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曰。将释善巧。先明所治。于中初问后举颂答。
论颂曰。于蕴等我见至观缚解者性。
述曰。明善巧中总有九颂。合为三段。初一颂半明十善巧所治我见。次有半颂明善巧实依根本立。后有七颂明十善巧。此即初也言于蕴等我见。此总举宗。执一因下方出十见。
论曰。于蕴等十法起十种我见。
述曰。此总标举。言于蕴等。即缘于蕴等起我见也。说离蕴等计以自心相决定有。故言于蕴等也。或复此中唯即于蕴等计。无别离蕴计故言于蕴等。
论曰。一执一性至十执缚解者性。
述曰。即十善巧别所治也。谓执蕴体为我是一。今说有五。执界是我而能为因。今说是界。执处为我然是受者。今说于处。执缘起是我作者性。故今说是缘生。执蕴等义有自在力令法如是不如是等。今说于我无有自在即处非处。执根是我有增上用。今说是根。执即蕴等我是常根。说于世。执我是一为染及净二别法依。今说四谛。执蕴等我体是观者。三乘观异今说三乘。执蕴等我有缚有解。今说有为无为。唯说有漏有缚非余。此是所治。
论曰。为除此见修十善巧。
述曰。善巧是智。智能除见故次修也。
论曰。云何十种至真实建立。
述曰。自下第二段将明善巧真实依根本义。先问起也。真实者谓理也。善巧所缘之境。
论曰。以蕴等十至自性中故。
述曰。此总答前问。
论曰。如何摄在三自性中。
述曰。前答总故更审问之。
论颂曰。此所执分别法性义在彼。
述曰。自下审答。此者。此十真实也。在彼者。在彼根本真实也。在于中等。皆第七转由。此十中所执等义故。所以在彼本实中。
论曰。此蕴等十各有三义。
述曰。总举所明蕴等十法各有三义。
论曰。且色蕴中至圆成实性。
述曰。简余九法。偈明于色。故说且言。然色者是色蕴一蕴中总。然通三别性。故言色之遍计所执性。依依士释训色。通此性此色体无。是依他色蕴之所执性。故假说为色蕴是所执性摄。以所执色无体非蕴故。又色蕴是依他性之别法。依他性是总宽故。别色之依他起性。依依士释名依他色。此中唯有乱识分别。以为色故。非是执为。此实色蕴名依他性。此依他色之理假名色蕴。是圆成实摄。亦依依士释。
论曰。如色蕴中至随应当知。
述曰。蕴有五种。于色作法例余四蕴及界等九各有三义。随其界等所应道理各有三也。
论曰。如是蕴等至真实而立。
述曰。上来出理。下入性收。随应假实。如蕴中说。
论曰。如是虽说至修蕴等善巧。
述曰。此牒前文所明之义。显由未尽故说虽言。
论曰。而未说此蕴等别义。
述曰。此正问也。即问其事善巧所依。依蕴等法修善巧故。
论曰。且初蕴义云何应知。
述曰。先问蕴也。
论颂曰。非一及总略分段义名蕴。
述曰。明善巧中。自下第三明十法也。于中有二。初别明十法。后结修善巧。初中合有七颂。初半明蕴。次半明界。次半明处。次半明缘起。次一颂明处非处。次半明根。次半明世。次一颂明四谛。次一颂明三乘。次一颂明有无为。此即初也。上八字述三义。下二字结所明名。即一义字贯通三处。
论曰。应知蕴等略有三义。
述曰。此总标数。
论曰。一非一义至若远若近。
述曰。有十一故言非一也。对法第二俱舍第一等皆有此文。不知何经。或说多界经。
论曰。二总略义至略为一聚。
述曰。总略十一色名一色蕴。故名总略也。
论曰。三分段义至说名色蕴等。
述曰。可分段为色蕴受蕴等。
论曰。各别安立色等相故。
述曰。释分段义。各别安立色受想等相故。问曰处亦应名蕴。各别安立名眼处等故。答此不然。一切十一变碍色名为色蕴。非一切变碍极微色皆名眼处故。此经言。诸所有色若过去乃至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蕴等一经。今论主以为三义然余论但为二义。无别分出此第三义。
论曰。由斯聚义至聚义名蕴。
述曰。此三义故聚义名蕴。此结义成。复引世喻。如场麦蕴等。
论曰。已说蕴义界义云何。
述曰。此结前生后。
论颂曰。能所取彼又种子义名界。
述曰。上句出三体。下句释界义即种子义通三取也。
论曰。能取种子义至六识界。
