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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论。如是已说至说为因缘。此下当品大文第三明因.及缘。将欲释义先结引也

论。且因六种。文中有二。一六因。二四缘。缘次后说先释因故。故言且因六种

论。何等为六。此先辨因 就中有三。一明六因。二明五果。三明法具因异 明六因中。一总列因名。二依名别释。三定取.与此下一颂总列因名

论曰至六异熟因。牒颂释也 显宗论云。能作因体通一切法。是故前说。俱有因体遍诸有为故居第二。余同类等于有为中。如其所应各摄少分。随言便稳次第而说 今详。六因皆广者先说。同类因体。虽除未来狭俱有因。然摄一切心.心所法.色.不相应 相应因体虽通三世。唯心.心所故狭同类。然通染污一切心.及心所广遍行因 遍行因体。若于欲界。二部一分狭异熟因 异熟因体通五部故。于上八地。异熟因体唯通修断一分。遍行因体二部一分。故异熟因。遍行后说 然六因.四缘并通亲.疏。因名是亲。缘名是疏 显宗论云。法生所赖故说为因。即亲顺益所生果义

论。对法诸师至如是六种。此以四缘有经文说。六因无经文故。故言对法诸师许。因唯有六种。此明无增.减也 正理论云。如是六因非佛所说。如何本论自立此名。定无大师所不说义。阿毗达磨辄有所说。经中现无。由稳没故。自相可得决定应有。又诸经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异门说。对法诸师由见少相知其定有分明结集。故有说言。此六因义说在增一增六经中。时经久远其文稳没。尊者迦多衍尼子等。于诸法相无间思求。冥感天仙现来授与。如天授与筏第遮经其理必然。如四缘义虽具列在此部经中。而余部中有不诵者。乃至广说 准此论文。六因四缘是小乘义。四缘有文。六因无文以无正经文故。故言对法诸师许因唯有如是六种 大乘对法论亦有六因。能作因有二十因 中边分别论.及成唯识各取其十。未知大乘十因六因。及四缘义出何经文

论。且初能作因相云何。此下第二依名别释。因体不同分为六段。将释初因故先问也。颂答可知

论曰至无障住故。长行释也 就中有二。一释但无障住.及有力起名能作因。二余师释诸法展转皆有力用 就初文中复分为二。一释颂文。二问答分别 就释颂文中。一明因体。二释因名。此文明因体也 然出因体有二种。一总出体。即以一切法为体。二对果出体。除自余能作。谓除自体以余一切为能作因。由彼生时无障住故 问法若毕竟不生。除其自体余一切法与作因不 答与作因。若其因法。未至已生但是性因。若至已生是取果因。若果至生名与果因。其不生法。无与果因 正理论云。此能作因略有二种。一有生力。二唯无障。诸法生时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由彼生时皆不为障。于中少分有能生力。且如有一眼识生时。以所依眼为依止因。以所缘色为建立因。以眼识等如种子法为不断因。以相应法为摄受因。以俱有法为助伴因。以耳根等为依住因。此等总说为能作因。于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胜功能故。所余诸分名无力因。以但不为障碍住故。何故自体非自能作因。以能作因于自体无故。谓无障义是能作因。自于自体恒为障碍。又一切法不待自体。应有恒成损减等故 述曰。若待即此自体。自体恒有。应恒成。若待第二自体。第二自体恒无。应恒成损减等 有余师说。若有自体因自体者。即应无明还缘无明等。一刹那顷此即此因。是则乖违缘起法性。有余师说。自于自体不见有用。故非因缘。犹如指端.刀刃.眼等

论。虽余因性至总即别名。明得名也 显宗论释能作因名有四。一云因即能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虽余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无别称。如色处等总即别名。二云或复此因能作二义。以无障故可名为因。可名非因不能生故。三云又能作者是余亲因。此能助彼名能作因。四云或此令他能有所作。他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 此四释中初二持业释。后二属主释

