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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崇寧二年。勅天下建崇寧寺。賜諸僧諡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二年九月癸巳。令天下郡。皆建崇寧寺 按佛祖統紀。二年賜終南山唐澄照律師道宣諡法慧大師。天竺山慈雲大師遵式諡法寶大師。南屏梵臻諡寶相大師。孤山智圓諡法海大師。

崇寧三年。勅迎相國寺佛牙。入內供養。賜諸僧諡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崇寧三年。勅迎相國寺三朝御讚釋迦佛牙。入內供養。隔水晶匣。舍利出如雨點。詔諡白馬寺摩騰三藏啟道圓通法師。竺法蘭開教總持法師。雙林傅大士等空紹覺大士。方山李長者顯教妙嚴長者。

崇寧五年詔除佛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崇寧五年十月。徽宗詔曰。有天下者。尊事上帝。敢有弗虔。而釋氏之教。乃以天帝。置於鬼神之列。瀆神逾分。莫此之甚。有司其除削之。又勅。水陸道場內。設三清等位。元豐降詔止絕務在撿舉施行。舊來僧居。多設三教像。遂為院額殿。名釋迦居中。老君居在。孔聖居右。非所以奉天真與儒教之意。可迎其像。歸道觀學舍。以正其名。洛京沙門永道讀詔泣曰。域中孔老。法天制教。故不違天。佛出世法。天人所師。故不違佛。自古明王奉佛。以事上帝者。為知此理也。佛法平等。故其垂教。雖聖凡俱會。而君臣尊卑之分。莫不自殊。祖宗以來。奉法已定。一旦除削。吾恐毀法之禍。兆於此矣。聞者為之憮然。

大觀三年。禁勳戚指占有額寺院。充墳寺功德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大觀三年勅。勳臣戚里應功德墳寺。自造屋置田。止賜名額。蠲免科敷。從本家請僧住持。不許指占有額寺院。充墳寺功德。許御史臺內侍省彈劾施行。

大觀四年。春正月辛酉。詔士庶拜僧者。論以大不恭。二月庚午朔。禁然頂煉臂刺血斷指。五月壬寅。停僧牒三年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四年。取驗陳留八關寺佛指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政和四年。方土言陳留八關寺佛指。乃海狗指耳。有詔取驗。火焚鐵捶。十餘日。色不變。勅加禮還之。

宣和元年。詔毀佛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元年正月乙卯。詔佛改號大覺金仙。餘為仙人大士。僧為德士。易服飾稱姓氏。寺為宮。院為觀。尼為女德 按佛祖統紀。元年正月詔曰。自先王之澤竭。而胡教始行於中國。雖其言不同。要其歸與道為一。教雖不可廢。而猶為中國禮義害。故不可不革。其以佛為大覺金仙。服天尊服。菩薩為大士。僧為德士。尼為女德士。服巾冠。執木笏。寺為宮。院為觀。住持為知宮觀事。禁毋得畜銅鈸塔像。初釋氏之廢。外廷莫有承向者。開封尹盛章為奸人激以利害。始為之從。乃以上旨諭蔡京。京曰。國家安平日久。英雄無所用。多隱於此徒。一旦毀其居。而奪之衣食。是將安所歸乎。必大啟怨咨。聚而為變。諸君他日將使誰任其咎。上聞之怒。曰是輩欲懼我耳。京家人勸之曰上怒矣京曰吾以身當之以報佛。會僧徒將投牒於京求辨論。盛章廉得之。捕其首高僧日華嚴明覺二律師。凡七十杖殺之。左街寶覺大師永道上書曰。自古佛法未嘗不與國運同為盛衰。魏太武崔浩滅佛法。未三四年。浩竟赤族。文成大興之。周武衛元嵩滅佛法。不五六年元嵩貶死。隨文帝大興之。唐武宗趙歸真李德裕滅佛法。不一年。歸真誅。德裕竄死。宣宗大興之。我國家太祖太宗。列聖相承。譯經試僧。大興佛法。成憲具在。雖萬世可守也。陛下何忍一旦用奸人之言。為驚世之舉。陛下不思太武見弑於閹人之手乎。周武為鐵獄之囚乎。唐武受奪壽去位之報乎。此皆前監可觀者。陛下何蹈惡君之禍。而違祖宗之法乎。書奏。上大怒。勅流道州。上以京執不肯行。遂罷輔相之議。專決於左右。盛章逼僧錄洪炳上表奉旨。於是盡改僧為德士。悉從冠服。否則毀之京數懇列於上前曰。天下佛像。非諸僧自為之。皆子為其父臣為其君。以祈福報恩耳。今大毀之。適足以動人心。念非社稷之利也。上意為之少回。

宣和二年。詔復釋氏名稱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二年。六月丁亥。復寺院額。九月乙巳。復德士為僧 按佛祖統紀。宣和二年八月。下詔曰向緣奸人建議。改釋氏之名稱。深為未允。前旨改德士女德士者。依舊稱為僧尼。九月詔大復天下僧尼。

宣和七年六月。道州永道得旨放回。勅住昭先禪院。賜名法道。以旌護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宣和八年。勅禁毀辱僧尼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宣和八年七月。吳國公主。敬重空門。勅品官庶民。如有毀辱僧尼罵稍禿字者。照祥符三年指揮治罪。

欽宗靖康二年。高宗即位。召僧克勤。詣行在說法。命僧法道。為宣教郎總管司參謀軍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靖康二年五月。康王即位於宋州。十月上幸揚州。遣使八輩。召金山克勤禪師詣行在所。演說禪法。賜號圓悟。東京留守宗澤承制。命法道法師住左街。天清寺。補宣教郎總管司參謀軍事。為國行法。護佑軍旅。師往淮潁。勸化豪右。出糧助國。軍賴以濟。