述曰。六识名彼取者。彼或彼所取色。彼所取色等之了别能取故。彼或彼能取。彼能取之能依了别境故。彼或彼根境。彼能取根之能依。彼所取境之能取。彼二之了别取故。彼或属根等。取属于识。是依士释。若依彼体即取谓六识。是不如根等所依不名能取。不同境等唯所取不名所取。故名彼取。彼取彼了别能取也。即持业释。此名种子者。种子是界义。现行亦名种子。
论曰。已说界义至用门义名处。
述曰。结问准前。
论曰。此中能受至是外六处。
述曰。受用者谓六识。能受者谓六根。六根为六识受用之门故。言能受用门义。境准可知。门者所由之住根境。为识生所由之境故名为门。或从喻为名。
论曰。已说处义至果用无增减。
述曰。缘起义者。举此所明。于因果用。显所于三法。无增减者。明三法皆然。
论曰。于因果用至是缘起义。
述曰。总举大纲所明之意。
论曰。此中增益因者至执彼无因。
述曰。执大自在自然本际宿作我等为因故。于行之因无明上增益故。名增益因。乃至老死可知。若执行等无因而生。拨无无明等。名损减因。即对法第四瑜伽第十等。有为遮计立缘生等。正与此同。
论曰。增益果者至行等果。
述曰。行是无明果。行中实无我。今执行中有我为无明果。故名增益果。损减可知。乃至老死亦尔。
论曰。增益用者至全无功能。
述曰。无明之体与无明用不异不一。用之于体无别实法。今执此用离体实有与体定异。故增益用。然无明体有少功能生于行。言全无能。是拨无用。名损减也。即缘起自作他作四句中配释。
论曰。若无如是至缘起善巧。
述曰。既离二执善巧得生。
论曰。已说缘起义至是处非处义。
述曰。颂中上三句列七种。第四结所明义。
论曰。处非处义至应知其相。
述曰。总述所明于七种处我无自在。
论曰。一于非处爱至俱时出现。
述曰。此四不自在文皆易知。不繁重释。何故无二佛轮王。一无用故。二由轮王等作业时无相竞业。设有同时发愿修行。即他界地愿于此生亦不可得。理定无故。佛生虽可同。恐世厌故。亦不俱生。设有众生二佛所化一时熟者。但可密化。不作佛化。亦定无有宜二佛出化有情。
论曰。五于胜主至转轮王等。
述曰。此言等者。等取帝释及梵王等。虽于色界无有女人。为显胜生生。且说梵王等。
论曰。六于证得至正等菩提。
述曰。女人志弱根性非胜。依处下劣不得佛等。
论曰。七于现行至容可现行。
述曰。诸见谛者性戒成故。小乘贪等修断圣不行。大乘见断圣无有。以许色法亦见断故。然于颂中。第四结句云处非处。今解。七种俱言非处。以非处义。虽破我有自在。故终不明处。
论曰。多界经中至是处非处。
述曰。此经明六十二界等名多界。如瑜伽第九十六卷说。
论曰。已说处非处义至用二净增上。
述曰。问起颂答。根者是所明。增上者释根义。余列所于果法六种事也。
论曰。二十二根至增上义立。
述曰。总举明。
论曰。谓取境至未知等根有增上义。
述曰。此文易了。如瑜伽第五十七唯识第七卷说。
论曰。已说根义至是世义应知。
述曰。颂中初句出体。后句释世义。于上句中。谓因果已用因果未用因已用果未用三世。应知。
论曰。应知因果至三世义别。
述曰。此总举所明。于颂上句。随应可解。
论曰。谓于因果至是现在义。
述曰。对法中说过去有八义。未来有七义。现在有五义。今此各唯据一义非尽理说。且如对法。说过去中。有因已灭果犹有故。即非因果已用义。今但约全世一期作法。同瑜伽五十六。非约刹那少分世说同对法等。可如彼论及唯识第三卷说。
论曰。已说世义至是谛义应知。
述曰。三句颂解四谛。第四句结。余文可解。
论曰。应知谛者至谓顺受法。
述曰。受根受境受相应法能顺生受。皆苦谛摄。由此即简无为无漏缘。虽受生。以不顺故非苦谛摄。以受生是异熟生故。此中偏说。又如瑜伽五十五。苦谛宽集谛狭。
论曰。二集圣谛至所因诸行。
述曰。若所因即异熟法前为后因。皆是集谛。体性宽狭与苦无殊。同小乘说。今此文虽总同。五十五说为胜。
论曰。三灭圣谛至能对治道。
述曰。诸论但说苦灭为灭谛。今亦取集灭。据实说故。诸处约体。唯说于苦有漏皆尽。今说二灭显二谛殊。亦不相违。释谛义等。如对法第六七及瑜伽第五十五等说。
论曰。已说谛义至是乘义应知。
