惠令心高也。显扬同此。
论。谓睡眠位至一门转故。
述曰。释上不自在 身不自在。制不自专心不自在 心极闇劣一门转者。唯一意识都无五识。闇劣转故无明了时。为别余心亦有五识。有闇劣昧无明了时故。
论。昧简在定至非无体用。
述曰。虽专注微细。然与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简在定。余散心虽有闇。而不轻略。亦沉重故。略别寤时。寤时广故。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为性。然俗中言汝等睡在。无心之时亦言睡故。或复有义亦恐经部师于总别聚上假立故置令言。言有体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令显睡眠非无体用也。
论。有无心位至心相应故。
述曰。世间.圣教有于无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论说言无心睡眠。此则是也。由眠所引似起眠时故亦名眠。宁知睡眠别有。非即无心。如余盖故。余盖必是心所法故。非无体法。言五盖者。一贪欲盖。二嗔恚盖。三惛沉睡眠盖。四掉举恶作盖。五疑盖。覆蔽其心令善不转是盖义。由贪境界障乐出家。由嗔谏犯障觉正行。惛眠障止引沉没故。掉.悔障举引散乱故。疑不决定障舍位故。此总五盖能障三位。初乐出家。次修正行。后入正定。修止.举.舍如次为障。若言盖因缘故亦名为盖。非必是心所者。应如余缠。唯心所故 缠有八种。惛沈.睡眠.掉举.恶作.嫉.悭.无惭.无愧。数数增盛缠绕其心。于修善品能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障举。嫉.悭障舍。于自.他利。吝妒门中数动心故。盖中障舍与此不同。彼约定心非止非举平等名舍。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等名舍。故不相违。无惭.无愧障修尸罗。具此二者。犯诸学处无羞耻故。故此盖.缠不增不减。
论。有义此二至乃痴分故。
述曰。下总解二。总有四说。此初师说。无别有体体即是痴。何以知者。瑜伽五十五等说是随烦恼.并痴分故。对法亦然。言通三性者。随彼聚多少心.心所为体故通三性。痴唯染中。
论。有义不然至及痴分摄。
述曰。亦通善故。若唯痴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总数为体。应说此二染者以痴为体。善即是无痴。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义边。说是随烦恼。及是痴分摄 故对法言通善等者。显非定痴分。如显扬第一解恶作。云于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恋为体。不言无记。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痴.无痴为体。又无记之中是总数故说通无记。
论。有义此说至无痴性故。
述曰。此下第三文有其四。有义不然。对法.及五十五.五十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净即依别数。其无记者无别依法。而依总立。又无记之性非痴.无痴。故应别有。
论。应说恶作至所作业故。
述曰。恶作思.惠二法为体。何以惠.思为性者。明了知所作故以惠为体。思择所作故以思为体。不以余者功能劣故。
论。睡眠合用至梦境相故。
述曰。睡眠思.想二法为体。何以然者。思想种种梦之境故。由此亦有依余上立。
何以知此二各别依。由此二法无别有体。一以理。如前说故。二以教。故知无别体。
论。论俱说为至说为痴分。
述曰。瑜伽五十五说此二为世俗有故。假有自性 彼染污性分与痴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体虽别有仍说他分。即会论言是痴分故名世俗有。显扬论言梦以欲.想二法为体。彼说增上者此说遍心者。非诸梦心皆有欲故。
论。有义彼说至缠彼性故。
述曰。此下第四。文复有三。上义不然 非思惠想缠彼性故。此合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分为悔。染思.想一分为眠。非为缠性。是思.惠.想故。如余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界一分净无记者。或如余染思等。谓除眠.悔余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缠故。此即破染分为缠 第二破欲界净无记一分思.惠为彼恶作。一分思.想为彼眠体。总难云。为恶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恶作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余上界思.惠.想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及性故。为因亦得 又解汝染悔.与眠。应非思.惠.想。是缠性故。如无惭等。净无记悔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染悔眠体已成非思等故。得为同喻。因明许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谓非思惠想。及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顺总合为量。
论。应说此二至名世俗有。
述曰。此显正义。各有别体。与余思等行相别故。如贪等法各别有体。恶作悔性等。余法所无故。瑜伽论言世俗有者。以说是痴分。随痴相说名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痴分者。义如前说。