高宗建炎四年。以林靈素故居。為資福院。詔加僧法道。為圓通法濟大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建炎四年二月乙亥。上次江心寺有旨。以林靈素故居。為資福教院。丞相呂頤浩舉圓辨法師道琛主之。三月己未。上發江心。詔法道法師隨駕。陪議軍國事。上欲加以冠冕。師力辭。詔加圓通法濟大師。四月上駐蹕於會稽天旱。詔道法師。禱於圓通寺。即日雨至。上大說。

紹興二年。帝於禁中。書佛經披讀。詔建觀音殿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二年正月。上駐蹕於錢唐。升為臨安府。上每於禁中。書金剛圓覺普門品心經七佛偈。暇日常自披讀。以發聖解又御書阿育王山舍利塔。曰佛頂光明之塔。二月詔再建天竺觀音大士殿。

紹興三年。詔僧居道上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三年二月。廬山道法師申劄都省稱崇觀之後道士叨冒資品。林靈素王冲道輩視兩府者甚眾。遂令道士冒居僧上。靖康建炎道士視官已行追毀。而國忌行香。寺院聚會。猶敢傲然居上。其蔑視國法。有若此者。今欲復還祖宗舊制。僧史略具載。每當朝集。僧先道後。並立殿廷。僧東道西。凡遇郊天。道左僧右。尋送禮部。取到太常寺狀稱因革禮。乾德元年宣德門肆赦故事道左僧右。又檢照嘉祐編勅并紹興新書。並以僧道立文為次。其政和條內道僧觀僧及道士位在僧上。並已刪去不行。尋蒙朝旨。依條改正。以僧居上。十一月太常寺。徧符諸路。應行香立班。諸處聚會。並依祖宗成法。以僧居左。

紹興四年。勅建水陸大齋。濟度戰沒之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四年。偽齊劉豫。同金虜入宼。上下詔親征。九月上親詣天竺大士殿。焚香恭禱。早平北虜。既而淮東宣撫使韓世忠。敗金人齊人於承州。世忠獻俘行在。因陳戰沒之人。乞加贈恤。上蹙然曰。死於鋒鏑。誠為可憫。即勅直學士院胡松年具詞。建水陸大齋。以為濟度。是夕也有見鬼神來會甚眾。有夢戰死者。咸忻然相慶。以為自此得生善趣者。上聞之大說。

紹興五年。詔道法師。入內祈雨。賜金鉢。又賜僧應如度牒銀幣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五年。彌月大旱。詔道法師。入內祈雨。結壇作法。以四金瓶。各盛鮮鯽。噀水默祝。遣四急足投諸江。使未回。而雨已洽。上大悅。特賜金鉢。九月上幸天竺大士殿炷香。住山應如奏對如流。上悅。賜萬歲香山。以供大士。及度牒銀幣之類。

紹興七年。詔有額寺院。充墳寺功德者。並令改正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七年。左司諫陳公輔上疏。乞照祖宗成法。不許執政指射有額寺院。應臣僚前曾陳乞有額寺院。充墳寺功德者。並令改正。許與無額小院。詔可。初是知院李綱占常州普利。及邵武興聖。臺臣論奏。以兩處。俱為有額。有所違礙。詔令別占無額小院。士論為快。又樞密沈與求奏稱。墳寺妙嚴院雖本家建造。既元有勅額。不當撥賜。上以為自造之屋。不必改正。時諫臣謂與求能體祖宗法意。革今日之幣。宣從所請。有旨許之。

紹興九年。勅天下州郡。立報恩光孝禪寺。為徽宗專建追嚴之所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紀云云。

紹興十二年五月。停給度僧牒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佛祖統紀。十二年左脩職郎詹叔義上財賦表。乞住賣度牒。朝廷從之。時臨安府乞度牒。脩天竺大士殿。敕給錢五萬緡。謂侍臣曰。朕觀古者人主。欲除釋老二教。或毀其像。或廢其徒。皆不及久。往往愈熾。今不放度牒。則自可漸銷而制勝。

紹興十三年。勅建佛寺壽星院。僧乞撥度牒。不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十三年勅西湖北山建天申萬壽圓覺寺。再脩西湖壽星院。主事者乞撥度牒。上曰言者皆欲賣牒。以資國用。然一牒所得。不過二百緡。而一夫不耕矣。若住撥十年。則其徒自少矣。

紹興二十四年。詔以上天竺。為御前道場。特免科敷等事。

紹興三十年十一月。住靈隱道昌禪師上表。乞頒行度牒。不報。

紹興三十一年。禮部侍郎吳子才。奏乞頒行度牒。言事者以侫佛斥之。罷歸田里 按以上宋史高宗本紀。俱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出內府玉器。施大士殿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三十二年五月。禪位於太子。十月淫雨不止。上遣內侍。禱於上天竺。燎烟始升。曉日開霽。上喜。出內府玉器三品。以施大士殿。壽成太后。施七寶冠。

孝宗乾道元年。召僧子琳入見。勅禁毀辱僧尼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乾道元年二月。召靈山子琳法師入見。問曰朕欲讀經。以何為要。師曰金剛圓覺。最為要道。問參禪之法師曰。直須自悟。上悅。賜號慈受。三月以鄭國公主出家。勅品官庶民。有毀辱僧尼。罵稱禿字者。依祥符宣和勅旨。品官勅停。庶民流千里。仰天下州軍。徧榜曉諭。仍許僧尼錄白指揮與度牒隨身永同公據應僧尼過犯。官司不得私理。須奏聞取旨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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