论。岂不未知至为能作因。次下第二问答分别。此即问也

论。应知此生。至是能作因。答也。虽智障漏生。光障睹星。漏生之时智无障住。睹星之时光无障住。若为能障即不得生

论。若于此生至可立为因。难也。若先能障。由今不障可得是因。本无障力今不为障。何得是因

论。譬如国人至何得为因。王喻可知

论。且如涅槃至无能障用。指事难也。此等诸法有。如非有。先不能障今不为障。何得是因

论。虽无障用至亦得如前说。指事答也。若有力者。由今不障得为其因。其无力者。亦由今不障故得为其因。有力.无力障虽有别。生时无障其义即同。由此二种为因即等。正理释云。由一切法展转相望。皆有障力故得为因。谓于是处有此一法。是处无容更有第二。设复此法于余处有。彼亦无容更有余法如是诸法。岂不相望皆能为障而不为障。故皆可立为能作因。无色亦有时依等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诸法内一法生时。如与欲法余皆无障。谓二缘故法不得生。一顺因无。二违缘有。诸法生位必待胜力各别内缘。及待所余无障而住

论。此即通说至于芽等。结前无障因起后有力因如文可解

论。有作是难至皆成杀业。叙外难也。因既常有。果应顿起。既同为杀因应齐得杀罪

论。此难不然至有亲作力。答也。无障疏因果不得生。非是亲作不成业道。法生.不生虽赖疏因。业感.不感由亲作力

论。有余师说至有能生力。大文第二叙异说也 此师意说。一切诸法与一切法为能作因。展转皆悉有其力用。如文可解。虽由能作因取增上果。而因即广。其果即狭 正理论云。过去诸法与余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法还与过去为增上果(此有因有果也)。未来诸法与余二世由无障故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后故。不与未来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二。因唯据无障故许通三 解云。取果唯现。过去已取。未来未取。已取果已属已。未取果未属已。果据所取故唯有二。谓若俱.若在后。因唯无障不据能取。故许通三。谓若俱。若在前。若在后也 现在诸法与余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法中。唯未来法为现在果(已上三世相对)。有为.无为非因非果 有为望无为非因。无为无生故亦非果。无为不能取故 无为.无为非因.非果 无为望无为非因。无为无生故非果。非所取故 无为。有为。是因非果 不障生故是因。体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 由此义故说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诸有为是增上果

论。如是已说能作因相已下第二三句明俱有因 俱有因者。与俱有法为因名俱有因。或以俱有法为因名俱有因。若总出体。即摄一切有为法尽。若相对出体如下广释

论曰至为俱有因。此释初句辨因相也。此与婆沙第十六评家。及正理论义不同也。婆沙云。同一果义是俱有因义 正理论云。有为法一果是俱有因义 不云互为果是俱有因义

论。其相云何。前虽总说互为果义其互为果相状云何

论。如四大种至由互为果。指事辨相状也 故婆沙评家云。谓四大种若有偏增。若无偏增。地为三因。三为地因。所以者何。地不观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观自性.及同类体为他因故。余大例尔 如是诸相与所相法。心与心随转。亦更互为因。此举三类互为因法。辨互为果相也 然于此中不说心随转法。及能相法自互为因者正理论云。此中所说因相太少 然自释云 本论说故此无过失。然本论中曾不见说心随转色与心为因。应辨此中造论者意 正理叙两师释皆弹有过 自释云。我于此中见如是意。若法与心决定俱起。遍一切心依心而转。即说彼法与所依心展转相望为俱有因。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多现可得故 心所法自相对多少不定。故论不说 身业.语业非遍诸心。不定心俱全无有故 不定心无色定全无身.语二业 生等诸相皆依心转。非互相依。生等皆以法为上首互相资故。由斯不说彼互为因。又于此中。为欲显示但说异类为俱有因。同类互为因不说而成 故显宗论云。一切心所.静虑.无漏二种律仪.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谓心随转法。何缘心随相非心随转法。心随相于心非俱有因故。何缘心随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彼于一法有功能故。又与心王非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若尔云何心能与彼为俱有因。由随心王生等诸位彼得转故。岂不应如大种生等。心亦用彼为俱有因。诸如造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与诸大种为俱有因。此亦应尔(准上论意。大种生等。与大种非一果。而得为俱有因。心与随相虽非一果何不许为俱有因耶) 如是所例其理不齐。展转果一果。多非彼果故。非诸造色。是诸大种展转果中。一果所摄。何容造色非诸大种生等果。故例此为失。又如前说。前说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故。然诸大种与生等相。展转力。生故无此失 又云。又此俱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转而非随转。谓即心王。有唯随转。谓色.及心不相应行。有是能转亦是随转。谓心所法。随心转故。能转色.及心不相应行故有二俱非。谓除前相 准上论文。此中所明心随转法。与余处说随行随转义不同也。如对法中说惠为体五蕴随行。此即心王入随转摄。此中说心唯为其转非是随转。即说心王非随转也。然此中说据王.臣理心但为转。对法中说据对法理惠为其转。说虽不同义无违也