论。寻谓寻求至细转为性。
述曰。二行相同故一处明 寻谓寻求。即七分别中寻求分别等。以单即复名也。下准可知 令心匆遽者。匆迫。遽急也 意言境者。意即意识。以遍缘故。此有三解。一从喻。即意识及相应法。能取境故。与言说言相似。二从境。言说言是声性。此言为意之所取性。从言为名。但名意言。三从果。由意能起言等故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主胜故偏说。今此境者通一切法。大论第五云缘名等境。亦寻言说名等义为所缘。然此中但举意言之境摄法即尽。不言言说名等故。彼论摄法义有不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论。此二俱以至所依为业。
述曰。身心若安。徐缓为业。身心不安。匆遽为业。俱通思.惠。或思名安。徐而细故。思量性故。惠名不安。急而粗故。简择性故。身.心前后有安.不安。皆依寻.伺故名所依。
论。并用思惠至义类别故。
述曰。不深推度是寻 深推度者是伺。显扬.五蕴等。皆言意言境。大论第五言名身等境。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义。一者谓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为细推度也。翻惠为义故。对法论言不推度故。二云思虽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浅推度故。前第五卷。证第七无寻.伺中。言浅深推度故。对法言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对法配此。如是次第。即颠倒逆次配。非此相违。
论。若离思惠至不可得故。
述曰。寻.伺离思.及惠二种。若体若用类别无故。即如大论第五.五十五.五十八.显扬.对法.五蕴皆同。
论。二各二者至二类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解二各二。寻.伺后说故。行相同故。寻.伺初二。染.净后二。文易可知。
论。有义此释至缠及随眠。
述曰。初破前师。次申其义。破他可知。申正义者。谓前来贪等.忿等。有是烦恼.及随烦恼。此为初二。下解后二。各有不善.无记二性 又解或复此二各有现行缠.种子随眠二。
论。有义彼释至二谓寻伺。
述曰。第三安惠。谓前不然。不定四后方有此二各二等言故。非解前染法。应言初一二者。显二种二。一悔.眠二。二寻.伺二。何以知者。梵言特缚炎.特缚曳别。其特缚炎但名为二。即一名身中目一种二。泛言二也。即是一种二。今梵本言特缚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种二义。故令一种二言显二种二。与前特缚炎别。不尔有何别因。一种二言目二种二。声啭别故。
论。此二二种至显二二种。
述曰。由此理故一二之言。显二种二。此二二者。如文可知。何以为二二者。以此二种类各别故。云何各别。一系界种类别。二依思.惠种类别。三假.实种类别。四断时种类别。五上地起.不起种类别。六支.非支种类别故。七缠.盖性种类别。八语行.非行别。九通定.散门别。十通无漏类别。由此二二别。以一二言显二种二。
此即解颂中初一二字讫。第二二者。
论。此各有二至随烦恼故。
述曰。谓此各有二。一染。二不染。谓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无记随应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 又解。此言唯为简染。以瑜伽五十五等。说为随烦恼。恐同前唯染。故置通二言。
论。为显不定义至深为有用。
述曰。第三又为显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故此二言非解以前所辨诸法。深为有用。能别前故。
自下第二诸门分别。初有十二门。后准例指分别。
论。四中寻伺至圣所说故。
述曰。第一假实。寻.伺二假。五十五等定言假故。
论。悔眠有义至世俗有故。
述曰。前四说中初三师义。第一是假。五十五说是世俗有故。
问彼何故寻.伺言假。此二言世俗。所对别故。
论。有义此二至定是假有。
述曰。下第二师。其定是实。何以知者。五十五唯说寻.伺假有。不言此二假有。故知实有 若尔何言世俗有 随他相说。以说为痴分故。非言世俗便显是假。如惛沈等故。如前已成。
论。又如内种至世俗有故。
述曰。下以喻成。五十二说内法种子。简麦.豆等。其体实有。彼言世俗。但所对别。非言世俗一切定假。不尔内种即假有失。假法如无非因缘故。非是调然离识有体如心.心所。名为世俗。体仍非假。世亲摄论亦有此说。假非因故。
论。四中寻伺至粗细异故。
述曰。自下第二自相应门。寻.伺二法定自不俱。体俱思.惠。类俱推度。不可同体同用。粗细相违之法。而得并生。粗细异故。如上下受等。
问若寻.伺二不得俱生。如何大乘说有三地。有寻有伺等。以起伺时同时心.心所。即欲界有有伺无寻地。若唯起寻时俱时心等。应名有寻无伺等。若俱不起俱时心等。应名无寻无伺地。汝之三地应皆不成。二不俱起无此地故。为答此问故次论云。
论。依于寻伺至故无杂乱。
述曰。此同瑜伽第四卷说。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依有寻.伺二法有染故。名有寻伺地等。约染以辨立三地别。不依现起。此简乃至生第四定中。许现起故。不依彼种。此简乃至生非想定。种犹有故。依染有无说三地别。故此三地无杂乱失 然伏寻染以入中间。有伺无寻。不尔即与欲界无别。欲界无伺等时。伺等染未离故。如身在欲界。虽未离欲一品.或多。作不净观亦伏贪欲。后出观已或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间虽同一系。要伏寻染方得有伺无寻地定。后出观时。或退不退起于寻染。亦非离初定一品.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