述曰。第九解乘。上三句出体。第四句结。谓第一句中由字通三乘。功德过失四字通二乘。第二句中智字通三乘。无分别字唯大乘。第三句中出离字通三乘。依他唯声闻。自通独觉及大乘二。谓依他故。观涅槃功德生死过失而起。观此德失之智得出离者。是声闻乘。若不依他自唯依于自观涅槃法生死过失而起。观此德失之智得出离者。名独觉乘。若不依他唯依于自起无分别智观法真如。利益一切而出离者。名大乘。然此大乘虽观德失。显求一切智度一切有情不为观德失。故略不说。虽于因时独觉菩萨亦依于他。以其根性及得果生唯乐依自故。略不说。此中智望于自乘果。皆是正因。所观他等皆是疏缘。唯依此二说三乘别。非一切行皆同行也。
论曰。应知乘者至显示其义。
述曰。颂中言总而义有别故。此长行说如应义。
论曰。若从他闻至名无上乘。
述曰。三乘差别如文易了。配颂如前。
论曰。已说乘义至若彼所观义。
述曰。初句总。下三出体。于中五若。上三若是有为。下二若是无为。
论曰。应知此中假谓名等。
述曰。不相应中名最为胜。能摄诸法。举此等余一切假法。然瓶等法非别蕴法。虽假不说。旧论云。有言说名句味等者。不然。非一切不相应皆有言说故。
论曰。因谓种子所摄藏识。
述曰。若现若种。皆名为因故。
论曰。相谓器身并受用具。
述曰。体相易知故名为相。器者山河等。身者五根四尘聚所成身。受用具者即五欲资具。此不简别何识所变。但此种类即此中收。
论曰。及转识摄意取思惟。
述曰。相犹未尽论说及言。此是因余故言转识摄。一意旧言心。二取三思惟。旧言分别。此非也。
论曰。意谓恒时至一切境故。
述曰。七五六识如次应知。旧论云。第六识名分别。以具三分别故。今勘梵本。无此言也。但言思惟。寻度思惟语言行故。此中不言心所法者。以但举王即兼臣故。或复第八唯举其境不说其见。相易知见难知。七五六识不举其境。识易知故。上来论无娄有。此说无心所者。心之品故。
论曰。如是若假至总名有为。
述曰。此结上明有为诸法。此言相应法。即摄心等。以七识等体相易知。虽总名相。与器等法行相异故。于此结中别言及相应法。
论曰。若寂静者至所缘境故。
述曰。择灭无为寂静息諠杂故。真如不尔。故别处说。余义可知。
论曰。如是所说至总名无为。
述曰。总结上也。然旧论文无所观义。又说能寂名寂静境。此说非也。然能证道以为主故。总摄一切无漏有为。此言无为者。非业烦恼之所为故。然此可说通有无为。如对法第二卷。
论曰。应知此中至名蕴等善巧。
述曰。上来已说蕴等十境。自下第二缘此智名为善巧。
论曰。真实总义至所显真实。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摄上所明。总结合解体无增减说十所由。
论曰。能显真实至所显示故。
述曰。总能显。别从总显。故成二也。
论曰。所显九者一离增上慢所显真实。
述曰。旧论所显后十。慢谓独觉乘出离故。今说即同声闻。分别生故。即相真实。知所执无依他妄有。离增上慢。
论曰。二对治颠倒所显真实。
述曰。三无常等无倒真实治四倒故。
论曰。三声闻乘至细能解脱故。
述曰。因果四谛真实。是声闻出离粗细二谛真实。大乘出离由俗粗故。能成熟有情行利他行。由胜义细故。能自解脱行自利行。非声闻乘有如是事。故各别也。旧论云。粗熟有情及法。细解脱众生及法。皆非。
论曰。五能伏他论至显了大乘所显真实。
述曰。极成实中证成道理依喻道理成所说义。能降伏他。二净所行名显大乘。二障双断成大乘故。
论曰。入一切所知所显真实。
述曰。即摄真实。一切所知不过五事。以三摄五令解于五。故立入名。
论曰。八显不虚妄真如所显真实。
述曰。即差别实七种真如。
论曰。九入我执事一切秘密所显真实。
述曰。即十善巧实蕴等我见名我执。我执即事名我执事。一切秘密即四秘密。即对治等为解除我执入一切秘密。说十善巧治我见。故名对治秘密。令入正法名令入秘密。如是随义。如摄大乘对法等说。或我执者。谓十我见事者。即见所依事。谓蕴等十法为入解此我执所依之事及一切秘密故。十善巧真实也。旧论所显后十。准义。知非以有能显别为一故唯十真实。故知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