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属经费,正供榖碾放戍兵月米,耗羡榖征收本色,以备仓储。嗣已备足二万石之额。通判吕志恒于道光五年因新添营制案内,缺支月饷,详准将供耗盈余榖石,照余租银,每石一元,就厅变价凑给兵饷。其眷榖因商船未通,难于配运,已自嘉庆十八年通到翟淦详准,将榖一石变纹六钱。每眷榖年二石四斗,得领纹一两四钱四分。较之汀、泉各营,只折给八、九钱一两者,尤为优厚。其银由厅解赴府库,由府兑拨台饷,划解司库,转给兵眷。此皆取之供耗者。此外文武官弁俸廉、饷干、役食、祭品,及凑给班兵加饷、车价、盘费、扶柩运殖各红白事,胥取给于余租,照例支发。惟班兵盘费运殖,视内地再加三成。至加饷一款,因取之盐课不敷,故复以余租之银凑给。则余租之为用广也。
续报升科,经道光十七年署通判李若琳除将拨充书院膏伙及隘地丁粮外,丈升过上则田一百五十五甲八分零、园十甲五分,下则田一千五百九十六甲二分零、园一百三十甲。通计一千八百九十二甲零。造具图册,由道详报;而省中未及奏咨,旋奉有津贴办公之议。二十一年八月间,臬道姚详覆,以此项分别征榖,年可三千八百余石,石变价银六钱四分。除车价二分外,约折番银三千四百五十元,请作津贴凤、嘉、彰三县办公之需,免其报升,恐妨定额。其前历届征存项下,则于是年防夷案内,一提用过番银一万九千三百二十元,为弁兵盐菜及屯丁乡勇口粮;一提用过番银一千元,交澎湖厅防夷之费,同时一律支销(案续报升科及免其报升一条,经朱任于道光二十八年详报新垦请升,卓任于二十九年奉查照案详覆,随奉奏明定额矣。识此以备稽考)。
户口
噶玛兰厅初额:户一万四千四百五十二,口四万二千九百零四丁。
嘉庆十九年编审:新增户六千零一十一,口六万二千二百四十三。
嘉庆二十年编审:户如前,口六万二千九百六十七。
嘉庆二十一年编审:户六千一百七十七,口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九。
嘉庆二十二年编审:户六千二百八十九,口六万六千六百零二。
嘉庆二十三年编审:户六千三百九十八,口六万八千一百五十四。
嘉庆二十四年编审:户六千五百零二,口六万九千七百六十三。
嘉庆二十五年编审:户六千六百一十七,口七万零三百二十五。
道光元年编审:户六千六百二十六,口七万零九百二十。
道光二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二千九百一十二。
道光三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四千四百二十四。
道光四年编审:户六千六百九十一,口七万四千七百三十一。
道光五年编审:户六千七百三十九,口七万五千零八十七。
道光六年编审:户六千八百三十,口七万五千四百七十八。
道光七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六千二百五十七。
道光八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七千一百八十七。
道光九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八千零八十二。
道光十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八千八百七十一。
道光十一年编审:户七千三百七十,口七万九千六百七十一。
道光十二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九千八百五十。
道光十三年编审:户如前,口八万二千三百九十。
道光十四年编审:户八千一百九十三,口八万六千三百九十二。
道光十五年编审:户八千一百九十三,口八万六千三百九十二。
道光十六年编审:户如前,口八万六千八百二十。
道光十七年编审:户如前,口八万七千三百七十。
道光十八年编审:户如前,口八万八千二百一十一。
道光十九年编审:户如前,口八万九千六百七十三。
道光二十年编审:户八千二百四十九,口九万一千七百六十六。
道光二十一年编审:户八千三百三十二,口九万三千五百三十二。
道光二十二年编审:户如前,口九万四千五百零二。
道光二十三年编审:户如前,口九万五千四百八十一。
道光二十四年编审:户如前,口九万六千八百零一。
道光二十五年编审:户八千三百四十八,口九万七千九百八十五。
道光二十六年编审:户八万三千六百一十三,口九万九千一百零五。
道光二十七年编审:户八千三百五十七,口九万九千八百八十九。
道光二十八年编审:户八千三百五十七,口一十万零八十八。
道光二十九年编审:户八千三百七十四,口一十万零二千四百四十三。
道光三十年编审:户八千三百八十三,口一十万零四千二百八十二。
咸丰元年编审:户八千三百八十三,口一十万零六千七百一十三。
附考