论。遍摄有为法如其所应。明俱有因体也。一切有为皆有四相。能相所相更互为因。理合遍摄一切有为。此中互为果言。谓同时因果。于中小相望其本法。非互为果。本法与彼作俱有因。此即非互为果而为因也。准此。即是但互为果皆俱有因。有俱有因非互为果立互为果因不遍宗法。此乃因狭于宗。正理弹云。又不应说唯互为果为俱有因。法与随相非互为果。然为因故。此为因相彼应更辨。由此义故应辨相言。有为法一果可为俱有因 此与婆沙义同。婆沙十六评家云。同一果义是俱有因 今详。此因若是同时。还有其过。自体既非自体之果如何俱有得一果耶。又大生.小生不同一果。如何得说一果因耶。此即一果之因不遍宗法。因狭于宗。与前无异。若谓异时。此即小相与其本法。同一等流.同一异熟。因何不与本法为因。此即一果之因通其异品。于异品转其过更重。正理立因不异于前因。何弹斥俱舍自更立耶。又入阿毗达磨云。诸有为法更互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因 准此二因亦无胜劣。今详。两论所立之因皆无有过。如说变碍名之为色。而立此因不遍无表。如说忽食.急行名之为马。而有非马急食.急行。亦有是马缓食.缓行。然此立名不违世现互为果及一果因。例亦如是。顺正理师以违婆沙故从一果。入阿毗达磨将不违理遍举二因。此论略故但举其一 有人问答云。问若依婆沙十六。及一百五十并云。一果者离系果。正理复云。一果者谓士用.离系。岂不相违。解云婆沙唯说离系果者。于此果中且据决定无滥者说。其士用果名宽不定。或是俱生。或无间等。婆沙亦应说士用果。而不说者恐滥俱生展转士用果。以自体望自体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说士用者。为摄一果中士用果尽。是故别说。各据一义并不相违 今详。正理说士用果者。以离系果不摄不生士用果尽。非是欲摄余有为法无间.隔越士用果也。等无间缘无间士用。及四大造色同时无间.隔越士用。此等皆非此中一果。非是一果俱有因义。谓彼心.心所法。及四大.生等。虽俱有因非一果故。亦非前聚色引等。春农秋实之士用果。此等虽同一果。非俱有因故。准五事论解心所法名相应中。有一解云。复次同一时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缘。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异熟。是相应义 准此论文。取等无间缘士用果者皆是相应因。是相应者。皆同取等无间缘士用果。不同俱有因。然有无等无间缘士用果得相应。如罗汉后心 今详。此论所明一果。同其婆沙。不同正理。以依婆沙而造颂故。若有异端应指陈所以。有人云亦同正理者谬也

论。法与随相至非随相于法。此是互为果。因不遍此法故别举也

论。此中应辨何等名为。下三句辨心随转法。前言心与心随转法亦互为因。未知何者是心随转法也

论曰至心随转法。此出心随转法体也 言心相应法者。谓一切心所法 二种律仪。是心随转色也。言彼法者。彼三例法 言及心之生等相者。是上三例法.及心上本相 如是皆谓心随转法。总结上也。正理论云。何因不说彼之随相。不说所因后自当辨

论。如何此法名心随转。下一句问立随转名

论曰至名心随转。略以三义答。后开十义答。略以时等.果等.性三义说名心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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