嘉庆庚午四月开疆,编查兰属三籍户口,有漳人四万五千余丁,泉人二百五十余丁,粤人一百四十余丁。开垦田园二千四百四十三甲零。承粮报部外,尚有熟番五社,九百九十余口,归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余口,另为编审。维时未经奉行保甲,兼之荒垦未透,各花户岁无定额,统计自十五至十八年,烟户一万四千四百五十二名,人丁四万二千九百零四口,经有查报在案。至十八年编查保甲,十九年升道糜奇瑜到兰抽查,于是花户人丁有编报,以十九年饬造确数纪实者为始。
盐课
噶玛兰盐年额销盐七千石,由台府濑北场买运归厅营销。每石征番广银三钱三分,共征银二千三百一十两,九一折纹银二千一百二十两一钱。逢闰加销盐四百三十二石零,加征闰月盐课本银一百四十二两六钱四分二厘五毫(「志稿」载)。征存九一课本银二千一百零二两一钱,有开除晒价每石番银一钱二分,共开除银七百六十四两。年额实只盈余银一千三百三十七两七分。现行并无开除。
附考
嘉庆庚午以前,内地兴化、惠安捕鱼小船,每当春夏之交,遭风收泊,入港将盐散卖,觔七、八钱。间有收售居奇,至秋冬船去,卖及二、三十文者,民番亦相安为常。自设官后,各船既有透漏之虞,而兰中又无可为埕坎之处。初议仿照汀州营销广湖盐引之例,招募鸡笼小船,换给府照,就于莆田、惠安近场探试买拨;而不即议及府场者,以府船运至淡水,须趁南风,而由淡入兰,又须别趁西北风,一年止可一度。其中往来又必经大鸡笼、深澳、泖鼻、三貂,各海口暗礁鳞列,非募熟沙汕之舵工,不能驾驶。兼以兰地又无回货可装,则脚价增昂,而盐价不免于驣贵;故初入奏章程,此条另请妥议。嗣司道议以台郡兰厅究在一脉境界,缓急可以计日而至;且必台场配运,方可清查内地之私盐;于是请准仍行台盐归厅办理。自十八年三月为始,一切雇运、驳载、沿途缉堵,均由厅员遣人经视。其府〈舟彭〉船到淡沪尾,情愿赴兰者,再加运脚。否则设馆转驳,听从其便。其议年销七千石者,特因兰疆甫辟之时,人丁祗五万四千余口,以一口日食盐三钱而论,年应六觔十二两。五万四千余口年应食盐三千六百余石。加以腌晒各项,合得销盐七千石。并订每觔卖钱十六文,始于课本不亏。所征额银,即由厅拨给兰兵加饷,按年造报奏销。
存留经费
噶玛兰厅额征余租番银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九元零九瓣六周二尖四厘九毫八丝。自道光六年以后频年水灾,田园多有冲失,请豁无着,额征番银一千七百七十三元九角八瓣八周八尖七厘二毫,仅存额征番银一万六千八百九十五元零九瓣七周三尖七厘六毫(水灾年分详「蠲政」条下)。
额征供耗榖一万零一百六十二石九斗一升九合零七杪二撮。因道光六年以后,频年水灾,请豁无着,额征田园供耗榖一千零一十五石二斗九升五合六勺六杪八撮。仅存额征供榖八千三百一十六石零二升九合七勺四杪,耗榖八百三十一石六斗零二合九勺七杪四撮。
案道光二十六年,署厅朱材哲又行勘丈,于二十八年报升田园供耗榖三千八百四十五石八斗五升一合八勺七杪一撮,余租番银四百四十二元八角零六周九尖六厘二毫,请以道光二十九年为始,入额征收。是向来额征之外,现又添有额征。惟现添入额之田园内,有神庙香灯、隘防隘地、香租、隘租,本属轻减,且于丰歉各可通融。一作官租,民间惊为加重,至有不愿输将,往往挨延观望。在民原不免追呼之累,在官应无惰催科之劳。盖分数恐致不足,有碍考成也(西势、抵百叶等处均系香租地,三十九结等处均近番地隘地)。
坐支款目(岁有定额)
噶玛兰通判一员,年支俸银六十两、年支养廉银五百两、年支役食银三百五十一两八钱。内额设门子二名、皂隶十二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二名、民壮二十名,每名年支工食银五两九钱五分六厘八毫六丝二忽七微。添设斗级四名、库子四名,每名年支工食银六两,逢闰各加支银五钱。年支铺司兵工食火炬银二百四十八两八钱分;内额设铺司五名,每名年支工食银六两。添设铺兵(即递夫)三十二名,每名年支工食银六两、火炬银四钱八分。年支春秋二季致祭(社稷、神祇)坛祭品银二十两(不扣减平银两)。
头围分县一员,年支俸银四十两、年支养廉银四十两、年支役食银八十六两八钱。内额设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快一名、民壮八名,每名年支工食银六两二钱。
罗东巡检一员,年支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年支养廉银四十两、年支役食银七十两零六分。内额设皂隶二名、弓役十八名、民壮四名,每名年支工食银二两九钱一分九厘一毫六丝六忽六微。
以上文职俸廉、役食、祭品、铺司兵,年共支银一千四百八十九两零六分,在于征存余租项下动支。道光二十三年冬季分起,每两奉文扣存六分减平。除祭品不扣减平外,年共应扣减平银八十八两一钱四分三厘六毫。逢闰加给斗级库子工食银四两,亦扣减平。
噶玛兰营都司一员(道光五年裁移营制始添),年支俸薪银一百四十一两钱三九分四厘、年支养廉银二百六十两、年支草干银四十八两。
头围守备一员,年支俸薪银九十两零七钱零五厘六毫、年支养廉银二百两、年支草干银四十八两。
千总二员(原设一员,道光五年裁移营制始添一员),年共支俸薪银九十六两(每员四十八两)、年共支养廉银二百四十两(每员一百二十两)、年共支草干银四十八两(每员二十四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